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對 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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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6371/2016
[2022] HKFC 7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6年第16371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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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 | 呈請人 | |
| 及 | ||
| 鄭 | 答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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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區域法院翁喬奇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
| 審訊日期 : | 2021年 8 月 26日 |
| 呈交結案陳詞日期 : | 2021年 9月 16日 |
| 頒下判案書日期 : | 2022年 4 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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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更改贍養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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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這是一宗更改贍養費命令的審訊。
2. 本席將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3. 於2016年12月16日,女方以「分居一年雙方同意」的事實基礎,向家事法庭呈請離婚。雙方育有兩名女兒,於審訊日分別為13歲和10歲。
4. 於2016年12月16日,雙方亦存檔一份「同意傳票」,記錄了雙方在管養權及附屬濟助方面的協議。
5. 於2017年5月31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同日對「同意傳票」頒下命令,亦頒發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8條聲明 (“同意命令”)[1]。
6. 根據「同意命令」,女方獲得兩名女兒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男方須要向女方支付兩名女兒的贍養費,每人每月$5,000,合共港幣 $10,000,並須由2017年1月1日開始支付,直至每名女兒到達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為止,以後者為準。此外,每名女兒的贍養費由2018年1月1日開始,並在繼後的每年1月1日,有5% 的年度增幅。
7. 男方亦同意給予女方象徵式贍養費,每年 $1.00。
8. 於2017年7月28日,法庭頒發絕對離婚判令。
9. 於2020年5月22日,女方向男方發出判決傳票,追討自2019年4月開始拖欠的女兒贍養費,合共 $134,683.75 (包括5%的年度升幅及發出判決傳票之費用,但未包括訟費)[2]。
10. 接踵而來,於2020年6月29日,男方存檔一份表格8,申請更改每名女兒的贍養費,由每人每月 $5,000,即合共$10,000,下調至每人每月 $1,750,即合共 $3,500[3]。
