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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rimonial Causes2017

梁 對 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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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s (3)

[2021] HKFC 245-CH-2022-06-13

梁 對 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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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5075 / 2017

[2021] HKFC 24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15075宗

——————————

 梁呈請人
 及 
 帥答辯人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2021年11月2日及2022年4月25日
判決日期︰2022年6月13日

-----------------------------

判 案 書
( 更改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 )

-----------------------------

背景

1.  本席在下文簡稱呈請人為‘父親’、答辯人為‘母親’、涉案的當事兒童則為‘女兒’。這是一宗有關父親要求法庭更改女兒的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命令的審訊。

2.  父親現年60歲,他是職業司機。母親現年42歲,在內地出生及成長,初中二教育程度。在2005年,訴訟雙方於內地認識。在2008年4月,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在2009年1月,母親在香港誕下女兒。在2012年,母親獲發單程證來港定居。其後,訴訟雙方的關係轉差。在2015年經婚姻調解後,訴訟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書,同意女兒的管養由父母共同擁有,照顧及管束交由母親負責,父親有合理探視。訴訟雙方開始分居,在分居期間,在星期一至五父親通常在公司休息間留宿,週末則會返回公屋單位留宿。

3.  在2017年11月,父親以分居兩年提交離婚呈請,要求女兒的管養、照顧和管束。經日期為2019年4月9日之審訊後,在2019年5月10日本席頒下判決書(‘判決書’),作以下命令︰

(i)  父親及母親共同享有女兒的管養權;

(ii)  將女兒的照顧和管束頒予母親;

(iii)  父親可享合理探視;

(iv)  訴訟雙方開立一個WhatsApp/微信戶口,就探視作溝通;

(v)  社工監管探視,為期12個月,期滿時提交進度報告;

(vi)  訴訟雙方須出席經社工安排之親職課程。

4.  父親不滿本席的判決,在2019年5月22日父親以傳票提出申請要求許可對2019年5月10日之判決提出上訴。在2019年6月25日,本席頒下判決書,拒絕父親上訴許可申請。在2019年8月23日,本席頒令父親付母親每月$6,000作為女兒中期贍養費直至另有命令為止。在2019年11月13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頒下判案書(CAMP 153/2019)拒絕父親上訴許可申請。

5.  在2020年1月15日,本席頒令父親須支付母親每月$6,000作為女兒的贍養費,直至女兒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6.  在2020年1月22日,法庭頒下絕對離婚令。

7.  在2020年5月15日,本席頒令中止社工監管探視安排。

8.  由2020年11月起,父親暫住朋友居所。在2020年11月2日,父親以傳票作出申請,要求將2019年5月10日之命令,更改為由父親照顧及管束女兒。

9.  按法庭的指示 ,洪社工提交了日期為2021年5月20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10.  在2021年6月3日之聆訊,男方提交了多封社會福利署給男方的覆信。從這些信件可見,在2020年11月初至2021年3月期間,男方再多次向社會福利署分區辦事署及總部對就原審分別撰寫日期為2018年6月6日及2019年3月18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之楊社工和劉社工作出投訴,社會福利署署長則經調查作出回覆。

11.  因為訴訟雙方不能透過排解來解決女兒的事宜,在2021年8月9日,本席頒令將關於女兒的管養、照顧和管束及探視事宜排期在2021年11月2日進行審訊。又指示訴訟雙方提交誓章證據、陳詞、時序表及典據一覽表。在同一天,本席頒令父親之探視安排為逢星期日下午1時至晚上8時30分。

12.  就2021年11月2日之審訊,母親提交了供詞,開案陳詞。父親只提交了一份十分簡短之支持誓章、一份內容簡單之表格2B和一份公開建議。有見本申請涉及女兒之福祉,在審訊時本席許可父親口頭就本申請作出補充陳述。訴訟雙方也對洪社工作出了提問。訴訟雙方都沒有傳召證人替他們作供。

13.  在審訊完結後,在2021年11月11日男方來信法庭。他說︰

現正等候判決,但現時出現一特殊情況,本人認為有必要適時通知法庭以作為判決參考。事原於05/11/2021凌晨00:30,本人收女兒來電,說母親還沒回家,感覺驚慌,故希望本人從速回家陪伴,本人起初以為母親再次將女兒獨留家中,於是在回家途中同時報警,本人從收到女兒電話以至到達家中,需時15分鐘,而在本人未曾到家中,女兒收到一陌生來電,女兒在驚慌及不太明白對方來電原因故掛斷電話,在本人到達家中後5分鐘接案警員亦到達(本人住所屬XXX警區),本人及女兒將當晚事情經過告知警員後,包括女兒剛才接到的來電(XXXX XXXX),經到場警員查証核實後告知本人,該電話為深水埗警署,而母親原於04/11/2021晚上,因警方在深水區進行掃黃行動時被扣留,因應個人私隐原則,具體案情包括案件編號本人無法得悉。就上述事件,本人在此向法庭作以下建議,希望在今次訴訟及判決能得到法庭慎重考慮。

(1)  如未能完全確定現時女兒之照顧及管束權是否對其為最佳利益情況下,應重啟社署兒童福利調查報告。

(2)  法庭如對母親當晚所牽涉之案件或罪行,在本人未能提供具體案情之下,向警方索取資料以作判決考慮。

14.  由2021年11月開始 ,父親停止支付每月$6,000之女兒贍養費,但按他說仍有直接付零用給女兒。

15.  在2021年12月14日,法庭就父親之來信進行了提訊。在當天,本席頒令索取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及指示訴訟雙方可就來信所述一事提交補充誓章,並排期在2022年4月25日就男方所述2021年11月4日一事再作一天聆訊。在2022年1月,母親向父親發出判決傳票追討女兒贍養費,有關法律程序仍在進行中。。

16.  按法庭指示,就2022年4月25日之聆訊,母親提交了簡短之補充供詞和補充陳詞。男方並沒有提交補充供或補充陳詞。洪社工提交了日期為2022年4月11日之補充社會福利調查報告。訴訟雙方就補充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向洪社工作出提問。審訊時,本席也許可男方也對女方就男方所述2021年11月4日一事作出提問。聆訊後,本席也許可訴訟雙方作補充結案陳詞。

母親的近況

17.  母親仍與女兒住婚姻居所公屋單位。在女兒學校暫停面授課程並改為網上學習後,母親在家中照顧女兒。由2021年9月起,母親間中在女兒回校上課的時間在朋友的店舖工作,並開始在朋友介紹的按摩店以散工形式工作,直至2021年11月4日發生警察查牌後,母親停止工作。由2022年2月開始,母親和女兒倚靠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生活。

父親的近況

18.  父親為私人司機 。在2021年10月父親於大角咀租用一個單位暫居,由於該居所為臨時性質,他不願透露詳細地址,亦不會安排女兒在該處所內進行探視。自2021年11月4日發生警察查牌事件後,父親停止付女兒贍養費給母親。洪社工說,在撰寫報告期間,父親說他打算申請BNO「5+1」移民英國計劃,又已遞上辭職信,計劃工作至2022年4月30日離職,於本年7至8月期間到英國生活,又說他已於英國覓得一份私人司機的工作,包食宿,人工足以養活他及女兒,而且說他銀行戶口的存款有足夠金錢讓他與女兒在申請簽證時有半年生活費作經濟能力證明。如情況許可,父親希望帶同女兒一起到英國生活及就學。如情況不許可,父親先行去英國為女兒在當地升學鋪路,在可行情況下,再申請女兒到當地讀書。父親表示已向母親表達帶同女兒到英國生活的安排,但不獲母親接納。由於他的未來安排存有變數,父親對社工說他現時勉強接受共同照顧及管束女兒的安排,但同時希望能帶女兒到英國升學。按2021年8月9日之命令,父親逢星期日探視女兒。

女兒的近況

19.  女兒現讀中一,於校內參加小提琴興趣班,在校外參加嘻哈音樂舞訓練等課外活動。女兒的老師表示女兒性格內向及被動,間中會在班內搞氣氛,在校內較少相熟同學,但與同學關係良好。女兒成績一般,學習欠缺目標,上學期經常欠交功課。女兒解釋自己「大頭蝦」。本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表評語為「性格隨和,在學習上宜多加主動」,操行獲取B。

父親的案情

20.  扼要來說,父親的案情如下︰-

(1)  他仍是不滿母親對女兒之照顧,所以才提出本申請。

(2)  母親未有對女兒作適當照顧,持續將女兒獨留家中。

(3)  撰寫2018年6月6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之楊社工和撰寫2019年3月18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之劉社工偏袒母親,也因此誤導了法庭。就此父親先後向他們多名上司多次作出投訴。父親提交了社會福利署多封回信,指出在回信中署方認同上述兩位社工之調查報告有可改善之處 。法庭應將回信的內容加以考慮又重新審視上述兩份調查報告。

(4)  父親重申在2019年審訊時所說母親品行惡劣和的說法。就2021年11月4日之事件,母親被警方於掃黃行動中扣留,不論最終是否被定罪,按父親說也足以証明她的品格有問題。

(5)  父親說,在20多年前他用信用咭向銀行借五萬元,欠款多年來滾存增加至現時欠下銀行一百萬。他不會清還這筆款項。

(6)  父親向洪社工說打算在2022年7月至8月期間移民英國,但在審訊時父親說有關計劃仍未確定。

21.  就2021年11月2日之審訊 ,男方之公開建議為希望法庭能將女兒照顧及管束,更改為父母雙方共同擁有,以便父親能更多參與女兒之照顧,若法庭認為在父親未能給予女兒適當居所共住的情況下,女兒應依舊與母親同住現時居所,則在父親居住情況有所改善及在適當情況下,女兒可自由選擇與父或母共同生活或自行安排與父母生活時間分配。父親說,目前在客觀條件下,他未能即時提供適切穩定居所,以與女兒共同居住,但從長遠角度而言,若父親若能同時擁有照顧及管束權的話,在目前公共房屋政策下,會較易獲得另一所公屋單位,此舉可滿足女兒日後若選擇與父親共同生活之意願。父親亦同意在居住情況有改善下遷出及在房署註銷目前公屋單位戶主身份。

