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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bour Tribunal Appeal2004

黃應欽 訴 東洋警備(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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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71-CH-2006-02-14

黃應欽 訴 東洋警備(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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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4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04年第48號

(原勞資審裁處案件2003年第10335號)

---------------------

有關

申索人黃應欽
(上訴人)(WONG YING YAM)
及
被告人
(答辯人)
東洋警備(香港)有限公司
TOYO SECURITY & BUILDING MANAGEMENT (HONG KONG) LTD)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兆初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6年2月14日

判決書日期:2006年2月14日

判 決 書

1. 上訴人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擬對勞資審裁處審裁官潘兆童在2004年2月26日作出的命令,提出上訴。

2. 申索人共提出九項申索,除扣薪($370)一項經被告人承認,潘審裁官判其得直之外,其餘八項,潘審裁官經過審訊之後,判定申索人敗訴。潘審裁官在其判案理由書指出,在聽取雙方證供之後,他認為上訴人的申索令人難以理解,完全沒有理據;他又接納被告人的證供,認為被告人並沒有如申索人所聲稱,扣減其薪金及各項津貼,所以裁定申索人敗訴。

3. 經詳細閱讀了審裁官的判案理由書、雙方的證供和審訊謄本後,本席完全同意審裁官的結論。

4. 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要針對審裁官的命令或裁斷提出上訴,上訴人要證明審裁官犯了法律上的錯誤或審裁官超越了他的司法管轄權。後者在本案並不存在。至於法律錯誤的問題,在潘審裁官席前所爭議的是事實上的爭執,而潘審裁官已經過充分調查,細心考慮了雙方證供之後,才得出他的結論。本席認為,潘審裁官並沒有犯了任何法律上的錯誤;申索人在書面所陳述的上訴理由和今日在庭上口頭所講的,並沒有上訴理據,所以拒絕給予申索人申請上訴許可。

5. 至於訟費,本席不擬作出任何命令。

(潘兆初)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