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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 對 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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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HKFC 133-CH-2024-07-04

黃 對 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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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4833 / 2017

[2024] HKFC 13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14833宗

——————————

 黃呈請人

及

 吳答辯人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內庭聆訊)
審訊日期︰2024年7月4日
判決日期︰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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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 探視 )

-------------------------


1.  這是呈請人(“母親”) 於2023年3月31日存檔的傳票。母親要求取消彭家光法官於2020年12月22日頒令答辯人(“父親”)跟兒子進行探視的審訊。

2.  根據彭法官的頒令,自2021年1月起,父親於每月第三個星期五下午4時至5時跟兒子進行探視。見:[2020] HKFC 254,第97(1)段。

背景

3.  彭法官在2020年12月22日的判決書已詳述本訟案的背景,本席在此不贅。見:[2020] HKFC 254

4.  父親一直缺席聆訊。

5.  根據日期為2023年9月4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調查主任曾經於2023年6月16日邀請父親跟臨床心理學家及調查主任會面,以了解他對母親要求取消探視的意見。然而父親拒絕邀請,亦責怪調查主任不讓他見兒子,又指他不明白做錯什麼。

6.  父親缺席於2023年10月10日的聆訊及 2023年12月14日的排解子女糾紛聆訊。周博芬暫委法官於2023年12月14日頒令,父親可於該命令送達的28天內存檔其反對誓章。

7.  根據母親代表律師於2024年1月22日及6月28日存檔的送達誓章,他們分別於2023年12月21日、2024年6月6日、6月20日及6月27日將法庭的命令及文件以平郵方式寄給父親,有關的郵件並沒有退回。

8.  父親沒有存檔反對誓章,亦缺席今天的審訊。

9.  基於以上的時序和案件的發展,本席認為父親對是次審訊是知情的。父親選擇放棄就母親的申請提出任何證詞,亦拒絕出席與本申請有關的聆訊。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的原因不應在父親缺席的情況下開審。

母親的申請基礎

10.  兒子現年11歲。兒子於2015年7月被評估患有自閉症譜系,現在仍需定期到醫院複診,亦需服藥。

11.  母親確認父親自2021年1月起,每次都準時到社區中心等候探視。可是,兒子對探視非常抗拒,亦拒絕進入社區中心進行探視。儘管社工每次都勸喻及鼓勵兒子,但是兒子卻表示根本不想見到父親。

12.  母親指由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12月17日期間的12次探視中,父親沒有一次成功見到兒子。母親跟兒子在社區中心外逗留15分鐘便離開。

13.  於2021年11月19日,兒子更將自己反鎖在家中睡房,拒絕跟母親到社區中心進行探視。

14.  於2022年1月至12月期間,情況仍然沒有改善,兒子依舊拒絕進入社區中心跟父親進行探視。

15.  母親表示兒子每次出席都會哭鬧,又在家中亂掉物件,說是逼他去探視。兒子在出席探視前或探視後,都會出現尿床及失眠的情況。

16.  母親明白父親有探視兒子的權利,而她也一直遵從法庭命令安排探視,但是兒子卻非常抗拒。母親認為若繼續強迫兒子進行探視,並不符合兒子的最佳利益,特別是他的情緒及心靈方面的健康。

17.  彭法官要求父親參加由社工安排有關教育兒童及認識自閉症譜系兒童的課程,但是據母親了解,父親一直拒絕參與。

18.  母親對於要帶同兒子出席社區中心探視都要跟兒子角力,感到非常疲累。母親實在不想強迫兒子出席探視。母親希望法庭考慮到兒子的情況,取消兒子跟父親進行探視的命令。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及臨床心理學家報告

19.  本席考慮了日期為2023年9月4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2024年1月10日的進度報告及2023年8月28日的臨床心理學家報告的觀察及建議。

20.  根據社會福利署日期為2023年9月4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兒子的精神科醫生,建議繼續為兒子及父親提供輔導以重建他們的關係。至於跟進兒子個案的臨床心理學家表示,探視所帶給兒子的壓力,似乎已經影響他的生活。

21.  社會福利調查主任謝主任出席了審訊。謝主任表示兒子過去兩年都拒絕進入社區中心跟父親進行探視。儘管謝主任每次都鼓勵兒子跟父親見面,但是兒子表現不耐煩及有時會發脾氣,堅持要離開。

22.  謝主任嘗試向父親解釋情況,但是父親拒絕聆聽。另外,謝主任亦按照彭法官的命令,向父親提供有關教育兒童及認識自閉症譜系兒童課程的資料。父親卻完全不理會。因此,父親至今都沒有遵從彭法官的命令參加有關教育兒童及認識自閉症譜系兒童的課程。

23.  謝主任認為考慮到兒子對探視的抗拒及兒子因探視而產生的情緒問題,再加上父親拒絕認識自閉症譜系兒童的需要,再勉強兒子出席探視只會使親子關係變得越來越差,對兒子亦沒有任何裨益,因此建議探視安排毋須繼續。

法律原則

24.  相關的法律原則可見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及《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9條。

25.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於2012年4月曾作出修改,將原先的「福利」字眼改為「最佳利益」。高等法院潘兆初法官(當時官階)於H v N [2012] 5 HKLRD 498 一案就修改後之《未成人監護條例》第3 條作出詳細分釋。簡單而言,潘法官指出:-

(a) “最佳利益”與“福利”同義;

(b) 詮釋最佳利益時應給予最廣闊意義;

(c) 家事法庭可使用「福利核對表」(welfare checklist);

(d) 兒童之觀點的決定性及比重視乎每一件案件之情況而定,但作出決定的是法庭而不是個別兒童;

(e) 法庭亦須考慮父母之觀點;

(f) 法庭對福利調查報告會給予適當的考慮。

26.  就以上(c)項而言,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3月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發出的報告書中所建議的「福利核對表」如下:

(a) 如能查明有關兒童的意見,須因應他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他的意見;

(b) 他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c) 他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d) 他的年齡、成熟程度、性別、社會和文化背景,以及其他法庭認為有關的特點;

(e) 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f) 他的父親、母親和法庭認為與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麼程度上滿足他的需要;

(g) 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和其他人的關係的性質;

(h) 該兒童的父親和母親對該兒童和對父母身分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i) 法庭根據法例在有關法律程序中可行使的權力範圍;

(j) 該兒童與父母任何一方保持聯繫的實際困難和費用,及以此等困難和費用對兒童與父母雙方維繫個人關係和定期保持直接聯繫的權利會否有重大影響;

(k) 法庭認為有關的其他事實及情況;及

(l) 涉及兒童或其他家庭的任何成員的家庭暴力。

27.  高等法院上訴庭在ZJ v XWN (Leave to Appeal: Child Relocation) [2018] 3 HKLRD 644一案的判詞第25至28段指出,法庭在考慮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時,可以(但並非一定要)考慮上述「福利核對表」所開列的因素。若果法庭認為需要考慮這個核對表時,也並非需要就核對表中的每一個因素逐個考慮。而核對表中並未開列法庭需要考慮的全面和徹底的事項(exhaustive list) ,法庭還要顧及核對表中沒有開列的「個案的所有情況」。

分析

28.  兒子現時已經11歲。法庭在考慮何謂兒子的最佳利益時,需要考慮到兒子的意願。臨床心理學家的報告確認兒子有能力清楚表達他的意願。

29.  對於法庭該如何處理兒童的意願,陳玉芬法官於 陳 對 蔡[2023] HKFC 237 一案的判詞有以下說明:

39. 有關法庭應該如何處理兒童的意願,有以下案例可以參考︰

(1) 在Re D (Abduction: Rights of Custody) [2006] UKHL 51, [2007] 1 AC 619, [2006] 3 WLR 989, [2007] 1 FLR 961 一案中,英國的何熙怡女男爵(Baroness Hale)曾在判詞中第57段這樣說︰

“... But there is now a growing understanding of the importance of listening to the children involved in children's cases. It is the child, more than anyone else, who will have to live with what the court decides.”

(大致意思是︰現在越來越多人了解到,在處理兒童案件中,聽取兒童的意願的重要性,因為最終是該名兒童,而不是其他人,要與法庭的決定共存。)

(2) 在另一英國案件Re R (Residence Order) [2010] 1 FLR 509, Rix LJ 大法官表示︰

“… while this needs to be assessed within the whole context of such wishes, the older the child the more seriously they should be viewed and the more insulting and discrediting to the child to have them ignored. As a rough rule we would see these as needing to be taken account of at any age; above 10 we see these as carrying considerable weight with 6–10 as an intermediate stage and at under 6 as often indistinguishable in many ways from the wishes of the main carer (assuming normal development). In domestic violence, where the child has memories of that violence we would see their wishes as warranting much more weight than in situations where no real reason for the child's resistance appears to exist.”

(大致意思是︰兒童的年紀越大,就更應該認真地看待他的意願,否則就代表是對他冒犯和不信任。粗略而言,十歲以上的兒童的意願應該被給予相當的比重。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若兒童對該暴力事件仍有記憶的話,則該兒童的意願就更應給予較大的比重。)

(3) 在YSYM v LHB, CAMP 24/2020, [2020] HKCA 586 一案中,兩名家庭子女分別是12歲和13歲,他們強烈地要求跟隨母親一起到加拿大讀書,原審法官不予批准,但有關決定在上訴時被推翻,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引用以上兩個英國案例,認為兩名子女已經強烈 (“strong”) 和理性 (“rational”) 地表達其欲去加拿大升學的意願,因此,批准母親帶同家庭子女離港,前往加拿大讀書。

30.  兒子的行為,如尿床、發脾氣、失眠、甚至到達社區中心門外及在母親的陪伴下仍然拒絕進入社區中心跟父親見面,明顯反映他不願意跟父親進行探視。

31.  兒子也主動寫了一封信給法庭,內容如下:

「法官大人,我很不喜歡探視,不要強迫我,我誠心求你結束探視,謝謝你。」

32.  本席認為兒子在探視這個議題上,已經真實地向謝主任表達其強烈的、理性的、清晰的意願,法庭應該對他的意願給予重大的比重和尊重。

33.  為了協助父親跟兒子建立父子關係,彭法官命令父親須參加有關教育兒童及認識自閉症譜系兒童的課程,好讓他能有效跟兒子建立關係。惟父親至今仍然拒絕參加課程。

34.  父子緊張的關係,在過去兩年間完全沒有改善。父親亦沒有積極去學習改善跟兒子建立關係的方法。本席認為若繼續勉強兒子進行探視,對父親及兒子均沒有任何益處。兒子情緒繼續受到影響,而父親每次到社區中心仍然只是空等待,最終失望而去。因此,本席接納謝主任及臨床心理學家的建議,命令毋須繼續探視安排。

訟費

35.  這是有關家庭子女事宜的申請,本席就本申請不作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

36.  呈請人自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予以評定。

 ( 李家樂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李冠霆律師事務所代表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2021] HKFC 24-CH-2021-02-08

黃 對 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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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4833/2017

[2021] HKFC 2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14833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黃呈請人 
 及 
 吳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答辯人書面陳詞︰2021年1月4日
呈請人書面陳詞︰2021年1月18日
判決書日期︰2021年2月8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 上訴許可申請︰探視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在下文,本席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涉案的家庭子女為‘兒子’。

2.  經過五天的審訊,在2020年12月22日,就兒子(現年9歲)的探視,本席頒下判決書(“判決書”)及頒令如下︰-

(1)  由2021年1月起,父親每月1次探視,逢每月第三個星期五下午4時至5時進行。

(2)  探視地點暫定為社工辦處 ,在社工作出安排後則改在探視中心進行。

(3)  父親須遵守探視中心之服務條件。

(4)  父親須參加經社工安排之有關教育兒童及認識自閉症譜系兒童的課程。

(5)  社工監管探視,為期一年,期滿提交進度報告。

(6)  就父親2019年2月14日、2019年3月14日、2019年5月8日和2020年8月11日之傳票不作命令。

3.  父親不滿本席的判決。在2021年1月4日,父親以傳票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父親說︰

