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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rimonial Causes2011

劉 對 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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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97-CH-2013-12-18

劉 對 馮

HTML content

FCMC 13181 / 201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1年第 13181宗

————————————————

 劉呈請人

及

 馮答辯人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13年 11 月 18日
判決日期 : 2013年 12 月 18日

-------------------------

判 案 書
(上訴許可申請)

-------------------------

 

申請

1.  在以下本席簡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

2.  這是一宗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的聆訊。

3.  於2013年9月16日,本席就妻子的附屬濟助申請頒下判案書,作出如下裁決:-

(a) 丈夫須支付妻子每月3,500元作為妻子的贍養費。

(b) 丈夫須支付妻子每月2,000元作為家庭子女的贍養費。

(c) 丈夫須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絕對判令時,將其名下於前婚姻居所所有業權及利益轉讓予妻子名下,而有關物業的轉移費用由妻子支付。

4.  在日期為2013年9月16日的判案書,本席說:-

“51. 在本案裏,丈夫:-

(1) 有不安全的婚外性行為;

(2) 從婚外性行為感染到HPV病毒;

(3) 又透過夫妻性生活將HPV病毒傳染給妻子,導致妻子須接受電療,後來切除受感染的子宮頸;

(4) 妻子病發後,丈夫仍然不理會妻子的反對強行與她進行不安全性交;

(5) 又於2010年8月遺棄妻子和兒子,離開前婚姻居所;

(6) 其後妻子身體情況惡化癌變,須再接受電療,最後切除全個子宮和左輸卵管;

(7) 妻子因而失去生育的能力;

(8) 在妻子接受治療住院其間,丈夫不聞不問。”

52. 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丈夫以上行為,屬「明顯和嚴重」,法庭認為如不理會便會有違公平。

53.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因為丈夫的惡劣行為,妻子患上抑鬱症和焦慮症等精神病,現時長期接受精神科和心理治療和長期服精神科藥物。

54.  妻子現年42歲,雖然她只有中五教育程度,過去多年來更長期是家庭主婦,沒有在社會工作,再加上近年聽覺轉差,但是兒子已長大,本來妻子可返回社會全職工作。但因為丈夫的惡劣行為患上精神和心理病,妻子說她曾經和醫生商量,醫生並不建議她現時到社會全職工作,更認為可能在未來一段長時間她並不適宜全職工作。

55.  本席認為丈夫的惡劣行為令妻子患精神病和心理病,損害妻子的工作能力而給她帶來經濟損失。……”

5.  丈夫不同意本席在以上作出的事實認定,也不滿本席作出就丈夫須將其名下於前婚姻居所所有業權和利益轉讓予妻子名下的判決,於2013年10月10日提出上訴許可和要求暫緩執行該判決的申請。丈夫又於同一天以誓章方式將大量的新證供和新證據存檔,以支持他的申請。

6.  就本案於2013年9月3日舉行的審訊,妻子分別於2012年7月27日和2012年10月4日存檔了份她的誓章和經濟狀況說明書和附件,又在審訊前提交了書面“陳詞”、“補充陳詞”和補充交件。作供時,妻子在宣誓下採納了上述誓章、經濟狀況陳述書、陳詞、補充陳詞、附件和補充文件作為她的主問証供的一部份。丈夫於2012年11月26日存檔了他的經濟狀況說明書和附件,就妻子針對他的經濟狀況說明書作出的提問,丈夫於2013年7月11日提交了進一步有關他的經濟狀況的相關文件,但他自始至終並沒有就於2013年9月3日舉行的審訊提交任何作事實陳述的誓章或書面陳詞。

7.  於2013年9月3日舉行的審訊開始時,本席不厭其煩的向妻子和丈夫解釋 (見謄本第2頁F至L):

“一個審訊過程裡面最重要嘅部份,就係盤問,接受對方嘅盤問。女士確認咗妳嘅供詞,採納咗妳嘅供詞、文件證供作為妳嘅證供一部分嘅話,接住妳會接受先生嘅盤問,咁我哋一個審訊,最重要就係話妳 — 個證人接受對方所謂嘅質證同盤問,咁就係話若果任何一方對於對方嘅案情,認為佢嘅案情同自己不同嘅,咁可以將 — 利用呢個機會,將自己嘅案情向對方指出喇,睇下對方有冇咩嘢嘅 — 即係對於妳嘅案情有一個嘅回應或者講法喇,咁亦都等法官留意到你哋案情嘅主要不同點喺邊處,呢個 — 咁所以你認為對方嘅證供、供詞文件入面有失實嘅地方,有同你嘅講法唔相同嘅,應該透過盤問去同對方澄清,亦都等到法官了解到你哋嘅不同之處,亦都可以透過盤問去做一個取捨,認為邊一個講法比較可信,咁呢個好緊要,咁甚至你認為對方嘅供詞入面有唔可信嘅地方,前後矛盾嘅地方,唔合情理嘅地方,都喺呢個時間向對方指出,等對方可以做個回應,亦都可以等法官 — 正如講喇,做一個取捨,就係除咗話睇文字之外,亦都可以即刻睇到你哋之間喺嗰個質證嘅過程入面,去睇下邊一個嘅講法係比較可信。”

