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CourtDB
HomeDirectoryMCP
Hong Kong CourtDB
Back to directory
Matrimonial Causes2018

勞 對 許

Related cases with same parties

  • CAMP31/2017黃 對 勞
  • FCMC12323/2018勞 對 劉
  • FCMC12744/2018黃 對 許
  • FCMC14679/2002李 訴 許
  • FCMC1824/2010梅 對 許
  • FCMC283/2011黃 對 勞
  • FCMC6626/2015YNNA v. HCKW
  • FCMC6714/2004許 訴 吳
  • FCMC6915/2011袁 對 許
  • FCMC9290/2010詹 訴 許
  • FCMP57/2019施 對 許

Files (2)

[2020] HKFC 23-CH-2020-01-15

勞 對 許

HTML content

FCMC 13778 / 2018

[2020] HKFC 2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年第 13778宗

————————————————

 勞 呈請人

及

 許答辯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聆訊模式 : 基於書面陳詞
判決日期 : 2020年 1 月 15日

-----------------------

判 案 書
(上訴許可)

-----------------------

1.  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答辯人 (以下稱「丈夫」) 就附屬濟助命令的上訴許可申請。

2.  呈請人 (以下稱 「妻子」) 反對這申請。

背景

3.  本席於2019年11月7日就妻子的附屬濟助申請進行審訊,並於同日頒下以下的命令:

(1)  丈夫須支付女兒(現年5歲)的每月贍養費2,000元;及

(2)  丈夫須支付訟費1,000元。

4.  丈夫於2019年12月2日發出傳票,提出上訴。

5.  在丈夫於同日存檔的上訴理由擬本中,丈夫列出4點上訴 「理由」:

(1)  要求妻子呈交出糧銀行簿,以證明妻子的收入為每月¥2,300元人民幣;

(2)  本席判丈夫支付訟費不合理,丈夫要求妻子負擔訟費的一半;

(3)  本席要求丈夫只供養父母費用(共3,000元)的一半,並不合理;及

(4)  希望本席重新考慮妻子的種種不是,並要求頒令他和妻子各付一半的DNA檢驗費用,以證明女兒的 「屬性」。

有關上訴許可的法律

6.  本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的規定。本席現將該條例節錄如下 : -

「63A. 上訴許可

......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 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7.  基於以上條文,本席須信納丈夫在有關的上訴中是有一個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秉行公正的理由,才可批准上訴許可。

討論

要求妻子的入息證明

8.  丈夫的第一個上訴 「理由」是要求妻子提供入息證明。

9.  本席認為丈夫現時的要求是太遲。如丈夫真的認為妻子的收入是案件的重點,他應在案件審訊前提出有關的爭議,並要求妻子提供有關的文件證據,而不是在法庭信納了妻子收入的證供及作出最後判令後才提出。再者,從本案的事實可見,無論妻子和丈夫都明顯不是一些高學歷或高入息人士,他們各自的家庭在內地應是從事農務工作,妻子現在又要照顧年幼的女兒,她未能找到一份比較高收入的工作亦是合理的。

10.  本席認為丈夫在這點沒有一個合理的上訴成功機會。

訟費

11.  丈夫要求妻子分擔訟費的一半。

12.  法庭是在判令丈夫支付女兒贍養費後行使酌情權,命令丈夫支付妻子的訟費,並將之評定為1,000元。訟費根據訴訟結果而定,本席亦看不到本案有什麼特別的情況,足以令本席偏離這原則。

13.  本席認為丈夫在這點沒有一個合理的上訴成功機會。

丈夫供養父母的費用

14.  丈夫說本席不應要求他只支付父母支出的一半。

15.  本席在判案書中的第15段曾指出:

「15....但本席留意到丈夫現時每月是有支付3,000元(港幣)的父母生活費,雖然供養父母亦可算是身為子女的責任,但這並不是一個法律上的責任。因此,本席認為丈夫只顧供養父母,但拒絕供養女兒,這並不是一個合理的做法。本席認為丈夫應如將現時供養父母金額的一半,即1,500元(港幣),再加上他每月盈餘600元(港幣),即共2,100元,這便可足以彌補妻子現時每月的赤字。因此,本席認為丈夫應支付女兒的每月贍養費2,000元(港幣)。」

16.  本席認為丈夫在這點沒有一個合理的上訴成功機會。

丈夫指控妻子的不是和女兒的DNA測試

17.  妻子的行為,就算真的如丈夫所說(但需強調這不是本席的裁決),亦與丈夫供養他女兒的責任無關。

18.  如真的有爭議,有關女兒的DNA測試,理應審訊前提出,而不是在判決後提出。再者,丈夫並沒有提出他未曾視女兒為 「家庭子女」,因此,女兒與他的血緣關係並不是本案的重點。

19.  本席認為丈夫在這點沒有一個合理的上訴成功機會。

總結和命令

20.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認為丈夫沒有合理的上訴成功機會,亦沒有其他秉行公正的理由,因此,本席拒絕他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撤銷他的傳票。

訟費

21.  由於丈夫的申請失敗,理應支付妻子的訟費,本席將有關的金額評定為200元,即時支付。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2019] HKFC 286-CH-2019-11-07

