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CourtDB
HomeDirectoryMCP
Hong Kong CourtDB
Back to directory
Small Claims Tribunal Appeal2012

金潮順 對 律政司司長

Related cases with same parties

  • CAAR10/2001律政司司長 訴 馬漢忠
  • CAAR10/2006律政司司長 訴 蔡淑芹
  • CAAR10/2020律政司司長 訴 LHY
  • CAAR10/2022律政司司長 訴 梁家傑
  • CAAR11/2020律政司司長 訴 謝田
  • CAAR1/2008律政司司長 訴 梁才
  • CAAR1/2011律政司司長 訴 陳世堅
  • CAAR1/2016律政司司長 訴 陳雪平
  • CAAR1/2017律政司司長 訴 伍洽勝又名吳洽勝
  • CAAR1/2018律政司司長 訴 周金娣
  • CAAR1/2019律政司司長 訴 曾惠玲
  • CAAR1/2020律政司司長 訴 SWS
  • CAAR1/2021律政司司長 訴 周建諾
  • CAAR1/2022律政司司長 訴 陳興東
  • CAAR1/2023律政司司長 訴 梁子揚及另四人
  • CAAR1/2024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
  • CAAR12/2010律政司司長 訴 張家和
  • CAAR12/2020律政司司長 訴 CWC
  • CAAR12/2021律政司司長 訴 葉慧善
  • CAAR13/2010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82650-CH-2012-07-13

金潮順 對 律政司司長

HTML content

HCSA 1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2年第19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1年第41072號)

____________

申索人金潮順 

對

被告人律政司司長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美蘭
聆訊日期: 2012年7月4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 2012年7月13日

判決書

 

1. 本案之申索人金潮順,聲稱他在2010年4月被警員毆打,因此於2011年10月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民事申索,要求被告人支付其賠償$50,000。

2. 經審判後,審裁官於事實上作出裁斷,認為申索人未能證明他有被人襲擊,因此撤銷申索人的申索。

3. 申索人於2012年5月17日向原訟庭申請許可,就審裁官2012年5月10日的裁決提出上訴。

4. 審裁官已在其裁決理由書清楚指出,他並不接受申索人提出的證據,相反地,審裁官接受被告一方的證供,並認為申索人未能證明他有因被警員襲擊而蒙受損失。

5. 本席並不認為,審裁官在作出有關的事實裁定的過程中有任何法律錯誤,或有作出與證據不符的裁決。本席更未能察覺到審裁官的判決在法律觀點上有任何錯誤。因此,本席認為申索人的上訴並無可爭辯的上訴理據。

6. 申索人聲稱,審裁官並無處理毆打或襲擊事件的司法管轄權。申索人向被告提出的是民事申索,審裁官必須決定申索人的損失是否因警員的疏忽或侵權行為導致。故審裁官必先決定申索人是否如他所說被警員襲擊或毆打或推撞,並因此受傷。審裁官並沒有(如申索人所稱)超越他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7.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非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所許可的上訴範圍內,故申請不能成立,因而撤銷該申請。

 (陳美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