8.  本席於上述判案書第51段作出的 (1) 至 (8) 項事實認定,均是妻子的主問証據的一部份 (見妻子的誓章第6,25至27段,妻子的陳詞第17至21,25,27段和補充陳詞第5至6段),但在審訊期間丈夫並沒有就妻子的上述案情,提出任何質詢或盤問。

9.  在隨同本申請一起存檔的支持誓章裡,丈夫說:

“由於本人愚昧,未會尋求法律咨詢,本着家醜不出外傳,事情也到了離婚階段,不想再作任何沒結果的爭論,浪費法庭時間,保持沉默、不反抗亦是本人在這多年婚姻的唯一選擇,亦成為習慣,所以並沒有提供足夠資料予法庭考慮作出裁決。但經家人相討後,在她們極力游說及鼓勵下,本人現作出適當、合理的抗辯。”

10.  首先,本案的附屬濟助審訊是以不公開內庭聆訊形式舉行,丈夫所謂「家醜不出外傳」的說法,並不能成立。

11.  再者,根據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案所定下的原則,要求上訴法庭稱納新證據,申請一方必須先符合以下條件:

(1) 當事人曾採用了合理的方法努力尋找,但不能在原審時知悉該些證據存在,故不能在原審時向法庭提交;

(2) 有關證據不但須要與案件有關,更須對案件的結果有重大影響,雖然不一定是決定性的影響;及

(3) 有關證據雖不至於是無爭議的,但必需是可信的。

12.  本席認為法庭必須嚴格執行上述採納新証據的法律原則,避免民事訴訟沒完沒了,否則和公眾利益不符。

13.  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丈夫並不符合Ladd vMarshall的第 (1) 個條件,所以拒絕採納丈夫提出本申請時提交的新証據。

14.  有關丈夫將HPV病毒傳染給妻子和患上抑鬱症和焦慮症等精神病的事實,妻子在“陳詞”(已採納為她的主問証供一部份) 中說:

“17. 馮先生妄顧我的身體健康把HPV病毒(性病)由我們之夫妻性生活傳染給我,在2008年十月,我遵從我醫生指示接受子宮頸3期癌變電療+化驗住院2日,但證實不成功,主診醫生指示我切除受HPV病毒(性病)感染3期癌變之子宮頸,在2008年11月我接受子宮頸切除手術住3日院.

18. 出院之後,當我查問馮先生為什麼到外面拈花惹草和濫交繼而播毒給我,馮先生由此致終無有對他的不負責和不安全行為作出交代,自此之後,我便刻意避免與馮先生進行性交,當他要求性交時,我都主動說不,但到底馮先生是一個不尊重婦女權益的人,他也不理會我的反對亦不聽從我的建議下強行進行不安全性交.

19. 盡管我醫生已切除受HPV病毒(性病)感染3期癌變之子宮頸,但馮先生從來沒有改變他的不負責和不安全之性交行為,作為妻子的我雖然每次都反對,但他每次都不理會我的反對,只要滿足他自己的私慾,直致他遺棄我和我的兒子而去,我身體的婦科健康情況再惡化癌變,在2011年7月,主診醫生進行電療+化驗住2日院,但也證實不成功.

20. 我醫生為了保我的命和免去進一步癌變,我醫生指示切除受HPV病毒(性病)感染3期癌變之全個子宮及左輸卵管,在2011年7月我接受子宮切除手術住6日院,盡管我已將子宮切除手術告知馮先生,馮先生不聞不問,沒有作出任何支援和慰問,我只有孤獨地在醫院和母親娘家捱痛養病,馮先生之不負責和不安全性行為最終把我推向3期癌變病患和完全把我的生育能力幹掉,從此我不能再履行我女性之天職失去生兒育女,但我作為一個女性之專嚴,人權和魅力已全數給馮先生之不負責行為永遠毀滅.