11. 男方存檔的誓章,交待他申請的原因如下:
“由於本人在離婚已告知高xx,本人把位於大埔松濤閣x座x樓 x室的物業,以及所有聯名戶口內的股票和現金都歸她後,實在 是沒有能力支付每月一萬元的贍養費,但遭拒絕。當時本人也是 在思緒十分混亂下同意,並簽署內的條件。本人認為給贍養費是 應該的,但也應量力而為。現附上本人在銀行戶口過往一年的收/ 支以作証實。”
12. 男方存檔他的經濟狀況陳述書 (表格E),日期為2020年6月29日[4]。
13. 女方存檔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 (表格E),日期為2020年8月3日[5]。
14. 於2021年6月16日,男方致函法庭,申請允許他存檔一份減少女兒贍養費至每月 $3,500 追溯期的誓章。法庭回覆他須以傳票方式提出相關申請,但直至本審訊日,看不到他發出傳票。
15. 這次審訊以中文進行,男方選擇自辯,但他卻在2021年9月2日 (即審訊後) 委任高李嚴律師行代表他撰寫書面結案陳詞,該律師行並無申請聆訊錄音騰本,只是在結案陳詞中表明他們只是依靠男方自己的記錄,及他口述提供的資料,用作處理這次的結案陳詞。
16. 代表女方的事務律師曾致函高李嚴律師行,指他們的結案陳詞中第14、19、24及26段的內容,是建基在無證據或沒有在誓章內提出爭辯而作出的陳詞,應撤回該些段落,但最終得不到高李嚴律師行的回覆,因此他們要求法庭不考慮該些段落。
法律原則
17. 根據香港法例 192章第11(1) 條例,法庭有權就一項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解除。
18. 在行使第11(1) 條條例所賦予的權力時,根據第11(7) 條條例,法庭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在作出有關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和案件所有的情況,並包括列在第192章第7條條例中的以下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12列事宜─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 (3) 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 (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 (1)(a)及 (b) 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3) ……………”
19. 上訴法庭張澤佑法官在AEM v VFM [2008] 3 HKLRD 36一案的判詞第14段指出,法庭在處理此類申請而行使法例所賦予的權力時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法庭應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情況,並重新以目前的情況為基礎來考慮有關申請,最終目標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
20. 法庭在處理更改申請時是有酌情權,但這並不代表法庭會漠視之前所作的命令,尤其是一項在雙方同意下所作的命令。上訴法庭曾在HCTT v TYYC (CACV No.380/2007) 一案的判詞第16段中指出,通常除非情況有物質上或重大的轉變,法庭一般是不會更改之前所作的命令,因法庭應顧及之前的命令是一項在雙方協議下或同意下所作的命令。
21. 此外,上訴法庭袁家寧法官在另一宗案件 TCH v TYL (HCMP 1595/2011, 判詞日期2011年10月19日) 作出類似的説法 (見判詞第11段):
“案例確立,當法庭作出雙方同意的命令後,雙方應該遵從。雖然法律賦予法庭更改命令的權力,但法庭會否行使酌情權去更改一項同意的命令,要視乎情況。一般而言,申請一方若能證明命令頒下後發生了重大的轉變,令到法庭需要因應轉變而調整命令,法庭是可以行使酌情權,去更改一項同意的命令。但法庭會考慮轉變是否申請一方在同意有關命令時可以預料到的。在一般案件而言,申請一方要證明同意命令作出了一段時間後,有預料不到的事情發生,如患病,或有其他預料不到的額外開支,法庭才會更改一項同意命令。”
