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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梁志文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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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s (2)

[2022] HKCA 1093-CH-2022-08-05

梁志文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HTML content

CACV 115/2021

[2022] HKCA 109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115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9年第163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梁志文 
 對 
被告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書面陳詞日期:2022年6月6日
判案書日期:2022年8月5日

判  案  書

背景

1.  聆案官許家灝在2020年12月17日剔除原告人的申索,原告人在2021年2月5日向原訟法庭逾期存檔上訴通知書。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在2021年3月15日,拒絕給予原告人逾期上訴許可,並撤銷其上訴[1]。

2.  2021年3月22日,原告人就廖法官的判決向上訴法庭存檔上訴通知書。由於廖法官拒絕給予逾期上訴許可的命令,屬非正審的命令,須先取得上訴許可,方可提出上訴。因此,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在2021年5月10日作出以下的命令: 除非原告人在2021年5月31日或之前,在原訟法庭存檔傳票申請,要求法庭給予上訴許可,在3月22日存檔的上訴通知書即被自動剔除,上訴法庭毋需另作命令;在原告人未獲上訴許可之前,本上訴的所有程序,暫時擱置。

3.  其後,原告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在2021年6月11日被廖法官拒絕[2]。原告人向上訴法庭重新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亦於2022年3月25日被上訴法庭撤銷[3]。

4.  由於原告人未能取得上訴許可,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遂在2022年3月31日作出命令,剔除原告人在2021年3月22日存檔的上訴通知書。

5.  原告人在2022年5月19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上訴法庭2022年3月31日的命令,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5 月 23 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作出指示,原告人須於 6月6日或之前,呈交書面陳詞,被告人可在收到陳詞14天內書面回應。原告人按照指示呈交了陳詞,6月21日律政司代表被告人致函法庭,鑑於原告人的陳詞只是重複上訴時已討論過的理由和論點,被告人不擬作出書面陳詞回應。

分析及裁決

6.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4(2)條,原告人如要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作出當日起計28日內提交動議的通知。申請人需要有好的理由,法庭才會根據第24(5)條延展申請期限。

7.  按照《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上訴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8.  原告人遲了22天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他在誓章中解釋,逾期提出申請是因爲很遲才收到法庭文件。他在書面陳詞表示,他在2022年5月8日才收到上訴法庭的「判案書」。

9.  根據法庭的記錄,2022年3月31日法庭去信原告人,通知他鑑於上訴法庭2022年3月25日的判決,副庭長關淑馨現作出命令,剔除他2021年3月22日存檔的上訴通知書,並撤銷CACV 115/2021的上訴。2022年3月31日的命令,在2022年5月6日蓋印存檔,同日法庭郵寄了一份蓋印命令的副本給原告人。他在5月8日收到的文件,並非一份判案書,而是蓋印命令的副本。

10.  上訴法庭作出2022年3月31日命令當日,已書面通知原告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28天期限,是命令作出當日起計,不是命令蓋印存檔當日起計。原告人無疑是逾越了期限,他亦沒有良好的理由説服法庭去延展期限。

11.  無論如何,原告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及書面陳詞,主要列舉了他對有關刑事案件的案情分析,以及他對下級法院判決的不滿,但沒有指出上訴法庭剔除他的上訴通知書有任何錯誤之處,亦未能顯示擬提出的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任何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2.  因此,本庭拒絕延展申請期限及給予上訴許可,就2022年3月31日的命令上訴至終審法院,並撤銷原告人在2022年5月19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由於被告人沒有作出書面陳詞,就這申請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副庭長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書面陳詞

被告人: 由律政司代表



[1]  [2021] HKCFI 667

[2]  [2021] HKCFI 1638

[3]  [2022] HKCA 458, 上訴法庭由區慶祥法官和周家明法官組成

[2021] HKCA 683-CH-2021-05-10

梁志文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HTML content

CACV 115/2021

[2021] HKCA 6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115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9年第163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梁志文
對
被告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書面陳詞日期:2021年4月25日
判案書日期:2021年5月10日

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原告人曾因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B(1)條自建築物掉下的物體 (「控罪一」)及違反《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I(1)條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控罪三」),在2000年6月2日在新蒲崗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定罪,分別被判處罰款$1,000及監禁12個月。他其後就控罪三的刑期提出上訴得直,改爲監禁9個月。原告人曾向終審法院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其申請遭拒絕。

2.  原告人在2019年9月3日及2020年7月7日,分別存檔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看似是因控罪三的定罪被判監導致他蒙受失去自由、失業等損失爲理由,向被告人索償$350,000及利息。

3.  被告人於2020月7月29日,申請剔除原告人的申索,聆案官許家灝在2020年12月17日批准申請,剔除了原告人的申索。就該判決提出上訴的限期,在2020年12月31日届滿。原告人在2021年2月5日,才向原訟法庭逾期存檔上訴通知書。

4.  2021年3月15日,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頒下判決,拒絕給予原告人逾期上訴許可,並撤銷其上訴[1]。

5.  2021年3月22日,原告人存檔上訴通知書,就廖法官的判決向上訴法庭上訴。

6.  2021年4月9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向原告人發出指示,由於廖法官拒絕給予逾期上訴許可的命令,屬非正審的命令,原告人須先取得上訴許可,方可提出上訴,故此他存檔的上訴通知書應被剔除。倘若原告人反對剔除,他可在4月30日或之前,呈交書面陳詞闡述反對理由。

7.  原告人在4月25日呈交了書面陳詞,重申他在上訴通知書提出的上訴理據,表明他的申索有合理訴因,故其上訴不應被剔除。

8.  原告人的申索有沒有合理訴因,與廖法官的判決是否屬非正審命令無關。廖法官的判決,明顯是一個非正審的命令。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14AA條,原告人須先獲得上訴許可,方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見Leung So Hung Siem v Carson Wen[2019] HKCA 94。

9.  由於原告人未獲上訴許可,他3月22日存檔的上訴通知書,理應被剔除。本席姑且給予原告人一個機會,參照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在陳麗梅及社會福利署署長[2021] HKCA 357的做法,作出以下的命令: 除非原告人在2021年5月31日或之前,在原訟法庭存檔傳票申請,要求法庭給予上訴許可,他3月22日存檔的上訴通知書即被自動剔除,上訴法庭毋需另作命令。在原告人未獲上訴許可之前,本上訴(CACV 115/2021)的所有程序,暫時擱置。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書面陳詞


[1][2021] HKCFI 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