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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黎穩 對 香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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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HKCA 110-CH-2025-01-28

葉黎穩 對 香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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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333/2023,[2025] HKCA 110

原案件 [2024] HKCA 5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3年第333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3年第227號)

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葉黎穩 
 及 
  建議答辯人香港政府 
  有利害關係方香港特區首長李家超先生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先生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判案書日期: 2025年1月28日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本庭於2024年6月12日頒下判案書 ([2024] HKCA 521) (「該判決」),駁回申請人針對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 (「楊法官」)於2023年3月1日頒下拒絕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判決 ( [2023] HKCFI 661) 所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2.  申請人於2024年7月18日存檔《經修訂提出動議通知書》[1],申請許可就該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內容於下:

「 1) 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命令。

2) 上訴理由:

3) 控煙條例建基於煙害,煙害建基於不盡不實,以訛傳訛。

4) 政府1997年7月1日後,新增的禁煙區,加煙草稅及煙草管制,抵觸基本法50年不變;偏頗。

5) 吸煙少肺炎,政府控煙如同草菅人命。」

3.  申請人分別於2024年8月1日及2024年9月2日呈交其書面陳詞和書面回覆陳詞,並重複他於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時已提出並獲本庭拒絕的論點及指稱。其中,他重申對禁煙區、煙草徵稅等一系列有關控煙條例建基於煙害,而煙害「基於不盡不實,以訛傳訛」,並引用有關2019冠狀病毒的死亡個案及吸煙死亡個案數據,以證明「吸煙少肺炎」。他指出《基本法》保障香港50年不變,而當時「舞照跳,馬照跑」。他亦表示明白司法覆核許可須於申請所因理由源起3個月內提出,而他於2023年1月9日致電余兆明律師查詢。同時,他再次重申政府在院舍禁煙,而2022年疫情死亡人數高近100倍,因此控煙「如同借病毒殺人」。他認為案件「涉及違憲」,而楊法官「唔清唔楚草草結案」。

4.  建議答辯人及有利害關係方的代表律師則於2024年8月26日呈交書面陳詞,反對申請人的申請。

5.  經考慮申請人的《經修訂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雙方的書面陳詞後,本庭認為適宜採用《實務指示2.1》第3段的程序,以書面方式處理此申請,毋需舉行口頭聆訊。

6.  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規定,如果上訴法庭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7.  本庭認為,申請人所提出的論點,無一是有效的上訴理由。首先,申請人的《經修訂提出動議通知書》,書面陳詞及回應陳詞均沒有提出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法律議題。他所有陳述都是針對他個人的案件情況。因此,其申請並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的規定,而本庭亦不認為申請人擬提的上訴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單憑這一點,本庭已可撤銷其《經修訂提出動議通知書》。

8.  無論如何,本庭認為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理由及陳述均沒有成功機會。申請人僅是不同意本庭的判決,並重複他於其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時提出並已被本庭考慮及駁回的陳述。本庭須強調,終審法院的上訴司法程序並非是為對上訴論據進行重新審視。上訴法庭不會容讓申請人在上訴許可申請中重複上訴時提出的論據:見Ho Sin Ying v Chan Yui Ling (未經彙編) CACV 221/2013,判案書日期:2014年11月14日,第2段。因此,申請人所提出的陳述並不構成有效的上訴理由。

9.  再者,申請人於《經修訂提出動議通知書》及其書面陳詞和書面回覆中提出的論點無一成立。本庭已於該判決中第10至12段及第18至25段中考慮申請人所提出的案情和指控,並詳細解釋了駁回該等陳述的原因,在此不贅。正如本庭於該判決中提到,他所提出種種空泛而無實質證據的指控只是重申他的個人己見,而該等意見已被楊法官拒絕。申請人從沒明確指出他擬提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是針對哪一條法例,亦沒有清楚的指出他挑戰的法例違反了《基本法》哪一條相關的規定或條文。他僅是重述並認為本庭應全盤接納他的案情,但未能具體說明該判決及楊法官的判決於法理上有何不妥。再者,楊法官亦於其判決第3段中清楚說明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理由,而申請人針對楊法官的種種嚴重指控均無事實支持。申請人表示他知悉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時限亦與該判決無關,因本庭於該判決中處理的是其逾期上訴許可申請而並非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因此,申請人所提出的論點無一成立。

