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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rimonial Causes2007

劉 對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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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11-CH-2017-08-18

劉 對 林

HTML content

FCMC 2373 / 200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07年第 2373宗

————————————————

 劉呈請人

及

 林答辯人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聆訊日期 : 2017年 6 月 16 日
判決日期 : 2017年 8 月 18日

-----------------------

判 案 書
(上訴許可)

-----------------------

1.  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呈請人 (以下稱「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

背景

2.  丈夫與答辯人妻子 (以下稱「妻子」) 於1984年結婚。雙方婚後育有一名兒子,現年32歲,已經成年及自立。

3.  丈夫於2007年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08年5月28日頒發暫准離婚令,並於2008年11月14日轉為絕對離婚令。

4.  就有關附屬濟助方面,根據雙方的協議,法庭分別於2007年11月7日及2008年5月27日紀錄和頒發以下的主要承諾和命令:

(1)  丈夫承諾從警隊退休時,他將支付整筆性退休金的20%給妻子。

(2)  丈夫在絕對離婚令頒發後,將支付妻子每月9,000元的贍養費。

5.  丈夫於2016年5月正式退休,但他沒有即時支付整筆性退休金的20%給妻子,以致妻子需於2016年6月14日發出傳票,要求執行有關的命令。丈夫亦同一時間停止支付每月的贍養費,以致妻子需於2016年6月28日發出判決傳票,追討丈夫所欠的每月贍養費。

6.  當案件於2016年7月18日提訊時,丈夫表示他會履行有關整筆性付款的承諾,並於2016年7月14日支付了整筆性付款383,656元 (即他整筆性退休金的20%)給妻子。但丈夫仍然拖欠每月應支付的贍養費,並於2016年10月31日發出傳票,要求取消每月贍養費的命令。由於妻子反對有關的申請,因此案件輾轉押後至2017年4月7日就丈夫的申請進行正式的審訊。

7.  本席就丈夫的取消贍養費申請進行了一天的審訊,並於2017年4月11日頒發判案書,命令將妻子的贍養費金額,由每月9,000元減至每月5,000元,由2016年11月1日(即丈夫作出申請後)開始。

8.  丈夫對有關的命令並不滿意,因此於2017年5月9日發出傳票,要求上訴許可。

9.  妻子反對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

有關上訴許可的法律

10.  本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 (2) 條的規定。本席現將該條例節錄如下 : -

「63A. 上訴許可

……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 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1.  基於以上條文,本席須信納丈夫在有關的上訴中是有一個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特別的理由,才可批準上訴許可。

丈夫的上訴理據

12.  丈夫今天由李大律師代表,並提出以下的上訴理由:

(1)  本席沒有充份考慮/錯誤評定妻子的經濟狀況。

(2)  本席錯誤評定丈夫的經濟狀況。

(3)  本席錯誤裁斷丈夫為 「並非一個完全誠實的證人」。

(4)  本席錯誤裁斷妻子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5)  本席錯誤裁斷贍養費命令由2016年11月1日開始。

討論

妻子的經濟狀況

13.  丈夫現時的說法是本席沒有充份考慮妻子現時的經濟狀況。

14.  本席認為妻子的經濟狀況雖然不能說與本案的爭議無關,但並不是最主要爭議點。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的規定,法庭在考慮是否更改一個贍養費命令時,除了顧及案件所有的情況外,其中一個重要的考慮便是雙方環境上有否重大的轉變。

15.  就以本個案而言,丈夫環境上的重大改變固然是他的退休。本席需就這重大的改變去考慮應否將原本的贍養費命令取消或作出修改。

16.  至於妻子方面,她環境上的轉變,最主要是她收到了丈夫整筆退休金的20%,即383,656元。

17.  但無論如何,雙方的這個所謂環境轉變,是早在2007年或2008年雙方作出協議時已能預計的,因此,這個所謂「轉變」,並非是一些新的事物,或雙方不能預計發生的事情。明顯地,就算當初協議時已預計了妻子將有這筆的收入,但雙方並沒有協議這一事實將會減少丈夫的每月供養責任。

妻子的收入

18.  當然,本席明白丈夫現時的說法是妻子是有收入的。丈夫的大律師在陳詞中指出從妻子的銀行存摺中可見,從2016年1月至10月間,有共32,500元的不定期存款,即平均每月3,250元。丈夫要求法庭裁定妻子每月有3,250元的收入。妻子在庭上曾解釋該些是代弟弟所收的支票。本席認為就算法庭接受這些是妻子的工作收入,但由於數目比較少,相比最後命令中所減免丈夫的贍養費金額(4,000元) 還要少,因此,本席不認為會對本案的最終結果有任何影響。