22.  但經過2021年11月4日之事件後 ,父親要求法庭頒令將女兒之照顧及管束頒予父親,父親與女兒在現時之居所,即前婚姻居所公屋單位居住,他會聘請鐘點工人協助家務及在他不在家中時照顧女兒,母親可作合理探視,但為減少他與母親的面見,他認為母親不適宜在婚姻居所進行探視。在洪社工撰寫第2份報告時,他說由於他的未來安排存有變數,勉強接受共同照顧及管束的安排。審訊時,父親不接受母親與女兒繼續在前婚姻居所公屋單位之安排。

母親的案情

23.  母親說︰-

(1)  父親強逼女兒閱讀2019年3月18日之報告,強逼女兒介入撫養之爭拗,帶女兒到社會福利署作証,未有顧及對女兒的傷害,拒絕付女兒贍養費,沒有顧及女兒的生活需要,只隨自己的意願給予生活費,母親覺得父親長期以金錢控制、言語暴力來壓逼她,不依照法庭命令時間,擅自在不通知母親情況下安排其它時間探視,藐視法庭命令,又欠下鉅額債務,只為討好女兒,特意買一隻貴富狗給她,對於女兒的生活卻不予理會,不願與母親商量女兒的生活安排,絕對不適合獲得女兒之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

(2)  反之,她一直主力照顧和安排女兒的日常起居飲食及學習事宜,獨力將女兒由嬰孩湊到現時青春期階段。女兒進入青春反叛期,母親認為她能與女兒多溝通,從而建立良好關係。女兒現時的照顧安排恰當,自己亦較為合適繼續擔當照顧女兒的角色 。

(3)  在2021年5月20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洪社工建議訴訟雙方可獲女兒的共同管養, 母親可獲女兒的照顧及管束,父親合理探視。訴訟雙方開立一個WhatsApp/微信戶口,就探視作溝通。母親要求法庭按建議將女兒之照顧及管束頒予母親。

(4)  對於2021年11月4日發生的事件,她不知道按摩店沒有領取牌照。由於經濟壓力,她須工作以應付生活。她沒有做任何不道德的事,只是以按摩賺取生計。自2022年2月開始,母親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警方已完成調查,她不用再到警署報到,警方已將保釋金退還給她。

(5)  就父親打算帶女兒到英國生活及學習,父親不應未曾與她商量便向女兒講述他的計劃,影響女兒現時學習的心態,女兒在香港有固定的朋友,讀書成績不俗,不用到英國學習。她也擔心父親未能好好安排女兒在英國的生活。

(6)  母親接受法庭現行之探視安排。

法律原則

24.  法庭在考慮這些申請時,所依賴的一般準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b) ……母親所享有的權利及權能,與法律賦予父親的相同,而父親及母親雙方的權利及權能同等,並可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

本席的看法

楊社工及劉社工

25.  在原審時,父親已經指楊社工和劉社工偏袒母親,他們撰寫的報告也不盡不實,也就此向劉社工提出了盤問。在2019年5月10日之判決書中,本席也就父親的質疑作出了考慮,見判決書第35至41段及第50段。父親說,社署在前面所述的回信中認同上述兩份報告有可改善之處,所以要求法庭重新審視2018年6月6日及2019年3月18日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26.  社會福利署署長在2021年4月14日的覆信說(見2021年4月14日覆信第5段)︰-

“按一般情況,若當事人對報告內容有質疑或不同意見,他們可透過代表律師或在聆訊時直接向法庭反映,社會工作主任亦須就其撰寫的報告出席法庭聆訊對個案作個人專業問責。事實上,劉先生已按法庭指示在2019年4月9日的法庭聆訊上接受質詢,並就其報告內容不準確的地方作出澄清並向法官交代。”

對此,本席同意。劉社工已在原審時已向法庭作出澄清和交代。

27.  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維持在2019年5月10日之判決書第50段表達的看法:兩位調查社工的調查報告,內容完整,其建議是經過小心考慮然後作出的,也合乎情理,所以法庭應給予適當的比重,也並不接受父親所說兩位調查社工有偏袒母親的情況。

女兒的意見

28.  女兒已13歲,在洪社工2021年5月20日之報告,女兒表示希望與爸爸生活,媽媽可自行搬到工作附近的地方居住,又表示「有少少想見爸爸多啲。」,希望將來「得閒住Daddy 度,得閒去媽咪度。」(見報告第27段)。就父親考慮請傭人照顧女兒,女兒表示不用請傭人,她會在補習社等待爸爸放工後才回家。她認為就算爸爸請傭人照顧她,她亦樂於每天見到爸爸(見報告第28段)。在2022年3月5日,洪社工到家中調查母親與女兒的相處情況,也觀察到兩人對話平淡,氣氛沉寂(見報告第13段)。在2022年4月11日之報告,洪社工說,女兒認定媽媽從事不道德的工作,其工作性質「唔好,唔接受,唔道德」。父親說,法庭應按女兒的意見將女兒的照顧及管束交給父親。

父親對女兒的照顧能力

29.  父親認為他比母親更為適合照顧女兒 ,現要求女兒之單獨照顧和管束。雖然洪社工在2021年5月20日之報告提及,女兒對社工說及現時之照顧權以及探視安排「唔係幾好,希望爸爸返嚟多啲,日日返嚟!」,又說「有少少想見爸爸多啲。」,可見女兒頗受落由父親照顧。

30.  但若由父親單獨照顧女兒,本席有以下之掛慮︰ -

(1)  父親說,若他獲女兒單獨照顧,母親可合理探視。但在過去父親常不按法庭安排的時間去探視女兒,父親也拒絕按法庭命令以WhatsApp與母親就探視作溝通,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席不相信若父親獲單獨照顧和管束,母親可順利地作合理探視。相反,一直以來母親迎合父親探視事宜上的安排。

(2)  之前,父親住朋友住所,不願透露住址,又說不會安排女兒在上址探視。現在,父親租地方住,仍不願透露地址,亦說不會安排女兒在上址探視。對為何父親不願透露住址,父親並沒有提供合理之解釋。在2021年5月20日之報告第34段洪社工說,在這樣的情況下,父親未能提供具體實況,可供社工評估父親在照顧及管束女兒的生活安排方面的能力。對此,本席同意。

(3)  父親被銀行追欠債超過一百萬元,表明不打算償還。不論父親對這筆債務他的看法,父親欠債多年不還是不爭之事。本席認為,由此可見父親並非是一個審慎理財之人。由父親拒絕還債多年來看,父親也並非是一個守約的人。

(4)  由2021年11月起 ,父親不遵守法庭命令拒絕付女兒贍養費。在2021年12月5日,母親向父親發WhatsApp追討,母親收到父親兩段回覆如下︰-

第一段︰同官講 同個官講 話俾官聽 X 你老母係唔(能)俾呀吹呀。

第二段︰喂 有証有據 X 老母 你有經驗 做謄本 話俾官聽 我係玩嘢 香港玩嘢唔係犯法咯。

(5)  父親並非無經濟能力付款。在撰寫2022年4月11日之報告期間,父親向洪社工說,父親有銀行戶口存款足夠證明若他和女兒到英國有半年生活費。父親不但拒絕付女兒贍養費,更出言侮辱母親,再明言他是「玩嘢」,本席認為這些都不是一個負責任的父親應有之行為表現。

(6)  父親向洪社工說計劃在2022年7至8月以BNO「5+1」移民。在審訊時,父親卻說他仍未確定是否移民英國。如洪社工在2022年4月11日之報告所說,由於父親未安排存有變數,現難以評估父親照顧女兒之能力。

31.  雖然女兒表示希望與父親生活,但按以上各點考慮,本席認為頒予父親一個由父親獨有照顧及管養女兒的命令並不適合。

母親對女兒的照顧能力

32.  父親說 ,提出本申請之原因為經2019年5月10日之判決後,仍見母親未有對女兒作出適當照顧,持續將女兒獨留家中。母親反對男方所說。就母親對女兒的照顧,可參考在原審後所提交的三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之內容。

33.  在2020年5月7日之進度報告,曾社工說︰-

“總結和建議

23. 綜合而言,父親和母親皆疼愛女兒,願意以女兒的需要為依歸。在過去的12個月的監管期間,合理探視得以穩定地和持續地進行。雖然父母雙方仍未能建立互信及平和的溝通模式,但他們均明白女兒應繼續得到父母雙方的關愛,並能以當事兒童的利益為首要考慮的情況下實行穩定的合理探視,讓女兒同時獲得父親和母親的照顧和關愛,健康成長。

24. 在調查期間所見,父母雙方一直都竭己所能在女兒的成長過程中付出。在母親的適當照顧下,女兒生活井然有序,穩定地成長;而父親透過定期而持續的探視接觸,維繫了父女親厚的感情,克盡父親的責任。女兒在現時照顧模式下,均能與父和母建立良好關係,同時兼得父母親的愛護及關顧。

25. 父親和母親皆希望獲得作為父或母的最大權利和責任去愛護及陪伴女兒成長。父母誠然都會認為自己比對方更有能力單獨照顧女兒。離異父母能彼此合作,一同愛護和關心是能令兒童健康愉快成長的重要元素。社會工作主任相信父親和母親都是以女兒的福祉為依歸。現時女兒的生活穩定,性格友善隨和、乖巧自律,有賴父和母過去的共同努力,他們共同分擔父母角色和責任,切合女兒的成長需要。