21. 主診醫生亦建議我接受愛滋病測驗,因主診醫生有理由相信,我的HPV病毒(性病)感染和癌變是馮先生由我們之夫妻性生活傳染給我,馮先生這不負責任和不安全的性行為,在外國的法制下等同謀殺,但因馮先生附屬醫療卡是不包括愛滋病測驗,我亦沒有金錢應付愛滋病測驗費用,也沒有勇氣面對這個可怕的世紀絕症,便把我主診醫生之建議擱置,但始終心裡面非常不安,徨恐終日.

……

23. 這個子宮切除手術在我下腹留下1條5”長疤痕,我身心留下極痛既傷疤子,嚴重創傷,沉痛的陰影和壓力,繼而引發婚姻障礙,性障礙(嚴重抗拒性接觸) ,我亦要作婦科的長期定期檢查(抹片 + 超聲波),我也非常擔心日後癌變擴散,同時可能有感染愛滋病

……

25. 馮先生離開我和我兒子之初期,我非常担心馮先生之自身安全,而到後來他確認他遺棄我和兒子的家庭,繼而經常不回應我們每天生活的開支;而我又永遠再不能生育,我真不知怎樣去支撐這破碎的家庭和去安憮失去父愛之兒子和面對將來,我的精神是完全崩潰,只好到公立醫院求診,公立醫院確診我是抑鬱和適應性疾患,心理創傷後遺症,性心理障礙需要定期覆診和接受精神心理治療和服食抗抑鬱藥和安眠藥,請法庭命令馮先生一筆過賠償給我HK$300,000因他遺棄我和我兒子的家庭,繼而經常不回應我們每天生活的開支;而我又永遠再不能生育而給我帶來之抑鬱和適應性病患,心理創傷後遺症,性心理障礙,身體和心靈上的痛楚折磨,醫療費用

……

27. 因他背叛,不忠,傳染致命性病,令我永遠不能生育,一走了知,遺棄我和兒子,生活上經濟問題,家居嚴重失修破落,安憮失去父愛之兒子和學業,和面對將來,獨力承受支撐被他破碎和遺棄的家,手術後遺留的身體和心靈重創傷害後遺症,以上種種問題給合,壓力,精神和健康困擾,情緒持續低落,失眠,有自殺傾向,陷入困境下,引發出抑鬱症和焦慮症,經醫生診斷,長期服食,抗抑鬱藥和安眠藥,長期接受,精神科治療,心理治療.”

15.  在這些方面,雖然丈夫並沒有主動對女士作出質詢和盤問,但本席也就此向雙方作出提問:-

“官:好,我哋睇女士個開案陳詞第10頁第17段,女士就話你將嗰個嘅HPV病毒,即係嗰個叫做咩嘢人類乳頭狀病毒就感染畀佢,令到佢產生咁多病變嗰啲,好喇,呢一點,你係有冇異議架,先生,你有唔同意嘅話,你同女士對質,女士就話佢冇其 — 冇同任何其他人士有性行為嘅,佢就認為係你傳染畀佢架喇,你有冇異議架?

答辯人:法官大人,因為我自己呢,我唔 — 自己唔敢百分之一百講,因為我有性行為,唔係話淨係同女士,之 — 因為我之前都仲有女朋友嘅,咁你話係咪嗰度帶落去呢,咁我亦都唔相信喺 — 帶咁多年喇,咁亦都即係咁問對方,都係 — 佢亦都唔係我第一個嘅男朋友喇,咁要 — 嗰個病毒係咪有潛伏期呢,或者點呢,咁呢個係對我嗰個 — 即係指控係一個唔公平囉,即係佢話如果我係單一嘅性伴侶嘅話,我就覺得呢個合理囉,但係我又 — 因為佢之前亦都有男朋友,咁係咪之前個男朋友帶畀佢呢,咁呢樣嘢,我 — 即係會有咁嘅質疑囉。

官:即係你話女士以前又有男朋友嘅?

答辯人:係。

官:係,女士嘅回應呢?

呈請人:我哋結咗婚十幾年喇,結婚之後呢,家計會一直都有做呢個HPV抹片檢查,每一年都冇事,但係喺08年嘅時候就發現有問題,咁如果係有問題、有事,就唔應該係 — 應該 — 唔應該係 — 唔應該之後咁後期先至發現嘅,佢一定係喺出面識咗 — 出面滾,唔知搞咩嘢咁樣惹到我,啲屋企人都見到佢同第二啲人一齊,佢成日都畀我屋企人撞到佢同第二個女人一齊架喇,佢而家可以夠膽死唔認,你係 — 你而家去驗下吖,不如。”

(見謄本第16頁B至M段)

官:係,咁你有冇其他問題吖,頭先講咗個HPV病毒。

呈請人:我有嘢要補充。

官:唔,好呀。

呈請人:嗰個病毒一定係佢傳染畀我,我已經 — 淨係 — 佢係我第一個,我之前冇 — 從來都冇同任何男性發生性行為,淨係同過佢一個,如果要咩嘢醫生嗰啲證明,我想 — 即係我會返去問下醫生或者問下啲專家,睇下可唔可以有啲咩嘢證明。

官:咁對於先生較早之前話妳之前有男朋友嘅講法,妳嘅回應係咩嘢?