10.  無論如何,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所涉的事宜純屬個人性質,而並不涉及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

11.  基於上述理由,本庭認為申請人所提出的陳述均沒有任何成功機會,亦不構成有效的上訴理據。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亦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的規定。本庭因此拒絕申請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撤銷其《經修訂提出動議通知書》。

12.  本庭根據一貫訴訟常規,命令申請人須支付建議答辯人及有利害關係方的訟費。本庭循簡易程序評定是次申請的訟費。經考慮建議答辯人及有利害關係方的代表律師於2024年8月26日存檔的訟費陳述書,本庭認為當中提出的時數及金額合理。本庭因此作出暫准命令,把申請人就本申請須要支付建議答辯人及有利害關係方的訟費評定為港幣7,759元。除非在本判案書頒發後14天內申請予以更改,上述評定的金額將成為永久命令。

(區慶祥)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林雲浩)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建議答辯人及有利害關係方:由律政司區子健政府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1]  申請人於2024年7月8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及宗教式誓章,但由於該《提出動議通知書》並不符合《實務指示2.1》第二段的要求,根據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葉樹培於2024年7月10日的指示,申請人需要於2024年7月22日或之前存檔《經修訂提出動議通知書》。其後,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葉樹培於2024年7月19日作出指示,申請人的《經修訂提出動議通知書》將取代其《提出動議通知書》。於其宗教式誓章中,申請人亦嘗試申請緩引新證據許可,以緩引有關《2019冠狀病毒病登記死亡數據分析》圖表(版本日期:2023年7月27日),同時亦籠統引述死亡人數數據,以證明「吸煙少肺炎」等論點。由於申請人並沒有以傳票方式正式提出相關申請,同時亦沒有指出該等新證據如何符合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案中訂立的3項條件,本庭因而不接納並拒絕其緩引新證據許可申請。

[2024] HKCA 521-CH-2024-06-12

葉黎穩 對 香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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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333/2023, [2024] HKCA 521

原案件 [2023] HKCFI 66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3年第333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3年第22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葉黎穩 

及

建議答辯人香港政府 
有利害關係方香港特區首長李家超先生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先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判案書日期:2024年6月12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A.  前言

1.  2023年3月1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 (「楊法官」)  頒下判決,撤銷申請人所提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2023] HKCFI 661 )(「該判決」)。

2.  2023年5月12日,楊法官頒下判決,拒絕申請人針對該判決所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2023] HKCFI 1271)。

3.  申請人不服該判決,並於2023年10月31日以傳票方式,重新向上訴法庭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該傳票」)。

4.  本庭經考慮相關文件及書面陳詞後,認為適宜根據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A條規則,不經聆訊而只基於書面陳述處理本申請。

B.  背景及該判決

5.  2023年2月15日,申請人針對「烟草及吸烟相關的法律 (如禁烟區、烟草稅,……)  包括已廢除的。」存檔要求批予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的通知書 (「表格86」),尋求以下濟助:

「 (1)  廢除與烟草相關的法律(如禁烟區、烟草稅……)

(2)  用粵語審訊,文件使用中文

(3)  損害賠償,十億元以上」

6.  其尋求濟助的理由如下:

「本人不清楚三個月限期是怎樣計法,基本法存在已久,如有延遲,請批准延遲。」

7.  申請人於其誓章中,亦聲稱他吸煙超過50年,每天一至三包,「政府控烟、禁烟區、加煙稅、管制、限制烟草、損害本人的經濟和自由」,煙包上的警告字句及圖象,損害他吸煙的心情,宣傳吸煙危害健康,令他感歧視及滋擾,亦不盡不實,以訛傳訛;「偏頗:免紅酒稅,加煙稅」;「違反基本法,第5條或第11條或第34條」。