26. 面對父母離異,女兒渴望得到更多與父親共同生活的時光,亦想維持母親對她的關愛,可見女兒非常珍惜及希望共同擁有父母的愛和關懷。如父母能釋出善意,加強雙向溝通,並在日後女兒的照料時間及居住安排上取得共識,以共同履行照顧及管束女兒責任的方式為女兒的身心健康成長提供最好的成長環境,將更能切合當時兒童的最大利益。

34.  在2021年5月20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洪社工說︰-

當事兒童對管養權及探視權的意見

27. 調查主任單獨跟女兒面談三次,她每次均清楚表達自己希望每天也可見到父親及母親。對於現時的照顧模式及探視安排,女兒在第一次面談中表示「唔係幾好,希望爸爸返嚟多啲,日日返嚟!」。她表示爸爸若晚上回來,可陪她玩,間中教授功課,亦可協助她收拾小狗的糞便。在第二次面談中,女兒表示希望爸爸及自己留在婚姻居所生活,而媽媽工作地方遠又只會乘搭巴士,故此希望媽媽可自行搬到工作附近的地方居住。對於她希望與爸爸生活的想法,女兒起初表示「就係想咁」,及後她表示「有少少想見爸爸多啲。」。她希望將來「得閒住Daddy度,得閒去媽咪度。」

28. 就現時的照顧,女兒表示媽媽較少聆聽她的意見,只著眼於她做錯的事,而且經常戴上耳機,沒有理睬她。相反,爸爸會聆聽她的意見及分析。女兒亦表示爸爸樂意帶她外出,而媽媽常有不同原因而不帶她外出。對於媽媽的照顧,她表示「有啲煩,一時叫我食飯,一時又叫我飲奶;又會迫我著我唔鍾意嘅衫。」。對於爸爸的照顧,她稱爸爸的照顧比媽媽較好,她重申「爸爸聽我講,知我講乜。」。就父親考慮請傭人照顧女兒,女兒表示不用請傭人,她會在補習社待爸爸放工後才回家。她認為就算爸爸請傭人照顧她,她亦樂於每天見到爸爸。

29. 對於探視安排,女兒表示她可就自己的時間與媽媽見面,亦可在媽媽家中留宿,她同意合理探視。

…

總結及建議

31. 綜合所得資料,父親及母親均疼愛並關心女兒,縱然大家曾經歷婚內不和諧的關係,亦因此未能建立互信和溝通,但基於大家對女兒的愛及考慮她的成長需要,雙方認同父母應盡其責,故此同意共同管養女兒是對女兒的最佳利益。

32. 在是次調查期間所見,女兒一向由母親安排日常起居飲食,其照顧安排是穩妥的。對於父親認為母親沒有用心做好照顧者角色,母親承認自己不是一位完美的媽媽,但她經常以女兒的福祉為先,並願意學習加強有關親職能力。對於女兒表示母親不願聆聽她的意見,母親承認並不斷學習及更正自己的管教模式,態度正面。至於父親,在調查期間所見,他透過定期而持續的探視接觸,維繫父女深厚的感情,讓女兒情感上有所依附,並沒有因不同住而與他產生疏離感,這充分肯定父親一直對女兒的關注。

33. 女兒希望每天能見到父親及母親,這清楚反映父母一直給予的愛及關懷對女兒成長的重要。女兒希望與父親同住,希望母親可搬到工作附近的地方,這肯定女兒既愛父親亦關心母親。對踏入青春期的女兒來說,母親的日常照顧及叮嚀難免讓她感到有點煩,但就綜合所得資料,母親對女兒照顧穩妥,亦關心她升中及交友的情況。女兒對於父親的管教比較受落,這反映父親願意聆聽女兒的心聲並肯定他對女兒的適切指導。若父母雙方能互相配搭,在照顧及管教事情上衷誠合作,甚至共同照顧及管束女兒,定必對女兒的成長有更全面和莫大的裨益。離異父母若能適切地照顧及管束兒童是兒童成長愉快的重要元素。可惜父親及母親在現階段未能建立互信及直接溝通,而母親亦對父親是否能履行共同照顧及管束的協定存疑,而雙方在尋求調解方面亦未有共識。如父母能釋出善意,加強雙向溝通,並在日後女兒的探視及照料上互相配搭,共同照顧及管束女兒,相信這才是女兒的最佳利益。

34. 父親表示現時沒有一個穩定的居所,因此探視及留宿探視安排仍需在婚姻居所內進行。他在獨力照顧及管束女兒的生活安排方面,亦未能有具體的闡述或有具體實況可供評估。考慮女兒現時已有的相對穩妥的照顧、她進入青春期的生理變化及成長變化需要,女兒繼續與母親一同居住及照顧會較為穩妥及符合女兒現階段的利益。

35. 至於探視安排方面,母親和父親均明白穩定的探視安排有助當事兒童與父母維繫親密的親子關係,現時的合理探視安排亦順利進行。誠然,界定探視能有助雙方有穩定的探視安排,但考慮到父親不定的工作安排,以及女兒升中後的作息時間,合理探視能有助順利探視。就此,雙方父母應為合理探視的安排作預先溝通,就探視開立一個WhatsApp/微信戶口,以便雙方溝通。

35.  在2022年4月11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洪社工說︰-

家庭子女對管養權及探視權的意見

29. 調查主任單獨跟女兒面談,女兒表示對於現時的照顧模式及探視安排,她表示「照顧OK,無問題,求其啦!」對於由父親或母親的照顧,女兒表示「都OK,差唔多!」。對於現時的照顧,女兒表示媽媽仍然較少聆聽她的意見,只著眼於她做錯的事,對於媽媽是否理解她的想法,女兒表示「麻麻地」,對於她是否理解媽媽的想法,女兒表示「一般」;女兒表示爸爸會聆聽她的意見及分析,對於爸爸是否理解她的想法,女兒表示「都OK」,對於她是否理解爸爸的想法,女兒表示「唔係太明白」。

30. 就媽媽於2021年11月4日晚上沒有回家一事,女兒表示當天晚上她接到一個陌生男士電話,並說出深水埗三個字,其後爸爸表示電話由深水埗警署撥出。女兒表示當時她的確有查問是掃黃或是掃毒被調查,她認為媽媽是做賣淫的工作,她表示最近半年從媽媽的WhatsApp中得知媽媽經常與不同男人同一時間聯絡,彼此稱呼對方為老公老婆,並相約見面或相約出來吃飯,故此她認為媽媽是從事賣淫工作,被問到她有沒有向媽媽求證,女兒表示沒有,她就算同媽媽傾,對方亦不會承認。媽媽曾向她表示當日警方查牌,她曾追問是查什麽牌,媽媽說是查身份證,然後便不了了之。女兒認定媽媽從事不道德的工作,她表示工作性質「唔好,唔接受,唔道德」。

31. 對於爸爸打算帶她到英國生活,女兒表示爸爸曾與她商量,並表示爸爸在倫敦可以找到司機的工作,而她到英國可以讀中二課程。就她到英國讀書的意向,女兒表示「有得去可以,無得去唔緊要」,但她坦城希望可以去英國生活及學習。女兒表示她主動向媽媽討論到英國讀書的想法,媽媽表示不放心,女兒認為媽媽不希望將她交給爸爸照顧。

32. 對於探視安排,女兒表示無論將來與誰生活,她希望探視時間維持在星期日下午這時段。

36.  就2021年11月4日事件,母親被警方在掃黃行動中扣留,父親認為這足以證明母親的品格出現問題。對於2021年11月4日之事件,母親已作出解釋(見前文第23(4)段)。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本席認為並無證明母親干犯不道德行為。從前母親須兼職工作以維持生計,這難免會減少她可用於照顧女兒的時間,但現她和女兒領取綜援,母親也可有更多時間來照顧女兒。

37.  在審訊時,父親重提了在2019年審訊時對母親的一些負面的說法,就這些說法,本席已在2019年5月10日之判決書加以討論,在此不贅。父親對母親的照顧能力有不少尖銳之批評,但曾社工在進度報告中說,在母親的適當照顧下,女兒生活井然有序,穩定地成長(見報告第24段),洪社工第一份報告說,母親對女兒的照顧安排是穩妥的(見報告第32段),在她的第二份報告洪社工複述,對於現時的照顧模式及探視安排,女兒表示「照顧都OK,無問題,求其啦」,對於由父親或母親的照顧,女兒表示「都OK,差唔多」(見報告第29段)。綜合所有資料看來,本席接受洪社工所說,母親對女兒的照顧安排是穩妥的,父親認為應由他獨自照顧女兒,又說可僱用鐘點工人幫忙照顧。女兒自出生以來,一直由母親親自照顧。女兒現己是13歲,在2021年5月20日之報告,洪社工說,考慮女兒現時已有的相對穩妥的照顧,她進入青春期的生理變化及成長變化需要,女兒繼續與母親一同居住及照顧會較為穩妥及符合女兒現階段的利益。(見報告第34段)對此,本席是同意的。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究竟法庭應頒發一個怎樣的命令?

