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偉 訴 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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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42/2016
[2019] HKCFI 5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6年第42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5年第436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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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索人 (上訴人) | 張國偉 | |
| 訴 | ||
| 被告人 (答辯人) | 律政司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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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 2017年1月9日,3月1日,5月24日,12月8日; 2018年4月27日及10月30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19年3月1日 |
判決書
1. 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申索人不滿審裁官鄭金蓮(「審裁官」)2016年11月2日判他敗訴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案件背景
2. 申索人在2015年10月17日上午,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土瓜灣公共圖書館的多媒體圖書館內使用5號電腦工作站,離開期間撞到電腦工作站的木櫃門而跌倒受傷。
3. 申索人指稱由於該圖書館管理層以及其下屬的疏忽令致他受傷,故提出申索,在申索書以該圖書館館長為第一被告人、助理館長為第二被告人、康文署署長為第三被告,之後獲准修改以律政司司長作為唯一被告人。
審裁官之判決
4. 本案涉及的議題主要是:
(1) 康文署署長及/或其下屬圖書館館長及/其職員,對於申索人作為圖書館的使用者有否存在謹慎的責任?
(2) 上述 (1) 若果有的話,該等人士有否違反該責任?
(3) 上述 (2) 若果有的話,被告人有否責任就申索人所聲稱的人身傷害及其他項目作賠償?
5. 審裁官從相關的文件及證據,對有關事實作出考慮、推斷及裁定,包括:
(1) 基於一隻來自圖書館提供給申索人的DVD光碟(「DVD」)所見 ,未能實質證明在事發2015年10月17 日那天門鉸有鬆脫這個事實。
(2) DVD畫面所見,申索人倒地後,該塊木門經過職員和申索人的開合並沒有呈現下墜 ,審裁官認為無證據顯示該木門的門鉸鬆脫,令致門板移位或下墜,即是說,無論門板是開著或合上的狀態 ,都是處於固定的位置。就算將利益歸申索人來考慮 ,門鉸有鬆,審裁官也不接納鬆的程度(至少目視門板並無異樣)能與申索人受傷扯上任何因果關係。
(3) DVD畫面所見,門板當每次被合上後,沒有自動打開或開。
(4) 審裁官相信在法律上要求被告人要採取合理謹慎的責任,而並非要被告人實行一套完全毫無漏洞,完美的措施和安排。
(5) 審裁官接納的事實是櫃門左下角被膠條包裹 ,木門不會自動打開或容易被打開 ,申索人的受傷與櫃門的左下角部分、門的門鉸以及門頂上鎖位置是否有進行定期檢查、維修或切換並不關連 ,這並非因被告方是否違反任何謹慎責任而引致。
(6) 從DVD畫面所見 ,特別時間為10:04:23至10:04:24這兩秒間,可清楚見到申索人準備向右面想行出自己座位時,申索人的身體 ,估計是申索人的腳或申索人的褲邊或褲管接觸了門板,令致櫃門被推開。而申索人這一刻未有留意,其上半身已向前傾,但下身卻被櫃門所阻,因為失衡而倒在地上。
(7) 因此,申索人的受傷是一宗意外,與被告人是否存在疏忽無關 ,審裁官裁定申索人的追討證據未能達至證據多半屬實的準則,其申索並不成立。
上訴理由及本席作出的考慮
6. 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 28(1) 條規定,申索人所擬上訴必須只涉及審裁處在法律上的錯誤,或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7. 申索人在上訴許可申請書(表格9)及日期為2017年8 月24日的文件內提出了他的上訴理由。
8. 本席已細心聆聽申索人就申請上訴許可而作出的陳詞及考慮本案之有關文件。本席亦在內庭多次翻看有關DVD錄影片段。明顯地,申索人的投訴是涉及上述審裁官就事實的裁決。本席認為,在應用有關的法律原則上,審裁官沒有犯錯。申索人沒有提出只涉及法律問題的上訴理由,本席不會推翻審裁官關於事實的裁決。
總結和命令
9. 申索人擬提出的上訴理由顯然是針對審裁官對事實的裁斷,本席認為並不符合上訴必須「只涉及法律問題」的要求。經考慮過申索人就申請上訴許可的陳詞,及本案之有關文件(包括DVD),本席認為申索人未能展示審裁官裁斷出現法律上的錯誤,可以批准他提出上訴。因此,本席拒絕申索人的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 ( 陳嘉信 )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申索人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