(1)  反對判決所說在社工作出安排後則探視改在探視中心進行,他不會到社署辦事處外任何中心作探視。

(2)  反對判決所說父親須遵守探視中心服務條件,因為他不會到社署以外中心探視。

(3)  反對父親須參加經社工安排之有關教育兒童及認識自閉症譜系兒童的課程。待黃梅明和社工可以成功安排探視,他會考慮自願上課。

4.  自大約2018年底以來,父親探視毫不順利,甚至有每況愈下的情況,對此父親感到沮喪,本席是理解的。但兒子有特殊需要,又並不適應現行在社工辦事處進行探視的安排,經考慮到志願機構探視中心在規管環境及開放時間各方面都將更能滿足兒子的需求,多位社工一再向父親建議將探視改在探視中心進行,父親卻一一拒絕。按臨床心理學家和社工的觀察 ,父親須參加有關教育兒童及認識自閉症兒童的課程,父親又拒絕配合。臨床心理學家和社工都反對父親要求將兒子交院舍照顧的建議,但父親堅持己見。經考慮到兒子已日漸長大,本席一再勸告父親考慮接納臨床心理學家和社工以上的專業意見,希望可改善探視情況,爭取機會來修補父子關係,亦不為父親所接受。

5.  扼要來說 ,父親不外是在重覆在審訊中已提及的證供和論點,本席已經考慮過相關的證供和爭論,然後作出上述判決,詳情可見判決書第58段至第96段。

6.  在考慮父親的上訴許可申請時,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的條文,有關法例如下︰-

63A.  上訴許可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7.  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父親並沒有提出任何可行的上訴理由,他的上訴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本席拒絕父親的上訴許可申請。

8.  母親要求父親支付本申請的訟費。考慮到父親是因為關心兒子而爭取,本席作無訟費命令。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決書頒發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母親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彭家光)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由李冠𩃀律師事務所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行事

[2020] HKFC 254-CH-2020-12-22

黃 對 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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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4833 / 2017

[2020] HKFC 25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14833宗

 —————————— 
 黃呈請人

及

 吳答辯人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
審訊日期︰2020年7月22日至23日,11月2日至4日
答辯人結案陳詞︰2020年11月10 日
呈請人結案陳詞︰2020年11月18日
判決書日期︰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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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 探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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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判案書中,本席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這是一宗有關父親涉及一名家庭子女(‘兒子’)多張傳票申請的審訊。

背景

2.  母親現年45歲,在中國大陸出生及成長,其父親是商人,其母親是家庭主婦,她在五兄弟姊姊中排行最幼。在國內完成小學課程後,母親開始工作,曾任職售貨員經營時裝店舖。在2003年其母親去世,其父親和兄弟姊姊現於國內生活。

3.  父親現年61歲,在香港出生及成長,其父親從事三行工作,母親經營水果店,他在兄弟妹中排行第二。在完成小學課程後,父親外出工作,曾當包裝工人、小販、貨車司機、運輸工人和保安員等。其父和母分別於2007年和1975年去世。他之前有兩段婚姻,當中育有一名兒子,現已成年,他跟該兒子甚少聯絡。由1998年開始,父親於秀茂坪邨公屋單位居住。單位面積約40平方米,有兩房一廳。父親佔其中一房,另一方則空置。

4.  在2011年,經朋友介紹訴訟雙方在香港認識。在2012年,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在同年,他們誕下兒子。一家三口於秀茂坪公屋單位(‘婚姻居所’)居住。在2012年父親失業後,父親和兒子一起領取綜援。

5.  由2013年開始,訴訟雙方多次因家庭糾紛而報警求助。在2015年7月,兒子評估屬自閉症譜系障礙,並在認知能力、言語理解和言語表達方面的發展較同齡的兒童慢。在2016年2月,母親獲批單程証。自來港後,母親沒有工作,在家打理家務及照顧兒子。在2016年4月,母親獲發香港身份證。在2016年5月,母親帶着兒子搬離婚姻居所暫住庇護中心。之後,母親和兒子領取綜援。自母親和兒子搬離婚姻居所後,訴訟雙方都不願和對方直接溝通。兩人通常會要求社工代為傳話。父親多次要求個案社工安排探視,但母親表示害怕父親,又說擔心他會帶走兒子,或在探視跟蹤她,拒絕父親探視。在2016年10月,母親以父親行為提交離婚呈請。在2016年12月10日,經志願機構安排父親見過兒子約1小時。除此以外,父親一直都是見不到兒子。在2017年1月9日,法庭作出中期探視命令後,父親才能定期和兒子見面。

6.  在2017年1月9日,經聆聽母親之代表律師和父親親自陳述後,本席頒令︰

(1)  准許母親在2017年5月17日以後,以一年分居存檔一份新的離婚呈請書;

(2)  在母親將新離婚呈請書存檔後,舊案的一切程序擱置。當法庭就新離婚案頒布暫准離婚令時,舊案亦同時撤銷;

(3)  所有舊案中雙方就子女事宜及附屬濟助存檔的文件,轉移至新離婚案。

(4)  在社會福利署安排下,父親可探視兒子,每兩星期一次,每次1小時30分。

(5)  社工須要就家庭子女的管養和探視事宜作出報告。

7.  在2017年1月,母親和兒子遷入一租住套房單位(住址保密)。該單位面積約9平方米,有獨立洗手間和煮食的地方。

8.  在2017年10月,母親提交新離婚案。在2018年3月13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

9.  由2017年3月16日至2018年4月,父親在社工辦事處進行了16次探視。

10.  因為訴訟雙方不能夠透過排解子女糾紛聆訊來解決子女事宜,在2018年4月23日本席頒令將子女事宜安排期在2018年10月9至10日舉行審訊。

11.  由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父親在社工辦事處進行了8次探視。

12.  就2018年10月9日至10日之審訊,訴訟雙方都提交了就子女事宜的誓章,父親更提交了兒子曾就讀的幼稚園楊校長的誓章。按法庭的命令,社工提交了日期分別為2017年5月29日和2018年1月5日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分別由胡社工和黃社工撰寫。在2018年1月8日,黃社工提交了母親出席親職課程的補充資料。訴訟雙方、楊校長和兩位社工都出庭作供,也接受了訴訟雙方的提問。

13.  經兩天審訊後,在2018年11月28日本席頒下以下判決︰

(1)  將兒子的管養、照顧及管束頒予母親;

(2)  父親的探視安排為探視每星期進行一次,每次1小時30分,由社工安排在社工辦事處或探視中心進行。日後可視乎訴訟雙方的意願和互相配合的情況,以循序漸進的方式安排其他形式或地點進行探視;

(3)  一半暑期學校假期留宿探視,具體日期和時間、接送地點,經社工協助作出安排;

(4)  訴訟雙方開立一個微信戶口,就兒子探視事宜作溝通;

(5)  收到兒子學校成績表時,在隱去可能會透露兒子學校名稱和地址的資料後,母親須以微信將副本傳送父親;

(6)  社工跟進探視安排。

14.  在2018年12月3日,父親就以上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在2019年1月18日,本席頒令拒絕了父親之申請。

15.  父親探視並不順利,訴訟雙方也為此爭拗不絕,因應訴訟雙方之要求,法庭也多次修改探視安排。

16.  在2019年1月23日,父親以傳票申請要求強制執行探視安排。應父親之傳票申請,在2019年1月28日本席修改探視安排為:由2019年2月16日(星期六)開始,逢星期六上午10時至11時30分在社工辦事處或在荔枝角保良局進行。此外,2018年11月28日的命令維持不變。

17.  在2019年2月14日,父親以傳票申請,他說母親拒絕2019年2月16日探視,拒絕開通微信戶口,違反2019年1月28日和2019年2月4日法庭命令,要求法庭刑事跟進,和將兒子轉介警方保護兒童組予以保護。應父親2019年2月14日之申請,在2019年3月4日,本席頒令:由2019年3月9日起,探視為逢星期六上午10時至11時30分在社工辦事處進行,和在2019年6月6日下午進行排解子女糾紛聆訊。

18.  在2019年3月14日,父親以傳票申請要求法庭處理母親精神虐待兒子意圖拿取傷殘津貼。父親之傳票排期於2019年4月12日進行聆訊。

19.  在2019年4月11日,母親以傳票作出申請,她說懷疑於2019年3月30日探視期間兒子被父親以玩具槍扑頭兩下又說父親情緒不穩及有暴力傾向,要求法庭頒出強制令,禁止父親不得騷擾、恐嚇或以其他方式干擾家庭子女及暫緩執行探視安排。及要求逮捕授權和罰則通知。應父親和母親的申請,在2019年4月12日本席頒令︰-

(a)  父親傳票申請之聆訊押後至2019年6月6日下午進行;

(b)  答辯人可於2019年5月4日上午10時正,在社工辦事處探視兒子不多於45分鐘,探視過程須由社工陪同兒子下進行,社工可隨時終止該次探視;

(c)  暫緩執行探視安排,直至另有命令為止。

(d)  就母親的強制令,逮捕授㩲和罰則通知等申請不作命令。

20.  在2019年5月8日父親以傳票提出申請,說在2019年4月30日社工何姑娘通知,針對父親所有虐兒指控都不成立,要求撤銷母親之申請,又說在2019年5月4日探視尾段母親向社工胡姑娘大聲吵架,令兒子受驚大哭。要求法庭向母親發出罰則通知。

21.  訴訟雙方不能夠透過排解來解決他們之分歧。在2019年6月6日,本席頒令:將男方日期為2019年2月14日及2019年3月14日之傳票排期在2020年2月4日進行審訊,父親中期探視安排為逢星期六上午10時至11時30分,於社工辦事處進行,由2019年6月8日開始,直至另有命令為止。

22.  應訴訟雙方2019年10月21日之同意傳票申請,又經雙方考慮兒子的日常生活時間及參與活動時間和經雙方同意下本席頒令︰ -

(a)  父親逢星期五下午4時45分至下午6 時15分於社工辦事處探視兒子,直至另有命令為止;及

(b)  如星期五為公眾假期的話,中期探視改為於星期四下午4時45分至下午6時15分進行。

23.  因疫情關係,原定於2020年2月4日開始的審訊改期於2020年7月22日至23日進行。

24.  在2020年3月17日,父親以傳票申請要求傳召母親之前代表律師出席審訊向法庭交代母親與律師就本訴訟之溝通內容。本席向父親解釋,有關溝通內容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拒絕了父親的申請。

25.  經過2020年7月22日和23日兩天,審訊仍未完結,本席將審訊押後至2020年11月2日至4日續審。

26.  在2020年8月11日,父親以傳票申請,說在2020年7月24日、7月31日、8月7日社工安排不到父親探視,又說兒子經常衝出馬路,可見母親疏忽照顧,但並沒有說明具體要求。在2020年10月5日,本席將傳票聆訊押後至2020年11月2日至4日審理。

27.  在2020年11月4日,審訊完結後,經考慮已有之證供後,本席頒令︰

(1)  暫緩執行2019年10月21日之中期探視安排,直至另有命令為止;

(2)  父親可2020年11月27日(星期六)及2020年12月28日(星期六)下午4時至5時在社工辦事處進行探視。

28.  同時,經母親代表律師李先生同意後,本席也指示李先生將兒子本學年度之成績表之副本,在遮蓋可能會透露學校名稱、地址等資料後提供給父親。

證據

29.  訴訟雙方都提交了就子女糾紛的多份誓章。他們都親自作供,又接受對方之盤問。母親傳召了兒子就讀之幼兒園(此並非楊校長之幼稚園)林校長作供,父親沒有傳召證人作供。胡社工提交了日期分別為2019年5月30日和2020年1月21日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謝社工提交了日期分別為2020年7月8日和2020年10月23日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法庭也索取了日期為2020年1月9日之臨床心理學家報告。胡社工、謝社工及臨床心理學家林博士出庭作供,也接受了訴訟雙方的提問。

