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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cellaneous Proceedings2015

莫 對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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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38-CH-2015-12-14

莫 對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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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15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5年第215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家事雜項案件2013年第17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莫
及
答辯人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訟費判決書日期:2015年12月14日

訟 費 判 決 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1.  本庭在2015年11月11日頒發判案書,拒絕准許母親就區域法院法官陳振國在2015年7月14日的裁決,向上訴法庭上訴。本庭在判案書末段頒下暫准訟費命令,母親須支付父親$1,000作為這申請的訟費。本庭亦作出指示,倘若任何一方對此有異議,可在判案書頒發的14天內,書面要求更改,另一方可在七天內書面回應,如果沒有在指定期限申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即成為永久命令。

2.  母親在11月16日提交一份三頁的陳詞,題為「判決後申請重新覆核決定/訴費異議」,另帶兩個附件,與她的病歷有關。她要求本庭「重新考慮」11月11日的判決,這是不可行的。本庭在判案書第10段已清楚說明,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 條規則,本庭命令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重新考慮本庭拒絕這申請的裁定。再者,上訴法庭也沒有權力去「覆核」本身的判決。

3.  至於訟費方面,母親說她「要求撤銷家事法庭陳振國法官對 [她] 之全部訟費命令;另外要求父親支付 [她] $10,000 作過去家事程序及今次上訴許可申請之成本/補償費用。」

4.  父親在12月3日提交書面陳詞,聲稱母親申請上訴許可,他花了最少20小時處理,六小時是到高等法院來回車程所需,兩小時是在高等法院處理文件,和12小時整理和撰寫文件。以每小時$120計算,得出訟費總數是$2,400,所以法庭頒令母親支付$1,000給他,是合情合理的安排。

5.  母親要求推翻陳法官之前判她要支付的全部訟費,不是本庭11月11日暫准訟費命令的範疇,本庭不會處理。

6.  至於申請上訴許可的訟費,作為敗訴的一方,母親理應支付父親的訟費。本庭認為暫准訟費的金額,是合理的數目,本庭維持暫准命令的判決,母親須支付$1,000作為父親的訟費。

(林文瀚)(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101319-CH-2015-11-11

莫 對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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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15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5年第215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家事雜項案件2013年第17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莫
及
答辯人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判案書日期:2015年11月11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這個上訴許可申請,由母親提出,涉及區域法院法官陳振國在2015年7月14日的裁決。陳法官拒絕母親4月15日的傳票申請,母親要求更改有關女兒管養權和探視權的命令。管養權由陳法官在2014年6月27日作出,父親獲判女兒的管養權,2014年10月31日,陳法官頒發了特定探視安排的命令。

2. 2015年8月26日,陳法官拒絕准許母親上訴。母親在9月9日向上訴法庭提出這申請,要求准許上訴。同日,她提交了支持誓章,附有三頁的「上訴理由/論點綱要草擬」,內容與她在8月20日提交陳法官的一頁「申請上訴許可陳述書」大致相同。

3. 9月23日,父親存檔他的反對誓章,呈交17頁的附件,當中三頁陳述反對理由。

4. 同日,母親去信法庭,要求准許她在一星期內,遞交論點綱要及相關文件。法庭在9月25日,書面作出相關的指示。母親在9月29日,提交了五頁的論點綱要。未經法庭許可下,母親在10月5日,提交一隻光碟,載有29個檔案,包括四個錄音、一個錄像,餘下的是錄音謄本、審訊謄本、新聞報導、有關探視權的電郵通信、和兩份出處不明但母親曾在論點綱要引述的文件。她聲稱提交這些額外文件,是因為她不懂法律程序,不知道在何時提交這些文件。

5. 父親在10月6日,存檔他第二份誓章,呈交四頁的附件,作出補充陳述。

6. 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母親的上訴許可申請。本庭已參閱上文所說,雙方提交的陳詞和論點綱要。

7. 本庭未有核對,母親在10月5日未經法庭許可下提交的文件,是否全部在2015年7月14日陳法官席前的聆訊已呈交法庭。本庭毋需處理這些文件是否新證據。即使本庭准許母親引述這些額外文件,她的申請也是不能成功的。

8. 母親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就女兒的管養權而言已是第三次,就探視權而言是第二次,都被本庭拒絕,見本庭早前兩份判案書:HCMP 2038/2014,30/9/2014 和 HCMP 361/2015,13/3/2015。在HCMP 361/2015的判案書,本庭如是說:

「10. 因此,本庭不會容許母親再次就陳法官2014年6月27日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她今次的申請明顯是濫用司法程序。

…

16. 本庭並且頒令母親不得再就陳法官2014年6月27日、10月31日、11月21日及2015年1月30日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若她再次發出傳票提出該等申請,登記處須將傳票交付予聆案官按此命令自動撤銷。」

9. 母親這次申請,很明顯實質上是要求上訴陳法官2014年6月27日和10月31日的判決。她提出的眾多上訴理由,大部份在早前陳法官和本庭多次的判決,都不予接納。至於之前未有提出過的論點,她沒有合理的解釋,在審訊時或初次要求上訴時,為甚麼沒有提出。在不到一年之內,她屢次要求上訴或更改管養命令和探視命令,是濫用法律程序。女兒的管養權,經過四天的審訊,已有裁決,本庭亦在去年就此拒絕上訴許可。在短時間內就管養權和探視權,倘若重新進行聆訊,絕對不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

10. 本庭拒絕准許母親上訴陳法官2015年7月14日的裁決。由於她的申請完全欠缺理據,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 條規則,本庭命令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重新考慮本庭拒絕這申請的裁定。

11. 本庭頒下暫准訟費命令,母親須支付父親$1,000作為這申請的訟費。倘若任何一方對此有異議,可在判案書頒發的14天內,書面要求更改,另一方可在七天內書面回應。沒有在指定期限申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即成為永久命令。

(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答辯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