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 對 侯冠基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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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05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1年第10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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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律政司司長 | |
| 對 | ||
| 第一被告人 | 侯冠基 | |
| 第二被告人 | 侯廖順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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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聆訊日期:2011年6月30日
宣判日期:2011年6月30日
判案書
1. 因為上水丙岡村附近經常水浸,所以渠務處在此處進行水務工程;工程原意是疏導水流,消除附近居民水浸之患。
2. 根據文件顯示,渠務工程本應於2010 年完成 ;但第一被告人侯先生聲稱發現他在此村118號的房子受到影響,所以幾次與施工人員理論,甚至多次進入地盤妨礙工程的進展。渠務署方先生在誓章内表示,當中亦有其他比較激烈的行動。
3. 今天候先生十分有禮地作出陳詞。本席理解他的心情,他認為他的房子受到工程影響。但照理在FKY-4報告裡已清楚列明現在所有的模板工程(formworks),如渠道及鋼筋部分等,經已做好;如果再填上水泥就大致完成。現在雨季已經開始,本席相信如果侯先生所言屬實,倘若做好的洞再被水沖毀的話,對房子的影響就更加嚴重。但如果工程可以立即進行,下水泥固定泥土,土地就不再移動,這反而是對他有利的。這份工程的報告於2010 年3 月及5 月已完成。爲此,侯先生可翻閲FKY-4內2010 年4 月的報告,這份報告已對他房子的影響作出評估。
4. 侯先生表示一直向他索取報告,但沒有收到;這點在本席席前的文件裡沒有顯示,但最低限度他現在已收到在誓章裡交出的報告。
5. 根據法例,政府的渠務署是享有獨有權利在那裡施工的,政府與承建商的合約裡亦包含因延誤所引致的經濟後果損失。承建商亦要對周圍的樓宇,包括侯先生的118 號房子負責。他們亦指出一旦完工就會全面評估周圍的樓宇,特別是侯先生的房子情況,以查看應做些什麽工作。
6. 這工程是事在必行,因為如果渠務工程沒有完成,不要說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其實甚至會有人命傷亡;而後者是更嚴重的問題。當然,侯先生對他們的設計表示十分質疑;他不明白為何水浸問題比前嚴重。然而,現階段這樣説是言之過早,因為工程其實還未完成。渠務處正是為防止水浸而進行本工程的。
7. 根據法理來說,原告人是有權防止任何人進入工地阻撓施工,所以本席根據法例頒下:
(i) 根據原告人傳票所要求的禁制令。
(ii) 訴費以最後的判決而定。
8. 本席奉勸侯先生一句,盡快完成工程對他的房子有利,然後再作評估。如果有任何做得不對的事情,他應跟他們聯絡,不要採取激烈的行動,例如射水等等,因此等行為可以構成刑事罪行。原告對他過往的行為,已是十分容忍的了。希望他以後不要再採取任何激烈的行動。
9. 另一方面,本席要求代表原告人的凌大律師對他的當事人述明:需特別留意對周圍樓宇的影響。雖然法庭頒下禁制令,這並不等於他們可以因工程施工導致樓宇倒塌。散庭後,請嚴正地告訴工程師們,雙方都需要進行更多溝通及磋商,以促進彼此的了解,達成「以和為貴」的雙贏局面。
| (任懿君)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原告人:由律政司轉聘凌振威大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