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銳顯 對 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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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銳顯 對 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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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銳顯 對 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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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4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243號
(原高等法院破產案件編號2011年第709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上訴人 | 王銳顯 | |
| 對 | ||
| 答辯人 | 律政司司長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林文瀚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
| 聆訊日期: 2015年10月14日 |
| 判案日期: 2015年10月14日 |
|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5年10月15日 |
判案理由書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 今次的聆訊是因為上訴人沒有按照法庭的指示準備上訴文件冊,妨礙上訴的進行,所以法庭須考慮是否以上訴人沒有意願繼續上訴或故意阻礙上訴為理由撤銷這自2012年展開卻仍至今未解決的上訴。
2. 本上訴簡單的事件時序如下:
一、 2012年9月27日原訟法庭法官對上訴人頒佈破產令。
二、 2012年10月24日上訴人就該破產令提出上訴。
三、 雖然法庭多番給予上訴人延展製備上訴文件冊的期限,但他沒有按指示辦事。
四、 2013年12月5日聆案官指示上訴人須於2014年5月30日或之前提交上訴文件冊。上訴人沒有理會。
五、 聆案官在2014年6月10日提醒上訴人他未按指示履行製備上訴文件冊的責任,敦促他盡快執行。上訴人又沒有理會。
六、 聆案官在2014年11月18日再次延展上訴人提交草擬上訴文件冊的期限至2014年12月9日,並且提醒上訴人若他再不履行製備上訴文件冊的責任,法庭可能會以上訴人沒有意願繼續進行上訴為理由撤銷他的上訴。上訴人亦沒有按該指示辦事。
3. 直至如今,上訴人仍沒有向法庭提交他的上訴文件冊。
4. 法庭又分别於2015年1月5日及2015年3月20日促請他按指示辦事及解釋他不積極進行上訴,但他均沒有回應。
5. 法庭因此於2015年5月8日發出通知於2015年8月5日展開聆訊,以考慮是否因他沒有意願繼續上訴為理由而撤銷上訴。
6. 上訴人在2015年7月17日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請,並於2015年7月20日致函法院以法援申請未及處理要求更改聆訊日期。他在信中沒有解釋為何他從2012年10月他提出上訴至2015年7月間他未曾申請法援。
7. 法庭應他要求更改聆訊日期至2015年10 月14日。
8. 法律援助署署長於2015年9月29日拒絕他的法援申請。
9. 上訴人於2015年10月5日致函法院要求再次更改聆訊日期,讓他再次準備申請法援的文件。法庭於2015年10月9日回覆他聆訊將於10月14日如期進行。
10. 在2015年10月12日再次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請,法庭於同日撤銷《法律援助條例》第15(4)條下就法律程序的暫停進行並通知他聆訊將於10月14日如期進行。法庭認為上訴人經已有充份時間及機會作妥善的安排尋求法律援助或律師的協助,事實上他應該在2012年10月提出上訴後即立刻作該些安排,而非延誤至2015年7月才作出法律援助的申請。他更加不應不準備好申請法援的文件而令他該申請被拒絕。
11. 如上文所述,上訴人經巳嚴重耽誤本上訴的進行,再次拖延案件的處理會對上訴答辯人構成不公,本庭不能容許這情況繼續。
12. 上訴人在聆訊中向本庭表示他欲繼續上訴,並表示他會製備上訴文件冊供聆案官批轄。但他要求法庭給他21天時間。
13. 考慮到本破產案的上訴並不複雜,製備上訴文件册不會困難,雖然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若他有意願積極處理,本庭認為7天時間應該足够。
14. 在這情況下,本庭再次向上訴人表明他欲繼續本上訴,他必須按法庭指示辦事,否則法庭將會以妨礙上訴的進行為理由撤銷他的上訴。
15. 所以本庭頒令如下:上訴人須在2015年10月22日或之前遞交上訴文件册。若上訴人不按上述指令行事,他的上訴將因他妨礙上訴的進行為理由而被自動撤銷,屆時他須支付答辯人的訟費,該訟費由聆案官釐定。
16. 代表答辯人的陳律師祇要求本聆訊的訟費歸上訴的訟費,本庭因此頒令本聆訊的訟費歸上訴的訟費。
| (林文瀚) 高等法院 署理首席法官 | (袁家寧)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 (潘兆初)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律政司委派高級政府律師陳玉清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