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對 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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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220/2015
[2018]HKFC17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5年第220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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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 | 呈請人 | |
| 及 | ||
| 牟 | 答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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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
| 審訊日期︰ | 2018年9月4日 |
| 呈請人結案陳詞︰ | 2018年9月11日 |
| 判決日期︰ | 2018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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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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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在下文稱呈請人為“男方”,答辯人則為“女方”。這是一宗有關女方的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男方對女方並無附屬濟助要求。
背景
2. 男方現年60歲,在2018年8月退休,退休前在政府任職文書主任。女方現年37歲,是一名店務員。
3. 在2004年11月,訴訟雙方在中國湖北省結婚。在2008年4月,訴訟雙方的兒子(在下文稱為“兒子”)出生,他現年10歲,就讀小學5年級。
4. 在2010年,男方以公務員身份,成功獲編配公屋,舉家遷往牛頭角一個公屋單位(在下文稱為“婚姻居所”)居住。
5. 在2012年,訴訟雙方開始分居。在分居初期,雙方居於同一屋簷下。在2015年1月9日,男方安排兒子到男方母親為登記戶主,位於何文田邨的公屋單位(在下文稱為“何文田邨公屋單位”)屋住。
6. 在2015年1月16日,男方以不合理行為申請離婚。
7. 經雙方同意後,在2015年12月14日,謝沈智慧暫委法官頒令將兒子的管養、照顧及管束判予男方,女方有界定探視。
8. 在2016年9月,男方亦搬到何文田邨公屋單位居住。自此,婚姻居所由女方獨自居住。
9. 經雙方同意,在2016年9月14日,男方將離婚呈請的理由修改為2年分居。
10. 在2017年3月31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
11. 在2017年10月3日,男方之母親逝世,男方的弟弟和弟婦,要求男方和兒子遷出何文田邨公屋單位。
12. 由於訴訟雙方不能夠透過排解來解決附屬濟助糾紛,在2018年1月12日,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頒令,將女方的附屬濟助申索的審訊,定於本席前進行。
13. 在2018年3月7日,本席頒令如下︰
(1) 附屬濟助之審訊預計須時1天,並定於2018年9月4日上午10時30分於42庭開審;
(2) 審前覆核並定於2018年8月6日下午2時30分於42庭進行,並預留30分鐘;
(3) 女方須於2018年4月4日之前,將更新的《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送交存檔和送達對方;
(4) 未得法庭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將其他問卷送交存檔;
(5) 訴訟各方須於2018年4月4日之內存檔法庭及送達對方一份誓章各自就香港法例第192章第7條作事實的陳述 ;
(6) 訴訟各方須於2018年4月4日之內存檔法庭及送達對方一份其證人之誓章(如有的話);
(7) 除非主審法官另有命令,否則訴訟各方已經存檔及送達之誓章/文件及/或其有關證人就事實所作的供詞將被採用為呈請人、答辯人及/或有關證人的主問證據;
(8) 所有必須之中段申請,必須在2018年4月18日前提出;
(9) 訴訟各方須於審前覆核7天之前將各自書面確認及已簽署的爭論點陳述書及家庭和雙方各自的資產列表(並列明爭議及不爭議的資產及其理由)存檔;
(10) 訴訟各方須於審前核7天之前將附屬濟助核對清單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11) 男方須擬備《審訊文件冊》(並須編定頁碼),並於審前覆核21天或之前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女方並於其後7天內以書信存檔及送達以確定是否同意上述審訊文件冊,若不同意,必須詳列理由;