父親之案情

30.  父親說︰

(1)  在2018年11月24日中午,兒子被社署職員粗暴對待,父親在房間把兒子抱出房後被三名社署職員圍住,不准父親外出找差人,父親打999叫救命。雖然當日母親不在現場,但她向醫生冤枉父親對兒子暴打。兒子聽到媽媽冤枉父親也在醫生面前喊。其實,當天父親保護兒子免受傷害,亦即時報警。母親亦沒有向醫生說曾在楊校長幼稚園虐打兒子之事,意圖影響醫生判斷。在今次事件,兒子心理健康受影響,要求法庭公平處理。

(2)  母親違反2019年1月28日之命令。在2019年1月28日,法庭許可母親回鄉探親,同時安排由2019年2月16日起逢星期六上午10時至11時半在社工辦事處探視,但母親拒絕執行探視安排,直至2019年3月9日,父親才有機會進行探視。母親也拒絕按法庭之命令開立微信。

(3)  父親說,從以下事情可見母親精神虐待兒子。

(4)  在2015年7月28日,醫生向父親說兒子問題不嚴重,不須要傷殘津貼,現在母親精神虐待至兒子拿傷殘津貼。

(5)  由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母親沒有給兒子言語治療及其他小組活動。醫生向父親說,言語治療在2歲至6歲是黃金時間,現在兒子說話也很差。

(6)  在2019年2月8日,母親用微信通知律師說要幫其父親出殯,所以在2月13日才回港。兒子才6 歲,不適宜見屍體,屍體放在家4天也有病毒,母親應帶兒子回港交給父親照顧,自己回鄉再處理,但母親令兒子受病毒風險和見屍體受驚嚇。

(7)  在2019年3月9日探視時,胡姑娘叫兒子入房和父親玩,兒子大聲說︰(我唔想見呢個人),說咗約20次,是有人迫兒子這樣說,入房後跟兒子玩了5分鐘,兒子主動用玩具抛向父親所以多次,父親才放心跟兒子玩,玩了大約半小時,兒子向父親說︰(媽媽打我),我聽了沒有追問,直到完結,整個探視兒子沒有叫爸爸。母親精神虐待兒子,情況危急,要求法庭保護兒子不受精神虐待,不受身體虐待,要求重罰母親。

(8)  在2019年3月4日上庭結束後,母親代表律師在42庭門口向母親講解罰則通知時,父親聽到母親好大聲說多次︰(要我生就生,要我死就死),語氣充滿報仇。在2019年3月16日探視時,兒子出現暴力行為。在3月16日,胡姑娘叫兒子入房,但入房後父親在這邊,兒子往另一邊,父親主動開聲叫兒子,他不睬父親,10多分鐘兒子才說他自己入房玩,不是同父親玩,之後兒子拿一支玩具長鎗向父親發射,父親逗他玩,兒子說父親在他細個時打他,又打媽媽,父親向他說父親没有打兒子也没有打媽媽,但他不信,一會兒子用長鎗向父親頸上推,兒子用盡6歲自己的氣力說要殺死父親,父親用手擋住直到兒子放手。不知多久,父親細聲叫胡姑娘,細聲說出原因。後來胡姑娘同兒子去另一間房,約20分鐘才回來跟父親玩,兒子全日沒叫爸爸。兒子這樣跟母親一起,會直接令兒子心理和精神出題,甚至暴力行為升級,在2019年3月9日和16日,兒子和父親關係被人為破壞,要求法庭重罰母親。

(9)  母親教導兒子說謊,亦有計劃在2019年3月30日教兒子向警員說父親打兒子,令他面對一年監禁風險。

(10)  在2019年4月3日晚上,胡社工打電話通知父親,說在4月1日母親送兒子入醫院,說父親涉虐兒,通知父親因虐兒機制啟動不能完成報告,2019年4月6日的探視取消,又要求父親考慮自己是否須要啟動母親精神虐待兒子。父親決定不啟動精神虐待,原因不想兒子再受傷害。母親啟動虐兒機制蓄意違反法庭命令,令2019年4月6日不能探視,影響胡姑娘不能依時提交報告,要求法庭給罰則。到現在警方也沒有向父親問話,明顯是母親冤枉父親,目的是改變法庭命令和意圖影響判決。

(11)  在2019年4月30日探視時,兒子在房間周圍掟玩具,胡姑娘在門口玻璃也見到,父親走出門口到詢問處向女職員說父親想見胡姑娘,要求胡姑娘同父親在房間處理,直到胡姑娘和兒子離開房間,全日兒子沒有叫爸爸。

(12)  在2019年5月4日,胡姑娘用了20分鐘也未能叫兒子入房,胡姑娘和父親在房間談話幾分鐘,兒子突然在門口進房,到接近夠鐘時,胡姑娘叫兒子收拾玩具,兒子喊,之後母親走到門口跟胡姑娘大聲吵架,最後母親向另一男職員要求見主管,投訴胡姑娘傷害兒子,但主管不在中心。

(13)  由2017年1月9日至2018年11月24日探視,父子感情很好,但在2019年3月9日、16日、23日、30日,兒子給母親教導暴力對待父親,向兒子冤枉父親虐妻、虐兒,又強行帶兒子見心理醫生、精神科醫生冤枉父親。在2018年11月28日之判決書,法官已接納楊校長說真話,母親講大話,要求法庭對母親發假誓判罰則通知。

(14)  兒子充滿仇恨,他認為父親是壞人,法官是衰法官,這樣到長大暴力會升級。

31.  針對母親2019年10月4日的誓章,父親說︰

(1)  不同意該誓章的第3段。法庭並無於2019年2月發出任何離境許可命令,法庭於2019年1月28日,發出的命令亦只許可母親探親,不是殯葬,母親有超越命令許可範圍的活動,藐視法庭。母親代表律師於2019年2月8日給父親及法庭的信件表明母親要處理完畢其父親殯葬事宜後才可於2019年2月13日返港,但該誓章中又聲稱其父親身後事全由母親家人處理,前後矛盾,及有作虛假陳述,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9條」之嫌。

(2)  不同意該誓章第5段。根據楊校長所見,母親曾在2015年8月底到9月中的兩星期內,在校園內體罰兒子,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2章)第27(1)條,母親有虐兒傾向,不適合撫養子女,要求法庭將兒子撫養權交回父親。

(3)  不同意該誓章第7至11段。

(4)  該誓章第7段指兒子若於10:40才進入玩具室,但母親於11:10已到門口表示探視時已完結,但探視時間只過了30分鐘而非法庭命令的45分鐘,父親與兒子正相處融洽,母親此舉引至兒子要求離開玩具室,干擾探視,影響父子關係的發展,亦違反法庭命令,藐視法庭。

(5)  該誓章第8段指社工大聲說話及叫兒子執好玩具,引至兒子大哭,而母親則只是在門外要求調社工先開門。社工只是指示兒子執好玩具,反而是母親在門外叫囂,開門後又與社工大聲理論,令兒子受驚。

(6)  該誓章第9段指母親無擾亂探視,並指當時已是上午11:30,是自相矛盾。該誓章第7段已承認母親於11:10叩門及表示探視已完結,該行為構成在探視未完結前干擾探視藐視法庭。社工要加鐘事實上只補回因母親干擾探視而損失了的探視時間,社工亦無大聲及嚴厲地向黃女士說話或發出命令,更無揭開雙手表示咁又點呀。

(7)  該誓章第10段指母親執完玩具後,社工態度非常惡劣地叫她們走。社工只是指出母親有責任教導子女要收拾玩具,而這亦是社工辦事處的探視規矩,反而是母親不願離開辦事處,大吵大鬧,並威脅要向社工上司投訴。

(8)  該誓章第11段指母親並沒有教導兒子只向對他好的說再見,離開社工辦事處亦無折返再次大駡社工。父親的確見到母親離開社工辦事處後折返及大駡社工,其後社工教兒子對人要有禮貌說再見時,亦聽到母親向社工說兒子自己懂得分辨誰人對自己好,亦只會向對他好的人說再見。

(9)  不同意該誓章的第12段。於2019年8月23日探視時,父親並沒有捉住兒子的衣服,亦沒有對他說如果法官作出判決,就算兒子幾唔願意都要跟父親返屋企。胡社工亦可以証明上述事情沒有發生。

(10)  以上種種示顯母親本身情緒不穩、缺乏誠信、未能教導兒子正確的道德觀念,不適合繼續撫養兒子。

32.  父親要求︰

(1)  母親於2019年4月9日向父親發出傳票,指控父親干擾、恐嚇兒子,引致法庭於2019年4月18日發出命令,其中包括暫緩執行法庭於2018年11月14日頒給父親對兒子的留宿探視命令,其後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第16至18段雖証明父親並沒有虐待兒子,但在其後2019年6月6日的命令中又無再提及「一半暑期學校假留宿探視」的命令,引致父親喪失2019年暑假對兒子的留宿探視權。父親要求法庭盡快安排補回以上留宿探視權。

(2)  母親於2016年5月16日向社會福利署投訴父親對母親有家暴及虐待兒子,要求入住庇護中心,但其後社工與父親面談後亦証實不涉及虐兒,但卻不公平地維持母親與兒子入住庇護中心及私人租住單位,剝奪父親的撫養權甚至探視權。另外,由2017年1月9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間母親又拒絕父親探視兒子共35次,違反法庭於2017年1月9日頒發的命令及法庭於2018年11月28日頒發的命令,上述均影父親的父子關係及從而影響2018年11月28日及2019年1月18日的法庭判決。父親要求法庭裁定母親藐視法庭及將兒子撫養權交回父親。

(3)  根據2019年5月30日的「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第31段,由於母親未有為兒子安排適當言語治療而引至兒子永久傷殘,需要取傷殘金,要求法庭判母親疏忽照顧兒子,將兒子的撫養權交回父親。

(4)  根據楊校長目睹母親曾在2015年8月底到9月中的兩星期內,在校園內體罰兒子,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條例)(香港法例第212章)第27(1)條。母親有虐兒傾向,不適合撫養子女,要求法庭將兒子撫養權交回父親。

(5)  由於上述理由,而母親本身又情緒不穩、缺乏誠信、未能教導兒子正確的道德觀念,不適合繼續撫養兒子,如不能將兒子即時交回父親撫養,父親要求將兒子暫時交由院舍照顧,加密父親的探視權,待父親與兒子關係好轉後,再將撫養權交回父親。

(6)  父親承諾,若將兒子撫養權交回父親,母親可以用電話跟兒子保持聯絡,亦可以隨時約見兒子。父親一直支持兒子可以有父母的愛,不用探視中心的服務。

母親的案情

33.  母親說︰

(1)  父親所說於2019年農曆新年期間母親帶兒子回鄉迫兒子看外公的遺體,父親的指控是不實的。於2019年2月,法庭批准母親帶兒子回鄉探望其父親及大家姐,母親及兒子回到內地時,外公仍未過身,直至約年初二晚上時,外公突然身體不適入院後過身。母親及兒子均沒有到醫院,母親亦未能見自己父親的最後一面,之後母親的家人處理父親的後事,直至母親與兒子回港前,從來沒有帶兒子或讓兒子見到外公的遺體,父親聲稱兒子看外公的死亡事件從來沒有發生過。