呈請人:有男朋友,我冇性行為,男朋友,我係有。

官:明白。即係婚前嘅男朋友,妳同佢冇性行為,係咪?

呈請人:冇。

官:係,咁呢一方面,先生有冇 — 仲有冇問題?

答辯人:法官大人,我 — 呢樣嘢,我無從證實,只不過即係佢 — 即係我已知,就佢有兩個以上男朋友嘅,之前,咁我唔能夠證實佢哋有冇性行為。”

(見謄本第18頁D至L段)

16.  考慮以上的証供後,本席在上述判案書第47段說:

“47. 本案其中一個主要爭論點在丈夫是否將HPV病毒傳染給妻子。丈夫說結婚前妻子有男朋友。妻子承認在婚前曾和其他男子拍拖,但說並沒有和這些男子有任何性關係,她堅稱丈夫是她唯一的性伴侶。對於妻子的說法,丈夫的回應是:「他不知道妻子所說是真還是假」。有關丈夫是否妻子唯一的性伴侶這一點爭議,由於沒有客觀的証據來幫助法庭就此作出確實的決定,故最後的關鍵在証人的可信性。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接受妻子的供詞,即丈夫是她唯一的性伴侶。並無爭議,妻子的HPV病毒感染是經性交傳染的,由此推斷這是丈夫將HPV病毒傳染妻子。”

17.  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於上述判案書第47、51段的事實判定是穩妥的。

18.  就妻子的工作能力方面,本席也於審訊期間主動作出提問:-

“官:……。有一點證供,我想女士妳補充一下,妳對先生嘅 — 我都會畀個機會妳,有需要就問喇,妳想問呢位 — 就係有關妳個工作問題嗰度。

呈請人:唔。

官:妳教育程度幾多呀?

呈請人:中五。

官:香港讀書,係咪呀?

呈請人:係。

官:中五畢業,有冇考會考架?

呈請人:冇。

官:冇考會考嘅,唔,中五程度喇,係咪?

呈請人:唔。

官:咁就妳之後就做會計文員,係咪?

呈請人:係。

官:妳有冇咩嘢會計嘅專業資歷架,有冇考啲咩嘢LCC嗰啲架?

呈請人:其實冇架,以前做嘢係基本上唔會好似而家咁要求咁高。

官:唔,即係冇一啲嘅 — 即係考獲一啲專業嘅會計資格嘅?

呈請人:冇,冇,因為嗰啲 — 嗰份工都係人哋介紹嘅?

官:明白,咁你2001年開始到而家十幾年冇做嘢喇?

呈請人:唔係,應該係 — 應該係咁講,應該係我結婚之前喇,唔計喇,即係由開始結婚之後,有喺悅來酒店做,做咗三年喥喇,跟住就停咗一段時間,就幫佢手,其實嗰陣時嗰個公司喺附近嘅啫,咁我嗰陣時係放工,喺度 - - 即係既然係一個唐樓,咁喺度住埋,喺度做埋影樓,喺度食埋咁樣,即係其實係行五分鐘,我已經返到去架喇,咁放工嘅時候,通常都係幫手喇,因為佢即係…

官:係,係,係,即係可以咁講喇,妳2011年之後,冇出外做嘢喇,但係有喺影樓幫手,係咪?

呈請人:唔,即係話我冇做嘢,其實一直都有喺影樓幫手,應該係話,只不過…

官:係,咁但係幫手,都係到2004年啫?

呈請人:至到間公司結束為止。

官:04囉,妳較早話?

呈請人:唔,唔。

官:喺影樓幫手,都係做啲會計文書工作,妳唔識影相架?

呈請人:要架。

官:即係都係做少少行政嘅嘢啫?

呈請人:要幫手架。

官:都有幫手影相嘅?

呈請人:係呀,因為佢一個人做架之嘛,佢一個人做,咁佢要返學,有時返 — 朝頭早要返全日,又要做功課,咁有時…

官:即係妳會做啲文書工作,亦都會有幫手影相,係咪呀?

呈請人:其實我哋呢啲文書工作,就係打下單,好基本嘅入下錢呀。

官:好,我其實想問妳,就係譬如若果而家好再出番去做嘢,做唔做得到呀?