(12) 訴訟各方須在審前覆核7天之前將一份預計審訊時間證書(最好由將在審訊中出庭的大律師擬備)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證書須戴有下列各項程序的預計所需時間(但無須估計其他各方所需時間)︰
(a) 他自己的開案陳詞;
(b) 他對自己一方的每名證人(包括男方、女方、專家等)的主問;
(c) 他對另一方的每名證人的盤問;
(d) 他對自己每一方的每名證人的再問,以及
(e) 他自己的結案陳詞。
(13) 訴訟各方須按照實務指示15.11第11段於審前覆核7天或之前將公開建議書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14) 訴訟各方須按實務指示5.4於審訊前7天或之前將書面開案陳詞、時序表、典據一覽表,和訟費估計(表格H)等文件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15) 審訊時採用語言由主審法官決定/除非主審法官另有命令,否則審訊語言將採用中文進行,訴訟各方須遵從法定語文(翻譯)規則;
(16) 本次審前覆核聆訊訟費歸於訟案中;
(17) 男方本身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處規則》來評定;
(18) 如有需要,訴訟各方須於審訊28天或之前申請傳召證人出庭令;
(19) 男方須以中文草擬,存檔及送達本命令;
(20) 若任何一方違返或不能遵守上述命令任何一項,必須在違反上述命令7天內以書面向發出命令之法官報告,並詳列理由。
14. 在2018年5月30日,男方遷往酒店暫住,月租為$13,999元。
15. 據男方向香港房屋委員會(在下文稱為“房委會”)查詢所知,如男方需要申請調遷另一個公屋單位,或要求女方遷出婚姻居所,讓他和兒子遷回,須待法庭頒發絕對離婚令後,方可提出申請。在2018年6月21日,男方以傳票作出申請,要求法庭頒出第18條聲明,和即時將暫准離婚令轉為絕對命令。應男方申請,經閱讀男方的支持誓章後,又經聆聽男方代表律師的陳述和女方親自陳述後,本席頒令︰-
(1) 作出第18條聲明,
(2) 許可男方在2018年10月3日以後,向法庭作出申請 ,將暫准離婚令轉為絕對判令;
(3) 女方須付男方該申請的訟費。
在庭上,本席已交代了判決理由,不在此重述。
16. 在2018年6月30始,男方入住明愛宿舍雙人房間,每月租金為$4,200元,但獲批租期只有3個月,直至2018年9月30日,之後須重新審批能否續租。
證據
17. 女方提交了2015年9月8日的表格E,和2016年1月6日的表格E,就男方對她的經濟狀況的提問,在2016年12月15日提交了答覆書,和在2016年12月30日提交了第二份表格E內的銀行戶口的月結單,但女方並沒有按2018年3月7日的命令(在下文稱為“該命令”)提交任何該命令內指定女方須提交的文件。男方按該命令提交了2018年1月31日的更新表格E,和在2018年4月30日的敍事誓章。男方和女方親自作供,他們都沒有傳召證人。
女方的案情
18. 女方說,對於男方執意單方面地要求離婚,她感到無可奈何,但既然男方如此,男方須滿足她的附屬濟助要求,否則她不會同意法庭頒出絕離婚令。女方說,在結婚時,她只有20多歲,當時她不理會其父母反對,下嫁男方,在婚姻期間,替男方誕下兒子,既替男方照顧兒子,又打理家務,但男方不但並沒有對她關心照顧,更經常因各樣家庭瑣事責罵她,現在她失去家庭幸福、工作不穩,她的父母又不諒解她的困境,令她的情緒十分低落。女方深信,在絕對離婚令頒出後,男方會向房委會要求,女方遷出婚姻居所,令他和兒子可搬回該單位居住,所以她將須租地方居住,租金支出會大增為每月約$6,000元,以她月入只為$10,700元,她會入不𢾾支。女方要求男方付女方一筆付款$600,000元 。女方承諾,在收取$600,000元後,會搬離婚姻居所。
男方的案情
19. 男方說,就謀生能力方面,因為兒子現年只有10歲,仍在就讀小學5年級,在退休後,男方將會全力照顧兒子,所以他不會再有工作收入。他須依賴退休金,來負擔家庭開支、個人開支和兒子的開支。
20. 領取退休金時,男方可以選擇領取退休酬金的折算百分比之0%,5%,10%,15%,20%,25%,30%,35%,40%,45%或50%。在2018年8月28日,男方領取政府退休酬金的折算百分比為30%,一筆過領取了$1,358,112元,每年的退休金為$226,352元,即每月退休金為$18,862.67元。根據男方的更新表格E,他的開支為每月$27,908.40元,但在退休後,男方將會努力減少個人開支,故此,他估計在退休後的家庭、男方和兒子開支為共約每月$18,000元。
21. 男方又說,一直以來女方和兒子關係非常緊張,現時女方獨佔婚姻居所,男方和兒子被逼暫居於宿舍,但租用期將於2018年9月30日屆滿,之後能否續租,仍屬未知之數,男方和兒子很希望盡快回婚姻居所,回復平靜的生活。
22. 現時兒子就讀小學5年級,未來的教育開支包括課外活動、書簿、補習班和興趣班等,隨著兒子漸長將會𧻗來𧻗多。因應兒子的能力,男方很希望兒子能夠完成大學課程。男方說,在退休後沒有工作,男方亦沒有向女方要求家庭子女的贍養費,因此男方的退休金對保障兒子的利益非常重要,法庭在分配他的退休金時,須將兒子的利益,放在非常重要的前提上去考慮。
男方的公開建議
23. 男方提出以下的建議︰
(1) 男方和女方於2004年結婚,並於2012年分居,婚姻持續期為8年,該持續期只佔其公務員工作年期1/5。因此,男方認為女方應只獲得其退休金1/5年期的一半退休金,即︰
$1,358,112元×⅕×½=$135,811.2元
(2) 女方須支付男方之訟費,包括保留訟費。
法律原則