(2)  父親所說母親拒絕開通微信戶口,這指控也是不實的。母親曾兩次告訴胡姑娘母親已開通微信戶口,並要求父親在微信中加入母親,但父親遲遲也沒有這樣做。

(3)  父親所說母親精神虐待兒子,他的指控是不實及完全沒有理據的,沒有任何證據支持他的指控。

(4)  就2019年5月4日探視,母親與兒子於約上午9:55到達社工辦事處,而父親於約上午10:05到達辦事處,胡姑娘大約於10:10帶兒子進入玩具室,但兒子不肯並說他不想進去,他要離開,母親於是對兒子說︰「你唔好咁講,你入去玩,媽咪一陣再帶你去參加活動。」,但胡姑娘聽到後對母親說︰「你有責任,你好大責任。」母親對胡姑娘說兒子不肯進去我也沒有辦法,她一直都有勸兒子,已經盡了責任帶他來讓父親探視。之後兒子拉着母親離開辦事處,她便對兒子說他不可以現在離開,母親一直勸兒子入去見父親。直至大約上午10:40兒子才勉強肯進玩具室內見父親及胡姑娘,母親在玩具室外的梳化等待至上午11時,兒子仍未出來,再等至約上午11:10,母親與胡姑娘隔着玻璃對望,母親用手指向門口,示意探視時間完結及是時候離開。兒子走到玩具室門前,母親見兒子握著玩具室門鎖想開門離開,但胡姑娘坐在門口不讓他開門及大聲說話,兒子便大哭起來,於是母親行近玩具室門口,母親見兒子情緒波動和雙手不斷顫抖大哭向母親求救 ,大叫︰「媽咪,救我!媽咪,救我!」母親在門外問兒子發生什麼事,胡姑娘在房內隔着玻璃大聲說她叫兒子執玩具 ,於是母親隔着門勸兒子把玩具執好,但兒子仍一直大喊、雙手顫抖及搖頭,於是母親想進玩具室內安撫兒子,母親敲門並對胡姑娘說︰「你開門先,唔好嚇到佢,俾佢出嚟先,我會叫佢再執。」但胡姑娘拒絕,並說探視時間未完,更說母親擾亂探視,母親回應說我並沒有擾亂探視,當時已是上午11:30,根據法庭的命令,探視時間只為45分鐘,胡姑娘說要加鐘,更用手指指着母親給兒子大聲及嚴厲地說她是法庭委派嘅社會福利主任,依家命令他們兩個執玩具,母親回答說︰「要加鐘係小事你沒有知會我先,你不用大聲命令我們兩個執玩具,你困住佢唔俾佢出嚟,你嚇到佢今晚瀨尿就大件事。」胡姑娘揭開雙手,答母親咁又點呀!之後母親進入玩具室與兒子一起執玩具,胡姑娘站在門口說母親管教有問題,母親與兒子執完玩具後,胡姑娘再大聲對他們說你地走,由於胡姑娘的態度非常惡劣,母親便對她說要作出投訴及見她的上司,胡姑娘不屑地對母親說︰「你咪見囉。」母親當天並沒有大罵胡姑娘針對母親和兒子,母親在離開社工辦事處前,亦叫兒子向胡姑娘說再見,但兒子並沒有出聲,母親並沒有教導他只向對他好的人說再見,母親離開社工辦事處後亦沒有再折返再次大罵胡姑娘。

(5)  於2019年6月6日的聆訊後,在雙方同意下,父親逢星期五下午4:45至下午6:15於胡姑娘的社工辦事處探視兒子,直至現在探視安排暫時尚算順利,但兒子對母親說她在每星期的探視期間感到很沉悶,因父親沒有與他玩耍。

(6)  於2019年8月23日的探視時,父親曾捉住兒子的衣服,對他說如果法官作出判決,就算兒子幾唔願意都要跟他返屋企,兒子感到十分反感,並對母親說他不願意每星期見父親。

(7)  父親說,母親沒有帶兒子安排適當言語治療而引致兒子永久傷殘的指控是不實的,完全沒有證據支持兩者的因果關係。母親在胡姑娘進行調查期間告訴胡姑娘母親過去三年,即由兒子於2016年入學至2019年8月19日,都有帶兒子在兒子的學校內上言語治療堂,學校的言語治療堂結束後,母親便在校外參加言語治療堂。

(8)  母親亦曾告訴胡姑娘母親安排兒子參加由慈善團體主辦的兒童言語治療課,但由於資助的名額有限,母親於約2018年初起排隊,但現在仍未獲分配到名額。

(9)  此外,母親一直有帶兒子參與不同的課外活動如畫班、非洲鼓班、兒童合唱團、及由公立醫院專為自閉症譜系兒童而設的小學模式預備班,希望兒子能開闊自己的眼界及認識多一點的朋友,有利他的言語發展。

(10)  母親從未如父親指控般在社工默許下教導兒子說爸爸教佢殺人,是壞人,法官是衰法官等說話。母親沒有任何理由要令兒子仇恨他爸爸,也不會做任何這些傷害兒子的事情。

(11)  父親說,母親疏忽照顧兒子一事及兒子經常衝出馬路,母親沒有親眼目睹他聲稱兒子曾衝出馬路的經過,一如既往,父親只提出一些空泛及無中生有的指控,母親完全不明白他有什麼證據基礎指兒子經常衝出馬路,父親的指控只是他自行猜想虛構出來的。

(12)  縱使兒子不願意,母親現在仍遵守2019年10月21日的中期探視命令,逢星期五均盡力帶同兒子到社工辦事處出席探視,但每次兒子前往探視時都會哭鬧,在街上擾攘一番後,母親才能勉強拖著他到達探視的地點,但近幾個月,兒子到達辦事處後,均不願進遊戲室見父親,情緒波動及大哭說“唔想見佢,我唔想嚟”,最終不能成功進行探視。

(13)  於2020年8月28的探視,謝社工、母親及兒子在辦事處門外遊說兒子進內,突然父親出來大聲罵兒子“你做咩頭耷耷,頭耷耷呀,你好無禮貌”,兒子很驚,扯著母親離開,母親和兒子沿行人路離開,但父親很貼近地沿路尾隨他們母子,謝社工也跟著他們,兒子感到很驚慌,攬著母親回頭大聲向父親說“你唔好再跟住我”。謝社工叫他們先離開,父親才停止跟著他們。兒子回到家中的手腳仍在顫抖。當天晚上兒子睡覺時不斷發惡夢及瀨尿,父親的行為明顯地對兒子造成很大的心理傷害。

(14)  於2020年9月11日的探視,兒子到達辦事處後,不肯進入遊戲室,拒絕進內見父親,情緒波動大哭,母親打電話給謝社工問他如何處理,他叫母親帶兒子進辦事處,由於兒子極力抗拒 ,母親強行抱起兒子到辦事處的玻璃門口放下兒子,母親見到謝社工後,兒子突然自己跑走離開辦事處門口,母親立刻拉著兒子,但他們雙雙跌倒在地上,母親因此右腳擦損,兒子的右手也擦損了,謝社工見狀,叫他們休息一會及先行離開。

(15)  母親認為現時每星期的中期探視令兒子心理上面對很大的壓力,對兒子持續地造成身心傷害,非常折磨,母親懇請法庭考慮減少中期探視的頻率至每三個月一次探視,讓兒子不需每星期經歷一次情緒波動及傷害。

(16)  兒子現在已升讀小一,每天的功課量增加了不少,而且隨著年紀越來越大,如他繼續極力抗拒探視,母親屆時很可能沒有能力再強行帶他出席探視。

法律原則

34.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9條規定:

「19. 對受婚姻訟案影響的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的命令

(1) 法庭可在下列時間,作出其認為是適宜的命令,以便為任何18歲以下的家庭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

(a) 在任何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法律程序中,於作出最後判令之當時、之前或之後;

(b)   ……。」

35.  至於法庭在考慮這些申請時所依賴的一般準則,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b) …… 母親所享有的權利及權能,與法律賦予父親的相同,而父親及母親雙方的權利及權能同等,並可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

本席的意見

36.  這是處理自2019年1月以來父親多張上述之傳票之審訊。在父親提交的證供中,他提及希望得到兒子之管養、照顧和管束。但在上述多張傳票中,他並沒有提出要求兒子管養、照顧和管束之申請。縱觀這幾張傳票的內容主要來說都是有關兒子探視之事宜,本席在下文將就此作出討論,又會先就父親以下幾點說法在下文作出討論。

言語治療

37.  父親所說母親精神虐待兒子意圖拿傷殘津貼,這是說母親沒有適時安排兒子接受言語治療。父親依賴胡社工2019年5月3日之報告。在其中,胡社工說︰

31.   就上文第8段提及兒子現正於一間社企每月兩次接受言語治療的安排,調查員曾致電該社企社工李姑娘,查詢於星期六接受服務的情況。李姑娘表示於過去一年(即由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並沒有接受該中心提供的言語治療及參與其他小組活動。此外,在過去3個月,該中心亦不曾因要於星期六進行探視而需替他調動言語治療的時間。明顯地,早前向調查員所提供的資料與事實並不相乎。

38.  對此,母親說她沒有帶兒子安排適當言語治療而引致兒子永久傷殘的指控是不實的,也完全沒有證據支持兩者的因果關係。母親曾告訴胡姑娘她過去三年,即由兒子於2016年入學至2019年8月19日,都有帶兒子在兒子的學校內上言語治療堂,在學校的言語治療堂結束後,便在校外參加言語治療堂。

39.  謝社工在2020年10月23日的報告中就此作出了澄清。他說︰

其他有關言語治療補充資料

30.   就2019年5月30日的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第31段,黃女士表示她沒有講大話,她強調只安排兒子於2017年6月至12月期間參加多元潛能發展小組,並成功修畢課程,期間表現理想。由於該社企一向沒有提供言語治療訓練,所以黃女士再沒有安排兒子在該社企接受任何小組訓練。於是調查主任再致電該社企,社工李姑娘確認黃女士的說法。

31.   根據兒子所就讀全日制幼兒園兼收組湯老師表示,他於2016年9月開始已接受該校的言語治療訓練,從沒間斷,直至2020年6月畢業為止。

32.   根據另一所自負盈虧服務的兒童發展中心社工章姑娘確認,兒子由2019年7月23日開始至2020年5月26日止於該中心進行言語治療和感統訓練,在該段訓練期間,兒子沒有任何缺席記錄。他不但能遵守規則,而且聽從指示及表現開心。

33    根據一所非牟利志願機構的兒童中心社工陳姑娘證明,兒子於2019年11月份開始至2020年8月30日接受該中心言語評估及治療,兒子接受言語治療期間,沒有任何缺席記錄。除此以外,該中心為兒子曾提供中文讀寫支援服務及兒童為本遊戲輔導,以協助他提升讀寫能力及提升能力感、同時表達內心感受。在遊戲輔導期間,兒子情緒大致平靜,間中會分享與父見面的情況及當中的負面情緒。

40.  按林校長的證供,由2016年入學至2020年離校升讀小一,兒子都有接受兼收服務和接受學校提供的言語治療,林校長更說,母親持續及穩定地每天帶兒子上學,亦積極參與學校活動、跟進班中功課、出席每星期之言語治療課堂及兼收組的家居訓練,與兒子關係緊密。

41.  就父親所說兒子領傷殘津貼一事,母親說她從沒有替兒子申請傷殘津貼,但有一次她見綜援金多了300多元向社署查詢,對方說是有見兒子在精神科就診,所以主動發放了這個金額。

42.  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不接納父親所說母親不適時安排兒子接受言語治療、精神虐待兒子意圖領傷殘津貼的說法。

2019年2月回鄉和外公去世

43.  按2019年1月28日之命令,母親和兒子可由2019年2月2日至10日回鄉探親,同時法庭也安排了在2019年2月16日父親在社工辦事處進行探視。在2019年2月8日,母親當時之代表律師來信法庭(副本送父親)說兒子之外公在2019年2月7日在家中去世,並安排在2019年2月11日及12日出殯及火化,母親打算在2019年2月13日才回港。父親認為母親違反法庭命令沒有在2019年2月10日回港,又說外公遺體放在家、兒子不宜見屍體,屍體也有病毒,母親之做法令兒子受病毒風險和受驚嚇。按母親所說,並沒有外公屍體放在家或兒子見屍體之事,父親也只是說他聽說親人去世後將屍體放在家是母親家鄉之習俗,所以想當然如此。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母親這一點說法。對於母親在2019年2月13日才能回港一事,本席認為外公去世事出突然,外公又是至親,母親留在鄉下出席喪禮是情理之中之做法。

44.  父親又說見母親律師2019年2月8日來信寫待母親處理完外公出殯及火化事宜才能回港,但後來母親又說外公出殯和火化事宜是由其家人處理,認為母親作假證供。對此,本席並不認同父親之說法。信中所謂‘處理’,不一定是母親負責辦理喪事的意思。母親出席由親人辦理外公之喪禮後才回港,也可如信中所說:她須待處理完畢上述事宜後,才可以於2019年2月13日攜帶兒子回港。