呈請人:唔知。

官:唔知做唔做到?

呈請人:我諗都好難競爭、因為我冇 — 始終係冇嗰個 — 因為而家做嘢係要講嗰個證書。

官:若果要妳再出去做嘢,妳覺得妳可以做咩嘢行業呀?

呈請人:我自己都唔知。

官:妳有冇諗過呢個問題?

呈請人:冇。

官:冇諗過呀?

呈請人:諗唔到。

官:好,妳仲睇緊醫生嘅,精神有問題,身體亦都有問題喇?

呈請人:婦科都睇緊。

官:係,咁訧你覺得嗰個影唔影響 — 影唔影 — 對你出去做嘢有冇影響,有嘅話,會影響幾大?

呈請人:有。

官:影響有幾大?

呈請人:我好怕去到好嘈嘅地方,有時個情緒會無端失控。

官:唔,妳有冇參加啲咩嘢再培訓課程,即係中年人士再投身入社會嗰啲?

呈請人:冇。

官:冇呀,係咪?有冇考慮參加?

呈請人:因為我自己 — 我都 — 即係自己都控制唔到自己,都唔想 — 有時又唔想出街,有時就出到街,就戇居居,都唔知 — 就遊魂,自己唔知行咗去邊。

官:明白,可能就食過啲藥,有啲影響喇。有冇同醫生商量過,妳適唔適宜出去做嘢?

呈請人:佢冇 — 佢唔建議。

官:妳同咗…

呈請人:因為佢而家都加咗藥畀我。

官:妳同佢商量過嘅?

呈請人:唔。

官:佢點講呀?

呈請人:佢話要妳啲情緒再穩定,同埋再要解開咗個心結,同埋要將所有嘅心結放低。

官:即係最近仲加咗藥嘅?

呈請人:唔。

官:會唔會係因為有呢個審訊,所以緊張咗呀?

呈請人:可能係,因為我成日都瞓唔到覺,精神係…

官:唔,最近瞓唔到,係咪?

呈請人:就瞓唔到。

官:好坦白講喇,長遠嚟講,法庭會期望妳會做番嘢嘅,因為妳四十幾歲喇,即係年紀唔細,但係亦都唔係真係好大。咁但係亦都會明白,妳未必即時 — 或者話長遠嚟講,都未必做到一個全職,好似以前咁,揾萬幾二萬鈫,因為畢竟離開咗個社會咁耐,亦都坦白咁講,冇乜嘢睇到嘅專業技能喺處,咁好多嘢,可能即係要重新開始。

呈請人:我覺得好難揾一份 — 揾一份穩定…”

(見謄本第61,62頁)

19.  小心考慮以後,就已有証據衡量本席認為於上述判案書第52至55段的裁斷也是穩妥的。

20.  於支持本申請的誓章裡丈夫說:「本人未想過遺棄。」,也否認遺棄妻子。妻子是以遭丈夫遺棄為理由提出本離婚呈請的,丈夫於他提交的 «送達認收書» 裡曾表示擬就本案提出抗辯,但最終並沒有提交抗辯書,法庭於2012年11月28日作出裁決丈夫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遺棄妻子最少連續一年,並頒下暫准離婚令。丈夫不能現在企圖爭議遺棄妻子的裁定。

適用的法律原則

21.  在考慮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22.  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丈夫的各點上訴理由並無合理機會得直,本席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本席拒絕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

23.  妻子並沒有要求本申請的訟費。本席作無訟費命令。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親自出席

答辯人:親自出席

90060-CH-2013-09-16

劉 對 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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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3181 / 201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1年第 13181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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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呈請人

及

 馮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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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13年 9 月 3 日
判決日期 :2013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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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附屬濟助)

-------------------------

1.  這是一宗有關附屬濟助的審訊。

2.  本席在判案書內指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則為「丈夫」。

3.  與訟雙方於1994年在香港結婚。

4.  與訟雙方婚後育有一名兒子,現年為19歲,就讀大學高級文憑課程,與妻子同住在前婚姻居所。

5.  妻子於2011年9月21日以丈夫遺棄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丈夫並無提交抗辯書。法庭於2012年11月28日頒發暫准離婚令。

6.  法庭並沒有頒發任何臨時贍養費命令。丈夫現時每月支付3,500元給妻子,另大約每月1,500元至2,000元給兒子作為贍養費。除此以外,丈夫負責妻子居所的每月的公共設施雜費和管理費,共大約每月2,500元。