男方的説法
22. 首先, 男方説「同意命令」至今已有多於4年的時間,因應他的經濟狀況產生了重大的變化,現在法庭無須給予「同意命令」很大的比重。法庭應重新考慮男方的經濟狀況、女方的經濟狀況、子女的經濟需要,和其他相關的情況,而批准男方這次的申請[6]。
23. 男方的另一說法,是他在簽署同意傳票的時候,他沒有律師代表,當時他經已向女方清楚説明,在他把位於新界大埔的物業單位,連同聯名戶口內的股票和現金,全部給予女方之後,他再沒有能力每月支付 $10,000的贍養費,他希望法庭在這方面給予考慮。
24. 男方現年45歲,一向以來是一名自由音樂人,以教授樂器為職業。自2019年年中的社會運動開始,及在2020年的疫情影響下,他的工作收入大大受到影響。他在2018年7月經已再婚,並在2019年1月誕下一名女兒,他與現任妻子、女兒、外父及外母同住於東涌一個租住的單位,每月租金 $22,000,男方分擔當中的 $16,000。
25. 男方在表格E申報他只持有一個恒生銀行帳戶,是一個提款咭戶口,他並沒有汽車、投資帳戶及債項,但持有基金大約價值 $1,000,000[7],及航空公司獨資經營店舖平均每月收入 $30,000[8],並沒有其他貴重資產。
26. 男方在表格E 第3.1段,申報每月的工作收入如下:
“(受疫情影响本人過半年幾乎沒有收入)[9]”
27. 在第3.3段的兼職收入,他申報如下 :
“教授樂器$17,350 (在不受疫情與社運影响下)[10]”。
28. 在表格 E的第4部份 ,申報的每月開支如下[11] :
“4.1 一般開支
項目 金額 租金 16,000 按揭供款 公共設施雜費 (電費、氣體燃料費、差餉、電話費、水費) 管理費 食物開支 雜項家庭開支 汽車開支 保險費 家庭傭工 其他 (請說明)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HK$16,000 4.2 個人開支
項目 金額 外出膳食費用 1,500 交通費 1,000 服裝/鞋費 個人儀容 (包括理髮和化妝品) 80 娛樂費/禮物 假期消費 醫療/牙齒護理費 税款 保險費 中期贍養費 供養父母 供養其他受養家屬 其他 (請說明)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HK$2,580 4.3 子女
項目 金額 學費 / 額外補習費 / 學校書簿及文具 / 上學交通費 (包括校車) / 醫療/牙齒護理費 / 課外活動費 / 娛樂費/禮物 / 假期消費 / 服裝/鞋費 / 保險費 / 午餐及零用錢 / 其他交通費 / 子女看顧費 / 校服費 / 其他 (請說明) / 子女每月開支總額 /
每月開支總額 (4.1 + 4.2 + 4.3) 港幣 $18,580
29. 現任妻子曾經是港龍航空公司的員工,最後的工作收入每月大約為 $30,000。眾所周知,於2020年10月港龍航空停辦及遣散所有員工,包括他的現任妻子。自此之後,家庭收入方面失去了現任妻子的一份穩定工資。
30. 男方的現任妻子早前曾目睹他在工作上不斷地受到騷擾,最後令他失去了在學校的教授樂器工作,現任妻子便獨自出資創立了一間音樂教育中心,好讓他有一個穩定的工作環境。男方承認他是該音樂教育中心的主要導師,負責教授吹管樂器,但這行業正是受疫情嚴重影響。由於音樂教育中心的營業額剛剛與支出取得平衡,因此他並沒有向音樂教育中心支取任何薪金。縱然男方沒有支取薪金,但他可以透過音樂教育中心導師的角色,使他可以在不須自費的情況下, 獲得前往外地接受訓練的機會。因此,男方説該音樂教育中心,實際上為他提供了一個網絡上的交流平台,這正是男方縱然沒有得到薪金, 仍然願意為音樂教育中心「工作」的背後原因。
女方的説法
31. 首先,女方質疑男方在表格 E所申報的每月收入$17,350,原因是他在過往的兩個財政年度的入息,按平均計算均多於每月 $17,350。在2017-2018財政年度,他向税務局申報的入息為 $415,938[12]。在2018-2019財政年度,他向税務局申報的入息為 $515,584[13]。在盤問下,男方不單止未能解釋所申報的每月收入 $17,350是如何計算出來,更甚者他對2018-2019財政年度的 $515,584收入,説他不能肯定是否他申報的入息,可能是稅務局對他入息的估算。
32. 查閱男方的恒生銀行月結單,在2019-2020財政年度均有入帳存款[14],若以該些入帳估算男方的每月收入,遠多於他所申報的每月 $17,350。
