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903-CH-2011-06-17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梁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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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48/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248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1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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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
| 訴 | ||
| 上訴人 | 梁偉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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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2011年6月14日
判案日期:2011年6月14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1年6月17日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梁偉文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三項控罪:(1) 擅取運輸工具;(2) 無牌駕駛;(3) 無第三者保險駕駛。就第一、三控罪被判入教導所;第三控罪另停牌兩年;第二控罪罰款1,000元。他針對刑罰上訴。
案情概要
2. 上訴人爲汽車技工,無牌擅駕車輛。
裁判官的理由
3. 上訴人有9項刑事紀錄,3項與本案相同,曾被罰停牌、進入勞教中心、繼而更生中心。犯案時因盜竊罪正接受感化。因此,今次撤銷感化令,判入教導所。
上訴理由
4. 上訴人與太太離婚,有一歲女兒由外母照顧。他願受監禁,但認爲刑期太長。
討論
5. 上訴人重犯,須處較長刑期。教導所刑期最長三年,若表現良好,最短可9個月釋放。上訴人應努力自新,前途全在己手裏。因此,上訴駁回。
|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劉少儀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