証據

7.  與訟雙方都親自作供,但並沒有傳召証人。妻子採納她於2012年7月27日存檔的誓章和証物、於2012年10月4日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和附件、於2013年8月26日存檔的開案陳詞、於2013年9月3日存檔的附加開案陳詞,和見於妻子擬備的審訊文件冊第207頁的供詞作為她的主問証據。丈夫採納他於2012年11月26日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和附件,和於2013年7月11日存檔的補充供詞和文件作為他的主問証據。

妻子的案情

8.  妻子中五教育程度,是一名會計文員;丈夫也是中五學歷,是一名專業攝影師,於大約1993年開始經營影樓。兩人於1994年結婚。婚後,妻子常於放工後和假期時到丈夫的影樓幫手。於2001年,丈夫出外工作;妻子停止工作,成為家庭主婦。

9.  丈夫對攝影和天文攝影有濃厚興趣,從1998年開始,多年來先後報讀了多個專業攝影課程,並獲取攝影証書、高級証書、高級攝影文憑等學歷,更於2009年獲取數碼攝影多媒體大學學位。妻子說她多年來秏盡私己錢,以資助丈夫不斷進修和學習。

10.  妻子說丈夫從婚外性行為感染到人類乳頭狀病毒(“HPV”),又透過夫妻性生活將HPV病毒傳染給她,令她患上子宮頸癌前病變。於2008年10月,妻子遵從醫生指示接受子宮頸癌前病變3期電療住院2日,但電療效果不佳。妻子按醫生指示於2008年11月接受子宮頸切除手術住院3日。自此以後,妻子刻意避免與丈夫性交,但丈夫不理會她的反對,強行與她進行不安全性交,直至於2010年8月丈夫遺棄妻子和兒子搬離前婚姻居所為止。因為持續感染,妻子身體情況一再癌變惡化,於2011年7月妻子按醫生建議再接受電療住院2日,但效果也不理想。為了防止再發生進一步癌變惡化的病況,妻子按醫生指示於2011年7月接受全個子宮及左輸卵管切除手術住院6日。在妻子接受治療和手術期間,丈夫不聞不問,無絲毫關心或慰問。因為丈夫的背叛、不忠、傳染可致命的性病,令她永遠不能生育,又遺棄她,再加上生活上和經濟上種種壓力,令她精神受困擾,情緒持續抵落、失眠、有自殺傾向、也患上了抑鬱症和焦慮症,經醫生診斷後現正長期接受精神科和心理治療並需長期服食精神科藥物。

11.  針對丈夫現時的經濟狀況,妻子認為丈夫並沒有誠實地披露所有資產和收入:-

(1) 多年來和丈夫一起生活和工作,她知道丈夫有多個銀行戶口和証券戶口,但丈夫在他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內只披露了一個銀行戶口、多張銀行信用卡和多個私人貸款,並沒有交代他在其他的銀行戶口和他在証券戶口的資產;

(2) 妻子認為丈夫除了正職以外,尚有沒有披露的兼職收入;

(3) 丈夫沒有清楚解釋多個私人貸款的用途和去向。

妻子的附屬濟助要求

12.  妻子的附屬濟助要求包括:-

(1) 丈夫須將他在前婚姻居所所有權益無條件轉讓給她;

(2) 丈夫須將名下之所有銀行、証券戶口結餘,現金和天文望遠鏡、攝影器材等分一半給她;

(3) 一筆過給她一百萬作為他將HPV病毒傳染給她而帶來身體、心靈和心理上的痛楚和折磨之賠償;

(4) 替妻子買一份價值USD100,000的醫療保險;

(5) 替妻子買一份年金USD100,000的人壽保險;

(6) 保持她為丈夫現持有的保單的受益人和繼續供款;

(7) 一筆過給她30萬元作為他遺棄妻子和兒子的賠償;

(8) 一筆過清還3年來娘家和她的哥哥接濟妻子的生計的借款共108,000元;

(9) 一筆過清還她的哥哥於2011年7月墊付前婚姻居所厠所地台漏水的維修費用20,000元;

(10) 償還於2012年12月更換壞掉電熱水器的費用4,380元;

(11) 付妻子週期性贍養費每月8,000元直至她去世為止;

(12) 付兒子週期性贍養費每月2,000元直至兒子24歲。

丈夫的案情

13.  丈夫承認曾有婚外性行為,但不接受他將HPV病毒傳染妻子的說法。丈夫說多年來他盡力供養家庭,因為入不敷支,所以才欠下銀行債務30多萬元。丈夫又說,因為和妻子性格不合,所以婚姻破裂而無可挽救。

丈夫的附屬濟助要求

14.  丈夫的附屬濟助要求是:-

(1) 與訟雙方將前婚姻居所變賣,餘款由雙方平分;