383,656元的去向

19.  丈夫所提出的另一項挑戰,即妻子從丈夫處所收到的383,656元的去向。

20.  妻子並不否認從丈夫處是收到了該383,656元,但她的說法是該筆款項大部份已用作償還妻子所欠的債務。

21.  丈夫認為有關的舉證責任在於妻子,而她又未能提出一些實質的文件證據去證明該些債務,因此,丈夫認為法庭理應拒絕接受妻子的說法。

22.  從妻子早於2016年10月31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即原審文件夾第118頁) 可見,她當時已解釋了該30多萬元的去向,即償還了150,000元給姐妹,160,000元給蕭玉麗小姐。當時丈夫並沒有要求妻子提供書面或進一步證據。如丈夫真的想就妻子這方面的說法提出挑戰的話,他理應早些提出,好等妻子可傳召有關的證人,而不是留待審訊當日才說妻子沒有證據支持她的說法。

23.  再者,從妻子2016年11月30日的誓章(原審訊文件夾第30頁) 可見,妻子當時已提出在雙方離婚前,丈夫曾欠下約50萬元的債務,連妻子準備給兒子在英國讀書的50,000元學費也私自拸用,並要求家人代為償還債務,這在相當程度上解釋了她為何有這些欠債。

24.  總體而言,本席考慮過妻子的證供後,信納她是用了從丈夫處收到的30多萬元,償還了她所欠多年的債務。

25.  進一步來說,本席就算信納妻子仍然擁有該383,656元(但本席強調這並不是本的裁決),這一事實在2007年或2008年協議時是雙方已能預計的。正如本席在以上第17段所說,雙方沒有因為妻子得到這筆款項而協議減少丈夫的供養責任。

妻子的支出

26.  丈夫的另一項挑戰是有關妻子的每月支出。丈夫說她的每月支出理應是6,750元,而不是8,000元。但他忘記了他和現任太太二人的每月支出報稱為21,263元,即平均每人10,600元,他又怎可說妻子的每月8,000元支出不合理呢?

27.  總括而言,本席認為丈夫就妻子經濟狀況的這些挑戰,沒有合理上訴成功的機會。

丈夫的經濟狀況

28.  丈夫的另一個上訴理由,是本席錯誤評估了他的經濟狀況。

29.  從丈夫代表大律師的書面陳詞第20至23段的計算可見,丈夫的說法是他在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共10個月內只耗用了約227,529元的退休金,即平均每月約22,752元。因此,本席在判案書中第27段說丈夫未能解釋60至70萬元的說法並不太準確。

30.  本席在考慮過該些陳詞後,認為大律師的計算可能是對的。但本席需要進一步考慮,如丈夫每月從整筆退休金中耗用了22,000元,加上他每月12,000元的退休金,即在審訊前的約10個月間,他與現任太太的每月支出至少為34,000元,這還未計算丈夫現任太太的收入(如有的話)。如本席信納丈夫有這程度的每月支出,加上他在退休後有能力用280,000元現金買入一部全新的小型客貨車,就連大律師也表明不會挑戰丈夫在退休後仍有謀生能力的這一裁定,本席認為他理應有能力支付現時為數5,000元的妻子贍養費。因此,就這點而言,本席認為丈夫沒有一個合理成功上訴的機會。

31.  至於丈夫就買入小型客貨車的解釋,即用於接載寵物的出入和看醫生的需要,本席仍然認為這是一個非常牽強的說法。本席同意雙方都沒有提供證據,去證明要維持一部小型客貨車的每月支出為多少。但眾所周知,一部新車的每年保險、牌費肯定不會少錢,加上汽油、泊車和保養等支出,每月花費數千元已是比較保守的估計。本席現在仍然維持這個看法,本席看不到在這點上丈夫有一個合理的上訴成功機會。

丈夫是否一個誠實的證人

32.  本席就丈夫是否一個誠實的證人,作了一個事實的裁斷,有關的理由已於判案書中的第23至28段作出討論。本席並不認為丈夫在這方面有合理的上訴成功機會。

妻子是否一個誠實的證人

33.  與上一段的分析一樣,本席就妻子是否一個誠實的證人,作了一個事實的裁斷,本席並不認為丈夫在這方面有合理的上訴成功機會。

新的贍養費命令應由那時開始

34.  丈夫的最後上訴理由是:新的贍養費命令應由2016年6月1日(即他退休後)開始,而不是由2016年11月1日(即丈夫作出申請後)開始。

35.  本席認為丈夫退休這一事實是一早可以預見的,他理應盡早作出申請,但他並沒有這樣做。相反地,他是在被追討所欠贍養費後才作出申請。本席認為他對延誤申請的問題上並沒有合理的解釋,因此,更改後的贍養費命令由2016年11月1日開始是一個合理的安排。本席並不認為他在這議題上有合理的上訴成功機會。

總結

36.  基於以上的討論,本席認為丈夫就新的贍養費命令的上訴申請,並沒有合理的成功機會;本案亦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而應頒予上訴許可。因此,本席撤銷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