有否疏忽照顧

45.  父親說兒子經常衝出馬路,但並沒有對此提交可信之支持證據。母親否認父親以上說法。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不接受父親這一點說法。

46.  父親說母親疏忽照顧兒子。但從多位社工一直以來多份報告看來,兒子得到母親適當的照顧。由2016年9月起,兒子入讀林校長之幼兒園並接受兼收服務,至今年暑期畢業。所謂兼收服務指應兒子之特殊需要學校會提供額外之資源幫助兒子學習。就母親對兒子在這些年來之照顧,林校長說︰

2.    兒子由2016年9月開始入讀本校幼兒班(K1班)並開始接受兼收服務,由於兒子為自閉症譜系,入學初期語言理解和表達能力、學習及社交能力與同齡幼兒差距較大,常常哭泣及發脾氣,情緒容易不穩,同時具有攻擊性行為,如常未能自我控制大力拍打同伴,箍著別人的頸項及推跌其他幼兒,專注力弱,在校內未能安坐上課,當時呈請人在管教上未能有效控制兒子的行為及情緒。

3.    後來經本人、治療師及老師的教導,本人觀察到呈請人的教養技巧大為改善及提升。本校老師亦曾作出家訪,並對其家居環境給予意見,以助兒子學習,過程中呈請人持開放及接受的態度,時刻留意兒子的學習及行為狀況,常常樂意主動聯絡老師,徵詢教養建議並作出改善。

4.    現在兒子就讀高班(K3班),根據本校兼收服務教師報告,雖然這兩年半來呈請人承受著與答辯人爭取家庭子女管養權官司的壓力當中,但呈請人仍然持續及穩定地每天帶兒子上學,亦積極參與學校活動、跟進班中功課、出席每星期之言語治療課堂及兼收組的家居訓練,與兒子關係緊密。

5.    兒子現在於學習及社交能力有顯著進步,認知方面已漸能跟上軌道,對學習感興趣,表現主動,懂得認讀及書寫單元內的字詞,惟認讀英文及數概理解方面仍稍遜,尚待改善及發展。社交方面,兒子能遵守校內常規及聽從老師的教導,並能運用語言表達自己所想及需要,培養出斯文有禮及溫馴的性格,表現乖巧有愛心,與朋輩相處融洽。

6.    本人作為校長,三年來經常與呈請人接觸,可以肯定她確實是一位十分盡責、能與學校合作、具誠信及愛錫兒子的好母親。據本人的觀察,在日常生活上,呈請人能妥善照顧兒子,本校每月均會替學童度高及磅重,兒子的體重及身高均正常穩定增長,上學時亦精神奕奕。兒子亦曾告訴本人呈請人親自下廚煮給他的食物很美味,他很喜歡吃呈請人煮的食物。本人從未發現他的身體上有任何特殊傷痕。

7.    另外本人透過觀察二人在學校親子活動中的互動及與兒子傾談當中,兒子表現非常喜歡親近呈請人並願意聽從其教導,呈請人在每次的活動中能具耐性及投入,親子關係融洽及密切。學習方面,呈請人亦能積極配合,多年間每週的言語訓練、或約見社署心理學家及治療師等均準時出席,當遇到兒子在學習及情緒行為上出現狀況及困難,呈請人都會向專業人士求教及跟進。

47.  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後,本席不接受父親說母親疏忽照顧兒子的說法。

有否暴力傾向

48.  父親說,母親為人沒有耐性,脾氣十分壞,常用體罰的方式來教導兒子。在2018年10月9至10日審訊中,父親傳召楊校長作供。在2015年,兒子入讀楊校長任教之幼兒園約二個星期。楊校長說,曾看到母親在校園內罵兒子,亦有用手打兒子。在2018年11月28日之判決書,本席說︰

本席認為,楊校長的證供比較可信。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在兒子就讀該幼稚園之約兩個星期裡,老師見過母親用手打兒子。母親在這一方面的證供並不老實,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也接受父親所說,在過去,父親曾見過母親體罰兒子。

49.  父親說母親有虐兒傾向,不適合撫養子女。父親又說,在2018年11月28日的判決,本席已裁定父親並無暴力傾向。父親要求法庭將兒子交父親照顧和管束。

50.  在2018年11月28日之判決書,本席說︰

26.   對於母親所說,父親曾對她和兒子施暴力,父親否認。離開婚姻居所後,母親向社署投訴父親虐兒,但經調查後,社署認為事件不涉及虐兒成分。就社工如何處理母親指控父親虐兒的事宜,及社工久久未能安排定期探視事宜,父親已於向申訴專員公署作出投拆。父親說,從未以暴力對待母親或兒子。他認為,母親冤枉他,目的在騙取綜援和公屋。父親提交了由2014年至2016年,訴訟雙方因家庭糾紛多次報警,警方就這些事件的記錄(‘NSY – 3’) 。從紀錄可見,這些糾紛都是涉及兒子的照顧、金錢、和父親是否有婚外情等事宜,看不到期間曾發生襲擊,按警方的評估,也都不涉及刑事。本席注意到,父親對於警方的記錄及個別涉案警員的處理方法有所不滿,也已向警察投訴課和不同執法機關作出投訴。在過去,雖然訴訟雙方是爭拗不絕,但從以上警方記錄來看,本席接受,父親並無向母親或兒子施暴力的行為。

51.  從以上可見,在該判決書中,本席只是認為當時母親的證供及提交之支持證據,並不足以令本席接受母親所說父親曾有之暴力行為的說法,並非如父親所說已裁決父親從無暴力傾向的說法。

52.  經考慮全部證供後,在該判決書中本席也說︰

34.   經小心考慮社工的報告後,本席接受,經過去一年,在照顧兒子的技巧和能力方面,母親有很大的進步。本席也相信,母親不會再以體罰來作為教導兒子的方式。

53.  又就從自該判決以來多份社工報告來看,也並無父親所說母親有暴力傾向的說法。

54.  父親說,在2019年3月9日探視時,兒子對他說母親打兒子,他聽完沒有追問。母親否認,胡社工的報告中並沒有提及此事。父親對有關母親如何照顧兒子一直有不少意見,也就此向警方、社工、法庭等不同方面作出不少的追究的行動。若真的父親有母親打兒子的消息,本席認為絕不會如父親所説他聽完便了事,不作任何跟進。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後,本席不相信父親這一點證供。

55.  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後,本席也不接受父親所說母親有暴力傾向不適宜照顧兒子的說法。

是否兒子有暴力行為

56.  父親說,在2019年3月16日探視時兒子用玩具槍指著他的頭,在2019年5月4日探視時胡社工要兒子脫鞋時兒子打社工,在2020年1月10日兒子用一支紅色膠棒大力打他的手和腳7至8下令他的前臂與小腿留下數條長約2厘米之紅痕。在2020年2月初謝社工接手個案。父親說,在2020年4月24日探視時兒子用紅色膠棒打了父親前臂兩次,謝社工制止,也給兒子打了一下。父親認為兒子打父親又打社工,充滿仇恨,這樣下去長大後將暴力升級,後果嚴重。母親不同意兒子有暴力傾向。作供時,胡社工和謝社工都不認為兒子有暴力傾向。胡社工說,兒子是不願進行探視,在過程中遇不稱心的事情,所以趁機用行為來發洩一下,兒子患自閉症,不善表達自己的情緒,更不善用言語溝通,以上行為似情緒發洩多於蓄意想傷害父親或社工。謝社工說平日兒子的情緒是平穩的,他也不認為兒子有暴力傾向。從林校長的證供(見上文)可見,在就讀K3時,在社交方面,兒子能遵守校規和聽從老師教導,斯文有禮,溫馴表現和很有愛心、與朋輩相處融洽。

57.  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後,本席不接受父親所說兒子有暴力傾向的說法。

探視

58.  父親說母親破壞父子關係。他說,兒子自出生以來,他一直與兒子關係甚佳,但在2016年中母親帶兒子離家到庇護中心而失去見面機會,至在2017年初法庭作出中期探視安排後才能恢復可定期見兒子,雖然由2017年初至2018年11月期間的探視尚算順利,但關係己變得生疏。

59.  父親說母親阻撓探視。在2018年11月24日,父親與社署辦事處職員發生肢體衝突,雙方報警。父親說,職員因為趕住收工硬搶兒子之手機,父親為保護兒子被粗暴對待,又被職員包圍,父親叫救命,又打999求助。這事件發生後,個案由觀塘辦事處轉至深水埗辦事處。在2018年12月,胡社工接手個案。在2018年11月28日,本席頒下判決書。在2019年1月28日,本席指示由2019年2月16日開始,可在社工辦事處或探視中心進行探視。母親對胡社工說,自2018年11月24日後,兒子出現尿床、發惡夢、情緒受困擾,提議將探視安排在探視中心,而並非社工辦事處進行。考慮到志願機構探視中心在規管環境及開放時間各方面都將更能滿足兒子的需求,胡社工向父親建議將探視改在探視中心進行,但父親拒絕。也拒絕簽署志願機構之服務協議書。在2019年2月14日,父親發出傳票要求執行法庭命令之探視安排,又說母親拒絕探視,又拒絕開微信戶口,要求法庭頒令刑事跟進和將兒子轉介由警方保護。因雙方爭持不下,在2018年3月由胡社工向法庭尋求指示。在2019年3月4日,本席頒令探視在社工辦事處進行。父親埋怨,按法庭命令首次探視本應在2019年1月28日進行,但直至2019年3月9日才實行。又說在當天見兒子時,兒子神色有異,與往時不同。本席認為,由以上可見探視之延誤是出於訴訟雙方因探視之地點之爭議,並非如父親所說母親拒絕探視。有關母親精神虐待兒子之說法,已在前之作出討論。

60.  在2019年2月14日之傳票,父親也說母親拒絕開立微信戶口。母親說,她已開通了微信戶口,只是父親沒有加入。胡社工在報告中說,父親當時是提及是技術上問題而未能開通微信戶口,之後父親也沒有再跟進。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接納母親這方面的證供。

61.  在2019年3月14日,父親發出傳票,說母親精神虐待兒子意圖領傷殘津貼。在2019年3月14日,母親致電胡社工,懷疑胡社工私下遞紙仔向父親透露兒子領傷殘津貼,表示對胡社工的做法不滿。胡社工說她並沒有私下向父親遞紙仔或透露有關兒子領傷殘津貼,但經重複解釋,母親仍是不相信胡社工所說。

62.  就2019年3月期間探視之情況,胡社工說︰

15.   吳先生分別於2019年3月9日、16日、23日及30日,共進行了4次探視。簡括而言,兒子每一次都對探視表現抗拒,通常需要擾攘10分鐘或以上,才可正式開始探視。在遊戲室內,兒子大部分時間都是獨個兒玩耍,吳先生則坐在一旁。過程中,吳先生與兒子並沒有身體接觸,但他會嘗試與兒子溝通。一般來說,吳先生的提問大都圍繞兒子在探視期間的表現和態度,兒子每當聽見涉及與黃女士有關的話題,都顯得不安和敏感,會嘗試糾正吳先生一些他不同意的說法,之後便會走到房間外面找黃女士投訴。兒子通常表情委屈,眼泛淚光,表示不顧意繼續進行探視。黃女士見狀會認為吳先生在房間內欺負兒子,但仍會盡力說服兒子,而兒子通常會約於5分鐘至10分鐘之後自行走回房間繼續玩耍;但之後不久又會再出來,平均每次探視也會出來找黃女士兩至三次不等。吳先生對兒子的冷淡表現感到氣餒,認為強迫兒子進行探視沒有益處,遇上兒子表現抗拒,他亦曾多次主動要求中止探視。經調查員勸喻後,吳先生也樂意在房間待兒子安定情緒後繼續進行探視。

