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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陳海瀅 對 警務處處長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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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s (2)

[2023] HKCA 264-CH-2023-02-27

陳海瀅 對 警務處處長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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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22/2021

[2023] HKCA 26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21 年第 222 號

(原本案件編號: 憲法及行政訴訟 2018 年第 412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陳海瀅 
 與 
第一建議答辯人警務處處長 
第二建議答辯人警務處西九龍 
 交通部相關負責人 
第三建議答辯人西九龍交通意外 
 調查隊第八隊黃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判決書日期:2023年2月27日

申請終審法院
上訴許可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I.  上訴許可申請

1.  2022年11月28日,本庭頒發判案書,駁回申請人的上訴。案件的背景和有關議題在判案書已詳細列出,故不再複述。

2.  申請人不服本庭的裁決,於2022年12月28 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她向終審法院上訴。申請人稱她的申請是‘單方面’申請。

3.  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申請人的單方面申請。申請人沒有根據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2022 年12 月30 日的指示於指定限期內呈交書面陳詞。本庭只會基於她提交的「提出動議通知書」來處理她的申請。

II.  原則

4.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條例》)第22 條就民事案件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有以下規定:

「(1) 在以下情況下,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重點強調)

III.  本庭意見

5.  原告人2022年12月28日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內容如下:

「由於今天(2022年12月28日)剛收到“ 判案書 ”, 而本人的大量的文件, 證據被警務處相關人員入屋盜竊被盜,因此,本部分內容待稍後補充。(參見附件12 頁)(暫時2 頁)」

6.  本庭不接納申請人提出稍後補充上訴理據的請求。無論她的指稱是否屬實,這不會影響申請人可依據她記憶寫出她的上訴理據。這請求是不合理的。

7.  無論如何,申請人的申請是未能符合《 條例 》就給予許可所訂明的條件。申請人必須證明她所擬的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申請人完全未能顯示她的上訴涉及任何重大、廣泛、公眾重要性的問題。

8.  《條例》所指「其他理由」是指案件存在着極不尋常的事宜。申請人未能顯示她所提出的理由符合這條件。本庭亦不認為有任何其他理由,以致上訴應交予終審法院裁決。

9.  在上述情況下,本庭拒絕申請人單方面的上訴許可申請及撤銷原告人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本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IV.  上訴法庭訟費命令

10.  2022年11月28日,本庭頒發判案書。判案書第15 段命令申請人須支付三名建議答辯人的上訴有關訟費。申請人沒有於指定限期內提交反對通知書。因此,本庭經簡易程序評核,評定申請人須支付三名建議答辯人共$28,000。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林雲浩)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2022] HKCA 1769-CH-2022-11-28

陳海瀅 對 警務處處長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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