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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亞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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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96-CH-2006-12-0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亞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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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3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637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971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被告人陳亞全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11月10日

裁決日期:2006年12月1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9 條,處入獄2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 本案的受害人為上訴人50 歲的妻子。案發日期為06 年4 月12 日。下面是上訴人承認的案情:

「        ……被告及控方証人1是一對夫婦,與他們的兒子居於上址。自2001 年開始,他們的關係開始轉差。於上述時間、日期及地點,被告食完晚餐後,証人 1清潔餐枱。証人 1指被告於飯後沒有做清潔工作,他們因此爭吵。爭執至激烈時,被告用右手掌摑控方証人 1的左耳。他們的長子(後來拒絕作供)聽到他們的爭吵,勸止他們。2006/04/13,証人 1往看醫生,得知她的左耳鼓撕裂。於徵詢過她朋友的意見後,証人 1於2006/04/18往瑪烈醫院看醫生,由証人 3診斷出的結果是左耳鼓爆裂(証物 1所示)。案件向長沙灣(警署)舉報,其後轉到葵涌警署續查。」

3. 再下面是裁判官對本案的一些記錄及說明:

「2. 本席已叮囑了自己一些有關案例,例如R v. Lee Kam Sun Cr App.597/93 和R. v.Chau Kam Cheong, MA189/93。如其妻表示原諒被告的話,本席會對被告予以較輕的刑罰。畢竟他們為夫妻30多年,孩子亦長大成人,被告認罪,本席當然希望受害者一家團圓。惟其妻在庭上表示不原諒被告,故本席就只好依循一貫做法,與以被告適當的刑罰。此外,雖控方無這方面的資料,但其妻在庭上表示其受傷耳朵聆聽尚有困難,現隔兩個月還要到醫院覆診。

3. 被告無任何案底,61歲,已婚多年,有兩名孩子(分別31 和25 歲)。被告是多年來的家庭唯一支柱。事發當晚,正當被告下班。被告無受過任何教育,平時沈默寡言。被告只一時衝動,不知會有那嚴重後果。辯方亦呈上兩求情信(來自外父和弟婦),其内容已全被考慮。在庭上,有被告的親朋戚友。被告從前有肺病頑疾,辯方懇請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不會再犯事等等。本席已考慮了所有的求情。

4. 本席認為就家庭暴力,法庭需相應予以嚴懲。

5. 本席認為本案判刑並無其他適合的方法,本席採納3 個月為判刑起點。因認罪,被告要接受兩個月監禁。本席最後判被告兩個月監禁,缓刑方面,這條控罪亦不容許。而無論如何,缓刑或其它罰則亦明顯不適合。」

4. 在我席前,上訴人情緒激動,親口說:「知錯了」,還向其妻子表示歉意,由本席要求警方轉達。

5. 另一方面,受害人在最新即06 年4 月11 日的一份書面證人供詞中透露,兩人雖將離婚,但自己已經原諒了上訴人,不再怪罪於他。

6. 既然如此,而這又是裁判官最關注的一點 ,再加上上訴人61 歲而沒有前科,而且夫婦雙方關係比較複雜,今次犯案又只是一時衝動,本席乃決定給予其機會,在索閱過有關的報告後改判他社會服務120 小時。

7. 上訴人的上訴得直,根據上文第 6 段改判。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溫淑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劉豹律師行轉聘何偉健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