33. 男方在音樂教育中心的身份,同樣遭到女方強烈質疑。男方報稱他在音樂教育中心是一名導師,亦是一名僱員,他的現任妻子是該中心的「老闆」,但這全都是男方的個人説法。男方沒有簽訂任何僱傭合約,也沒有任何固定薪酬。此外,男方在庭上説他收取學員的學費大約是 $8,000,但學費在支付教育中心的租金後,經已所餘無幾。這說法顯示男方不會是僱員,如果他不是股東或在業務上有任何利益,為何聲稱作為「僱員」的他,會從自已所賺取的學費,替教育中心支付租金 ?
34. 男方在回答女方的問卷時,交待他的恒生銀行帳戶內的進出帳目明細,當中涉及不少次數他替現任妻子償還信用卡欠款及支付保險費,女方認為縱然現任妻子有歸還部份款項,但從女方計算所得,在扣減了歸還的數目,男方仍然是替現任妻子付了一筆大約 $166,228.49 的數目,這情況與男方説他的經濟拮据不相乎。
35. 自從2017年9月開始,男方便停止支付兩名女兒的贍養費,但他卻在同月內購買一份美元的保險單,受保人是他個人,而受益人則是他的母親,每月供款大約是港幣 $3,290[15]。
36. 最後,女方在她的誓章 (日期2021年1月8日),指男方謊話連篇近乎病態,在婚內期間謊言多如繁星。為求達到目的,經常以謊言及與事實不符的手法對待朋友、學生、至親甚至於庭上[16]。
37. 女方現年43歲,是一名兼職及自僱琵琶教師,她與兩名女兒在新界大埔區租住一個單位,最後的租金為每月 $17,000,而把她個人持有的另一同樣位於大埔區的住宅物業以每月 $22,800出租,但這個出租的物業單位尚有按揭供款,但撇除每月的按揭供款,此安排在帳面上會獲得租金的差價收入大約每月 $5,800 (即$22,800 - $17,000)。
38. 女方申報的每月工作收入大約為 $15,700,當中包括教授樂器和作為中介人安排導師表演的收入。
39. 女方持有的銀行帳戶包括 : 恒生銀行綜合戶口、恒生銀行聯合綜合戶口、永隆銀行儲蓄戶口、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儲蓄戶口及深圳招商銀行儲蓄戶口,這些帳戶合共的總結餘大約為港幣$806,392。
40. 女方持有一間文化推廣公司100% 的實益份額,但價值則申報為不詳。除此之外,她在結好證券有限公司持有證券戶口及在恒生銀行持有投資戶口,這兩個戶口內的資產價值大約為$443,437。女方擁有一部車輛,估計價值大約為 $100,000。她亦持有一份AXA 安盛保險公司的保單,估計價值大約為 $155,406。在債務方面,她申報有恒生銀行信用卡欠款大約為 $6,900,另外她的母親借給她人民幣165萬元尚未償還,餘下的債務便是渣打銀行的樓宇按揭未償還貸款, 大約是 $1,502,813。
41. 最後,她申報曾經在2016年替男方償還信用卡欠款$142,000,至今男方仍然未還款給她。
42. 在表格 E的第4部份 ,女方申報的每月開支如下[17] :
“4.1 一般開支
項目 金額 租金 17,000 按揭供款 9,125 公共設施雜費 (電費、氣體燃料費、差餉、電話費、水費) 4,500 管理費 3,100 食物開支 7,000 雜項家庭開支 1,000 汽車開支 6,000 保險費 267 家庭傭工 4,700 其他 (請說明)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HK$52,692 4.2 個人開支
項目 金額 外出膳食費用 1,000 交通費 / 服裝/鞋費 500 個人儀容 (包括理髮和化妝品) 500 娛樂費/禮物 / 假期消費 / 醫療/牙齒護理費 / 税款 / 保險費 / 中期贍養費 / 供養父母 / 供養其他受養家屬 / 其他 (請說明) /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HK$2,000 4.3 子女
項目 金額 學費 / 額外補習費 4,000 學校書簿及文具 600 上學交通費 (包括校車) 960 醫療/牙齒護理費 500 課外活動費 3,500 娛樂費/禮物 / 假期消費 500 服裝/鞋費 500 保險費 969 午餐及零用錢 960 其他交通費 / 子女看顧費 / 校服費 250 其他 (請說明) / 子女每月開支總額
HK$12,739
每月開支總額 (4.1 + 4.2 + 4.3) 港幣 $67,431
本席的看法
