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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cellaneous Proceedings2022

律政司司長 訴 陸志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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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s (2)

[2025] HKCFI 4806-CH-2025-10-09

律政司司長 訴 陸志榮

HTML content

HCMP 649/2022

[2025] HKCFI 48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 2022 年第 649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關律政司司長針對陸志榮作出的交付羈押令申請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律政司司長 

及

被告人陸志榮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25 年9月25日
判決日期:2025年10月9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被告人(陸志榮)在2025年9月25日的預審時表示,此案有三個法律觀點爭議,需要在案件開審前處理。這三個法律觀點如下:

(i) 此案不應被訂為藐視法庭案;

(ii) 此案不應被轉到高等法院審理;

(iii) 此案不應採用民事訴訟程序在高等法院處理刑事藐視法庭案。

2.  就此三點法律爭議,被告人在之前的聆訊中,已多番以不同表達方式提出過,本席亦已就此作出過口頭裁決,現在本席再次重申答案如下:

(i) 就第一點,本案針對被告人的指控是否構成藐視法庭罪,即他在2021年5月至7月期間是否多番致電和傳真訊息至兩位區域法院法官構成滋擾一事,需要在案件審結後,才能作出決定。若律政司未能成功舉證,這當然不構成藐視法庭罪,被告人也應被判無罪。

(ii) 被告人就律政司聲稱他作出違法的事,最初是分別被刑事起訴和指他干犯刑事藐視法庭的。最終律政司決定不再刑事起訴被告人而只針對他刑事藐視法庭,這是律政司的決定,本庭沒有權力作出干預。此案的性質是可以在高等法院審理的,律政司並因此向法庭作出有關交付羈押令的申請,這一決定是他專享的權力,法庭亦最終批准這申請。

(iii) 決定案件以民事司法程序處理是有既定的案例和規則,法庭必須按既定的法律規則處理[1],沒有酌情權可言。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 由律政司司長轉聘何卓衡及余日希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Chu Kong v Sun Min (2022) 25 HKCFAR 318,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ung Kai Yin [2016] 4 HKLRD 367

[2025] HKCFI 3873-CH-2025-09-17

律政司司長 訴 陸志榮

HTML content

HCMP 649/2022

[2025] HKCFI 38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 2022 年第 649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關律政司司長針對陸志榮作出的交付羈押令申請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律政司司長 

及

被告人陸志榮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25 年7月24日
判決日期:2025年9月17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被告人(陸志榮)於2025年6月13日向本庭申請許可,就本庭於2024年7月15日作出的訟費令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理由如下:

(1) 原告人的代表律師及律政書記收費過高;

(2) 原告人的案件毋需兩位律師處理;

(3) 原告人律師的其他收費例如審閱文件等收費過高;和

(4) 被告人因患病,故耽誤上訴。

2.  本席不打算列出本案所涉的事實背景和時序,詳情可參閱原告人書面陳詞的附件一和二。

裁決

3.  法庭在決定是否批准逾期上訴許可時會考慮 (i) 延誤的時間 (ii) 延誤的原因 (iii) 上訴是否有合理勝訴的機會和 (iv) 若批准上訴許可,對訴訟其他各方的利益的損害。

4.  就第 (i) 點,被告人是在接近一年後才提出(2024年7月15日—2025年6月13日),這遠超出法例規定的14天時限。

5.  就第 (ii) 點,被告人指他患上嚴重的疾病,需要經常進出醫院接受診治,故沒有時間處理這次上訴。實際上,被告人在2024年7月23日已曾就一些本席的裁決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2024年9月3日他的上訴許可申請被上訴庭駁回。2024年11月22日被告人再向上訴庭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2024年12月其申請被上訴庭駁回。2025年1月至3月被告人也兩次出席高等法院訟費評定的聆訊。被告人的病患並沒有影響他向法庭爭取其個人權益。

6.  就第 (iii) 點,被告人基本指案件不需兩位律師處理和其他收費過高,在作出訟費評定時,本席已將原告人要求收取的$10,098訟費,減去其中一位律師用作草擬文件的收費即$1950。至於其他的收費,本席認為不單合理,且是相宜的。另外,律師、律政書記和其他的收費也是根據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所批准的時薪標準而定,被告人並沒有上訴成功的機會。這都涉及他在上文第一段內所提出的所謂上訴理由。

7.  考慮所有情況後,本席拒絕向被告人發出逾期上訴的許可。

8.  另外,被告人亦要求本席撤銷或重新審視在2023年3月7日作出的兩項訟費命令,被告人雖然沒有明言,但基本上是要求本席就此兩項命令批准他逾期上訴許可。

9.  首先就延誤的時間和原因,本席不再重複。這次延誤的時間更長,至於延誤的原因本席已在上文講及,在此不再重複。另外實際上該兩項訟費命令的其中一項已由原告人和法援署處理了。至於另一項訟費命令,也被聆案官頒令無限期押後,直至本案有了結果後才作處理。基於以上所述,本案現在根本沒有撤銷或重新審視訟費命令的空間。

10.  基於上述理由,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就他提傳票申請及撤銷申請所招致的訟費,訟費金額經簡易程序評估後訂為$11,960。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 由律政司孔樂貽政府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