(2) 丈夫願付妻子週期性付款每月3,500元作為贍養費;和

(3) 付兒子週期性付款每月2,000元作為贍養費,直至兒子自立為止。

主要爭論點

15.  綜觀本案所有証據,本案涉及的主要爭論點包括:-

(1) 丈夫現時的經濟狀況如何,他是否沒有披露全部資產和收入;

(2) 丈夫多個私人貸款的用途和去向;

(3) 丈夫是否將HPV病毒傳染給妻子;

(4) 法庭在考慮過本案的所有情況下,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討論

法律

16.  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3) ……。」

17. 在LKW v DD (FACV 16/2008) [2010] HKFC 1727一案中,終審法院認為家事法庭審理附屬濟助問題時,應遵從下列4 大原則和5個步驟。4大原則是

(a) 第一個原則是:法庭考慮上述第7條所述各事項的隱含目的是要達至在雙方之間公平的資產分配。

(b) 第二個原則是:公平這個概念表示要排斥一切性別或角色的歧視。

(c) 第三個原則是:為了消除潛在的歧視和確保公平,法官就如何分配資產有初步構想時,應該以「平均分割準則」檢查這些構想,必定要有充分和清楚表達的理由才應該不依從這準則。

(d) 第四個原則是:法庭不應讓任何人試圖費錢耗時去審查某段失敗婚姻的往事。這樣的審查往往徒勞無功,且很可能大大消耗雙方 (和法庭) 的資源,以及增加敵意和阻礙和解。

18. 5個步驟依次序是:-

(1) 確定資產;

(2)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3) 決定運用分享原則;

(4) 考慮有沒有充分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5) 決定分配結果。

19. 終審法院又指出,法庭在考慮《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1)條中的各個因素時,擁有酌情權可給予各個因素有著不同的比重,目的是為了達致一個最終的公平結果。

20. 在緊記這些原則及指引之下,本席現開始第一步:辨明有關資產。

丈夫現時的經濟狀況

21. 本案一個主要爭議是:丈夫現時的經濟狀況。

22. 丈夫現有資產方面,包括:-

(1) 與訟雙方聯名持有位於粉嶺一個居屋單位,即前婚姻居所。與訟雙方同意該物業市值為1,600,000元,現時物業並無任何產權負擔;

(2) 公積金現值大約為335,156元;

(3) 名下一份保單的權益總值為13,322元;

(4) 銀行戶口現金現為大約20,000元;

(5) 丈夫也擁有一些攝影器材,但相信二手價值不大。

23. 個人債項方面,丈夫現欠銀行私人貸款30多萬元。

24. 在個人收入方面,近多年來,丈夫任職於一間大型公共交通機構為專業攝影師,現時平均月入為大約22,000元,年底雙糧,另有酌情性質的花紅收入,平均來說也是大約一個月的基本薪金左右。丈夫提交了僱主的報稅單和部份糧單,和出糧的銀行戶口來說明他個人收入的狀況。

25. 如前所述,妻子認為丈夫隱瞞了多個銀行戶口和他的証券戶口,沒有向法庭交代這些資產的去向。審訊時,丈夫同意他經營影樓生意時,曾有多個銀行戶口,幾年前也曾開戶買賣股票,但已多年沒有使用這些其他的銀行戶口,也在近5至6年來沒有作任何股票買賣。丈夫提交了他現時使用的銀行戶口過往2年的月結單,他常用的信用卡過往2年月結單。審訊時,妻子就這些月結單內許多大少數目的往來交易向丈夫作出盤問。本席翻閱了這些月結單,從月結單可見,丈夫支薪、向銀行借款,以至日常開支的情況。本席接受如丈夫所說,這是他現時日常使用的銀行戶口。一方面來說,妻子不能提供有力的証據,証明丈夫還有其他重大的資產未披露。另一方面宏觀來看,由大約2001年開始,丈夫受薪工作,月薪大約每月一萬多至二萬元,所得應是僅可以維持家庭日常生活開支,丈夫的說法更是因為多年來入不敷支,而至他欠下銀行多筆私人貸款。因此,他根本沒有能力積蓄重大的資產。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並無証據顯示丈夫隱瞞了重大資產沒有向法庭披露。

26. 妻子也認為除了正職外,丈夫另有兼職收入,但他沒有向法庭交代這些收入。審訊時,妻子也就丈夫銀行戶口內一些現金、支票存款提出盤問。大致來說,就丈夫對這方面的提問的回覆,本席是接受的。丈夫否認有兼職收入,也說公司嚴禁員工擅自兼職找外快。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也並無証據顯示丈夫另有兼職收入。