43. 首先,本席須特別澄清一點,男方在審訊後委任的高李嚴律師行在陳詞中説,男方向他們透露法庭在審訊完結當天,勸喻他委派律師代表處理這次的結案陳詞,這是完全不正確。翻閱當天的記錄及聆聽錄音,當天法庭並無勸喻男方委派律師處理結案陳詞。相反,法庭在顧及男方將會自行處理結案陳詞,才給予他較長的21天時間處理陳詞。倘若高李嚴律師行索取聆訊錄音騰本,必然會了解真相,免得被男方誤導或曲述情況。事實上,當天聆訊結束時,基於男方意欲就本案的證據前往稅務局索取資料,法庭只是作出一般解釋,並特別提醒男方,在結案陳詞階段是不能存檔新證據,對於審訊後希望提交新證據,只會在極少的情況下才獲法庭允許,在這方面他可以徵詢法律意見了解相關的程序。
44. 對於女方的代表律師,在結案陳詞中反對男方陳詞中的第14、19、24及26段,經查閱文件及聆訊記錄,本席認同並接納女方的反對。本席在此亦須要特別提出,因高李嚴律師行沒有取得聆訊錄音騰本,他們加入該些段落相信並非是故意的舉措,但律師行方面仍須謹慎處理結案陳詞的內容,確保其準確性及須嚴謹遵守專業操守。
45. 雖然男方沒有發出傳票,確立更改「同意命令」的追溯期,但女方在審訊時確認,儘管男方自2017年9月開始欠付兩名女兒的贍養費,但女方早前已收到34個月按每月 $3,500計算的一筆
$119,000 ($3,500 x 34) 的部份欠款,倘若男方這次的申請獲法庭接納,她可以接受更改日期追溯至2019年4月1日開始。
46. 這次的申請不涉及探討「同意命令」的法律效力,或是尋求推翻該命令。因此,男方説他在簽署同意傳票時的情況,包括
但不限於是否有律師代表他,或是任何並行協議 (collateral agreement)、共識 (mutual understanding) 或前設條件 (condition precedent),本席均無須考慮。
47. 根據前述案例,男方作為申請更改「同意命令」的一方,須負上舉證責任及必須證明在「同意命令」頒發後,出現了不可預見或控制的重大及實質的改變,令繼續履行「同意命令」變得不可能,這涉及法庭須要審查客觀事實及證據。
48. 男方的工作性質,並非一般的固定薪酬工作,可說是多勞多得,而工作量及收入亦要視乎社會的經濟氣侯,出現不穩定性及波幅,絕不為奇,這是不可置疑的事實。女方的工作性質與男方接近,亦是音樂界的導師,相信她會明白及理解這行業的特質。
49. 「同意命令」的日期是2017年5月31日,男方的申請(表格8) 的日期是2020年6月29日。 因此,在考慮男方的經濟是否出現重大的改變,可以從他的2017/18、2018/19及2019/20合共3個課税年度的税務文件作出初步探討。
50. 在2017/18 課稅年度,男方申報的收入為 $415,938,以12 個月計算,即每月平均收入大約為 $34,661。在 2018/19 課稅年度,他申報的收入為 $515,584, 即每月平均收入大約為 $42,965。但在2019/20課稅年度,他申報的收入為 $163,074,即每月平均收入大約為 $13,589。對於男方曾經説2018/19 課稅年度的收入 $515,584,他不肯定自己是否有作出申報,或許是税務局估算出來,此説法實屬匪夷所思,本席不接納。
51. 男方存檔的 2019/20 課稅年度的繳稅通知書,可見應繳的稅款為 $621及可分兩期支付,第一期為 $465,第二期為餘下的 $156[18]。他亦存檔由稅務局發出的繳稅證明書,證明他在2020年1月24日,繳付了這筆 $621的稅金[19]。如是者,單從文件證據上考慮,在2019/20 的課稅年度內,男方的平均收入大約為每月 $13,589。相比他在2017/18 課稅年度,每月平均收入大約為 $34,661,表面上每月的平均收入,大幅度減少了 $21,072 ($34,661 - $13,589)。
52. 然而,單憑這些課稅文件及數字計算來考慮男方的經濟狀況,未免過於粗疏及簡單,忽略了男方工作的特殊性,原因是他在2019/20 課稅年度 (即1/4/2019至31/3/2020) 的恒生銀行月結單內的資料,不時出現不同數目的入帳紀錄,而每筆入帳的金額亦有多於 $13,589,例如[20]:
- 在4/4/2019 入帳 $15,455; - 在8/4/2019 入帳 $33,200; - 在8/4/2019 入帳 $33,400; - 在6/6/2019 入帳 $19,719; - 在5/7/2019入帳 $18,653; - 在15/7/2019入帳 $24,820; - 在7/8/2019入帳 $15,988; - 在6/9/2019入帳 $19,440; - 在24/10/2019入帳 $16,685; - 在7/11/2019入帳 $17,147; - 在16/12/2019入帳 $18,000; - 在21/1/2020入帳 $15,000; 及 - 在7/2/2020入帳 $16,311
