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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Proceedings2020

葉仲恩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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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HKCFI 1265-CH-2021-12-16

葉仲恩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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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716/2020

[2021] HKCFI 126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0年第17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葉仲恩 
 訴 
建議答辯人 香港房屋委員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1年12月9日
判決書日期: 2021年12月16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這是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在申請文件中,申請人沒有要求口頭的聆訊。

2.  本席早在2021年5月便通知申請人頒下判詞的日期。可是,申請人表示驚訝,指法庭應為他的申請進行口頭聆訊。本席遂在申請人法律援助申請的程序完結後舉行口頭聆訊,聽取申請人進一步的陳詞。

3.  本案的背景已經詳細列出在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  在2020年4月24日給予申請人的信件中 (“該信件”)  ,在此不贅。

4.  簡單來說,申請人因為與前妻關係欠佳及精神健康問題等,希望調遷他的公屋單位,由元州邨調遷往深水埗區的公屋單位。其後,公屋編配小組接納申請,編配一間在深水涉石硤尾邨的單位給申請人。可是,申請人拒絕是次編配。

5.  申請人指定要求編配深水埗的李鄭屋邨,理由是方便他居住在該屋邨內的一位朋友照護。

6.  在該信件中,房委會已經詳細向申請人解釋房屋署現行的調遷政策。顯然,公共屋邨單位的分配涉及公眾資源。有關部門必須考慮多項因素,在公平原則及有關屋邨的供求情況下,作出有關分配或調遷公屋單位的決定。

7.  在本案中,有關部門已經考慮了申請人的個別情況,包括精神健康問題,來作出有關的決定。房屋署亦大致滿足申請人的要求,分配他一間在深水埗區內的公屋單位,方便他在區內居住的朋友照護。房屋署唯一不能滿足申請人的要求,只是不能分配他所要求的指定屋邨。可是,房屋署必須考慮公平及有限資源的原則來作出有關的決定。該決定是在合法的情況下所作出的,亦沒有任何不合理的地方。房屋署亦已經考慮了申請人的特殊情況,而房屋署亦給予足夠的機會讓申請人陳述他的情況。故此,法庭沒有任何理據推翻房屋署的決定。

8.  申請人亦沒有足夠的法律理由,要求房屋署提供更詳細的理由及其他有關的文件。如上所陳述,分配公屋單位涉及公共資源。再者,在調遷的問題上,房屋署亦有相當大的酌情權處理。法律不可能要求房屋署提供進一步的理由或文件解釋。房屋署大致上已經滿足申請人的要求,法庭沒有理由干擾有關的決定。

9.  在口頭聆訊中,申請人向本席表示,本司法覆核申請並非針對房委會關於他分配及調遷公屋單位的決定。他向本席指出,房委會在2020年4月24日信中所指的申請並非他在2020年2月19日信件中的申請。因為房委會錯誤處理他沒有提出的申請,故此房委會「剝奪他的權利」。本席並不十分了解申請人投訴的實質內容。在司法覆核的案件中,法庭只會研究政府部門的決定如何影響申請人的權益。在本案中,實質的問題是申請人沒有被分配到他所指定的屋邨。在這個問題上,本席已經詳細指出申請人沒有任何司法覆核的理據。

10.  法庭過往多次指出,法庭不能代政府部門作出有關的決定,關鍵是部門的決定是否在合乎行政法的原則下所作出的。假如沒有違反有關的法律原則,法庭不可干涉政府部門所作出的決定。

11.  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否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 陸啟康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