8.  經考慮表格86,其附件及同日存檔誓章後,楊法官撤銷申請人所提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理由如下:

「 3.  基於以下原因,本席拒絕申請人對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a)  在其表格86中,申請人並無列明他欲循司法覆核要求廢除的法律的確切條款,只籠統地說『烟草及吸烟相關的法律』;

(b)  不同的法律涉及不同的考慮,生效日期亦不同;

(c)  香港就煙草徵稅,由來已久,要求煙包印上警告字句及圖象,與及設立禁煙區,亦已實行多時。申請人要求批准延遲作出申請,卻無提出任何原因支持;

(d)  法例可能影響申請人的經濟、規範他的自由,或損害他的主觀心情,但這本身均不構成廢除法例的足夠理據;

(e)  申請人並無提出理據支持他稱相關法例違反他所列出的《基本法》第5條、第11條及第34條;

(f)  申請人要求十億元以上『損害賠償』,亦無法律或事實理據;

(g)  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非可合理地辯正成立,更全無成功機會。

4.  申請撤銷,不作訟費命令。」

9.  申請人於2023年4月4日存檔傳票,要求「延期上訴/申請過期上訴」。經口頭聆訊後,楊法官認為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全無勝算,因而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C.  本申請

10.  於該傳票,其上訴理由擬本及於2024年1月19日呈交的書面陳述書中,申請人主要不同意「煙害」,並引用不同報章嘗試指出「煙害」是「以訛傳訛,不盡不實」,同時亦依賴不同報導,聲稱「吸煙少肺炎」。申請人因而提出,1997年7月1日後所增加的禁煙區,煙稅,及強制煙包印上警告字句及圖案和相關法例等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及《基本法》下保障50年不變的原有吸煙生活方式,經濟制度,及文化活動自由。

11.  申請人於2023年10月31日存檔的宗教式誓章,2023年12月4日存檔的修改誓章及2023年12月28日存檔的回覆誓章中,主要重述擬提出的上訴理由,同時聲稱2023年3月1日的延期上訴是因為「那段時候沒有回家」,而2023年5月12日的延期上訴,是因為「被判出錯,傳票及誓章被剔除,重新再做給律師檢查又出錯,現在才交」。

12.  建議答辯人及有利害關係方則於2023年12月18日存檔反對誓章並於2024年1月12日呈交書面陳詞反對本申請。

D.  討論

D1.   適用的法律原則

13.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 3(4) 條規則規定,申請人可在法官拒絕批予司法覆核許可後的14天內,向法庭提出上訴。

14.  而法庭決定是否給予延展上訴期限,會考慮下列因素:

(一)  延遲時間長短;

(二)  延遲理由;

(三)  倘批准延期,上訴成功機會;

(四)  倘批准延期,對訴訟對方之損害程度。

見:Tang Chai On v Tang Sing Ki [2016] 5 HKLRD 104第9段。

15.  當延遲頗長而不能完全辯解,申請人必須顯示有真確勝訴機會,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ong Kong Yaumatei Ferry Co Ltd [2001] 1 HKC 125第129頁。

16.  法庭就處理上訴時所採取的法律原則如下:

(一)  上訴不是容許訴訟人向法庭重新陳述案情或提出新的爭議。在上訴中,上訴法庭主要是考慮原審法官的判決是否犯了錯誤;

(二)  考慮上訴的議題,上訴法庭一般祗是按照在原審法官席前的證據及已提交的文件來審視原審法官的判詞;

(三)  因此,上訴法庭是按上訴人經已存檔的文件證據來考慮原審法官的判決是否犯了錯誤;

(四)  上訴中的陳詞不是讓訴訟人重新作供的機會,《實務指示4.1》第64及65段規定:如果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關於法律論點,論點綱要應說明有關論點和列出支持此等論點的原則或典據;如果上訴理由是關於事實裁斷,論點綱要應簡述根據甚麼理由認為法庭可以干預有關的事實裁斷。單單覆述案情或證供,不能協助法庭審視原審法官的判決是否犯了錯誤。