訟費

37.  丈夫申請失敗,須支付妻子的訟費,並簡易地評定為500元,即時支付。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由黃律師事務所,轉聘李曉恩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10276-CH-2017-04-11

劉 對 林

HTML content

FCMC 2373 / 200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離婚訴訟案件編號 2007年第 2373宗

————————————————

 劉 呈請人

及

 林答辯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17年 4 月 7 日
判決日期 :2017年 4 月 11 日

-----------------------

判 案 書
(更改贍養費)

-----------------------

1. 本席今天需要處理呈請人(以下稱「丈夫」) 要求取消答辯人(以下稱「妻子」)贍養費的申請。

背景

2. 訴訟雙方於1984年結婚。

3. 雙方婚後育有一名兒子, 現年32歲, 現已成年及自立。

4. 丈夫於2007年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08年11月20日頒發絕對離婚令。

5. 有關附屬濟助方面,法庭於2008年5月27日根據雙方的協議,頒發以下命令:

(1)  丈夫在退休時須申請領取最高金額的整筆性退休金,並將其中20%支付給妻子。

(2)  丈夫須支付每月8,000元,作為妻子的贍養費,由2007年12月1日開始;有關金額在絕對離婚令頒發後增加至每月9,000元,直至雙方任何一方離世,或妻子再婚之時,兩者以先者為準。

6. 丈夫於2016年5月從他的警員岡位正式退休,並於2016年6月停止支付有關的每月贍養費。雖然丈夫是有履行責任,支付了整筆性退休金的20%給妻子,即約383,656元,但他亦於2016年10月31日發出傳票,要求將每月9,000元的贍養費取消。由於雙方在案件提訊時未能取得協議,因此,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至於妻子因丈夫拖欠贍養費所發出的判決傳票,則押後至2017年4月20日再作處理。

法律

7. 本席在考慮是否更改有關的贍養費命令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文節錄如下:-

「11. 經濟給養命令的更改、解除等

(1) 如法庭已作出本條適用的命令,則在不抵觸本條的條文下,法庭須具有更改或解除該命令、或暫時中止執行該命令中任何規定的權力,以及須具有恢復實施任何經如此暫時中止執行的規定的權力。

……

(7) 在行使本條所授予的權力時,法庭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若該命令所針對的一方經已去世,則須包括顧及由於該方的去世而導致的情況轉變。」

8. 基於以上條文,法庭在決定是否更改有關命令時,是須要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以及有關重要事項的改變。

丈夫的証供

9. 丈夫存檔了誓章,並在庭上作供。他說於2016年5月退休後,得到了1,918,280元的整筆退休金,並根據命令支付了383,656元的整筆性付款給妻子。他說他現時沒有工作,除了每月約12,000元的每月退休金外,沒有其他入息。他於2009年再婚,與現任太太居於大埔的一個丁屋單位內,該單位面積約700平方呎,於2012年與現任太太聯名買入,當時買價為約2,200,000元。雖然在審訊時丈夫沒有準備任何估價報告,他亦不反對該物業在過往5年間已升值不少,但他說該單位是他的居住單位,沒有打算出售。至於他現任太太,現年51歲,是一名經營美容業的自顧人仕,但由於經營困難,現時沒有收入。換句話說,現時他們兩人只靠他的每月12,000元退休金過活。

10. 至於他所得的整筆性退休金約1,918,280元,除了支付約383,656元給妻子外,被政府扣了639,000元償還現時居所的二按貸款,他亦以280,000元買了一部全新的小型客貨車,他說由於自己理財不善,所以將餘下的1,100,000元全交給了現任太太保管。但由於他每月都入不敷支,該筆款項現只淨下40多萬元。

11. 至於每月支出方面,丈夫在經濟狀況陳述書所列舉的開支為約21,000元。但他在庭上作出補充,他現時已大幅削減開支至每月約15,000元,其中已包括了約6,700元的居所按揭供款。本席認為以一個二人家庭來說,這並非一個不合理的金額,因此,本席並不打算在這裡將該些項目列出,並作詳細的討論。

12. 丈夫說由於他已退休,收入大減,入不敷支,因此,他要求將妻子現時每月9,000元的贍養費取消。

13. 丈夫在庭上曾傳召他的兄長作供,但本席認為他的証供與本案的爭議點沒有太大關系。

妻子的証供

14. 妻子反對丈夫的申請。

15. 妻子說她與丈夫在2001年分居後獨力照顧兒子的生活。本席相信妻子是想証明丈夫在婚姻持續期間不負責任。由於這已是10多年前的事,本席在庭上已向妻子指出,這些事情與今天的議題關系不大。