勞 對 許

HTML content

FCMC 13778/2018

[2019] HKFC 2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年第 13778宗

————————————————

 勞 呈請人

及

 許答辯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19年 11 月 7日
判決日期 :2019年 11 月 7日

-----------------------

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

1.  這是一宗有關呈請人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

2.  在判案書中,本席將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

背景

3.  妻子現年35歲;丈夫則為43歲。

4.  訴訟雙方於2013年結婚。

5.  雙方婚後育有一名女兒,現年5歲,現與妻子及她的家人於廣東省開平市同住。法庭於2019年5月16日已頒令將女兒的管養權交給妻子;丈夫則有合理的探視權。

6.  就妻子的附屬濟助申請方面,法庭曾進行排解財務糾紛的首次約見,妻子表示她不會要求丈夫支付她個人的贍養費,只要求他支付每月3,000元港幣的女兒贍養費。由於丈夫明確表示他不會支付,本席認為就算進行排解財務糾紛聆訊作用亦不大,因此,本席決定免除排解財務糾紛聆訊的程序,直接將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妻子的證供及現時的經濟狀況

7.  妻子現年35歲,她現與女兒居於開平市。妻子現時受聘為一名工廠工人,由於仍在試用期間,每月收入為約2,000元人民幣,但三個月的試用期過後,她的每月工資將為2,300元人民幣。在妻子工作時,她的母親會協助她照顧女兒。

8.  妻子說她並沒有擁有特別的資產。

9.  據妻子所說,她現時與女兒的經濟需要包括:

項目金額
 
一般開支
食物200元(人民幣)         230元(港幣)
 
個人開支
外出膳食150元(人民幣)
交通費100元(人民幣)
服裝/鞋費50元(人民幣)
娛樂/禮物50元(人民幣)
供養父母200元(人民幣)         800元(港幣)
 
女兒開支
學費2,000元(人民幣)
服裝/鞋費700元(人民幣)
午餐及零用錢220元(人民幣)         3,500元(港幣)
                   共:          4,530元(港幣)

10.  從以上數字可見,由於妻子每月收入約2,500元港幣(即約2,300元人民幣) ,她應有每月赤字約2,000元(港幣)。妻子現時要求丈夫支付每月3,000元(港幣),以作女兒的每月贍養費。

丈夫方面的經濟狀況

11.  丈夫現年43歲,是一名物業保安員,月入約12,000元(港幣)。他現時獨居於一公屋單位,亦沒有任何的主要資產。

12.  從丈夫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可見,他現時的每月支出為:

一般開支
(1)  租金 393元
(2)  公共設施雜費 800元
(3)  食物支出 1,000元
(4)  雜項家庭開支500元         2,693元(港幣)
 
個人開支
(5)  外出膳食費用 1,000元
(6)  交通費 2,000元
(7)  服裝/鞋費 500元
(8)  個人儀容 200元
(9)  娛樂費/禮物 300元
(10)  假期消費 300元
(11)  醫療/牙齒護理費 500元
(12)  供養父母3,000元      7,800元(港幣)
 
子女
(13)  供養前妻的3名子女900元         900元(港幣)
 
        共:     11,393元(港幣)

13.  從以上列表可見,丈夫現時每月只有少量盈餘約600元(港幣)。

法庭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法律

14.  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 (例如退休金) 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 (3) 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 (如有的話) 、財產及其 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附屬濟助

15. 就有關女兒的贍養費方面,妻子的要求是每月3,000元(港幣),本席認為原則上這並非一個不合理的要求,但本席亦要考慮到她每月的實際赤字只有約2,000元(港幣)。從表面來看,丈夫現時每月只有盈餘約600元(港幣),並不足夠支付3,000元(港幣)的女兒贍養費,或彌補妻子每月2,000元(港幣)的赤字。但本席留意到丈夫現時每月是有支付3,000元(港幣)的父母生活費,雖然供養父母亦可算是身為子女的責任,但這並不是一個法律上的責任。因此,本席認為丈夫只顧供養父母,但拒絕供養女兒,這並不是一個合理的做法。本席認為丈夫應如將現時供養父母金額的一半,即1,500元(港幣),再加上他每月盈餘600元(港幣),即共2,100元,這便可足以彌補妻子現時每月的赤字。因此,本席認為丈夫應支付女兒的每月贍養費2,000元(港幣)。

16. 本席亦留意到丈夫在庭上曾提及妻子的種種不是,包括對丈夫父母及對他個人不好,簡單來說,即使妻子並不是一名稱職或好的媳婦或太太,但本席認為就算這些指控成立(但本席強調這並不是本席的裁決),這亦不影響丈夫應負上供養女兒的責任。

命令

17.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命令丈夫支付每月2,000元(港幣)作為女兒的贍養費,於每月1日支付,由2019年12月1日起,直至女兒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後者為準。

訟費

18. 妻子的申請成功,應得到有關訟費,即丈夫須支付妻子的訟費,包括保留訟費。就訟費金額方面,本席評定為1,000元(港幣),即時支付。

第18條的聲明

19. 本席同時頒發滿意子女安排的第18條聲明。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