63.  在2019年3月31日,母親說,在替兒子洗頭期間,按兒子的前額時兒子說感到痛楚,在母親查問之下,兒子透露他在2019年3月30日探視期間被父親以玩具槍扑頭兩下,除了感到痛楚外,他還有頭暈及沒有胃口的情況,翌日睡醒後,兒子仍感到頭暈,放學後,母親帶兒子到醫院接受檢查,經急症室護士查問後,事件被院方列作懷疑虐待兒童事件處理,急症室的護士指示母親往急症室的警崗報警,兒子亦需要留院觀察。

64.  在2019年4月11日,母親以傳票申請強制令,逮捕授權和暫緩探視。應母親的申請,在2019年4月12日,本席頒令︰

(1)  暫緩執行法庭於2018年11月28日頒布父親對兒子的留宿探視命令及2019年3月4日之日間探視命令,直至另有命令為止。

(2)  父親可於2019年5月4日上午10時,於社工辦事處探視兒子不多於45分鐘,須由社工陪同下進行,如社工認為有需要的話,可隨時終止該次探視。

(3)  就母親日期為2019年4月11日的傳票之強制令,逮捕授權申請不作命令。

65.  保護懷疑受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於2019年4月29日召開。經商討後,與會人士一致認為是宗懷疑兒童身體虐待的案件並不成立。

66.  於2019年5月4日的監管探視情況十分混亂,兒子當日對探視極之抗拒,擾攘了約35分鐘才肯進入遊戲室開始探視。胡社工說,約於上午11時05分,母親稱探視時間已過,叩門並要求帶兒子離開,兒子見狀立刻跑到門口,要求離開,但胡社工早已坐在門口的位置,兒子未能即時奪門而出,於是站在門口隔空對著母親大哭。胡社工要求兒子收拾好玩具才離開,但他沒有理會,而母親亦在門外叫囂,胡社工於是開門讓兒子離開,隨後母親大罵胡社工。

67.  在2019年5月8日,父親以傳票申請,父親說︰

(1)  4月30日社工通知父親所有虐兒指控不成立,要求取消2019年4月11日母親傳票1-7項。

(2)  2019年5月4日探視尾段母親向胡姑娘大聲吵架,令兒子受驚大哭。

(3)  要求法庭向母親給罰則通知。

68.  在2019年6月6日,本席頒令︰

(1)  就子女探視安排及父親多張傳票之審訊預計需時2天,定於2020年2月4至5開審。

(2)  中期探視安排仍為逢星期六由上午10時至11時30分,在社工辦事處進行,由2019年6月8日開始,直至另有命令為止。

69.  在2019年10月21日,應雙方同意申請,本席頒令更改日期為2019年6月6月的中期探視安排命令為︰

(a)  父親可逢星期五下午4時45分至下午6時15分於社工辦事處探視兒子,直至另有命令為止;及

(b)  如星期五為公眾假期的話,中期探視改為於星期四下午4時45分至下午6時15分進行;

70.  在2019年5月30日之報告,胡社工說︰

32.   綜合調查所得,黃女士對兒子的起居飲食有妥善的照顧,她亦十分關注兒子的學業及復康進展,一直與學校老師、精神科醫生及臨床心理學家保持緊密的溝通,亦能耐心教導兒子,令兒子過去在各方面都有穩定的進展。目前,黃女士全心全意照顧兒子,與兒子感情深厚,是兒子情感依附的主要對象。縱然如此,黃女士在照顧和管束兒子的行為和情緒上亦有不少需要留意和改進的地方。第一,黃女士在教導兒子正確的是非和道德觀念方面表現未如理想,例如︰她並沒有教導兒子不可說謊,反而堅持調查員曾在探視期間以傳紙的方式向吳先生透露兒子領取傷殘金的狀況;她亦沒有第一時間阻止兒子以粗言穢語來表達他對吳先生不滿的情緒,反而讓兒子在調查員面前說了三遍粗言才去糾正兒子;她也沒有指正兒子不可以對人沒有禮貌,反而肯定兒子對他不喜歡的人道別時不說再見是自然不過的事。第二,兒子對吳先生負面的評價有部份是鸚鵡學舌地重覆黃女士說過的話。例如︰兒子不可能對襁褓期所發生的事情仍有清晰的記憶,但他竟稱吳先生曾經不肯買牛奶給他喝;兒子又以「果個人」來稱呼吳先生,而「果個人」正是黃女士慣常用以稱呼吳先生的用語。

33.   縱然以上列舉的事件只是一些瑣碎的片段,但我們必須注意到兒子是有自閉症譜系障礙的兒童,他說話時傾向陳腔濫調,使用重複的語言,亦會發展出一成不變的行為、興趣和活動。故此,為了避免兒子養成不良的習慣及發展偏執的思想,黃女士作為兒子的照顧者,實在有責任盡快糾正兒子的不良思想和習慣,尤其是就改善兒子與吳先生的關係方面,黃女士應該扮演更積極的角色。奈何黃女士未能以身作則,她一直對吳先生的探視持有十分負面的看法,指稱吳先生有暴力傾向,不能給予兒子妥善的照顧,甚或對他構成傷害。縱黃女士在撰寫法庭報告期間竟然向調查員訛稱兒子需於星期六接受言語治療、誣捏調查員私底下以傳紙的方式向吳先生透露兒子領取傷殘金之狀況、及於監管探視期間認為調查員禁止兒子離開遊戲室等事件,反映黃女士不時傾向以不誠實、不信任和衝動的手法來處理有關兒子的探視事宜。因此,調查員可以預計若兒子繼續由黃女士照顧,雖然可以享有延續現有的照顧安排的好處,但日後探視的的安排將會困難重重,甚至探視繼續以監管探視的形式進行,也未能保證探視能順利進行,而兒子也會因而繼續被捲入父母爭拗的漩渦中。據較早前之兒童精神科醫生及臨床心理學家的評估,兒子若處於父母激烈爭拗的夾縫之中,將不能妥善處理其情緒,這對兒子的精神及心理狀況均沒有好處。

71.  父親說,母親在2019年3月14日懷疑胡社工私下向父親透露兒子領傷殘津貼一事不滿,經胡社工重複解釋仍未能釋懷,在2019年4月底冤枉父親虐兒,在2019年5月4日與胡社工發生爭執。他說,由以上事例可見母親阻撓探視,又向兒子說父親之壞話,令兒子憎恨父親。父親一再說,應考慮將兒子交院舍照顧。因為若繼續由母親照顧,難以改善父子關係。

72.  在作供時,胡社工接受父親所說在2019年5月4日母親在兒子前大吵大鬧令兒子受驚,母親應控制她的情緒。但胡社工也說,在2019年初個案由觀塘轉到深水埗辦事處,至2019年5月初,母親及兒子與社工仍在互相摸索和磨合,所以才有不協調的情況,日後情況也有所改善,2019年5月4日之事也可視為一個學習。

73.  自2019年6月14日至2020年1月17日,父親共進行了28次探視。父母雙方均能準時出席探視。大致來說,探視過程是可以的,但不時也有一些爭執。母親說,在2019年8月23日,父親對兒子說,若法官判,縱使兒子不情願也要跟父親回家,兒子感到十分反感。父親否認有說過以上的說話。胡社工說,在2019年11月1日兒子叫胡社工要輕聲說話,社工問他的原因,他並沒有正面回答,父親隨即表示兒子在過去的一次探視也曾悄悄地對他說,他不想在房間笑得太大聲,亦不想走近遊戲室的門口附近,以免母親偷看到他們在遊戲室的情況,兒子聽到父親所言,並沒有作出否認,但亦不顧意再提供其他補充資料。於2020年1月3日,母親要求胡社工向父親轉達她希望父親可於下星期的探視帶來兒子的出生證明書正本,以便她為兒子申請入讀小一,但吳先生拒絕。母親對胡社工說,要在1月10日的探視中直接與父親對質,要求他將文件交出。在2020年1月10日的探視發生了父親所說兒子用一支紅色膠棒打他的手和腳的事件。

74.  謝社工在2020年2月初接手個案。由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關係影響,父親和母親同意由2020年2月7日至3月13日取消探視。因應疫情有所減退和政府宣佈逐步恢復公共服務,在父親要求下,父親於2020年3月20日進行探視。由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變化,經雙方同意由2020年3月27日至4月17日再次取消探視。因應疫情有緩和跡象和中三至中五學生將於5月27日復課,在父親要求下,社工安排了父親在2020年4月24日進行探視,在當天卻發生了兒子用一支紅色膠棒打父親的前臂兩次,又在謝社工制止時打了謝社工一下的事件。父親隨後在2020年5月8日、5月15日和5月22日,6月5日和6月19日進行探視。整體來說,由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7月3日本應有22次探視中只有7次能勉強進行,兒子對父親大多表現抗拒和冷淡,每次成功探視前也需要謝社工的大量遊說和輔導,兒子才肯進入遊戲室進行探視。謝社工說,縱使有15次未能成功進行探視,父親也抱諒解的態度,因應兒子的情況應允取消探視。由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10月16日這段期間,本應有13次中期探視,卻沒有一次成功。由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9月11日、10月9日和10月16日,在這10個星期六,母親均有陪同兒子前去社工辦事處或社區中心門外,但是兒子只逗留在外面,拒絕進入社工辦事處進行探視。至於2020年9月18日、25日及30日這三次探視,母親均沒有陪同兒子前去社工辦事處。在2020年8月11日,父親提交傳票投訴母親安排不到在2020年7月24日、7月31日和8月7日父親探視兒子。

75.  在2019年5月30日之報告,胡社工說︰

34.   就探視情況所見,兒子對吳先生表現抗拒,每次探視前都需要擾攘一番,才可以正式開始進行探視,過程中又會以激烈的言語和行為,來表達他對吳先生負面的感覺,吳先生作為父親的心情實在可以理解。可是,吳先生亦須為探視的問題負上部分責任。首先,吳先生未能充份掌握與有自閉症譜系障礙的兒童在社交及情感的互動能力所出現之缺損,在探視期間,未能以輕鬆和有趣的方式引發話題與兒子溝通,亦過於介懷兒子獨個兒玩耍的自我行為和表面上懷有敵意的互動方式。吳先生越是緊張兒子與他的關係,越是以重覆的問題或語句嘗試去糾正兒子對他的偏見,兒子就表現得越緊張和抗拒,誤以為吳先生是攻擊黃女士,繼而情緒變得波動,拒絕探視,造成惡性循環,令探視雪上加霜。

76.  在2020年1月9日,社署臨床心理學家林博士提交了一份心理報告。經詳盡的調查後,林博士有以下之分析、結論︰

7.1   綜合上述面談及觀察,吳先生與黃女士對婚姻失敗持完全不同的理解。黃女士曾在婚姻中受到極大的傷害,過了多年她面對吳先生時仍出現壓力反應;而吳先生則按其個人觀感而非客觀事實,將所有責任歸咎黃女士,沒有考慮黃女士的感受及反省自己的責任。以往他們同住時遇上衝突需要報警才能暫時平息,即使過了多年,他們仍然沒有合作的空間。

7.2   雖然吳先生不斷強調自己是兒子的唯一合適照顧者,但是不論在他與兒子同住的階段、或是近年的探視及是次評估,均顯示相反的情況。吳先生能與兒子簡單玩樂,卻未能體貼兒子的情感需要或有效地取得他的注意。當兒子不服從時,他傾向放任或借助別人的權威來施壓,未能有效地進行管教。另外,即使黃女士在管教兒子上或許也有未盡完美的地方,但她卻會考慮及體察兒子的需要,並嘗試給予支援。

7.3   兒子是自閉症光譜的兒童,他視母親為主要依附對象,在母親近年的照顧下已能服從基本指令、活潑開朗表達直率。對陌生事物,他容易敏感以致情緒波動。他抗拒父親並非由於與父親分離七個月,而是他不滿父親的脾氣及暴力。現階段他似乎被玩具或食物吸引而願意與父親在探視時共處,但若這些物件對他的吸引力漸漸減退,而父親又未能把握探視時間與他建立情感上的聯繫,兒子對探視的抗拒在他長大後可能會變得更大。