這情況迫使女方對向男方發出問卷,但男方在回覆問卷時,竟然他自己亦不能回答某些入帳的來源,只是多番説:“不確定是何入帳”[21]。
53. 另一方面,男方亦沒有安排他的現任妻子出庭作供,交待他在音樂教育中心工作的酬金是多少,基於男方的説法指現任妻子是他的「老闆」,她的證供十分重要,單憑男方自圓其説沒有支取薪金,只是獲得一個網絡上交流平台及出訪外地的機會,並不足夠被法庭接納為充分及可信的證據,用作引証他的經濟岀現了重大變化及變差,因此而須要減少女兒的贍養費。相反,男方的工作模式改變(如屬真實),由早前在學校教授音樂改變為在現任妻子的公司擔任主要導師,會否因此而獲得更優厚的報酬或收入,在缺乏現任妻子的證供下,亦缺乏任何書面文書例如僱傭合約等,法庭一
概不得而知。如是者,本席不接納男方成功舉證他在經濟上出現了實質及重大的改變,令他不能繼續履行早前的「同意命令」。
54. 鑒於本申請的性質,本席有權重新審視個案,包括雙方現時的經濟狀況,及其他客觀環境因素,特別顧及受這次申請影響的兩名家庭女兒的經濟需要,雙方作為家長的責任承擔及互相向對方作出的承諾。單從檢視雙方在表格E 的申報內容,女方的經濟情況確實優勝於男方,但這並不等同女方因此而須要承擔更多女兒方面的經濟責任,配合減輕男方(前丈夫)因選擇再婚及生育子女而帶來的經濟負擔。如是者,等同法庭鼓勵已離婚的一方 (一般是男方),可以尋求另一段婚姻,輕易地去扣減或改變對前段婚姻的經濟
承擔,特別在家庭子女的經濟需要方面,這不會是立法的原意,亦不會是法庭可行使酌情權的基礎。總括而言,選擇再婚生活而引發的經濟負擔或變差,決不應亦不能成為更改「同意命令」的借口。
55. 對於男方指女方沒有披露她在國內擁有物業資產、質疑女方擁有車輛作為享用,坐享近9百萬元的物業資產下,卻向她的母親借貸165萬人民幣等等,本席認為均與他的申請更改女兒贍養費沒有直接關係。如案例所述,申請更改「同意命令」的一方是須要舉證自己的經濟變差的事實及原因,而不是質疑對方的經濟如何比他優勝。縱使法庭有權重新審視個案,行使酌情權作出合適的更改, 但法庭亦不能忽略要求更改的命令,是在雙方同意下而頒發的事實。
56. 經全面及詳細考慮,男方所提出的申請不被接納,他存檔的表格8 予以撤銷。
訟費
57. 就訟費而言,本席裁定男方須支付女方的訟費,包括一切保留待決的訟費 (如有),倘若雙方未能在訟費金額方面達成協議,須交由聆案官評定。
命令
58. 本席現頒令如下 :
(a) 撤銷男方的表格8的更改贍養費申請;
(b) 男方須向女方支付這次申請的訟費,包括一切保留待決的訟費 (如有);
(c) 倘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須交由聆案官評定; 及
(d) 2017年5月31日的「同意命令」維持不變。
59. 此訟費命令是一項暫准命令,如在本判案書日起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將轉為絕對命令。
| (翁喬奇) 區域法院法官 |
呈請人:由張國鈞、楊煒凱律師事務所轉聘王冰儀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但由高李嚴律師行撰寫結案陳詞)
[1] 文件册 (甲) 第1至8頁
[2] 文件册 (甲) 第13至16頁
[3] 文件册 (甲) 第43至44頁
[4] 文件册 (丙) 第205至253頁
[5] 文件册 (乙) 第61至167頁
[6] 男方結案陳詞第8段
[7] 見表格E 第5.6段
[8] 見表格E 第5.6段
[9] 文件册 (丙) 第218頁
[10] 文件册 (丙) 第219頁
[11] 文件册 (丙) 第220至221頁
[12] 文件册 (丁) 第306頁
[13] 文件册 (丁) 第304頁
[14] 文件册 (丙) 第264至280頁
[15] 文件册 (丁) 第329至330頁
[16] 文件册 (乙) 第168至204頁
[17] 文件册 (乙) 第76至77頁
[18] 文件册 (丁) 第303頁
[19] 文件册 (丁) 第310頁
[20] 文件册 (丙) 第235至251頁
[21] 文件册 (丁) 第296至29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