38.  在2022年4月11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洪社工作以下建議︰

(1)  訴訟雙方獲女兒的共同管養;

(2)  訴訟雙方獲女兒的共同照顧及管束 ,父親獲得由星期日上午10時至星期三下午6時,母親獲得由星期三下午6時至星期日上午10時,或由雙方共同協定時間;

(3)  由社工監管探視,為期9個月,期滿時提交進度報告。

39.  雖然他們對對方都有不少尖銳之批評。訴訟雙方都接受共同管養,在一般情況下,父母雙方離異,一個共同管養的命令,讓父母能夠共同參與子女的管養方面的事宜,應是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本席接受一個共同管養權命令,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

40.  父親和母親均爭取女兒的照顧和管束權。在2022年4月11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洪社工有以下之總結︰-

33. 綜合所得資料,父親及母親均疼愛並關心女兒,雖然大家曾經歷婚內不和諧的關係,導致未能好好溝通,但雙方均重視及關心女兒的成長,兩人都願意在女兒的福址方面負上父母應有的責任,為女兒謀求福利,共同管養對女兒仍是最佳利益。

34. 女兒一向由母親安排日常起居飲食,其照顧安排是穩妥的。母親經常以女兒福祉為先,一方面她盡量陪伴女兒,另一方面為讓女兒能發展興趣,母親斷續地工作以賺取金錢讓女兒有所學習,其出發點是好的;至於父親,他透過定期而持續的探視接觸,維繫父女深厚的感情,讓女兒情感上有所依附,他更為女兒購買一隻貴富狗,讓女兒時刻有玩伴,這肯定父親對女兒身心發展的關注。

35. 就2021年11月4日晚上母親沒有回家一事,女兒認定母親當天被警方掃黃行動拘捕,女兒更認為沒有必要向母親澄清當天事件,因為對方一定會否認自己有作出不道德的行為。對於母親的管教,女兒清楚地表達未能全盤接受,而且亦對母親的形象出現負面評論。事件反映女兒與母親沒有健全的互信關係,雙方溝通出現問題,母女關係亦變得疏離。若雙方關係繼續維持現狀,母親往後對女兒的管教變得舉步維艱。

36. 照顧及管束權賦予父或母對其子女具有實際控制及對其子女進行及時照顧的責任而產生的一系列決定,這些決定除了影響子女的日常照顧安排外,亦會不斷累積致塑造其子女的性格。女兒在母親的安排下照顧穩妥,日常生活有規律,母親一直負責女兒的起居飲食及學校事宜,對女兒的生活習慣瞭如指掌,女兒亦同意現時照顧沒有問題,母親對她的感受上理解一般,相反對於母親的管束,她則表達不全盤接受。女兒雖然對於父親的完全照顧未有相關經驗,但她表示不論由父親或是母親照顧她亦沒有問題,基本上她生活自理能力獨立。女兒認為父親理解她的想法及願意聆聽她的意見,女兒接受父親的管教。考慮到事件影響女兒對母親的形象,母親的管教亦顯得困難重重,若繼續由母親全權照顧及管束女兒,似乎較難執行管束的角色,亦沒有聆聽女兒的心聲及考慮事件對女兒的影響;若將照顧及管束權全歸父親,雖然女兒樂於接於父親的管教,但對於父親照顧的能力需作較長時間的觀察;綜合以上情況,若父母雙方能互相配搭,在照顧及管教事情上互相合作,彌補雙方的不足,共同照顧及管束女兒,定必對女兒的成長有更全面和莫大的裨益。考慮現時的生活及居所安排以致能執行共同照顧及管權女兒,雙方均可在照顧及管束期間逗留在婚姻居所內。

37. 對於父親將於4月份離職及計劃到英國工作旨在為女兒在學習及生活上找尋多一個出路,母親認為他是避債及要求女兒將來替他還債,由於父親的移英計劃未有具體落實安排,現階段未能作詳細評估,建議雙方父母放下成見,共同了解各地方的生活文化及學制,以謀求女兒的最佳利益。

41.  雖然訴訟雙方經常發生爭執 ,但父母都十分關心女兒的利益,與女兒均有不錯之關係。誠然,經過2021年11月4日一事,女兒與母親的溝通出現問題,母女關係亦變差。本席相信,假以時日母女關係可逐步修復,但在現時來說本席認為如洪社工在上文所說,若由訴訟雙方共同照顧管束女兒,可彌補雙方不足。本案訴訟雙方關係惡劣,一般來說,一個共同照顧的安排並非首選。但經考慮到本案訴訟雙方在照顧能力方面,而各有不足之特殊情況,經一再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一個共同照顧的命令,符合女兒之最佳利益,又況且女兒清楚地表示希望能同時獲父母的照顧。但就洪社工建議訴訟雙方輪流在前婚姻居所各住幾天的做法,訴訟雙方都斷然認為這個安排並不可取。縱觀訴訟雙方過去之關係,本席認為這個做法並非務實可行。經考慮到本席就父親對女兒照顧能力之各點顧慮,又一直以來女兒由母親親自照顧,而母親的照顧也是穩妥的,在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雖然女兒曾表示希望與父親生活及母親搬離公屋單位,但本席認為應讓母親繼續在前婚姻居所與女兒居住。

42.  在探視方面,訴訟雙方都接受現行逢星期日探視安排,除此以外,母親接受父親希望增加週中日間探視的要求。

頒令

43.  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本席頒令2019年5月10日就管養、照顧和管束及探視之命令和2021年8月9日之中期探視命令更改為如下︰

(1)  女兒的共同管養、照顧及管束頒予訴訟雙方;

(2)  女兒日常與母親同住前婚姻居所公屋單位;父親可在逢星期日下午1時至晚上8時30分及任何其他訴訟雙方共同安排之時間與女兒共渡時光;

(3)  訴訟雙方開立一個WhatsApp/微信戶口,就探視作溝通;

(4)  社工跟進共同管養、照顧、管束安排,為期9個月,期滿提交進度報告。

訟費

44.  本席就本申請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2019] HKFC 153-CH-2019-06-25

梁 對 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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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15075/2017

[2019]HKFC15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15075宗

--------------------------

 梁呈請人
及
 帥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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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書面處理)

申請人(呈請人)陳述書日期: 2019年5月22日

判決書頒發日期: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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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許可申請︰管養、照顧及管束、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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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下文,本席稱呈請人為“父親”,答辯人為“母親”。涉案的家庭子女為“女兒”。

2.  經過1天審訊後,在2019年5月10日,本席就女兒的管養、照顧和管束權頒下判案書。

3.  本席頒令如下︰-

(i)   父親及母親共同享有女兒的管養權;

(ii)   將女兒的照顧和管束頒予母親;

(iii)父親可享合理探視;

(iv)   訴訟雙方開立一個WhatsApp/微信戶口,就探視作溝通;

(v)   社工監管探視,為期12個月,期滿時提交進度報告;

(vi)   訴訟雙方須出席經社工安排之親職課程。

4.  父親不滿本席的判決,在2019年5月22日父親以傳票提出申請要求許可對2019年5月 10日之判決提出上訴。

5.  父親的草擬上訴理由可見於其提交法庭的文件,本席在此不贅。扼要來說,父親不外是在重覆他在審訊中已提及的證供和論點。例如︰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內容偏頗;法庭沒有充份考慮女兒的意願;法庭沒有充份考慮父親所稱女兒在過去被母親疏忽照顧,患病時被獨留在家、母親在女兒眼前持刀、母親賭馬等事件的嚴重性,及該等事件對女兒之心理影响。本席已經考慮過相關的證供和爭論,然後作出上述判決。所以,本席不打算在此針對父親的草擬上訴理由,逐一加以討論。

6.  在考慮父親的上述許可申請時,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7.  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父親並沒有提出任何可行的上訴理由,他的上訴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本席拒絕父親的上訴許可申請。

8.  考慮到父親是因為關心女兒而爭取,本席作無訟費命令。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決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

[2019] HKFC 116-CH-2019-05-10

梁 對 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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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15075/2017

[2019]HKFC11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15075宗

——————————

 梁呈請人
 及 
 帥答辯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
審訊日期︰ 2019年4月9日
判決結案日期︰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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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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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判案書中,本席稱呈請人為“父親”、答辯人為“母親”。這是一宗有關訴訟雙方一名女兒(“女兒”)的管養、照顧和管束、探視的審訊。

背景

2.  父親在香港出生及成長,有一姊,比他年長二十年。完成中五後,父親曾任職文員及從事建築行業。自2000年開始,他任職司機。其父母已相繼離世。父親有兩段婚姻,在第一段婚姻有一名成年兒子。

3.  母親於中國內地出生,有三姊及一弟,她排行第四。其母親已於2007年離世,其父親及家人仍於內地居住。母親於內地接受教育至中二程度,曾於內地任職工人及售貨員。

4.  在2005年,訴訟雙方於內地足浴按摩店認識。在2008年4月,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在2009年1月,母親在香港誕下女兒,其後母親持雙程證留港照顧女兒,並與父親居於九龍區一公屋單位。在2012年,母親獲發單程證來港定居。來港後,母親開始於珠寶店任兼職售貨員。自母親外出工作後,訴訟雙方的關係轉差。在2015年,訴訟雙方接受婚姻調解服務。在2015年8月,訴訟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書,同意女兒的管養由父母共同擁有,照顧及管束交由母親負責,父親有合理探視。

5.  在2017年11月,父親以分居2年提交離婚呈請,要求女兒的管養、照顧和管束。在2018年8月14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由於訴訟雙方不能夠透過排解子女糾紛聆訊來解決女兒未來之安排事宜,在2018年11月2日,本席頒令︰

(1)    子女糾紛的審訊定於2019年4月9日開審。

(2)    審前覆核聆訊定於2019年3月4日進行。

(3)    訴訟各方須於2018年11月30日前存檔法庭及送達對方一份誓章各自就子女糾紛作事實的陳述。

(4)    訴訟各方須於2018年11月30日前存檔法庭及送達對方其證人之誓章(如有的話)。

(5)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訴訟各方不可再將誓章送交存檔。

(6)    除非法庭庭另有命令,否則訴訟各方已經存檔及送達之誓章/文件及/或其有關證人就事實所作的供詞將被採用為訴訟各方或有關證人的主問證據。

(7)    索取關於管養、照顧和管束和探視的更新中文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8)    社工須出席子女糾紛的審訊。

(9)    所有之中段申請必須在2018年12月14日前提出。

父親的近況

6.  父親說,他原本在公司內擔任副組長司機,經常加班工作,為了減少加班,準時在下午六時下班,以便有充裕時間照顧女兒,自2018年12月開始,他不再擔任副組長司機。父親說,現時維持在週一至週五在公司提供的休息間留宿,並在週末回家陪伴女兒,但他已預備好當獲判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時,他可以在週一至週五準時下班回家看顧女兒。父親又說,他一直負責支付租金、生活雜費、僱用外傭及補習老師的費用。

