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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覃錫鴻 對 金英子經營新世界食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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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s (2)

[2023] HKCA 962-CH-2023-08-22

覃錫鴻 對 金英子經營新世界食品公司

HTML content

CACV 478/2022,[2023] HKCA 962

On Appeal From [2023] HKCA 6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478號

(原勞資審裁處上訴2022年第12號)

____________

申索人覃錫鴻 
 (CHUM SEK HUNG CARMAN) 

及

被告人金英子經營新世界食品公司
(KIM YOUNG JA TRADING AS NEW WORLD TRADING COMPANY)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判決書日期 : 2023年8月22日

判 決 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  本庭於本年5月23日裁定申索人所擬提出的上訴無效,頒令剔除其上訴通知書(見本庭判決書[2023] HKCA 655)。

2.  申索人其後以提出動議通知書向本庭申請許可,就本庭上述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索人在該通知書中稱:

「 被告以韓國沒有膠袋徵費和本人不肯承擔不是本人犯的商品說明條例而解僱本人是不合法不合理,本人根據僱傭條例32P補償的判給:(3)申索的情況包括 (d)僱員所蒙受的可歸因於遭解僱的任何損失。」

3.  申索人並沒有依照《實務指示2.1》第3段所載的指示指交書面陳詞。根據該實務指示,現本庭按存檔文件對申索人的申請以書面方式作出裁決。

4.  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

「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5.  申索人所擬提出的上訴明顯並不涉及任何具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申索人也未能提出任何理據說明他所擬提出的上訴有任何機會得直。正如本庭在本年5月23日的判決書中指出,根據法律,原訟法庭就勞資審裁處的裁斷拒絕批予上訴許可後,申索人不可就原訟法庭這決定提出上訴。申索人沒有就此提出任何原因使他的上訴通知書不應被剔除。

6.  因此,本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不作訟費命令。

(朱芬齡)(林雲浩)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

 

                    

[2023] HKCA 655-CH-2023-05-23

覃錫鴻 對 金英子經營新世界食品公司

HTML content

CACV 478/2022,[2023] HKCA 655

On Appeal From [2022] HKCFI 348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478號

(原勞資審裁處上訴2022年第12號)

____________

申索人覃錫鴻 
 (CHUM SEK HUNG CARMAN) 

及

被告人金英子經營新世界食品公司 
 (KIM YOUNG JA TRADING AS 
 NEW WORLD TRADING COMPANY)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判決書日期 :2023年5月23日

判決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  申索人2022年12月9日於本庭存檔上訴通知書,擬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徐韻華2022年11月4日頒發的判決書[1]及命令。該判決書及命令拒絕批予許可讓申索人上訴勞資審裁處2022年8月19日(勞資審裁處申索2022年第620號)的裁斷。

2.  就申索人的上訴通知書,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何志賢於2023年1月 13日指示如下:

「1. 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3) 條,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徐韻華拒絕批予申索人上訴許可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因此,申索人的上訴通知書應被剔除。

2. 倘若申索人不同意她的上訴通知書應被剔除,她可於2023年2月10日或之前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闡述她的反對理由。…」

3.  申索人2023年2月7日呈交其反對理由書面陳詞;其反對剔除上訴通知書的理由,是認為司法常務官上述指示侵犯其權利及以行政手段阻止其申索,而變相妨礙司法公正。申索人亦於該陳詞提出若干補充上訴理由。

4.  香港法例第25章《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條第 (3) 款及第35A條第 (1) 款規定如下:

「32. 根據法律論點作上訴的許可

…

(3) 原訟法庭拒絕批予上訴許可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

35A.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

…

(1) 原訟法庭聆訊經根據第32條給予許可的上訴及作出決定後,如任何一方不滿該決定,可於決定作出的日期後7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法庭如認為所擬提出的上訴涉及對公眾有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可批予許可。」

5.  鑒於《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條第(3)款及第35A條第(1) 款,本庭無權批准任何人對原訟法庭就勞資審裁處的裁斷拒絕批予許可上訴之決定提出上訴。第32條第(3)款明確規定,原訟法庭拒絕批予上訴許可,乃最終決定;換言之,該決定不可上訴。

6.  《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5A條第 (1) 款亦清楚規定本庭批准進行上訴之管轄權範圍,只限於「原訟法庭聆訊經根據第32條給予許可的上訴」的相關決定,即原訟法庭批准進行而經正審上訴的相關決定。至於原訟法庭拒絕批予許可上訴的案件,本庭無管轄權批准進行上訴。

7.  倘若原訟法庭的命令未擬定或未正式蓋印或未完備,則本庭仍有權指示原訟法庭重審上訴許可的申請,因為原訟法庭職份未完:見Andayani v Chan Oi Ling, [2000] 4 HKC 233 (CA) at 237B-238C。但在本案,申索人入稟上訴通知書之前,原訟法庭拒絕批予許可上訴的命令已於2022年11月17日擬定並蓋上法庭蓋章,故原訟法庭當時職份已完成。因此,本庭於本案無權介入原訟法庭拒絕批予上訴許可的決定。

8.  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於本案無權批准進行上訴,所以申索人所擬提出的上訴無效,上訴通知書亦應被剔除。因此本庭頒令剔除申索人2022年12月9日的上訴通知書,並駁回其上訴。本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朱芬齡)(林雲浩)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1][2022] HKCFI 3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