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對 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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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4391/2013
[2019] HKFC 20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3年第14391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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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 | 呈請人 | |
及 | ||
| 温 | 答辯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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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區域法院翁喬奇法官(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 | 2018年 12 月 7 日 |
| 判決日期 : | 2019年 1 月 1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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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留 宿 探 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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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本案之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2. 於2010年3月,雙方在香港註册結婚,婚後育有兩名家庭子女,大女兒現年7歲,小兒子現年6歲。
3. 於2013年10月10日,女方以男方不合理行為作事實基礎,呈請離婚。
4. 於2013年12月31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押後處理家庭子女管養權及附屬濟助。
5. 於2014年4月1日,法庭頒令雙方獲得兩名家庭子女的共同管養權,女方獲得照顧及管束權,男方獲得界定探視權,但沒有留宿探視。繼後在子女探視問題上,男方多番發出傳票尋求法庭協助,最終在2017年11月3日在雙方同意下,法庭頒令如下 :-
“雙方同意,現特頒令 :
1. 在答辯人承諾在探視家庭子女時,將家中所有寵物移離居所至答辯人妹妹温xx的住所,即香港新界將軍澳景明苑xx閣xx室 (電話 : 9xx3xxx8) ,所有寵物包括但不限於雀鳥、烏龜和猫;
2. 2017年1月3日的命令內的其他承諾和命令繼續有效;
3. ……………….”
6. 2017年1月3日的命令,是因應女方早前的更改兩名子女的管養權而頒發,同樣是一項同意命令,當中渉及男方在履行下述承諾後,他可獲得留宿探視的機會,現節錄相關之承諾條文如下 :-
“I. 在答辯人承諾在探視家庭子女時將家中所有寵物移離居所,包括但不限於雀鳥、烏龜和猫;
II. 又在答辯人承諾在探視家庭子女時將家中的健身器材放妥至子女不能接觸到,包括但不限於啞鈴;
III. 又在答辯人承諾在探視家庭子女時不會在家庭子女面前或在居所內抽煙;
IV. 又在答辯人承諾同意在完成 I 和II項後,容許呈請人到其居所視察滿意才開始留宿探視。”
男方的申請
7. 於2018年1月30日,男方發出傳票,內容如下 :
“申請執行對子女温xx同温xx的留宿探視”
8. 男方在他存檔的誓章指女方沒有遵從法庭命令,不給予他與子女留宿探視的機會,亦希望法庭能補償他以往得不到的留宿探視。
女方的回應
9. 女方存檔她的誓章反對男方的申請,理由是男方沒有遵守上述同意命令內的承諾,在行使子女探視權時不單止沒有把飼養的寵物全部移走或妥善安放,根據子女的說法,男方家中飼養了四隻龜、三隻雀和一隻貓。那些雀鳥在家中隨處飛,貓亦在家中隨處走,令子女們覺得害怕。此外,男方自己亦在子女面前吸煙,更甚者是他還吩咐子女們不要告訴女方。
10. 男方被指違反承諾出現在3次的留宿探視,分別在2017年11月25至26日、2018年3月24至25日及2018年4月28至29日。
討論及證據分析
11. 這次爭訟議題集中在男方在行使探視兩名子女的時候,是否有遵守他所出的承諾,而這議題的答案將會取決於雙方證供的可信性。
12. 女方在2018年6月14日存檔她的反對誓章,交待了她是從子女口中直接得知在探視的時候,男方沒有遵守承諾把寵物移離居所,女方在庭上確納誓章內容為真實,並採納為主問證供,男方在盤問時卻沒有指証她的證供失實,只是質問女方為何不容許他在星期日與子女見面,亦沒有進一步的盤問。
13. 此外,縱使男方獲得法庭許可,在女方存檔反對誓章後的21天內,他可以存檔回覆誓章[1] ,但男方對女方所述探視時的情況,卻沒有任何回覆誓章提出反對。
14. 男方作為傳票的申請一方,指控女方違反法庭命令不給予留宿探視,而留宿探視之權利只會在他遵守某些承諾後才能獲得。因此,面對女方指他違反承諾,而該些承諾涉及他在家中飼養的寵物,這完全是在男方控制或掌握範圍之內,必然須要由男方交待充足證據證明他經已履行了承諾,本席認為單憑他個人口述證供並不足够。針對本案之情況,男方可以但卻沒有安排他在承諾中提及的妹妹温xx作供或存檔誓章,引證男方確實在探視子女時或在子女留宿的時候,曾經把全部寵物移到妹妹在將軍澳的居所。
15. 值得一提及留意的地方,是男方的居所位於新界西北之屯門,而妹妹的居所則位於新界東之將軍澳,兩地相距甚遠。眾所週知,乘客是不准携帶寵物乘搭公共交通工具 (如巴士、小巴或港鐵),只能私人租用汽車或乘坐計程車携帶寵物。如是者,倘若男方確實在與子女進行探視或留宿探視時,曾經把全部寵物從自己居所移到妹妹的居所,他理應能够出示一些租用交通工具的收據,例如有日期及銀碼的租車收據或是計程車收據作為佐證,但這些文件均欠奉。
16. 在缺乏充足證據下,本席不接納男方的案情,即是說在他遵守承諾下仍然得不到留宿探視子女的安排,令他須要尋求法庭協助。因此,他這次的傳票申請不被接納。
17. 本席須要强調一點,倘若男方嚴謹及全面地遵守承諾,按照上述之命令,他是可以得到留宿探視兩名家庭子女的權利。
18. 本申請涉及家庭子女的福利事宜,本席決定不作訟費命令,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而女方自行一方的訟費,則按照《法律援助條例》評定。
19. 這是一個訟費暫准命令,倘若在本判決書日起計14天內沒有申請,則轉為訟費絕對命令。
命令
20. 本席現頒令如下 :
(1) 撤銷男方2018年1月30日的傳票;
(2) 不作訟費命令,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
(3) 女方自行一方的訟費,則按照《法律援助條例》評定。
| (翁喬奇) | |
| 區域法院法官 |
呈請人:由黄律師事務所梁富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1] 見9/4/2018命令第2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