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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 Claims Tribunal Appeal2013

楊學聲 訴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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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29-CH-2013-03-19

楊學聲 訴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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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1/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3年第1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2年第2738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索人 (上訴人)楊學聲 
 訴 
被告人 (答辯人)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吳美玲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3年3月13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 2013年3月19日

判 決 書

 

前言

1. 申請人不同意小額錢債審裁處暫委審裁官於2013 年1 月8 日的判決,現申請上訴許可,以提出上訴。暫委審裁官撤銷申索人對被告人的申索,但不作訟費命令。

申索人的申索

2. 申請人指稱,他於2010 年9 月14 日乘搭港鐵列車抵達港鐵深水埗站,當他正離開車廂時,車門及月臺幕門突然關上,他被車門及/或月臺幕門夾傷。申請人指稱他接受醫治多年,並購買及服用藥物 (如田七、西藏膠布等),因此他向被告人申索藥物開支及身體精神傷害賠償合共港幣50,000元。

暫委審裁官的裁決理由

3. 就事實方面,暫委審裁官接受當申索人離開列車車廂時,車門和幕門都有關閉,但在關門前,列車車長已依足程序,當沒見到任何乘客上落一至兩秒後,才作出警告指示和「咇咇咇咇」聲警號,隨後才關門,而當時申索人自己沒有留意到警號,才引致受傷。

4. 就疏忽責任方面,暫委審裁官認為主要爭議點是被告人對乘客的責任,他裁定被告人已履行其責任,列車車長有留意到車廂究竟有沒有乘客上或落車,過一兩秒沒乘客上落才作出提示和「咇咇咇咇」聲警號。暫委審裁官考慮認為,被告人已經有適當及足夠的提示和警號,提示乘客車門何時快要關門而乘客不要在那時接近車門落車。暫委審裁官亦裁定當車門關閉後,車門很快便再開啟,而車長亦有留意關門時的情況,發現不能關門時立刻開車門。因此,暫委審裁官裁定被告人及車長沒有疏忽,而申索人受傷是因為當時他自己沒有留意到和聽到警號。

5. 暫委審裁官認為列車車廂內沒有閉路電視並不是疏忽,他留意到大部分乘客是先落車才上車,所以車長在外面閉路電視已經足夠看到大部份乘客在將要關門時的情況,而就算車廂內有閉路電視,當有這麼多車門,車長根本不能夠仔細看到每一道門的情況,所以不會令乘客上落車更安全。

申索人的申請

6. 申索人不服,提出上訴理由如下:「毀我權利,及証供偏幫被告」。

討論

7. 經仔細閱讀過所有證據、申索人的上訴理由和口頭陳述後,本席不能給予上訴許可。

8. 根據香港法例第12 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 條第1 款,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祇涉及法律問題,或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核範圍,該一方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須向法庭顯示,其上訴具有「可爭辯的」上訴理由。

9. 一般而言,有關事實的裁斷並非法律問題;所以,即使上訴人不滿審裁官的事實裁斷,也不能以此為理由,提出上訴。

10. 申索人現在重提他的論點作為其申請上訴許可的理由。暫委審裁官的裁決是基於事實的分析和考慮,申索人的上訴理據不涉及任何法律問題,而且舉證的責任在申索人一方,暫委審裁官不信納申索人的證供及說法,並無犯下任何法律錯誤。

11. 申索人在本席席前陳述表示,閉路電視影帶是偽造證據,因為影帶中所示的人並不是申索人。雖然暫委審裁官有看閉路電視的影帶,但他在裁決理由書第7 段述明,由於閉路電視距離遠,不能夠清楚看到閉路電視顯示的是否申索人,所以暫委審裁官不會倚賴閉路電視作考慮。本席認為,閉路電視的影帶所示的人根本沒有左右暫委審裁官的裁決,暫委審裁官無犯下任何法律錯誤。

12. 申索人亦提出,被告人的代表曾表示願意支付港幣1,000 元作和解,但他覺得不公平並拒絕被告人的和解方案,繼而選擇進行審訊。申索人認為被告人既曾提出支付港幣1,000 元作和解,暫委審裁官不應撤銷其申索。本席認為,申索人既已拒絕被告人的和解提議並要求進行審訊,他顯然是要求小額錢債審裁處就案件作出裁決,因此他不可重提已被他拒絕的和解方案。

結論

13.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撤銷上訴許可的申請。

 (吳美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申索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