見:陳瑞華對上訴委員會(房屋) [2020] 3 HKLRD 169第13段;黃碩雄及范荏愷[2018] HKCA 168第4段,及關媛薇[2018] HKCA 205第9段。

17.  給予司法覆核許可與否,屬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的決定。根據恆久確立的法律原則,除非原審法官在法律方面犯錯,或在事實方面對重要案情誤解,或是考慮了不應列作考慮的事情,或沒有考慮應該考慮的事情,又或是所作的決定是明顯地錯誤,必然是考慮各項必要因素的份量時,作出不正確的評估引致,否則上訴法庭不能干預原審法官行使的酌情權:見陳瑞華(前述)  第16段、秦錦釗及東區法院裁判官陳炳宙[2018] HKCA 448第32段、Ng Shek Wai v ICAC [2019] 2 HKLRD 586第21段。

D2.   考慮

18.  基於上述的法律原則,本庭在處理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時,只會集中考慮原審法官的決定,亦只會在申請人能顯示出原審法官在法律上犯錯、法官沒有考慮已向法庭提出的相關事宜,或是法官明顯犯錯的情況下,才會推翻原審法官的判決。

19.  依上所述,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3號命令第 3(4) 條規則,凡申請許可司法覆核被法官拒絕,上訴期限為該命令作出後14日。換言之,該判決之上訴期限為2023年3月15日,而申請人2023年4月4日於原訟法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逾期20日,延遲頗長。而申請人聲稱延遲的理由是因為「那段時候沒有回家」,該解釋並不是有效的延遲理由,同時亦沒有任何實質證據支持,本庭並不會接納其說法。

20.  更重要的是,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顯然並無任何勝算或理據支持。

21.  首先,申請人並沒有指出楊法官在該判決中有何明顯犯錯。因此,他所提出種種空泛而無實質證據的指控只是重申他的個人己見,而該等意見已被楊法官拒絕。因此,該等指控並非有效的上訴理由。單憑這一點足以駁回本申請。

22.  再者,申請人亦只引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並籠統聲稱「烟草及吸烟相關的法律」違反該等法例,但未曾具體指出該等法例如何適用於本案或明確辨識烟草及吸煙相關的法律如何違反該等法例。事實上,申請人從沒明確指出他擬提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是針對哪一條法例,亦沒有清楚的指出他挑戰的法例違反了《基本法》哪一條相關的規定或條文。申請人亦不能指出楊法官認為他未能提出任何原因支持他可以延遲作出許可申請的判定有任何錯誤。因此,其指控不構成有效的上訴理據。

23.  本庭必須強調,當法庭在考慮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時,其職能不包括從申請人提供的不完整或雜亂無章的資料和報導中,組織或擬訂一個可供爭辯的理據。相反,申請人有責任在表格86中清楚識辨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的決定,及司法覆核該決定的理由,見:鍾宋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2022] HKCA 1684,第6段。因此,就申請人所提出的空泛、雜亂無章而毫無實質證據支持的指控,無一為有效的上訴理據,本庭不予受理。

24.  無論如何,本庭認為,楊法官就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已作出了充份及合理的分析,並就其決定提供了詳盡的理由。本庭亦完全同意楊法官撤銷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理由,而申請人擬提的司法覆核是沒有任何合理爭辯性理據。

25.  基於以上理由,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及擬提出的上訴均毫無勝算,即使准許逾期上訴亦是徒然。本庭亦看不到任何理由須干預該判決。

E.     總結

26.  本庭因而拒絕申請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及撤銷該傳票。

27.  至於訟費金額方面,本庭命令申請人支付建議答辯人及有利害關係方本上訴的訟費,並以簡易程序方式評估。建議答辯人及有利害關係方於2024年1月12日提交了訟費陳述書,尋求的訟費金額爲港幣10,611元。申請人亦於2024年1月18日提交了其訟費陳述書。經考慮雙方的訟費陳述書後,本庭認為建議答辯人及有利害關係方尋求的訟費金額合理,因而評定訟費金額為港幣10,611元。

(區慶祥)  (林雲浩)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建議答辯人及有利害關係方:由律政司區子健政府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