7.4   探視是子女在父母離異後獲得非同住家長關愛的重要途徑,是子女應有的權利。要讓兒子從探視中獲益,父母雙方得首先放下對對方的成見及以兒子的福利為念。然而,吳先生對黃女士無休止的指控只會繼續激發黃女士對吳先生的恐懼及抗拒,影響其合作空間。若吳先生視探視為「探監」,不盡力改善探視質素,只著眼於爭取自覺被剝奪的親職權利,探視對兒子的成長或增進父子感情都不會有正面幫助,亦浪費社工的安排。

7.5   黃女士對未來探視安排的建議較務實及能切合兒子的特質和需要,而吳先生即基於對別人的不信任及過高的自我評估,提出完全不合乎兒子發展需要的探視建議。

77.  父親對林博士的報告有很大的反對意見,甚至說林博士「砌生豬肉」冤枉父親。父親對林博士進行了冗長之盤問,因而本席也有不少機會就父親和林博士間就本案爭議點不同的說法作出評估衡量。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後,本席認為林博士的報告是專業和持平的,也值得信賴。

78.  父親的種種主張看來,雖然在庭上他說對母親並無任何怨恨,但他對婚姻失敗,父子關係破裂,是感到十分之念念不平的。林博士說,父親按其個人觀感而非客觀事實,將所有責任歸咎母親,沒有考慮母親的感受及反省自己的責任。

79.  胡社工在2020年1月21日之報告說︰

28    作為兒子的主照顧者,黃女士在管教兒子上始終是較能夠考慮及體察兒子的一方,而兒子與黃女士的感情親密,是他情感依附及效忠的封象,亦明顯地較接受黃女士的教導。然而,從補領出生證明書事件之爭拗顯示,黃女士仍執著過去在婚姻中所受的委屈和傷害,認定對方並非真心關心兒子,往往需要在重覆勸導下能理性地解決親職衝突。目前,兒子年紀尚幼,傾向單一地認同黃女士的主觀感受和看法,以致他有可能以直接甚或激烈的方式來表達他對吳先生負面的情緒,這對兒子成長或增進其父子感情都不會有正面幫助。

29.   按臨床心理家的建議,吳先生需多加反省他在探視困難中的責任及提升他對自閉症光譜兒童認識及其管理技巧,而社工亦認為黃女士有需要妥善疏理她對吳先生所積壓的負面情緒及其所引起的壓力反應。因此,本人建議吳先生及黃女士分別接受臨床心理學家的輔導。此外,吳先生亦同時需按社工指示,參加管教自閉症光譜兒童的相關課程。

30.   吳先生與黃女士對管養兒子及探視安排意見南轅北轍,雙方未能達成共識。臨床心理學家認為需待吳先生的管教技巧、父母雙方的溝通及兒子的意願上取得一定進展,才可考慮循序漸進地增加探視的密度及時間,並建議於現階段隔週到探視中心進行探視之安排。然而,在平衡吳先生對探視中心強烈的反對意見後,本人建議日後維持現有每週到社工辦事處進行探視的安排。有鑑於兒子的專注力較弱,避免他因探視時間過長而不耐煩,建議將探視時間縮短為1小時。在父母雙方同意下,社工可彈性調整探視於週日放學後或週六早上進行,以能更切合兒子的學習及發展需要。最後,正如臨床心理學家所言,留宿探視及安排兒子入住兒童院舍在現階段均不是合適的安排。

80.  本席贊同胡社工的總結和建議。父親多次說,探視遇困難,母親應佔99%的責任,父親只佔餘下之1%。父親將探視期間所遇到的所有困難完全歸咎母親,從社工和臨床心理學家多份報告可見,若要改善父親探視的情況,訴訟雙方都有不少須改善的地方,這絕非如父親所說責任只在母親個人。

如能查明有關兒童的意見,須因應他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他的意見

81.  在2019年5月30日的報告,胡社工說︰

當事兒童對照顧及管束權及探視安排的意見

30.   調查員曾經於2019年2月19日及3月16日,單獨與兒子面談。於首次面談中,兒子能清晰表達他對父親的感覺,他表示有發惡夢的情況,很害怕媽媽會死去。在兒子眼中,媽媽是好人,而爸爸則是壞人,兒子稱他仍記得小時候曾經被爸爸打和被他大聲喝罵的情景,甚至憶述吳先生當年不肯買牛奶給他喝。兒子表示他並不想與爸爸玩耍,只喜歡媽媽陪著他,認為現在與媽媽一起生活感到愉快。他亦表示父母的爭執很嘈,令他感到煩厭。

82.  在2020年1月21日的報告,胡社工說︰

當事兒童對探視安排的意見

22.   兒子過去在不同時間曾向社工表達他對探視安排的抗拒和負面的感受。於2019年7月12日探視開始前,兒子曾主動向社工表達他對探視安排的不滿,他表示星期五因探視的安排而需提早離開學校,令他不能完成小童軍之課外活動。於7月19日的探視,他又說對社工說︰「你不要做些傷害我的事,令我不可以拍畢業照。」經黃女士安慰及澄清後,兒子得悉他可獲安排補拍照片,才得以釋懷,同意開始探視。於2019年12月20日,兒子再向社工表示「我以後都唔想嚟呀,點解要嚟?」擾攘一番後,兒子終由母親陪同進入遊戲室,仍可單獨與吳先生玩了一會,但中途會走出來找黃女士,並表示「我唔想再玩」。探視結束後,兒子亦於社工在場下,重覆對黃女士說︰「我愛你,以後唔想再嚟呢度,我唔跟佢走。」

23.   調查員曾經於2020年1月17日,與兒子單獨面談,兒子對吳先生仍然存有十分負面的觀感,他表示不喜歡見到吳先生,並不願意與吳先生進行探視,喜歡與媽媽到公園玩耍。兒子表示他對吳先生感到十分憤怒,因為吳先生過去曾經打媽媽,並表示十分擔心吳先生會知道他們的住所樓下的密碼,害怕吳先生會再次傷害媽媽。在他眼中媽媽是十分仁慈和公平的;相反,兒子在白板上畫了吳先生拿著刀的一幅畫,憶述過去吳先生曾經用刀教他殺人。兒子強調除非在黃女士陪同下,他並不願意到吳先生家中玩耍。最後,兒子離開辦事處前,數次向社工申請取消下星期的探視,否則他也不會出席。

83.  在2020年7月8日之報告,謝社工說︰

家庭子女對管養權、照顧和管束及探視權的意見

29.   調查主任於2020年6月22日邀請兒子單獨面談,但是他拒絕,結果他在黃女士陪同下以閒談形式了解他對父母的印象及對現時生活的感受。當調查主任問︰「你喜歡跟誰一起住?」兒子回答︰「他喜歡跟媽媽一起住。因為媽媽煮飯好吃,尤其蕃茄炒蛋加葱和豉油雞。」當調查主任問︰「你喜歡跟誰一起玩?」兒子回答︰「他喜歡跟媽媽玩。」當調查主任問︰「你喜歡帶誰一起去旅行?」兒子回答︰「帶媽媽去。」

30.   在會面過程中,兒子仍然對吳先生有強烈負面的觀感,他表示不喜歡見到吳先生,不斷重複說︰「唔鍾意佢、唔鍾意過來、唔想見到個過人、完全唔想見,並表示不願意與吳先生進行探視。」他又表示他對吳先生感到非常憤怒、和好嬲,因為吳先生過去曾經打媽媽和教他殺人,所以他以後都不想到調查主任辦公室進行探視。

31.   在會面結束前,調查主任邀請兒子完成一份問卷,在徵詢兒子的同意下,該問卷由調查主任協助填寫。問卷結果明顯反映兒子與母親關係密切和良好,同時亦反映兒子與父親關係惡劣。

84.  在2020年10月23日之報告,謝社工說︰

家庭子女對探視的意見

28. 調查主任於2020年10月6日進行家訪,並向兒子了解他對探視的意見。他對於探視非常抗拒,不斷重覆說︰「唔想探、唔想去、唔想見到個過人。」調查主任向兒子解釋,吳先生作為他的父親是非常渴望與他見面及相處,雖則兒子不太願意到本辦事處進行探視,調查主任詢問他是否願意以視像形式與吳先生見面,他表示拒絕。調查主任又建議兒子以綠音或書信形式將他的近況告訴吳先生,同樣地遭他拒絕。

總結

85.  林博士在2020年1月9日的報告說,父親基於對別人不信任及過高的自我評估,提出完全不合乎兒子發展需要的探視。本席贊同林博士的看法。本席認為,從以下事例可見父親並不明白兒子的發展需要。

86.  例一:在2019年初,胡社工向父親建議在探視中心進行探視。雖然探視中心設備及環境的配套均較社署辦事處完善,提供服務的時間也較有彈性,應更能切合兒子的需要,但父親拒絕,也不肯簽約遵守服務中心的服務條件。

87.  例二:兒科醫生和臨床心理學家和社工一致認為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的六歲孩子,因早期家庭暴力的相關經歷懷有不安全感,同時兒子的焦慮因父母最近嚴重的衝突而日益增加,兒子需要從一個穩定的生活環境及情感依附對象中受益,他的情緒可能會因其照顧者或日常生活習慣的突然變化而波動,現階段不適宜留宿安排,更不宜入住兒童院舍。然而,父親要求法庭將兒子交警方照顧,又多次要求法庭考慮將兒子交院舍照顧,及執行留宿探視安排。

88.  例三:探視時,父親慣常會錄音,遇有對安排上的不滿或發生爭執時也常會報警。在庭上,父親說錄音是為保護自己免被母親甚至社工冤枉。當本席建議父親是否可考慮不遇事便報警時,父親說,如自2020年7月底至2020年10月中,10多次中期探視沒有一次成功,他不能多個月來都見不到兒子而不報警。

89.  在2020年1月21日之報告,胡社工說︰

27.   兒子是自閉症光譜的兒童,不易改變他的思想行為模式,對不合乎他意願或陌生的事情,容易敏感,情緒較易激動。經社工過去多月來的努力,中期探視期間的父子關係,曾出現一些階段性的進展,可惜因父母關係緊張,至今父子關係仍是原地踏步,後期甚至發生了兒子以膠棒打吳先生的事件,反映兒子對父母的爭拗十分敏感,為了讓兒子從探視中獲益,父母雙方必須首先放下對對方的成見。若吳先生繼續將探視的所有困難完全歸咎黃女士,忽略兒子對探視的期望和意願,只會激發黃女士及兒子對吳先生的恐懼及抗拒,影響親職合作空間和親子關係,同時吳先生也會將自己處於一個受害者的狀態,未能以開放和務實的態度,把握探視時間與兒子重建情感上的連繁。

90.  本席認為,這些錄音、報警之行為正如前所說會激發母親和兒子對父親的恐懼及抗拒,影響親子合作空間和親子關係。

91.  例四:胡社工與兒子的兒童精神科主診醫生陳醫生及該院的臨床心理學家聯絡,以了解兒子自去年11月的精神及情緒變化。在2019年5月30日之報告,胡社工說,

根據陳醫生的評估,兒子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當他被問及2018年11月24日的事件,便表現出焦慮和不安的情緒。從醫學角度,陳醫生認為留宿探視應該暫緩執行,而日間探視則需在小心計劃及監管下進行。就探視地點,陳醫生認為探視若能夠在探視中心舉行會較為安全,而每次的探視應縮短至1小時。個案可於9個月後再作檢討,視乎兒子的精神及情緒狀況,再𨤸定長遠的探視安排。至於臨床心理學家黃姑娘方面,兒子懷有與早期家庭暴力經歷相關的不安全感,並且對2018年11月父母在探視期間的衝突,表現出焦慮的特徵。兒子將受益於一個穩定的生活環境及情感依附對象,其照顧者或日常生活習慣的突然變化可能會對他的情緒穩定性產生不良的影響。此外,兒子應該受到適當的保護,以免讓他接觸到父母在探視期間的衝突場面。