16. 妻子現年54歲,她說由於身體有很多病痛,加上要照顧年紀80多歲的雙親,因此,她現時沒有工作,完美全只靠丈夫所給予的贍養費過活。她原本是與兒子及媳婦居於兒子所買的居屋單位內,她以往在收到丈夫的贍養費後,亦有給予兒子4,500元,作為她的經濟貢獻。但由於丈夫現時拒絕支付贍養費,以致她對兒子的經濟貢獻亦需停止,這導致她與媳婦的關系轉差,加上需要照顧父母,她現時已減少了與兒子同住的時間。

17. 妻子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列出她的每月支出為12,500元。但由於她已沒有給予兒子4,500元,因此,她每月的實際開支應約8,000元。以一人的生活而言,本席認為這並非一個不合理的數目,因此,本席不會在這裡就妻子的支出作出詳細的討論。

18. 至於丈夫支付給她的383,600元整筆性贍養費,由於她需償還不少債項,現在已所餘無幾。

19. 最後,妻子說丈夫在過往多年都有做運輸的兼職,在退休後更買入新的小型客貨車,經營運輸生意,因此,妻子認為沒有取消贍養費的足夠理據。她要求法庭將丈夫的申請撒銷。

討論

20. 本席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點是丈夫現時的經濟狀況,尤其是他的謀生能力。

21. 丈夫現年55歲,這並不是一個很大的年紀。社會上這樣年紀的人仍然工作,比比皆是。

22. 本席明白丈夫說他因交通意外,曾被評估為有10%的永久傷殘。但本席明白到這個傷殘的評估是於1988年進行,即29年前。事實証明他這29年來仍可繼續他的警務工作。雖然本席接納他在警隊內的岡位是警車司機,但事實是他仍可工作29年,本席不相信他退休後會完全失去謀生能力。本席認為以他29年的職業司機經驗,理應不難找到與駕駛相關的職位。再者,就算找不到駕駛的職位,以他30多年的警察背景,在現今的社會上,要找到一份與保安有關的工作,亦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23. 本席認為丈夫在作供時有誇大之嫌。例如,他作供時說,他現時經濟陷於困境,每餐都只是吃即食麵過活,後來他澄清每天只是有兩餐以即食麵充饑。本席認為這簡直不可能,就算他願意每天吃兩次即食麵,本席相信他現任太太亦不會這樣做。

24. 至於他在不足1年前以280,000元買了一部全新的小型客貨車,丈夫解釋是為方便他和飼養的狗隻出入。雖然沒有証據証明他每月花費多少錢在這部新車上,但一般常識告訴我們這至少要數千元。這令他所說要食即食麵的說法更不可信。

25. 至於他為何要買一部小型客貨車,而不是一部普通的私家車,丈夫說是為了方便運送他的狗隻。本席認為這解釋並不可信。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妻子所說,即丈夫有經營或兼職為他人運貨的機會比較高。

26. 至於丈夫解釋他現任太太沒有收入方面,本席完全看不到這方面的實質証據。

27. 最後,丈夫在處理退休金1,100,000元餘款方面的解釋十分牽強。本席留意到該1,100,000元款項是於2016年6月轉給現任太太的,即丈夫停止支付贍養費的差不多同一時間。據丈夫說,該款項現只餘下40多萬元,即在10個月期間少了60至70萬元。本席認為丈夫就這方面未能作出合理解釋。

28. 基於以上分析,本席認為丈夫並非一個完全誠實的証人,因此,本席並不完全接納他的証供。本席認為丈夫是有其他收入,如真的沒有,這亦只是丈夫沒有充份利用他的謀生能力而已。

29. 如純粹基於以上分析,本席大可即時撒銷丈夫的申請,但本席亦需考慮到一個不爭的事實,就是丈夫已到了警隊的法定退休年齡,這事實在某情度是會影響到他的收入。當丈夫在未退休時,他的月薪是約34,000元,加上4,000多元的房屋津貼,即共38,000多元。但當他退休後,每月退休金只有約12,000元,雖然本席信納他是有其他收入,或可有其他入息,但本席認為丈夫的總體收入有所下降亦是一個合理的推論。再者,妻子現年只有54歲,她亦不可能期望丈夫繼續完全供養她一生一世,現在應是時候考慮找一些工作,可能只是一些兼職工作,亦可幫補她的生計。

30. 本席在考慮過本案的所有情況後,認為將贍養費減少至5,000元,是一個合理的安排。妻子在收到這5,000元後,如能加上一些兼職的收入,理應可維持她的生活。

命令

31.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頒令有關妻子贍養費的金額,由每月9, 000元減少至5,000元,由2016年11月1日開始。

訟費

32. 由於雙方的立場都不被法庭所完全接納,加上丈夫有不少的証供不被法庭所接納,因此,有關訟費方面,包括保留訟費,不作命令。這將是暫准命令,如沒有其他申請,將在14天後轉為絕對命令。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由黃律師事務所梁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