母親的近況

7.  在2012年開始,母親於珠寶店任職兼職售貨員,並在2017年轉任全職。其後為了方便照顧女兒,母親於本年5月開始轉職於百貨店任職兼職售貨員,工作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二時三十分。母親說,除了在星期六及星期日休假,母親亦會在女兒的學校假日請假以照顧女兒。母親說,除了在週一至週五照顧女兒,當父親在週末未能看管女兒時,她也會負起照顧責任,與及帶女兒到公園玩及參加各項興趣班。如父親在週末照顧女兒,她就會和朋友聚會,或到深圳遊玩。母親說,她與父親很容易為家中瑣事而爭執,為免口角,她會盡量避免與父親共處家中。

女兒的近況

8.  現女兒就讀小四,早上由母親或外傭陪同步行約10分鐘到達學校,在下午三時半由母親或外傭接放學。現時,女兒參加多項課外活動和興趣班,包括女童軍、戲劇組、芭蕾舞、鋼琴和小提琴。在考試前夕,父親安排補習老師上門替女兒温習。根據小三上下學期及小四上學期的成績報告表,女兒在三年級下學期的成績有所下降。在小三上下學期及小四上學期,女兒沒有缺席或遲到,操行皆獲評為良好,老師形容她‘和順守規,温文有禮;天資不俗,愛閱讀’。

9.  訴訟雙方和女兒現仍同住在九龍區之公屋單位。

證據

10.  訴訟雙方都提交了就子女糾紛的誓章,父親提交了家庭傭工的誓章。按法庭的命令,社工提交了日期分別為2018年6月6日和2019年3月18日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分別由楊社工和劉社工撰寫。訴訟雙方和劉社工都出庭作供,也接受了訴訟雙方的提問。父親說,因提交誓章的家庭傭工已約滿離港,所以他並沒有安排她到庭作供。

11.  雖然提交誓章的家庭傭工並沒有出席審訊,但父親要求法庭採納她的誓章的內容。

12.  《證據條例》(香港法例第8章)第44條規定︰

法庭可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階段藉命令指示,可藉誓章(不論宣誓人有否出庭接受盤問)在審訊中對任何指明事實予以證明,即使法律程序的其中一方意欲該宣誓人出庭接受盤問,而該宣誓人可為此目的而被交出亦然。

13.  家庭傭工的誓章的內容為傳聞證據。對於傳聞證據,《證據條例》第47條規定如下︰

(1)在民事法律程序中,不得以任何證據屬傳聞為理由而豁除該證據,但在以下條件均獲符合的情況下,則屬例外-

(a)  將予援引的該證據是用以針對某一方的,而該一方反對該證據獲接納;及

(b)  法庭在顧及該個案的情況下,信納該證據的豁除並不損害秉行公正的原則。

14.  根據第47條,民事法律程序中傳聞證據不應被豁除,除非能夠證明豁除並不損害秉行公正的原則。在作出評估時,法庭需要考慮的因素見第49條(2)(a)-(g)款︰

(2)  就第(1)款而言,法庭可尤其顧及以下各項-

(a)  設若要由援引有關證據的一方在援引該證據時交出作出原陳述的人為證人會否屬合理和切實可行;

(b)  原陳述是否在所述事宜發生或存在的同時作出;

(c)  該證據是否涉及多重傳聞;

(d)  所涉人士是否有任何動機將事宜隱瞞或作失實陳述;

(e)  原陳述是否經過編選,或是否聯同他人作出或是為某特別目的而作出的;

(f)  援引有關傳聞證據的情況,是否使人聯想到有人企圖妨礙該證據的分量的適當評估;

(g)  該一方援引的證據是否與其以往援引的任何證據相符。

15.  在呂尚君及CHUI KING SUM和其他人士 案(HCSA 11/2009)(判案書日期︰2009年8月6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當時官階)說︰

17.  法庭接納傳聞證供必須基於公平與公正的原則。按照這原則,接納傳聞證供時,法庭必須考慮四個因素:(一)要求接納傳聞證供的一方所提出不傳召目擊證人的原因;(二)有關傳聞證供的可信性;(三)傳聞證供所具的關鍵性與重要性;及(四)提供該傳聞證供所涉及的費用與索償額是否不相秤。

18.  一般而言,法庭需要證人出庭作供才會考慮他的證供。這要求並非出於傳統或固執,而是基於公平與公正的原則。理由是十分簡單。被受指證者應當有機會親自目睹及聆聽對他作出指控者的證供,讓他有機會透過盤問程序分析指控他的證人的可信性。法庭亦可藉此觀察該證人的舉止神態及提出問題,從而評估他的證供及證據的可信性。這是公平審訊不可缺少的程序。法庭亦不應隨便或輕率地放棄這重要的程序。所以,除非要求接納傳聞證供的一方能提供合理原因不傳召目擊證人,例如:證人已逝世、不在香港、不知所蹤等,否則法庭不應接納有關的傳聞證供。

19.  在決定是否接納傳聞證供時,法庭應考慮該證供的可信性。若然該證供不可信,法庭絶對不應接納該證供。在接納傳聞證供前,法官必須考慮涉及提供傳聞證供的總體情況,確定該證供是否可信,例如:覆述這傳聞證供的證人是否可信、目擊證人是否可信、目擊證人作出觀察時的所有情況、目擊證人是否有法定責任作出有關的觀察、調查報告或記錄等及案中有沒有其他獨立助證可以支持該傳聞證供的可信性。視乎個別案情,法庭可能需要考慮其他的因素。上述的因素亦非全部適用於本申索中。

16.  本席認為杜法官所說之法律原則也適用於一般民事法律程序。應用上述法律原則,本席有以下之看法︰

(1)    提交誓章的家庭傭工並沒有出席審訊。

(2)    父親沒有安排家庭傭工出席審訊的原因是她已約滿離開香港。

(3)    母親對家庭傭工的誓章的內容有爭議。

(4)    家庭傭工和父親有傭員、僱主之關係。因此,該家庭傭工並非獨立證人,其證供的可信性也成疑。

(5)    經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決定就該家庭傭工的誓章之內容不置任何比重。

本席的意見

17.  法庭在考慮這些申請時,所依賴的一般準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b) …… 母親所享有的權利及權能,與法律賦予父親的相同,而父親及母親雙方的權利及權能同等,並可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

18.  法庭也慣常會考慮一些因素,包括︰-

(a)    如能查明有關兒童的意見,須因應他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他的意見;

(b)    他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c)    他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d)    他的年齡、成熟程度、性別、社會和文化背景,以及其他法院認為有關的特點;

(e)    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f)    他的父親、母親和法院認為與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麼程度上滿足他的需要;

(g)    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和其他人的關係的性質;

(h)    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對該兒童和對父母身份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i)    法院可行使的權力範圍;

(j)    該兒童與父母任何一方保持聯繫的實際困難和費用,及以此等困難和費用,對兒童與父母雙方維繫個人關係和定期保持直接聯繫的權利,會否有重大影響;

(k)    法院認為有關的其他事實及情況;

(l)    涉及兒童或其他家庭的任何成員的家庭暴力。

19.  由於每件案件的事實都有所不同,因此並不是以上所有項目,都一定適用於每一件案件。所以,法庭不一定會就以上每點都作出討論,只會在相關可行的情況下,就以上清單中所列的因素來考慮涉案的事實,從而考慮何種安排,能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和其他人的關係的性質;

他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他的年齡、成熟程度、性別、社會和文化背景,以及其他法院認為有關的特點;

他的父親、母親和法院認為與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麼程度上滿足他的需要;

該兒子童與父親、母親對該兒童和對父母身份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20.  在2018年6月6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楊社工說︰

家庭子女過往的照顧安排

7.  女兒自出世與父母同住,並由母親全職負責照顧,母親負責照顧孩子日常起居生活及料理家務。直至女兒入讀幼稚園,母親開始於珠寶店任兼職售貨員,而父親亦會於假日協助照顧女兒。自父母雙方於2015年8月22日簽訂調解協議書後,父母嘗試根據調解協議書合作照顧女兒,母親於星期一至星期五負責照顧女兒,而父親則於周末協助照顧女兒,父親亦僱用補習老師上門替女兒補習,補習老師並會協助照顧女兒。直至2017年母親轉任全職售貨員,雙方因缺乏有效溝通,於合作照顧女兒事上發生爭拗,自2017年10月23日就懷疑疏忽照顧女兒向警方求助事件後,父親於2018年1月開始便聘請外傭協助照顧女兒。

…

觀察兒童與父母之互動

13.  根據觀察所得,女兒與父親相處愉快自然,而女兒與母親關係親密自然。父母會教導女兒要待人有禮,而女兒都願意跟從父母指示。總括而言,女兒與父母關係良好。

21.  在2019年3月18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劉社工說︰

親子關係的觀察

8.  是次調查共進行了兩次親子互動觀察環節。當父親與女兒到達調查社工辦公室在接待處等候時,調查社工透過閉路電視看見父親與女兒一直有對話,並一起探索接待處的盆裁、翻看不同的服務單張。調查社工及後邀請父親和女兒進入面談室,玩名為「天下太平」的遊戲,調查社工向雙方介紹遊戲的玩法。是雙方先在白紙上的田字型方格內寫上「天下太平」四字,然後雙方藉着「搓包剪揼」,勝方在紙上畫上旗幟、保護罩、炮台來保護或發炮摧毁對方的設施,目的是以摧毁對方的「天」、「下」、「太」、「平」四字為勝女兒與父親玩「天下太平」時,父女之間言談甚歡,父親以兒童的口吻逗女兒發笑。即使女兒「搓包剪揼」贏出多次,她甚少進攻父親,反而不斷畫上保護罩。女兒之後解釋說她不進攻是因為她喜歡和爸爸玩,不想遊戲那麼也結束。

