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 對 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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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3778 / 2018
[2020] HKFC 2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年第 13778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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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 | 呈請人 | |
及 | ||
| 許 | 答辯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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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
| 聆訊模式 : | 基於書面陳詞 |
| 判決日期 : | 2020年 1 月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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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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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答辯人 (以下稱「丈夫」) 就附屬濟助命令的上訴許可申請。
2. 呈請人 (以下稱 「妻子」) 反對這申請。
背景
3. 本席於2019年11月7日就妻子的附屬濟助申請進行審訊,並於同日頒下以下的命令:
(1) 丈夫須支付女兒(現年5歲)的每月贍養費2,000元;及
(2) 丈夫須支付訟費1,000元。
4. 丈夫於2019年12月2日發出傳票,提出上訴。
5. 在丈夫於同日存檔的上訴理由擬本中,丈夫列出4點上訴 「理由」:
(1) 要求妻子呈交出糧銀行簿,以證明妻子的收入為每月¥2,300元人民幣;
(2) 本席判丈夫支付訟費不合理,丈夫要求妻子負擔訟費的一半;
(3) 本席要求丈夫只供養父母費用(共3,000元)的一半,並不合理;及
(4) 希望本席重新考慮妻子的種種不是,並要求頒令他和妻子各付一半的DNA檢驗費用,以證明女兒的 「屬性」。
有關上訴許可的法律
6. 本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的規定。本席現將該條例節錄如下 : -
「63A. 上訴許可
......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 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7. 基於以上條文,本席須信納丈夫在有關的上訴中是有一個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秉行公正的理由,才可批准上訴許可。
討論
要求妻子的入息證明
8. 丈夫的第一個上訴 「理由」是要求妻子提供入息證明。
9. 本席認為丈夫現時的要求是太遲。如丈夫真的認為妻子的收入是案件的重點,他應在案件審訊前提出有關的爭議,並要求妻子提供有關的文件證據,而不是在法庭信納了妻子收入的證供及作出最後判令後才提出。再者,從本案的事實可見,無論妻子和丈夫都明顯不是一些高學歷或高入息人士,他們各自的家庭在內地應是從事農務工作,妻子現在又要照顧年幼的女兒,她未能找到一份比較高收入的工作亦是合理的。
10. 本席認為丈夫在這點沒有一個合理的上訴成功機會。
訟費
11. 丈夫要求妻子分擔訟費的一半。
12. 法庭是在判令丈夫支付女兒贍養費後行使酌情權,命令丈夫支付妻子的訟費,並將之評定為1,000元。訟費根據訴訟結果而定,本席亦看不到本案有什麼特別的情況,足以令本席偏離這原則。
13. 本席認為丈夫在這點沒有一個合理的上訴成功機會。
丈夫供養父母的費用
14. 丈夫說本席不應要求他只支付父母支出的一半。
15. 本席在判案書中的第15段曾指出:
「15....但本席留意到丈夫現時每月是有支付3,000元(港幣)的父母生活費,雖然供養父母亦可算是身為子女的責任,但這並不是一個法律上的責任。因此,本席認為丈夫只顧供養父母,但拒絕供養女兒,這並不是一個合理的做法。本席認為丈夫應如將現時供養父母金額的一半,即1,500元(港幣),再加上他每月盈餘600元(港幣),即共2,100元,這便可足以彌補妻子現時每月的赤字。因此,本席認為丈夫應支付女兒的每月贍養費2,000元(港幣)。」
16. 本席認為丈夫在這點沒有一個合理的上訴成功機會。
丈夫指控妻子的不是和女兒的DNA測試
17. 妻子的行為,就算真的如丈夫所說(但需強調這不是本席的裁決),亦與丈夫供養他女兒的責任無關。
18. 如真的有爭議,有關女兒的DNA測試,理應審訊前提出,而不是在判決後提出。再者,丈夫並沒有提出他未曾視女兒為 「家庭子女」,因此,女兒與他的血緣關係並不是本案的重點。
19. 本席認為丈夫在這點沒有一個合理的上訴成功機會。
總結和命令
20.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認為丈夫沒有合理的上訴成功機會,亦沒有其他秉行公正的理由,因此,本席拒絕他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撤銷他的傳票。
訟費
21. 由於丈夫的申請失敗,理應支付妻子的訟費,本席將有關的金額評定為200元,即時支付。
| ( 陳振國 ) | |
| 區域法官 |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