24. 在處理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25. 根據第4條,法庭可以作出定期款或整筆付款的命令。根據第6條,法庭可命令將財產轉讓、或作出授產安排的命令和更改授產安排的命令。根據第6A條,法庭亦有權命令將財產出售。
26. 就第7條的運用及有關的法律原則詳列於終審法院LKWv DD (2010) 13 HKCFAR 582 (中譯本)第56至80段。扼要來說,終審法院認同英國案例 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 的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則。終審法院為附屬濟助申請定下了五個步聚︰-
(1) 確定資產︰這包括可能有的收入 ,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
(2)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3) 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4) 考慮有沒有充分理由不作出平等分配;
(5) 決定分配結果。
27. 其中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第74段指出︰-
「74. 第二步是法庭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如上文所述,法庭考慮第7條所述各事項時,通常到這一步便停止,因為總資產可能不夠使法庭進展到下一步,或者甚至不夠滿足雙方的需要。如果是這樣,便沒有條件運用任何分享原則。舉例來說,要照顧妻子和子女的需要可能已經立即佔去多過一半總資產。在此情況下,「需要」就因沒有任何其他選擇,便成為決定性因素。如果只有少量資產,或許不可以有「清楚了斷」,而可能需要法庭作出定期付款命令。」
本席的看法
28. 應用上述法律原則,從雙方的案情看來,本案主要爭論為︰ -
(1) 女方可能擁有的收入 ,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和她的經濟需要;
(2) 男方可能擁有的收入 、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和他的經濟需要;
(3) 兒子的經濟需要;
(4)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女方的謀生能力
29. 女方現年37歲,在中國湖北省出生,為家中長女,有一個妹妹。其父母現年50多歲,在內地務農為生。在國內完成初中教育後,女方便開始工作謀生,主要在深圳的餐廳任職侍應或接待等工作。婚後,也亦曾在東莞的時裝店工作,至2009年來港定居後,便主要留在家中照顧兒子,間中有兼職工作。在2015年9月8日的表格E,女方填報,她的工作為收銀店員,月入為$5,000。在2016年1月6日的表格E,女方填報,她的工作為銷售員,月入為$10,700元。作供時,她說,現在便利店工作,月入仍為約10,700元。對於女方所說的工作和收入,男方並無爭議。。
女方的需要
30. 作供時,女方更新現時每月開支為︰
一般開支
項目 金額$ 租金 2,600 按揭供款 0 公共設施雜費(電費、氣體燃料費、差餉、電話費、水費) 600 管理費 0 食物開支 4,000
個人開支
項目 金額 外出膳食費用 0 交通費 1,000 服裝/鞋費 1,000 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妝品) 1,000 娛樂費/禮物 0 假期消費 0 醫療/牙齒護理費 0 供養父母 0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10,200
31. 對女方的一般開支,男方並無異議。對於女方的個人開支,包括交通費,服裝/鞋費、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妝品),男方則並不同意。在她的表格E,本來女方填報有假期消費和供養父母開支,但在更新時,女方取消了這兩項開支。就有爭議的項目,本席在下文加以討論。
32. 交通費︰男方認為,由女方居所去上班地點,乘地鐵來回車費為$16.4元,以一個月上班26天,開支應只為每月$426.4元。本席認為,除了上班和下班以外,女方也會有交通費開支,所以男方以上說法並不合理。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交通費每月$1,000元為合理開支。
33. 服裝/鞋費、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妝品)︰男方認為,女方服裝/鞋費的合理消費為每月$500,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妝品)的合理消費為每月$200元。女方是店務員、全職工作,服裝/鞋費和個人儀容的開支不少,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所說兩項共每月$2,000元是合理的金額。
34. 換言之,本席接受現在女方之開支為每月$10,200元,以女方現在之收入,即每月$10,700元,可應付現在之開支。男方說,他打算在絕對離婚令頒出後,向房委會要求,盡快和兒子搬回婚姻居所。女方說,到時她的租金和公共設施雜的支出會由現在每月共$3,200元,增為每月約$6,000元,女方將入不𢾾支。對於女方以上的說法,在審訊時男方並沒有提出異議。
