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CourtDB
HomeDirectoryMCP
Hong Kong CourtDB
Back to directory
2013

汪裕祖 對 LING DAI HONG

Related cases with same parties

  • CACV198/2012LING DAI HONG v. WONG YU CHO ROLLY
  • DCCJ1528/2018汪裕祖 對 城市規劃委員會
  • DCCJ2307/2019汪裕祖 對 凌嘉勤 – 前規劃署署長
  • DCCJ5586/2018汪裕祖 對 李啓榮 - 規劃署署長
  • DCCJ828/2018汪裕祖 對 陳松青-地政總署署長
  • HCA1007/2011LING DAI HONG v. 汪裕祖
  • HCAL1700/2018汪裕祖 對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另六人
  • HCMA1217/2007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汪裕祖
  • HCSD23/2012WONG YU CHO ROLLY v. LING DAI HONG

Files (2)

105002-CH-2016-07-21

汪裕祖 對 LING DAI HONG

HTML content

CACV 5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59號

(原高等法院破產案件2012年第7588號及

申請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2012年第2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WONG YU CHO ROLLY (汪裕祖) 
 及 
答辯人LING DAI HO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2016年7月14日
判案書日期:2016年7月21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1.   在HCB7588/2012案,呈請人是Ling Dai Hong(凌代紅),他以債權人身份向法庭提出呈請,要求法庭頒令汪裕祖破產。同時汪先生在HCSD23/2012案,要求將有關的「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

1.2.   2013年2月27日,兩項申請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郭美超(Deputy High Court Judge Le Pichon)審理,汪先生有出席。

1.3.   同年3月14日,郭法官頒令汪先生破產,亦撤銷了他要求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的申請,理由載於判案書。

2.1.   同年3月28日,汪先生存檔了CACV59/2013上訴通知書。5月23日,他呈交了他的草擬上訴文件册,但聆案官發現該文件册並不符合法庭實務指示的要求。之後汪先生長時間都未能按照法庭的指示行事,最終在2015年4月28日,本庭作出了命令,其中一項是汪先生須在同年6月9日或之前呈交上訴文件册,否則他的上訴將會因他妨礙上訴的進行為理由,而被自動撤銷。

2.2.   2015年6月9日,汪先生並没有呈交上訴文件册,他在6月22日才呈交了文件册。無論如何,上訴法庭單一法官在2016年3月18日作出了指示,上訴聆訊獲得排期。之後,法庭安排了上訴在同年7月14日進行。

2.3.   法庭在7月8日收到汪先生的信件,他聲稱他被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拘查,所以他不能出席7月14日的上訴聆訊。7月11日,本庭單一法官回信通知汪先生,鑑於他沒有附上有關他被扣留的官方文件,法庭將會在7月14日如期舉行聆訊。

2.4.    7月14日的聆訊,汪先生沒有出席。事前答辯人經代表律師通知法庭,為了節省費用,他與及代表律師都不出席聆訊,而會尊重法庭的命令。

3.1.   上述破產令源於高等法院HCA1007/2011案。在該案,凌先生是原告人,而汪先生是被告人。凌先生指稱,他借了港幣一百萬元給汪先生,向汪先生申索。汪先生首先親自行事,存檔了抗辯和反申索,但之後他有律師代表。凌先生申請簡易判決,汪先生反對。2012年3月30日,凌先生獲法庭頒發簡易判決,理由載於聆案官吳美玲的判決書。而上述的「法定要求償債書」正是源於這判定債項。

3.2.   汪先生沒有在法院規則的時限內,針對上述簡易判決提出上訴。他延至同年7月13日才提出上訴。同年8月23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美蘭駁回汪先生的逾期上訴申請。

4.1.   2012年9月7日,汪先生就陳法官的判決,存檔了上訴通知書,編號為CACV198/2012。同年12月5日,上訴法庭朱芬齡法官命令汪先生就該上訴案,需提供訟費保證金,而2013年2月4日,汪先生亦有提供了保證金。

4.2.   然而汪先生存檔上訴通知書後,都未有進行CACV198/2012案。他在HCSD23/2012案曾經要求暫緩陳法官命令,但申請在2012年9月27日被原訟法庭鮑晏明法官(Barma J)所拒絕。

