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明 對 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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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51/2017
[2018] HKCFI 3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17年第51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6年第483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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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 | ||
| 申請人 (申索人) | 梁明 | |
| 及 | ||
| 答辯人 (被告人) | 律政司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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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8年1月3日
判決日期: 2018年1月3日
判決書
1. 申請人梁先生的姊姊梁女士生前是接受綜援的,梁先生曾經在梁女士離世前,代梁女士購買尿片,共計港幣3,290元。梁先生向社會福利署追討他為姊姊代支付的尿片費,在提出申請後的第5天,梁女士在2016年9月20日逝世。社署沒有如梁先生的申請批准尿片費,除非梁先生能夠提供遺產承辦的證明書。梁先生於是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本申請。
2. 審訊後,暫委審裁官裁定:
(1) 由於梁先生沒有獲得遺產承辦處所發出的遺產承辦書,因此他沒有法律地位提出本申索;
(2) 梁先生的案情沒有顯示他與被告人有任何合約、準合約的關係或者侵權行為,而是挑戰社署根據內部指引行事的合法性,這是關於公權或行政法,而小額錢債審裁處並無司法管轄權,因此暫委審裁官撤銷梁先生的申索。
3. 梁先生現在向本庭提出上訴許可。要成功得到許可,梁先生需要指出暫委審裁官的判決在法律觀點上出現錯誤,或超越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4. 本席考慮了暫委審裁官的判決書,及梁先生今天在法庭所作的陳詞。梁先生所提出的基礎事實其實沒有爭議,亦沒有人質疑他是一個誠實的人士。不過,梁先生在法律上是他姊姊的債權人,要索回他代支的尿片費是應該向他姊姊的遺產作出申索。因此,社署要求梁先生先出示遺產承辦書是正確的做法。暫委審裁官的判決書詳細考慮了事實的背景,及在法律方面的要求,該判決正確無誤,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在法律上出現謬誤的地方。
5. 因此,就梁先生的申請,本席不給予上訴許可。
| (歐陽桂如)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申請人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