9.  調查社工在十一天後進行另一次親子觀察。當母親與女到達調查社工辦公室的接待處時,調查社工透過閉路電視看見兩人分別坐在兩張梳化上,各自看服務小冊子默默等候。調查社工及後邀請母親和女兒進入面談室,玩名為「天下太平」的遊戲,女兒表示她玩過,調查社工遂向母親介紹遊戲玩法。女兒與母親玩「天下太平」時,母親之間除了「搓包剪揼」外甚少交談。女兒在是次遊戲中積極進攻,很快便勝出。女兒在單獨面談中表示甚少與媽媽一起玩,例如去到公園時媽媽只看着她玩,而爸爸會與她一起玩。然而,女兒表示晚上喜歡有媽媽陪伴,一同入睡。

22.  在2018年12月14日之誓章,針對楊社工2018年6月6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父親說︰

本人對社署於2018年6月6日撰寫之調查報告提出異議,報告內容並無對在2017年10月23日發生之疏忽照顧,導致兒童被獨留在家一事作充分事實反映,令本案件中兒童得到最佳利益及最適切照顧。

在社署調查過程,本席已坦白及真確地告知調查人員有關答辯人之各種不當行為,當中包括答辯人有賭馬習慣,被本人親眼目擊從上海街417號一間色情場所離開,多次暴力待本人,更甚至在女兒面前,從廚房取出菜刀對本人威嚇動武。於2017年12月17日晚上,答辯人以拳頭對我襲擊,令我右眼角受傷,在本人報警後,到場調查警員發現本人有明顯傷勢,並即時拘捕答辯人,及後在答辯人多番要求下,本人終放棄追究,以至其無須負上刑責,但報告中將此事件形容為「家庭瑣事爭詏」,以至淡化事件嚴重性及對兒童影響。

在社署報告內容中,亦未有反映兒童在「學校生活,校外活動」等事情上,本人所「擔當角色」。

在2018年6月6日,此報告完成後,社署已無主動聯絡本人家庭,及至本人對社署就此報告作出投訴後,社署始安排調查人員於2018年10月27日與本人會面。除社會福利處調查報告,本人反對外,就以下發生事情,本人更「強烈反對」,子女照顧及管束權由答辯人負責。

事件於2018年10月26日發生晚上九時半左右,當時家中袛有本人女兒及外傭,本人接到女兒電話,表示有人在住所門外,「急促按動門鐘,不停大力拍打鐵閘」,時間超過五分鐘,在此情況下,外傭及女兒非常驚慌及不敢開門,本人立刻致電外傭,並叫她拿著電話開門。此舉本人可在電話中,了解門外來者意欲,及在有需要時作出適當對應,確保屋內女兒及外傭人身安全。

在外傭開門後,本人從電話中,聽到一名男子以極不友善語氣,多次問及答辯人是否在上述單位居位,是否不在家,更取出手機,展示一張答辯人相片問上述居所是否有此人,此男子多次查問後離開,及後答辯人回到住所,以「質問語氣」對外傭及女兒表示,「為何要電話通知本人」。

當晚,本人知悉事件後,約於十時左右回到家人並報警,警員到場了解後,已紀錄在案及如有上述事情再發生,必須馬上以999求助。

據本人事後了解,當晚門外有此情況時,女兒曾經電話聯絡答辯人7至8次,但對方並無接聽,故致電給我,此事發生時,女兒「極度恐慌以至哭泣」,外傭亦「不知所措」。更嚴重者,原來該「身份不明男子」早已多次在住所樓下及在住所樓層出現,疑似尋找答辯人。

鑒於本人以上之事物陳述,答辯人實不適合獲得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

23.  在其爭論點陳述書,父親說︰

呈請人並不同意答辯人所講,對女兒照顧所謂盡力及無微不至,從以下幾點足可以反映答辯人所言並非事實。

首先,從女兒升讀小學三年級起,答辯人以全職工作為理由,再不會接女兒下課,當時女兒年齡只有八歲,在本人反對下答辯人依然一意孤行,當時就連女兒班主任也表示擔心此安排,故本人只好想盡辦法(包括要女兒在放學後,留在學校等待補習老師到學校接其回家)以免女兒在家中獨留及可能在回家路上發生意外。

其次,答辯人曾在夜間獨留女兒在家、對本人有暴力行為以及曾有身份不明男子上門滋擾。(此等行為已在事實陳述書中註明,向法庭披露)

此外,答辯人從未就女兒的學習管理(包括校內校外的活動參與)、學習安排(包括補習及興趣班等)作任何時間及金錢上的付出,只強調其有「足夠存款」可供女兒「作進一步大學教育」。其實並不清楚兒童在成長過程中的實際需要。對於一個小學課程還未完成的兒童,作為家長應用心培育子女,教育其在學習上、品格行為上認識正確方向,以耐心及關懷,幫助兒童成長。而不是祗將對兒童應盡的責任寫在紙上,掛在口邊,更不切實際地「標榜」如何能對一名正就讀四年級的女兒提供大學教育的安排,而實際行為上並未有竭盡所能去擔當家長的角色。

故本人反對答辯人可獲子女的養及管束權。

24.  在2018年11月28日的誓章,母親說︰

本人希望獲取女兒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因為這是對一位9歲女孩往後健康成長的最好的安排,女兒自出娘胎便由本人負責照顧起居飲食,學習及玩樂等日常生活,對孩子性格,興趣喜好,較為熟悉,本人從來都用心盡力照顧,雖然本人學歷一般,但對女兒成長可謂無微不至為照顧女兒,本人更不辭勞苦選擇兼職以便能陪伴和接送女兒上學,温習和游玩,本人雖只能賺取微薄的薪資,仍能辛苦慳儉儲備有超過六位數字的存款讓女兒將進一步大學教育,相反呈請人雖有較高和穩定收入,卻至今只有照顧女兒教學和租金等基本開支,陪伴女兒時間甚少,一星期只有星期六,日或甚至乎一星期只有一天陪伴,對女兒了解,及溝通方面較弱,而呈請人情緒控制方面也很弱,每當回家陪伴女兒日子都在女兒面前大聲用粗語呼喝本人,完全不顧及女兒感受,所以本人非常擔心呈請人情緒影響女兒成長,及年紀,體力未必可維持此工作及收入直至女兒長大至獨立成人,加上女兒快進入青春期對照顧了解方面本人比較清楚合適,本人絕不同意呈請人以單一事件懷疑疏忽照顧女兒誇大事實和將責任推向本人,而事件社工及警方介入調查後亦確認事件屬不恰當照顧安排,建議父母在安排照顧女兒事上加強溝通和合作,本人亦明白女兒成長需要父母愛護和關心,基於上述因素本人同意社工報告女兒由呈請人和本人共同管養,本人可獲女兒照顧及管束權,願意遵守法庭的命令安排探視,不會阻止呈請人探視女兒,本人亦願意嘗試改善與呈請人的溝通,希望雙方能於照顧女兒事上互相合作,互相經過協調而制定出照顧女兒的安排,本人同無論那一方獲得女兒的照顧權,另一方均可享合理探親權。

25.  在2019年3月4日的爭論點陳述書,母親說︰

1.  本人不同意呈請人於2017年10月23日報警指本人疏忽照顧,此事件經由社工/警方跟進調查後強調是雙方欠溝通導致照顧上發生爭拗,無需要處理,事實上女兒由出生到現在都是本人全職負責照顧日常起居生活及料理家務,直至讀幼稚園,才開始在珠寶店任兼職售貨員,呈請人假日協助照顧,就以上疏忽照顧個案從未發生過,而呈請人就以單一事件無限放大來指責本人。

2.  本人非常了解女兒學校學習操行(根據女兒由2017年至2018年度學校成績表現良好,操行為B+平均分86,全級104人排行第19名,另外參加課外活動及興趣班/合唱團/女童軍/風紀/小提琴等),而呈請人對以上不太清楚,難以了解女兒在學習方面需要。

3.  呈請人於2015年8月22日簽訂調解離婚協議書未履行,本人要求離婚的贍養費及女兒生活費。

26.  父親說,從他在以上所說之事例,可見母親品行惡劣和不適合獲得女兒之照顧及管束。就父親的說法,本席有以下的討論。

賭馬

27.  對於父親所說她有賭馬的習慣,母親並無否認。但父親也不爭議,雖然母親收入不多,但她仍有超過六位數字之積蓄。本席認為,由此可見畢竟母親是理財有道,目前也無任何證據顯示父親所說母親的賭馬習慣會就她對女兒的照顧和管束做成妨礙。

母親從色情場所離開?

