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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豐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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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21-CH-2006-07-1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豐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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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6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367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06年第9245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上訴人陳豐漂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2006年7月14日

裁判書日期:2006年7月14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陳豐漂經審訊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控方案情

2.  事發當日下午3時許,交通警員(第一証人)停了電單車,觀察大老山公路(往新界方向)4線情況。上訴人駕駛的士沿左三線行駛,另一架私家車在左二線與的士並排。的士亮了左指揮燈,切入左二線,私家車急煞左轉閃避,長鳴號示警,兩車最近距離約1米。的士轉回左三線,私家車轉回左二線。第一証人觀察點距離約30米。第一証人截停的士後,上訴人說:「比次機會喇,我有打燈,喺佢自己驚咋,我後尾都比佢行番先cut。」

辯方証據

3.  上訴人指現場只有三線行車,他在中線,私家車在左一線。兩車差不多並排時,他打左指揮燈,但沒有過線。私家車響號,只不過怕他向左駛,他等私家車駛過後才轉線。

裁判官的理由

4.  裁判官信納控方証人所述,拒納上訴人証詞,認為上訴人在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下駕駛。因此,判處他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5.  上訴通知書指証據不足,附加理由如下:

(1) 發生交通意外的地點與警員所講所畫完全不同;

(2) 當時只有3線而不是4線,上訴人車輛在中線,私家車在左一線,私家車旁是石壆。

6.  在庭上,上訴人亦呈交書面陳詞,指警員口供疑點重重:

(1) 警員事發後從後趕上,怎能在短短時間將兩架時速80公里車輛同時安全截停;

(2) 其實他本人不用被追,警員示意時,他已將車靠在一邊,警員只用追上其他車輛。

考慮

7.  代表答辯人的馮律師指出,警員是否怎樣追車一點,在原審時沒有提及。其實這點亦不重要,因為事實上,警員是能夠將上訴人與另外一輛車輛截停。

8.  這件案件為事實之爭,各執一詞,裁判官之裁決沒有偏離証據,亦並非超乎常理,本席不見任何干預之處。因此,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馮美琪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