35. 以女方現在的收入為每月$10,700,為應付女方將來住屋需要,她需要額外每月約$2,500元。本席注意到,在大約2012年後,女方再投身工作,按2015年9月8日的表格E,當時她當店員,月入為$5,000元,在2016年1月的表格E,可見她為銷售員,月入為$10,700元,現在她在便利店工作月入也同為$10,700元,現並無證據,隨着工作經驗增加,女方的收入,很可能再會增加。所以,上述每月$2,500元的短缺,本席認為須由男方從他現有的資產中支付。
36. 女方現年37歲,按現行房屋政策,單人申請公屋毫不容易。但若年滿58歲,女方聯用共兩位或上的高齡人士,可填交申請表,申請共享頤年優先配屋計劃,但在配屋時全部人士必須年滿60歲。就以上的考慮,男方應付女方每月$2,500×12月×(60-37歲)=$690,000元。若現作一筆付款,女方會有投資收入,按現有證據,難以評估,女方會有多少收入,簡略而言,本席認為女方的公開要求,即男方付女方一筆付款$600,000,而女方承諾從婚姻居所遷安,未嘗不是一個公平、合理的安排。
男方的謀生能力
37. 退休後,男方領長俸每月$18,862.67元。男方說,他打算全時間在家照顧兒子,所以不會再工作,對於現在男方的收入,女方並沒有質疑。
男方和兒子的需要
38. 在2018年1月31日的表格E,男方填報有一般開支每月$9,409元(包括租金每月$2,409元和公共設施雜費每月$1,000元),個人開支每月$13,850元,兒子開支每月$4,649.4元。即共每月$27,908.40元。在審訊時,男方補充,在遷出何文田邨公屋單位後,有如在前文第14段和第16段所述之租金開支,但他打算和兒子搬回婚姻居所居住,到時他的租金開支會與在表格E中所填報的金額相若。在作供時,男方說,他明白須量入為出,在2018年8月退休後,他的收入為長俸每月$18,862.67元,所以他會在開支上節省,務求將每月開支總額維持在$18,862.67元水平。
39. 在審訊時,女方說,男方和兒子可繼續在何文田邨公屋單位居住。男方說,他的弟婦不容男方和兒子在何文田邨公屋單位,只是其母親在生時,仗着其母親,他們可在那裡暫住,母親去世後,便須搬走。經考慮到在獲編配婚姻居所時,男方和兒子已失去了本在何文田邨公屋單位之戶籍,本席接受男方所說,在弟婦不容的情況下,他和兒子須從何文田邨公屋單位搬走。
資產和負債
40. 除了男方在2018年8月領取退休金$1,358,112元之外,男方和女方都並無重大資產。按男方2018年1月31日的表格E,男方持有3個銀行戶口,㩲益總值為$105,860.30。男方持有一份保單,這是兒子的儲蓄及住院保險,到期日為2018年8月,在2018年1月31日填報的退保現金值為$15,248.15元。男方也在該表格E填報有債務$27,556.97元。在2016年1月6日的表格E ,女方有一個銀行戶口,權益總值為$41,471.5元。此外,她無其他資產,也沒有負債。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41. 男方說,因為兒子仍非常年幼,男方擔心若每月之退休金$18,862.67元不足以應付男方和兒子的開支時,男方隨時需要動用一筆過之退休金。故此,為保障兒子的最佳利益,以及考慮到雙方婚姻期短及男方工作期長,男方認為女方應得到由2004年(結婚)至2012年(分居)間男方所累積的退休金的一半,才是最公平公正的做法,亦是對兒子的最大之利益。就男方的說法,本席有以下的考慮︰ -
(1) 男方接受,在量入為出的原則下,每月長俸收入$18,862.67元,足以應付男方和兒子每月之合理需要;
(2) 經付女方一筆付款$600,000元後,男方的退休金尚餘下$758,112元,這筆資金,應足以應付一些額外的開支。
(3) 男方和兒子會返回婚姻居所居住,有一個穩定的居所。
(4) 按男方的說法,女方只可得$135,811.2元,這並不足夠應付女方的住屋需要。
42. 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男方付女方一筆付款$600,000元,是比較公平的做法。
頒令
43. 按女方承諾,在收取$600,000元後,會搬離婚姻居所,本席頒令如下︰-
(1) 男方須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絕對判令時,付予女方一個為數相等於$600,000元整筆款額。上述付款,受法律援助署署長之第一押款所約束,男方須將付款付法律援助署署長轉交女方。
(2) 在上述(1)段獲遵行後,與訟各方,無論是根據《婚姻訴訟條例》、《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已婚者地位條例》、《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或任何其他相關條例,而可能提出的申索,不論是一方針對另一方或針對他們的產業的資本、收入或其他財產調整,包括定期付款、有保證定期付款、一整筆款項或多筆款項、財產轉讓或授產案排及售賣令,均予以撤銷;
訟費
44. 女方可算為成功的一方,本席打算頒令男方須付女方附屬濟助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訟費。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男方本身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 ( 彭家光 ) | |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
呈請人:由王鄧律師事務所代表出席聆訊
答辯人:無師行代表和親自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