28.  盤問母親時,父親說,在2013年或2014年夏天某天下午約3時,見母親從位於上海街一間按摩中心之樓梯走下來。又說他曾找到一張咭片,上面有一間按摩中心的名字和母親的名字,但他並沒有將咭片收起。母親否認其事。母親說,確有一次她路經上海街時,父親在街上大聲向她呼叫,因事出突然所以她急步走開。在2012年,母親持單程證來港後便開始在珠寶店任職兼職售貨員,同時照顧女兒。在這樣的安排下,本席認為母親不大可能仍有時間到按摩店工作。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不接受父親在這一方面的說法,而接受母親的說法。又無論如何,現並無證據顯示父親所說的按摩店是他所謂色情場所。

獨留女兒在家

29.  在2017年10月23日,父親報警指責母親疏忽照顧,在零晨時將女兒獨留在家。經調查後,警方並沒有採取跟進行動。在2015年8月,雙方接受婚姻輔導後達成的調解協議。按協議,由星期一至星期五由母親照顧女兒,父親則在週末負責照顧。2017年10月23日為星期六,由父親負責照顧女兒。在當天晚上,母親從外回家,見女兒和補習姐姐兩人在家,補習姐姐見母親回來後離開。母親說,當時她想父親會回來照顧女兒,她也有事,所以便離開,剩下女兒一人在家。事後,母親接受,她不應該將女兒獨留在家,也沒有再將女兒獨留在家。本席認為,當時母親應先聯絡父親,然後才決定是否離家,以免將女兒獨留在家,事情發生的原因為父母雙方在女兒照顧上溝通不足,在當時母親也欠缺應有之警覺性。但本席接受,現母親已明白到不應將女兒獨留在家,所以會重犯的機會並不大。

30.  在作供時,父親補充,後來女兒又向他說,在女兒小一,約6歲時,有一天告病假沒有上學在家中睡覺,睡醒時卻不見母親。父親說,由此可見在過去母親也曾將女兒獨留在家。對於這件父親所說在多年前發生之事,母親並無印象,也否認從前曾將女兒獨留在家。本席認為,事隔多年,現時是難以追究。但無論如何,本席維持在前的看法,即母親重犯將女兒獨留在家的機會並不大。

母親襲擊父親令他受傷

31.  按警方提供的資料,在2017年12月17日晚上約9時54分,警方接報到訴訟雙方居住之公屋單位調查。經調查後,警方得知訴訟雙方於女兒房間中因管教子女問題發生糾紛,期間母親思疑父親用手提電話將他們二人對話錄音,故此母親制止父親,期間母親手肘意外撞到父親右眼,引致其右眼紅腫。當時訴訟雙方均表示已經有社工跟進他們個案,同時亦無需要送院就醫及願意和解,案件最後列作糾紛及終止調查。警方並無提及有發生母親持刀之行為。警方為獨立第三方,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警方所提供的資料作為事發經過之事實,所以也不接受父親所說母親持刀的說法。自2012年母親出外工作後訴訟雙方關係轉差,也經常發生糾紛。雖然父親有不同的見解,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楊社工在社福利調查報告所說,事件屬訴訟雙方為家庭瑣事發生爭拗而報警求助。父母發生爭拗,當然會影響女兒的情緒,訴訟雙方應儘量避免。

身份不明男子上門滋擾

32.  按警方提供的資料,在2018年10月26日晚上約10時38分,警方接報到訴訟雙方居住之公屋單位調查。經調查後,警方得知事發時只有女兒與家庭傭工在家中,而訴訟雙方均外出,期間,一名陌男子按動上址住所門鐘及大力拍門。其後父親返回上址並從家庭傭工口中得知事件,父親感到擔憂,最後報警求助。母親隨後返回上址及表示該名陌生男子為朋友,並到上址探訪母親,警方最後於上址一帶巡查,並無發現該名陌生男子的踪影,而訴訟雙方均表示不需要警方協助。案件最後列作‘投訴滋擾’及終止調查。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也接受警方所提供的資料為事情之事實。母親說,事發之男子為母親並沒有接受的追求者,她也已告誡他不要騷擾母親及其家人。事後,也並沒有再發生這類滋擾事件。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母親的說法,也認為這事為單一事件。本席相信,這樣的事情,除非有例外的情況出現,否則不會一再發生。

母親不接女兒放學?

33.  在2017年,母親轉任全職售貨員,工作時間由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週末會加班工作,訴訟雙方須調整女兒放學後的安排,所以女兒在放學後會留在學校等待補習姐姐到學校接女兒回家。本席同意,這並不是一個理想的安排。但由2018年5月開始,為了照顧女兒,母親轉到百貨店任兼職售貨員,以上問題也得以解決。

女兒校內校外課活的參予

34.  對於父親所說,母親從未就女兒校內校外活動作出任何時間及金錢上的付出,母親否認。作供時,父親接受由女兒幼兒至小二,所有校內家長活動都是由母親代表出席,近年來的確父親多了參與女兒校內的家長活動。母親說,她覺得父親的參與是好事,所以也樂見其成,讓父親代表出席這些活動。但若有需要,母親可參與全部女兒校內的家長活動。母親又說,她非常了解女兒學校成績、操行、各種校外活動。母親也否認父親所說她在女兒身上一毛不拔的說法。母親說,她有付日常生活上女兒各種使費。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母親以上的說法。

35.  在收到劉社工2019年3月18日之調查報告後,父親認為該報告出現嚴重歪曲事實及虛假陳述。在2019年3月27日,父親帶同女兒上訪劉社工和他的上司。在當天,在劉社工及他的上司和父親在場的情況下,女兒向劉社工和他的上司表達了女兒並不同意劉社工之調查報之多點內容。在2019年3月28日,在未得法庭許可的情況下,父親提交了補充誓章說︰

‘現就社會福利署於2019年3月18日向法庭提挍之福利報告,出現嚴重歪曲事實,調查人員在報告內容中,以該兒童表示其意願為標題上作虛假誤導陳述,向法官閣下提出報告。

本人在2019年3月23日收到法庭給予之報告副本,在本人詳細審閱下,與在及後從本人女兒口中得悉,該報告內容中第9段(親子關係的觀察)及第15段(當時兒童對管養權及探視權的意見)的內容上,出現以下之嚴重失實及虛假情況。

由於本人與女兒相處關係融洽,父女之間可謂無所不談,女兒亦曾對本人表示,清楚了解父母正在離婚程序中,更明白為何要到社會福利署與社工會面,亦表示能清楚表達她自己的想法,所以本人在獲悉報告所作的建議後,主動告知女兒,她將會主要和母親生活,好讓其有時間作出心理準備去適應,以減輕對女兒的壓力。

但女兒獲知後,表示極度詫異,更多番向本人追問原因,在女兒鍥而不捨地追問下,本人只好對其透露,他在與社工單獨會面過程中,曾表示「晚上喜歡有媽媽陪伴,一同入睡」;在報告內容中,也提及到,她表示「不論跟從父親或母親生活都可以」。

女兒得悉後,以極強硬態度和口吻,對本人表示她與社工單獨談時,從未有作出以上表示,更多次要求本人將報告給予她查閱。

本人察覺到,女兒在獲告知消息後,反應極之異常,她此反應亦令本人開始懷疑,報告中所言的是否女兒的真實意願,故本人在多番審慎考慮後,亦認為女兒有足夠中文閱讀及理解能力的情況下,為確保女兒在日後得到適當照顧,故決定將報告給予女兒查閱。

本人女兒在5分鐘左右已將報告看完,並即時清楚表達對內容有不同意的地方,她對本人透露,報告內容中,兩次提及「女兒表示」分別在第9段及第15段中,根本絕無此事,經本人與女兒詳細了解後得悉,當日,本人、女兒及社工,在社處進行「親子關係觀察」後,本人離開房間,女兒與社工單獨面談,女兒清楚記得談話中,社工曾問她︰「晚上同誰睡覺?」而她只簡單答覆︰「同媽咪」,並未表示過什麼喜歡與媽咪一同陪伴入睡,她也清楚記得,與母親前往會面時也沒有表示過。

女兒清楚告知本人,在報告中第15段「當時兒童對管養權及探視權意見」中的內容︰「女兒表示不論跟父親或母親生活都可以」,女兒表示從未說過以上說話,她更清楚記得,與社工單獨面談時,對方曾問她「鍾意同爸爸定媽媽相處多啲?」她的答覆是「爸爸」。

本人在與女兒詳細了解中,女兒告知與社工單獨面談時,對方只問了她幾個問題,所以她有清楚記憶,明確地表達與社工談話時從未有以上回答,女兒更以對方「講大話」來形容報告中以其名表示之陳述。

本人女兒,現年10歲,就讀四年級,從小一到現在,不論在學業成績、操行表現上,都可以用「品學兼優」來形容,當任班長、現為風紀,更積極參與校內校外的比賽及表演,其上學期考試成績優異,當中,中文科考獲90分以上,故本人相信,她有充份能力理解及明白報告內容中,所指的「女兒表示」並非她本人曾經作出之意願及表達。

本人作為父親,以「兒童福利為首及最佳利益為前提」的情況下,發現報告中,有如此歪曲事實及無中生有的虛假內容,本人真誠確信,有主動及早告知法庭的責任。

本人認為,一份要提交予法庭、有關兒童福利之調查報告,應披露真實的內容,及以持平公正的態度作出建議,報告內容如涉及「歪曲事實,無中生有」,更以「當時兒童」表示而作出之虛假陳述,不但欠缺公正,更對涉事兒童作出「極為嚴重傷害」。

故本人現特此致函法官閣下,並在此特殊情況下,再向法庭存檔文件而致歉。’

36.  按2019年3月28日的誓章,父親對劉社工的調查報告的質疑包括︰

(1)  在報告中第9段,劉社工說︰女兒表示晚上喜歡有媽媽陪伴,一同入睡。但父親說︰女兒清楚記得談話中,社工曾問她︰「晚上同誰睡覺?」而她只簡單答覆︰「同媽咪」。並未表示過什麼喜歡與媽咪一同陪伴入睡,她也清楚記得,與母親前往會面社工時,也沒有這樣表示過。

(2)  在報告第15段,劉社工說女兒表示不論跟父親或母親生活都可以。但父親說︰女兒表示從未說過以上說話,她更清楚記得,與社工單獨面談時,對方曾問她‘鍾意同爸爸定媽媽相處多啲?’她的答覆是‘爸爸’。

37.  就父親將社工調查報告交給女兒閱讀又與女兒一起仔細地檢查其內容,甚至帶同女兒向調查社工和他的上司作出投訴之行為,本席有以下的看法。離異家庭在生活適應上往往遇到很大的挑戰,父母在親職協調上,常會出現或大或小的問題,甚至互想指責、控訴和怨懟,對親職關係造成張力,子女亦容易被捲進父母衝突的夾縫之中,承受不必要的情緒壓力和傷害。有見及此,父母應避免子女牽涉入訴訟裡面。在本案父親上述行為,無疑是直接地把女兒捲進父母衝突的夾縫之中,令女兒承受不必要的情緒壓力和傷害,所以本席認為父親以上的做法是錯誤的行為。誠然,若有關的兒童有主見能力,便應有權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但搜集這方面的證據是調查社工的責任,也應按社工的安排去進行。又按劉社工作供,在2019年3月27日,劉社工和他的上司建議他們先和父親會談,但父親堅持女兒也在場的安排。本席認為父親應遵從劉社工和他的上司的建議,先單獨向劉社工和他的上司作出他的投訴,留待劉社工和他的上司就他的投訴再作跟進。

