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曦樓業主立案法團 對 唐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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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6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2年第66號
(源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2年第106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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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索人 (答辯人) | 晨曦樓業主立案法團 | |
對 | ||
| 被告人 (上訴人) | 唐偉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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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朱佩瑩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2013年3月6日 |
| 判決日期: 2013年3月6日 |
| 頒下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3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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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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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晨曦樓業主立案法團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被告人(上訴人)唐先生申索由2011 年5月至2012年2月其間拖欠的管理費,合共HK$8,770。
2. 唐先生並不否認他欠交上述的管理費但他聲稱管理公司多方面管理不善。於2012年8月31日的錄音謄本可看到他當時抗辨的理據主要可以大概歸納為3項:
(a) 唐先生質疑調整管理費之前的預算案審批及咨詢程序的合法性;
(b) 唐先生稱有些非經常性的開支是不應由管理費中去支付,因為這是違反公契而應須另外集資支付;
(c) 唐先生指出天台加建一僭建物及地下亦有數個僭建單位,因此這些單位應該分擔管理費。
3. 審裁官在2012年8月31日審訊後批准申索人的申索得直而唐先生須要繳付HK$8,770,另加訟費。
4. 其後唐先生曾經要求覆核,但審裁官在2012年11月7日覆核聆訊後維持原判。
5. 唐先生不服判令而向本庭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理由包括如下:
「 (a) 這不是一項簡單錢債案,是一項管理案件;
(b) 法官在被告人提出答辯理由是基於他沒權受理,在開庭時要求放去違反法律原則;
(c) 法庭在加管理費判決違反公契;
(d) 法官多次表示如果上訴人不交管理費,法團將無法運作。」
6. 根據香港法例第12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 條規定 ,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祇涉及法律問題,或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核範圍,該一方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須向法庭顯示,其上訴具有可爭辯的上訴理由。
7. 審裁官已指出交管理費為業主在公契下之責任。如管理不善不能夠以拒交管理費來嘗試解決問題。唐先生當時也尋求過律師意見及有多個部門在進行調查,如果唐先生在管理不善方面的指控是有理據或他須要“查賬”的話,他應該另循法律途徑提出起訴或申索。
8. 是次上訴許可的申請唐先生只是重複他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訊中已經提出的抗辯理由而審裁官當時已作出事實的裁決。唐先生在審訊中並未能指出審裁官的決定有涉及任何法律問題,在考慮了唐先生的陳述後,本席認為他的上訴理由並不涉及任何法律問題。不論如何,本席認為唐先生未能向法庭顯示其上訴有可爭辯的上訴理由。
9.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在2013年3月6日撤銷唐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
| (朱佩瑩)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