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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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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22-CH-2006-07-1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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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1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罸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417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284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上訴人黃長權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2006年7月11日

裁判書日期:2006年7月11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黃長權經審訊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刑事恐嚇罪有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24(a)(i)條,被判監禁9個月。裁判官亦執行上訴人於2005年9月26日就一項襲擊導致他人身體受傷罪的14天監禁緩刑,他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於聆訊前,上訴人放棄針對定罪上訴,只針對判刑上訴。而上訴只涉及刑事恐嚇罪本身的刑罸,並不針對緩刑的執行。

案情概要

2.  上訴人與女事主為離婚期中夫婦。2006年2月3日,上訴人在其經營的時鐘酒店內,用刀指嚇女事主,狀似斬向她,幸得女工捉著阻止。當時上訴人三名子女亦在現場,上訴人亦聲稱要打死子女,女事主帶他們躲避。其中一子聽見上訴人聲稱要斬死媽媽。在裁斷陳述書中,裁判官指他不相信上訴人意圖要斬傷受害人。

緩刑的罪行

3.  2005年9月26日,上訴人因襲擊導致他人身體受傷罪,被判監禁14日,緩刑2年。而該案受害人亦為上訴人之妻子。

上訴的理由

4.  完備上訴理由指判刑明顯過重。代表上訴人的鄭大律師引用兩個案件。於HKSAR v. Scene Wyching 一案,HCMA 608/2002,該案上訴人為的士司機,向女乘客作出刑事恐嚇,手持一尺長鐵棒對乘客說:「這裏四處無人,我大可以打死你。」處理上訴的包鍾倩薇法官認為案情嚴重,兩個月之監禁為恰當刑期。

5.  於HKSAR v. Tsang Yuk Kwong 一案,Mag. App. No. 480 of 1995,該上訴人與受害人為情侶,爭吵期間,該上訴人拿出劍,恐嚇殺死受害人,並以劍觸及受害人。於上訴時,上訴人被獲令即時釋放,實際刑期約兩個多月。

6.  鄭大律師坦言本案非常嚴重,他並非希望法庭改判2至3個月之刑期,但指出9個月之刑期實為太重。

考慮

7.  代表答辯人之陳大律師亦緩引兩個案例。於HKSAR &Cheng Hon Keung (鄭漢強) 一案,HCMA 198/2004,受害人因被襲擊提出民事索償,被判定一百一十八萬賠償。該上訴人要求受害人接受十萬元補償算數,並聲言十萬銀可以買起受害人。原審時,該上訴人被判監禁兩年,於上訴改為9個月監禁。

8.  於HKSAR v. Han Chin Chou(韓勤疇)一案,HCMA 425/2005,該上訴人以一枝有釘的木條,恐嚇房屋署職員,審訊後被定罪,判處監禁6個月。該上訴人之前已因普通襲擊房屋署職員被判感化。處理上訴的賴磐德暫委法官 (Deputy Judge Line) 指該上訴人以武力威嚇執行職務之房屋署職員,6個月之監禁是合適的。

9.  本席認為上訴人所犯事件嚴重,因為他在兒女面前,執刀恐嚇妻子。兒女受驚,必然加重妻子之驚慌,因天下焉有不愛子女之父母。再者,上訴人在緩刑期間犯事,而緩刑案件亦涉及妻子。惟參考各案例,本席認為6個月之監禁是合適的。

10.  因此,本席將刑期由9個月減為6個月監禁,與緩刑執行之14日監禁分期執行。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淑儀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陳浩基律師行轉聘鄭明斌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