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少娟 (新界原居民) 對 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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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446/2019
[2019] HKCFI 28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19 年第144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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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彭少娟 (新界原居民) | |
| 及 | ||
| 被告人 | 律政司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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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 | 2019年11月7日 |
| 頒下判決書日期 : | 2019年11月25日 |
判決書
1. 在原告人日期為2019年9月10日的原訴傳票中,原告人有以下的指稱:
「事實背景
1. 原告人是《基本法》第四十條所指的新界原居民。
2. 在1898年6月中國大臣李鴻章與英國駐華公使竇納樂爵士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及一系列條約將新界主權及管治權租予英國99年。
3. 新界村民不願意交英國管治抗爭9個月,英國提出與村民簽訂「1898年中英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承認村民及後裔為新界原居民,以新界原居民為國家名稱制定《新界原居民憲法》永遠保護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作為交換條件,換取村民願意交英國管治99年。目前基本法第四十條就是《新界原居民憲法》。
4. 1899年4月英國與村民簽訂「1898年中英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及條約英政府將村民改稱為新界原居民,香港便開始「一港兩制」分為新界原居民及非新界原居民 (即香港居民)。
5. 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中國鄧小平、英國戴卓爾夫人、新界原居民劉皇發及原告人達成共識,如下:
1997年7月1日以後,香港仍是「一港兩制」新界原居民及香港居民,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施政,新界原居民政府監察香港政府施政,中央政府不得干預香港事務,50年不變。政府官員毋須任命,行政長官、立法會議員及區議員由全港居民一人一票選出及原居民11項達成共識。
.....
8. 原告人在2012年12月27日到達上水警署報案,劉皇發在新界鄉議局網頁發布明知不正確關於新界原居民的資料,導致律政司錯誤檢控新界原居民遷建報案號碼SSRN 12045639,將報案信交予警員 PC12110 ,信中列出中英聯合聲明11項達成共識,要求警方調查向中央政府及劉皇發求證確定事實及指示劉皇發更改網頁。
9. 報案信列出11項達成共識如下:
1. 1997年7月1日起原告人是新界鄉議局主席,劉皇發是代理主席。
2. 1926年規定新界鄉議局主席的職責是監察香港政府施政及保護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傳統權益包含當時所有的權益。
3. 1926年規定新界鄉議局主席在立法會、行會和區議會有當然議席。
4. 1926年新界鄉議局訂為香港政府機構,新界鄉議局的開支由香港政府一般收入撥款支付。
5. 1926年新界鄉議局訂為新界原居民的政府大樓。
6. 香港政府無權修改新界鄉議局條例。
7. 香港政府制定任何政策須配合本人的要求不得強行通過。
8. 1997年7月1日撤銷公安條例,集會、遊行7天前書面通知警方。
9. 1997年6月30日前准許某人入境,1997年7月1日以後相同准許某人入境。
10. 警方勾結黑社會,處長提早退休,新任處長調查公開交代。
11. 警民關係惡劣,香港政府會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全面調查事件對症下藥,使警民關係得以改善。」
2. 在原訴傳票的第14段中,原告人就以下的問題尋求法庭的指示:
「(1) 目前香港受「界址專條」約束仍是「一港兩制」分為新界原居民及香港居民,並非基本法所指「一國兩制」如何處理?
(2) 中英聯合聲名達成共識11項載於基本法中,可是全部被刪除如何處理。
(3) 基本法第一章、第二章及第四章至第九章內有部份法例抵觸基本法第四十條如何處理?
(4) 國旗及國徽如何處理?
(5) 公安條例抵觸基本法第四十條如何處理?
(6) 基本法完全沒有提及新界原居民的權利和義務,如何處理?
(7) 釐清新界原居民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的關係。
(8) 訟費判決。」
3. 本席認為,原告人的指稱,包括:
(1) 英國提出與村民簽訂「1898 年中英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承認村民及後裔為新界原居民,以新界原居民為國家名稱制定《新界原居民憲法》永遠保護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作為交換條件,換取村民願意交英國管治99年;
(2) 1899年4月英國與村民簽訂「1898年中英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及條約英政府將村民改稱為新界原居民,香港便開始「一港兩制」分為新界原居民及非新界原居民 (即香港居民) ;
(3) 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中國鄧小平、英國戴卓爾夫人、新界原居民劉皇發及原告人達成某些共識;
(4) 原告人聲稱所達成的共識的內容,
明顯都是沒有任何事實根據或法律基礎。
4. 此外,原告人所尋求的指示,並不是法庭在民事訴訟中可以批出的濟助。本席必須指出,法庭不會作出學術性的討論,或是給予訴訟任何一方面法律意見。
5. 基於原告人的原訴傳票:(1) 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2) 屬琑屑無聊或無理纏擾;及 / 或 (3) 其申索必然失敗構成濫用法律程序為由,現剔除派送予被告人的原訴傳票及撤銷本案。
6. 此外,法庭也撤銷原告人日期為2019年10月22日的傳召訴訟各方傳票。
7. 最後,訴訟的費用,包括被告人日期為2019年10月15日的傳票,原告人日期為2019年10月22日的傳召訴訟各方傳票及2019年11月7日的訟費,皆為被告人所有。經法庭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後,被告人的訟費定為港幣二萬元正。
| ( 周家明 )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呂秋敏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