彭武峰 訴 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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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44/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4年第44號
(原本案件編號: 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3年第104710號)
| 申索人 | 彭武峰 | |
| 被告人 | 律政司司長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5年1月5日
判決日期:2005年1月12日
判 決 書
1. 申索人申請批予許可,以便就小額審裁處暫委審裁官2004 年9月16日判決其敗訴的決定,進行上訴。
案件背景
2. 有關本案所涉的事實背景和裁斷,審裁官在2004年12月15日的判決理由書中第3至10段已詳加說明,在此不贅。
審裁官的裁決
3. 審裁官裁決申索人申索失敗,所涉理由可簡述如下:
(1) 根據申索人與被告人代表的郵政署之間,就訂購郵品所訂的合約:
(a) 申索人如發現郵品有缺陷,須即時提出,以安排更換;
(b) 郵政署不接受退款要求;和
(c) 申索人不得向郵政署要求賠償。
(2) 申索人只有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可因郵政署沒有履行合約,要求退款:
(a) 郵政署不能提供訂購的郵品;和
(b) 郵品有缺陷 ,但郵政署不能在合理時間內安排更換 。
(3) 本案中,郵政署在申索人提出郵品有缺陷的當天 (即2002 年1月14日) 已安排更換其中1,000張郵章,並在當天稍後致電申索人可就餘下的1,000張郵章進行更換。而直至審訊時,郵政署仍願意提供更換郵品的安排。
(4) 郵政署可提供作更換的貨品完好沒有缺陷。
擬提上訴理由
4. 申索人的上訴理由 ,指審裁官在裁決理由書中第17段,指申索人提及的郵票品相以古舊郵票為主,與本案情況不同的說法不對。申索人指對於集郵者,不管郵票是新或舊,其品相都必須良好,因此如郵票出現卷曲是不可以接受的。申索人同時表示如果按他在審訊時提供的「怎樣使郵票得潔」一文所提的方法來消除有折痕的郵票,會使郵票背膠消失,影響了郵票的完整性,因此審裁官認為可供更換郵票完好無缺是不對的。
判決理由
5. 申索人擬提上訴理由所針對的,是審裁官裁定郵政署現時可供更換的郵票乃完好無缺一點。審裁官在審訊時曾檢視該等郵票。這是一項有關事實的裁斷。
6. 按《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申索人只可就法律論點提出上訴。申索人現時所持的上訴論據不涉及任何法律論點,因而不符合第28條的規定。
7. 再者,按審裁官的事實裁斷,該等可供更換的郵票沒有折痕,因此有關消除折痕的方法會破壞郵票的完整性一點,根本無關宏旨。
結論
8.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拒絕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 (朱芬齡)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