92.  在庭上,本席向父親查問,他會否願意參加一些認識自閉症譜系障礙兒童的需要之課程。母親已參加同類課程,也願意再上課。但父親說,兒子出生後直至離家前都由他照顧,他明白兒子的需要,又說閱讀過有關自閉症譜系障礙的單張,所以對此也有認識,更在健康院也聽過姑娘說對兒子來說言語治療是最重要,在其他方面兒子都沒有大問題,又有見母親仍在教唆兒子憎恨父親,目前不是上課的適當時機。

93.  在2020年1月9日之報告,林博士有以下之建議︰

7.5.1 吳先生反思及承擔自己在婚姻破裂及探視困難中的責任,以客觀的角度理解別人(包括社工及黃女士)的言行,停止繼續視黃女士為所有問題的根源。

7.5.2 吳先生務必參加有關教育兒童及認識自閉症光譜兒童的課程,好讓他能理解自己在管教上的不足,建立有效的管教理念與方法。並以兒子的需要為出發點,珍惜及善用探視的時段,建立父子關係。

7.5.3 以兒子的福利為優先考慮,於探視中心進行隔周的監督探視,以提高探視的樂趣及更有效地處理父母因探視而可能出現的衝突,從而減低兒子面對衝突的風險。

7.5.4 待吳先生能完成上述建議,在探視中改善與兒子的互動並能實踐基本的管教,又能與黃女士建立一定程度的溝通,兒子亦不表示強烈抗拒下,可考慮循序漸進地增加探視密度及時間。現階段不適宜安排留宿探視,更不宜讓兒子入住兒童院舍,否則很有可能影響兒子的身心健康。

94.  在2020年7月8日的報告,謝社工有以下結論及建議︰

35.   綜合調查所得,黃女士是兒子的主要照顧者,她為兒子提供妥善的照顧和安全整潔的居住環境,令兒子過著穩定和有規律的生活。她也非常關注兒子的學業和復康進展,一直與學校老師、精神科醫生和臨床心理學家保持緊密的溝通,亦能耐心和積極地教導兒子,令兒子在各方面都有穩定的進展。尤其她配合幼稚園為兒子制定的課程,每天在家為兒子進行家居訓練,黃女士獲得老師和校長高度的評價。根據兒子的兒童及青少年精神科陳醫生表示,他觀察到兒子與黃女士有良好的互動及沒有發現兒子有任何被虐的徵狀,故此他認為兒子適合繼續由黃女士照顧。而吳先生照顧兒子的方案著重物質的提供,認為可以玩具和食物已能滿足兒子的需要,但他未能顧及患有自閉症譜系兒童的特徵,例如於2020年1月21日社會福利處臨床心理學家所述,兒子對陌生的事情容易敏感,情緒容易波動而且反應激動。

36.   至於情感和關係上,兒子對黃女士及吳先生有很大的分別。兒子對黃女士有強烈的情感依附,他會在她的面前暢所欲言,聽從她的指示。在調查主任辦公室內的遊戲室視察黃女士與兒子的相處時,兒子表現雀躍、興奮和合作,對母親表現尊重和受教,二人相處融洽和關係密切。兒子對吳先生感到非常憤怒和強烈負面的觀感,他憶述吳先生曾經打媽媽和教他殺人,所以他不喜歡見到吳先生和不顧意與他說話,甚至表示以後都不想到調查主任辦公室進行探視。在調查主任辦公室內的遊戲室視察吳先生與兒子的相處時,兒子表現被動、不快、反叛,對父親表現不尊重和拒絕接受指令,二人相處不融洽和關係疏離。

37.  至於探視方面,吳先生與黃女士雙方同意在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深水埗)辦公室內的遊戲室進行及要求由社工在場監管探視。可是,他們對於探視的頻率和時間分歧很大,未能達成共識。其實,調查主任觀察到兒子出席探視都面對很大的壓力,他大多數會出現情緒不穩,例如︰哭、大叫嚷著要走、獨個兒離開探視地方等。精神科陳醫生認為兒子與吳先生會面後出現焦慮反應,故此,他建議現階段只適宜安排日間探視,直至兒子願意才安排留宿探視;以往的日間探視頻率和時間亦建議減少至每月一至兩次,每次一小時,並需要社工在場。根據於2020年1月21日社會福利處臨床心理學家意見,留宿探視及安排兒子入住兒童院舍在現階段均不是合適的安排,否則很有可能影響兒子的身心健康。

38.   綜合上述資料及考慮有關因素後,調查主任建議法庭考慮︰

(一) 母親獲兒子單獨管養權和照顧及管束權

(二) 父親獲界定探視權,每月進行一次,每次一小時,一年後提交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再作檢討。由於兒子將於2020年9月升讀小學一年級,而他的訓練及上課時間尚未公佈,社工可彈性調整探視於週日放學後或週六在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深水埗)辦事處的辦公時間內進行;

(三) 社工監管探視。

95.  在2020年10月23日之報告,謝社工建議如下︰

34.   在過去三個月的中期探視,吳先生從沒有停止繼續視黃女士為所有問題的根源,以及缺乏理解自閉症譜系兒童的情緒反應,甚至向調查主任作出無理和沒有事實根據的指控。例如吳先生看到兒子在本辦事處玻璃門外大喊大叫,認為兒子出現的精神問題是由黃女士虐待所引致。根據調查主任搜集所得的資料,包括學校社工和非牟利機構社工稱,兒子無論在學校課堂或在接受訓機構內,他的情緒狀況均表現穩定。

35.  至於探視方面,吳先生與黃女士雙方同意在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深水埗)辦公室內的遊戲室進行及要求由社工在場監管探視。可是,他們對於探視的頻率和時間仍然分歧很大,未能達成共識。調查主任亦觀察到兒子對探視越來越有自己的主見,他表現得越來越抗拒,甚至在過往三個月沒有一次願意進入本辦事處進行探視。事實上,根據臨床心理學家陳姑娘評估,每當提及探視或吳先生的名字時,兒子明顯出現負面情緒反應和沒有表現愉快或舒適的狀況。她估計兒子在未來的探視,可能會出現情感上和行為上的抗拒。其實,於2019年1月9日的心理報告,第7.3段也有類似的結論。

36.   綜合上述資料及考慮有關因素後,調查主任建議法庭考慮︰

(一) 父親獲界定探視權,每月進行一次,每次一小時,一年後提交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再作檢討。由於兒子己於2020年9月升讀小學一年級,並需要接受不同形式的訓練和輔導,社工可彈性調整探視於週日放學後在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深水埗)辦事處的辦公室內進行;

(二) 社工監管探視。

(三) 吳先生務必參加有關教育兒童及認識自閉症光譜兒童的課程,讓他理解自閉症光譜兒童的特點和需要,和建立正確與兒子相處的理念與方法。

96.  兒子剛上小一,這對他來說是一個不少之挑戰,所以本席認為每月1次的探視安排較為可取,社工監管探視。如林博士和謝社工的觀察,父親須參加有關教育兒童及認識自閉症兒童的課程。在探視地點方面,本席認為探視中心也比較社署辦事處為合適。

97.  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本席頒令如下︰

(1)  由2021年1月起,父親每月1次探視,逢每月第三個星期五下午4時至5時進行。

(2)  探視地點暫定為社工辦事處,在社工作出安排後則改在探視中心進行。

(3)  父親須遵守探視中心之服務條件。

(4)  父親須參加經社工安排之有關教育兒童及認識自閉症譜系兒童的課程。

(5)  社工監管探視,為期一年,期滿提交進度報告。

(6)  除以上各點以外,就父親2019年2月14日、2019年3月14日、2019年5月8日和2020年8月11日之傳票不作命令。

(7)  訴訟任何一方可就本命令執行事宜提出申請。

訟費

98.  訴訟雙方都是因為關心兒子而爭取,本席認為就本申請包括父親之上述4張傳票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決書頒發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由李冠霆律師事務所代表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2019] HKFC 11-CH-2019-01-18

黃 對 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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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14833/2017

[2019]HKFC1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14833宗

 —————————— 
 黃呈請人

及

 吳答辯人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答辯人書面陳詞︰2018年12月3日
呈請人書面陳詞︰2018年12月31日
判決書日期︰2019年1月18日

-------------------------

判 決 書
(上訴許可申請︰管養、照顧和管束)

-------------------------

1.  在下文,本席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涉案的家庭子女為“兒子”。

2.  經過兩日的審訊(在2018年10月9日及10日舉行),在2018年11月28日,就家庭子女(現年6歲)的管養、照顧和管束、探視,本席頒下判決書(“判決書”)。

3.  判決書的頒令如下︰-

(i) 將兒子的管養、照管和管束頒予母親。並發出指示︰如無法庭許可,不得在上述家庭子女未滿18歲前,將上述家庭子女帶離香港 ;但如父母任何一方向法庭作出書面承諾,保證會應要求將上述家庭子女送返香港,同時得另一方書面同意,則承諾的一方,便可在該書面同意所指明的期間,將上述家庭子女帶離香港;除非法庭另有指示,才作別論;

(ii) 父親的探視安排為探視每星期進行一次,每次1小時30分,由社工安排在社工辦事處或探視中心進行。日後可視乎訴訟雙方的意願和相配合的情況 ,以循序漸進的方式安排其他形式或地點進行探視;

(iii) 一半暑期學校假期留宿探視,具體日期和時間、接送地點,經社工協助作出安排;

(iv) 訴訟雙方開立一個微信戶口,就兒子探視事宜作溝通;

(v) 收到兒子學校成績表時,在隱去可能會透露兒子學校名稱和地址的資料後,母親須以微信將副本傳送父親;

(vi) 社工跟進探視安排,在12個月後提交就探視安排之進度報告;及

(vii) 就子女糾紛最終聆訊不作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母親的訟費則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4.  父親不滿本席的判決。在2018年12月3日,父親以傳票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共同管養,照顧及管束權,直到兒子可以安全回家,因為母親虐打父親兒子,他十分擔心兒子安全。

5.  在同一天存檔的上訴理由擬本,父親說︰

(1)   兒子在黃社工報告11段說爸爸打,兒子探視向本人說媽媽打他叫他這樣說,本人不同意問兒子,因所有意見是媽媽叫他說。

(2)   胡社工報告23段(媽媽打我)。24段(我俾人打,停2秒才說媽媽冇打,胡社工沒有寫(我俾人打),本人有全程錄音,律師也聽到,胡社庭上兒子說話不清,相反,黃社工報告11段十分清楚聽到兒子說爸爸打我,胡社工沒有處理探視期間兒子被打事實。

(3)   兒子在5歲半不可能知道自己長遠需要。

(5)   兒子在帶走前或後也受母親虐打,本人有能力保護兒子。

(7)   環境上可以慢慢轉變,本人樂意配合法庭。

6.  在同一天存檔的陳述書,男方再說︰

上訴理由法庭主要考慮因素︰1、2、3、5、7段,本人有事實理由支持,最重要本人希望可以見証安全和兒子一切。2018年10月18日呈請人結案陳在2018年12月3日在42庭才看見。2018年10月22日本人沒有任何結案陳詞,因本人在12月3日才在42庭見呈請人結案陳詞。

7.  在2018年12月12日,本席頒下指示,女方如欲反對法庭給予上訴許可,須在限期前將反對陳述書存檔及送達,藉此述明為何不應批予上訴許可,或為何應只在附有條件的情況下批予許可。按上述指示,女方將反對陳述書存檔。

8.  扼要來說 ,父親不外是在重覆在審訊中已提及的證供和論點。本席已經考慮過相關的證供和爭論,然後作出上述判決(見判決書第31段至36段和第43段至58段)。

9.  在考慮父親的上述許可申請時,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63A. 上訴許可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0.  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為父親並沒有提出任何可行的上訴理由,他的上訴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本席拒絕父親的上訴許可申請。

11.  母親要求父親支付本申請的訟費。考慮到父親是因為關心兒子而爭取,本席作無訟費命令。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決書頒發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咸頓 金仕騰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行事

[2018] HKFC 213-CH-2018-11-28

黃 對 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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