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 對 李
HTML content
HCMP 215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5年第215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家事雜項案件2013年第17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申請人 | 莫 | |
| 及 | ||
| 答辯人 | 李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
| 訟費判決書日期: | 2015年12月14日 |
訟 費 判 決 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1. 本庭在2015年11月11日頒發判案書,拒絕准許母親就區域法院法官陳振國在2015年7月14日的裁決,向上訴法庭上訴。本庭在判案書末段頒下暫准訟費命令,母親須支付父親$1,000作為這申請的訟費。本庭亦作出指示,倘若任何一方對此有異議,可在判案書頒發的14天內,書面要求更改,另一方可在七天內書面回應,如果沒有在指定期限申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即成為永久命令。
2. 母親在11月16日提交一份三頁的陳詞,題為「判決後申請重新覆核決定/訴費異議」,另帶兩個附件,與她的病歷有關。她要求本庭「重新考慮」11月11日的判決,這是不可行的。本庭在判案書第10段已清楚說明,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 條規則,本庭命令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重新考慮本庭拒絕這申請的裁定。再者,上訴法庭也沒有權力去「覆核」本身的判決。
3. 至於訟費方面,母親說她「要求撤銷家事法庭陳振國法官對 [她] 之全部訟費命令;另外要求父親支付 [她] $10,000 作過去家事程序及今次上訴許可申請之成本/補償費用。」
4. 父親在12月3日提交書面陳詞,聲稱母親申請上訴許可,他花了最少20小時處理,六小時是到高等法院來回車程所需,兩小時是在高等法院處理文件,和12小時整理和撰寫文件。以每小時$120計算,得出訟費總數是$2,400,所以法庭頒令母親支付$1,000給他,是合情合理的安排。
5. 母親要求推翻陳法官之前判她要支付的全部訟費,不是本庭11月11日暫准訟費命令的範疇,本庭不會處理。
6. 至於申請上訴許可的訟費,作為敗訴的一方,母親理應支付父親的訟費。本庭認為暫准訟費的金額,是合理的數目,本庭維持暫准命令的判決,母親須支付$1,000作為父親的訟費。
| (林文瀚) | (關淑馨)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申請人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