38.  在審訊時,就父親針對他的報告第15段的質疑,劉社工說,在與女兒會面時,女兒說到父母離婚,她會感到不開心,但若須分開生活,如她與父親生活,可與母親以電話保持聯繫,如她與母親生活,則可與父親以電話保持聯繫。所以,在2019年3月18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劉社工說︰

當事兒童對管養權及探視權的意見

15.   女兒表示雖然她目睹父母爭執多年,但她仍不想父母離婚,因為父母倆人皆疼愛她,她希望可以繼續與父母同住,每天和爸爸媽媽到公園遊玩,盡量維持現時的生活狀況。對於父母離婚後的生活安排,女兒表示不論跟從父親或母親生活都可以,她希望與非同住的一方維持緊密聯繫。

39.  劉社工不同意父親所說,他曾問女兒‘鐘意同爸爸定媽媽相處多啲?’和女兒的答覆是‘爸爸’。

40.  又就父親針對他的報告第9段之質疑,劉社工說,在會面時,女兒談到,夜晚會和母親一起睡,於是劉社工問女兒,‘咁同母親睡覺得點’,女兒說她‘也喜歡有人陪’。於是,在2019年3月18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之第9段,劉社工說,女兒表示晚上喜歡有媽媽陪伴,一同入睡。

41.  劉社工認為,女兒與社工獨處時所表達的意見較為可信。對此,本席同意。

42.  從兩位社工的調查報告,本席認為,可見女兒與訴訟雙方都有良好的關係,女兒對他們都依附,而訴訟雙方都願意負責任照顧女兒,也有不錯的照顧能力。但如兩位調查社工所指出,母親一直是女兒的主要照顧者,也為了照顧女兒,母親願意兼職工作,父親則因為全職工作關係,在日常照顧女兒方面,須依賴母親和家傭,又考慮到女兒現年10歲,年紀尚幼,需要母親的關懷,所以本席同意社工所說,由母親繼續照顧女兒,是一個比較適合的安排。

如能查明有關兒童的意見,須因應他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他的意見

43.  在2018年6月6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楊社工說︰

家庭子女對管養權及探視權的意見

18.   女兒表示希望可以繼續與父母同住,她認為父母皆疼愛她,而她亦喜歡與他們一起,她渴望與父母可以繼續同住,並維持良好關係。她不希望父母離婚,她希望維持現時的生活狀況,並不希望作出重大改變。她感到最快樂的時光是與父母去旅行及與母親去公園遊玩。對於父母離婚後只可與父或母生活,感到無奈及傷感。

44.  在2019年3月28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劉社工說女兒表示不論跟父親或母親生活都可以。

45.  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對於未來的照顧和管束之安排,女兒並沒有表示一個有傾向性的意見。

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46.  在前文,本席已就父親所謂之母親將女兒獨留在家、襲擊父親和身份不明男子上門滋擾等事件作出討論,不再在此重複。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不論將來女兒由父親或母親日常照顧和管束,均並無明顯地女兒會遭受傷害的機會。

他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47.  女兒現仍與訴訟雙方同住,所以所謂環境改變並非一個重要之考慮因素。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48.  在2018年6月6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楊社工的結論及建議為︰

分析及建議

19.   根據調查所得,訴訟雙方均疼愛女兒,與女兒的關係亦良好。由於女兒自小便由母親照顧,母親一直以來與女兒相處的時間較多,故她較為了解女兒的性格及成長需要,母親表示有信心能為女兒繼續提供適當的照顧。而父親亦是一名盡責的父親,於照顧女兒事上付出努力,並聘請外傭協助照顧女兒,他希望可以繼續照顧女兒,而他有信心在外傭的協助下可以為女兒提供適當的照顧。

20.   女兒與父母關係均良好,鑑於母親一直是女兒的主要照顧者,對女兒的脾性及需要亦較為熟識,亦考慮女兒年紀尚幼需要母親的關顧及她對母親的依附,故認為母親是較為合適繼續照顧女兒。有關探視安排,雙方均同意無論哪一方獲得女兒的照顧權,另一方均可享合理探視權。為了女兒的成長需要,希望父母雙方能夠放下成見,改善彼此的溝通,重建合作關係,於照顧女兒事上能夠互補雙方不足之處,讓女兒可以繼續健康快樂地成長。

21.   基於上述因素,本調查員建議法庭頒令︰

(一)  女兒由訴訟雙方共同管養,母親可獲女兒的照顧及管束;

(二)  父親可獲合理探視權。

49.  在2019年3月18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劉社工的結論及建議為︰

結論及建議

16.   在過去九個月,訴訟雙方的家庭狀況沒多大的改變,母親在週一至週五照顧女兒,父親則主要在週末陪伴女兒。從調查所見。訴訟雙方均疼愛女兒,女兒喜歡與爸爸遊玩,亦喜歡由媽媽陪伴在旁。雖然訴訟雙方未能和洽相處,但兩人都盡力照顧女兒。在兩人的努力下,女兒亦獲得適當的照顧,依時上學和參加各項興趣班。

17.   女兒與父母關係良好,鑑於母親一直是女兒的主要照顧者,亦考慮到女兒年紀尚小,需要母親的關顧及她對母親的依附,而母親亦盡力保護女兒讓她健康成長,有見及此,本人認為女兒由母親照顧實有所裨益,女兒既可得到持續的關顧,也能透過探視與父親維持緊密的聯繫。至於管養權方面,雙方均同意獲得共同管養權。

18.   考慮以上因素,調查主任現建議法庭考慮頒令︰

i) 訴訟雙方獲頒共同管養權;

ii)   母親獲頒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及

iii)  父親獲頒合理探視權。

50.  父親認為涉案兩位社工,都偏袒母親。父親又認為負責調查的楊社工和劉社工在調查告中,並沒有充份考慮父親的意見。所以父親不接受調查社工的建議,也其後就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向社會福利署高層作出投訴。就父親的種種不滿,本席在前文也已顧及。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後,本席認為,從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可見,兩位調查社工是都認為,父母都疼愛女兒,和女兒都有良好關係,都有能力照顧女,也願意承擔照顧的責任,只是在考慮到在兩者相比較的情況下,鑑於母親一直是女兒的主要照顧者,與女兒相處的時間較多,故她較為了解女兒的性格及成長需要,亦考慮到女兒年紀尚小,需要母親的關顧及她對母親的依附,所以建議女兒繼續由母親照顧。經小心閱讀他們的調查報告後,本席認為,兩位調查社工的調查報告,內容完整,其建議是經過小心考慮然後作出的,也合乎情理,所以法庭應給予適當的比重,而本席也並不接受父親所說兩位調查社工有偏袒母親的情況。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法庭應作出一個怎樣的安排

共同管養或單獨管養

51.  訴訟雙方都接受共同管養,在一般情況下,父母雙方離異,一個共同管養的命令,讓父母能夠共同參與子女的管養方面的事宜,應是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PDv KWW(Child: Joint)[2010] 4 HKLRD 191,本席認為一個共同管養權命令,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

照顧和管束權

52.  父親和母親均爭取女兒的照顧和管束權。雖然訴訟雙方經常發生爭執,但父母都十分關心女兒的利益,與女兒均有不錯之關係,本席相信,兩人都願意在女兒的福利事宜方面負上父母應有的責任。一般來說,如果所有其他的因素均是相等情況下,年幼的兒童應該是跟著母親︰H v H [1969] 1 All ER 262,per Salmond LJ。因為女兒尚幼,又將快踏入青春發育期,母親主張媽媽應比父親更適合負責照顧女兒的日常生活及起居。女性因為母性天性使然,一般都比男性更適合和懂得照顧幼年的兒童,但針對這一個因素,在不同的案件裡,法庭會有不同的考慮,法庭須要優先考慮的是什麼安排子女的最佳利益︰Brixey v Lynns [1996] 2 FLR 499 (HL) (Scotland), per Lord Jauncey at 505 B-D。在裁決有關子女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和探視權的爭議時,首要的考慮是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在本案來說,一直以來母親是女兒之主要照顧者,她又願意兼職工作親自繼續照顧女兒,這些都是法庭在決定女兒照顧和管束權時,對母親來說比較有利的關鍵性考慮。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兩位調查社工的建議,即若將女兒的照顧和管束頒予母親,這是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的安排。

探視

53.  訴訟雙方都同意若他們獲頒予女兒的照顧和管束權,對方應有合理探視權,令對方和女兒保持有緊密之關係,這也是女兒的意願。目前訴訟雙方與女兒同住,無須法庭作出任何具體之探視安排。本席打算頒令社工監管探視,和就此提交進度報告。

54.  本席又認為若訴訟雙方能出席親職課程,以學習如何保持平和理性之溝通,共享親職合作教養女兒,讓女兒能與父母雙方保持穩定的聯繫,繼續享有父母的愛是符合女兒最佳利益之安排。

頒令

55.  本席作以下命令︰

(i)  父親及母親共同享有女兒的管養權;

(ii)  將女兒的照顧和管束頒予母親;

(iii)  父親可享合理探視;

(iv)  訴訟雙方開立一個 Whatsapp/ 微信戶口,就探視作溝通;

(v)  社工監管探視,為期12個月,期滿時提交進度報告;

(vi)  訴訟雙方須出席經社工安排之親職課程。

訟費

56.  考慮到訴訟雙方都是因為關心女兒而爭取,本席認為應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