5.1.   因此,在2013年2月27日,即郭法官席前的破產呈請聆訊時,汪先生是一名判定債務人。

5.2.   從郭法官的判案書可見,法官考慮了汪先生反對破產呈請的理由,即他聲稱凌先生給他的一百萬元,並非借款,而是凌先生從汪先生購買一座價值八百萬元的佛像的訂金。郭法官指出,這正是汪先生在HCA1007/2011的抗辯,而已遭吳聆案官及陳法官駁回。郭法官認為這些議題已獲兩位法官的考慮與及作出裁定,所以汪先生未能符合《破產規則》第48(5)條所需的條件,即債務人看來有能抵銷債項的反申索,及/或有關債項有重要的爭議。至於CACV198/2012,郭法官認為汪先生沒有積極地進行該上訴,因此郭法官拒絕為了等候該上訴的聆訊而押後破產呈請。

6.1.   CACV198/2012上訴案於2014年8月5日,經汪先生的破產受託人同意,被法庭駁回。

6.2.   換言之,汪先生的判定債務已是不可推翻的,而案例確立,審理破產呈請的法庭一般都不會重新檢討有關的判案,除非有證據顯示該判案是該訴訟的原告人及債務人串通,務求減少真正的債權人在破產中可獲得的攤還債款。本案明顯不存在這例外情況。

6.3.   無論如何,本庭亦考慮了本上訴提出的理由。汪先生除了再次提出他之前的抗辯理由外,他亦投訴郭法官於2013年3月14日早上9時半,而不是在原訂的下午2時半,頒佈判案書。本庭認為,即使提前了頒佈判案書,這不能成為上訴理由,因為這樣做不影響到汪先生的任何權利。

7.  基於以上理由,本庭駁回本上訴。既然答辯人沒有出席,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 林文瀚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 袁家寧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關淑馨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缺席。
答辯人:由杜偉强律師事務所代表,缺席。

98254-CH-2015-05-05

汪裕祖 對 LING DAI HONG

HTML content

CACV 5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59號

(原高等法院破產案件2012年第7588號及)

申請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2012年第2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WONG YU CHO ROLLY (汪裕祖) 
及
答辯人LING DAI HO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2015年4月28日
判決日期:2015年4月28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5年5月5日

判決理由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決理由書:

1.  今次的聆訊是因為上訴人重複及不斷地沒有按照法庭的指示準備上訴文件冊所導致。

2.  本上訴簡單的事件時序如下:

一、 2013年3月14日原訟法庭法官對上訴人頒佈破產令。

二、 2013年3月27日上訴人就該破產令提出上訴。

三、 2013年5月23日上訴人呈交他的草擬上訴文件夾。

四、 聆案官發現上訴人的文件夾只是將原審文件當作上訴文件夾,並不符合實務指示的要求。所以在2013年6月6日指示上訴人須在21天內重新製備上訴文件冊提交法庭審閱。

五、 雖然法庭多番給予上訴人延展製備上訴文件冊的期限,但他沒有按指示辦事。

六、 2015年1月12日聆案官指示上訴人於2015年2月11日到法庭就製備文件冊的事宜作出聆訊,並要求上訴人攜帶他所製備的上訴文件冊目錄到庭。

七、 上訴人卻沒有出席2015年2月11日的聆訊。

八、 聆案官在2015年2月12日再次延展上訴人提交草擬上訴文件冊的期限至2015年3月13日,並且提醒上訴人若他再不履行製備上訴文件冊的責任,法庭可能會以上訴人沒有意願繼續進行上訴為理由撤銷他的上訴。

3.  直至如今,上訴人仍沒有向法庭提交他的上訴文件冊。

4.  法庭因此發出通知排期作出今天的聆訊,以考慮是否對上訴人作出命令,指定上訴人須在特定期限內向法庭遞交上訴文件册,並頒令若上訴人不按該指令行事,他的上訴將會因他沒有意願繼續上訴為理由而被自動撤銷。

5.  上訴人在聆訊中向本庭表示他欲繼續上訴。

6.  在這情況下,本庭再次向上訴人表明既然他欲繼續本上訴,他必須按法定指示辦事,否則法庭將會以妨礙上訴的進行為理由撤銷他的上訴。

7.  本庭並且留意到上訴人沒有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6號命令第5(1)(b)條(該條文因第8號命令第3(3)條及第59號命令第3(1)條適用於上訴通知書) 在他存檔的上訴中註明某個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地址,以將給予上訴人的文件在該地址交付或送交。這缺失疾礙法院及上訴答辯人就司法文件按第6號命令第5(2)(b)條的交付或送交。

8.  本庭現頒令如下:(1)上訴人須在2015年5月5日或之前向法庭存檔他註明交付或送交司法文件予他的香港地址;(2)上訴人須在2015年6月9日或之前遞交上訴文件册。若上訴人不按上述(1)或(2)指令行事,他的上訴將因他妨礙上訴的進行為理由而被自動撤銷,屆時他須支付答辯人的訟費,該訟費由聆案官釐定。

(林文瀚)(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由杜偉强律師事務所秦子謙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