27. 妻子也質疑丈夫多個私人貸款的用途和去向。丈夫的私人貸款包括:-

(1) 於2009年8月,丈夫向銀行借款,由2009年8月至2013年中大約以4年為期每月分期攤還,每月還款大約1,266元。他現已還清這筆貸款。丈夫不能清楚交代這筆貸款的數額,但從還款額來衡量,大約來說其本金應是3至5萬元左右。

(2) 於2009年11月丈夫向銀行借款,由2009年11月至2013年11月大約以4年為期每月分期攤還,每月還款大約4,200元。丈夫亦也不能清楚交代貸款額,但大致來說是大約10多20萬元左右。

(3) 於2011年丈夫向銀行借款大約4至5萬元,由2011年至2013年5月大約以2年為期每月分期攤還,每月還款大約3,500元,現已還清這筆貸款。

(4) 於2012年4月丈夫向銀行借款大約18萬元,分期由2012年5月開始大約以4年為期以每月為一期分期攤還,每期大約4,200元。於2013年5月從同一個貨款戶口,丈夫又向銀行再貸入大約21,683元,其後仍是每月還款大約4,200元,但因此延長了還款期。丈夫說現時仍有58期供款未還。

28. 丈夫說於大約2008年,一家三口到杭州觀日玩了8天,花了大約5至6萬元,丈夫無能力負擔,於2009年開始向銀行借入私人貸款。又一直以來入不敷支,唯有以債抵債,遂借了一筆又一筆私人貸款。兒子升讀大學高級文憑課程後,他曾經先後3次替兒子付學費,一共大約6萬元,他也是以借貸來支付這些學費開支。丈夫承認愛好攝影,為此而不時添置器材、用具,也會到戶外攝影,甚至到外地譬如台灣等地外遊,也會因此而花費不少。同時,他搬走後,需重新添置不少傢俱、家庭電器、家居日用品和個人用品,又花了不少錢。但丈夫強調,他並沒有酗酒或嗜賭等不良嗜好。

妻子現時的經濟狀況

29. 妻子和丈夫聯名持有前婚姻居所。除此以外,她並無任何其他重大資產。

30. 個人債項方面,如前所述,過去3年來,妻子向家人借了共108,000元,另外向哥哥借了大約20,000元用來維修前婚姻居所廁所地台。

31. 多年來,妻子是家庭主婦,並無個人收入。現時妻子是依賴丈夫每月付款和家人接濟來生活。

32. 丈夫對妻子的經濟狀況並無質疑。

33. 第2步是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丈夫現時的經濟需要

34. 丈夫現時租住朋友的居屋單位,月租3,500元。包括公共設施雜費、管理費、食物開支和雜項家用開支,每月一般開支為大約9,000元。個人外出膳食費用、交通、服裝、儀容、娛樂、消費、醫療護理每月開支為大約4,500元。另他現時每月付妻子3,500元,兒子2,000元和給父母500元。丈夫現時也負責前婚姻居所的公共設施雜費、管理費,妻子和兒子流動電話費等每月大約2,500元。以上共大約22,000元。另外如前所述,丈夫現時須每月付2筆私人貸款的分期還款給銀行,就第一筆貸款須每月還款大約4,200元,就第2筆貸款也須每月還也大約4,200元。第一筆貸款將會於本年底前清還;第二筆貸款則尚有58個月的每月分期還款有待清還。丈夫也須每月繳交保費607元。從以上可見,丈夫現時是入不敷支。

妻子現時的經濟需要

35. 妻子和兒子現時居住前婚姻居所,所以並無租金支出。另外,公共設施雜費、管理費等開支,目前均由丈夫支付,每月大約為2,500元。按妻子的經濟狀況陳述書的內容,妻子每月在食物方面的家庭開支大約為2,000元。她的個人每月開支大約為2,400元。兒子的學費補習費用為大約4,400元,其他書簿文具、交通、服裝、儀容、娛樂等每月開支為大約1,000元,兒子出外膳食的費用則為大約每月2,000元。以上各項總共為大約14,300元。

36. 丈夫對妻子以上多項開支並無質疑。

37. 由以上可見,妻子目前也是入不敷支。在這樣的情況下,若要儘量節省的話,本席認為妻子和兒子的個人開支方面,包括在食物和出外膳食方面,一共可節省大約2,000元。另外兒子很可能需申請大學生學費和生活的政府資助和貸款來應付他的學費、書簿等開支,在這方面,可以每月節省大約4,400元。換言之,妻子現時每月的私人開支需要不少於8,000元。

38. 以上是若妻子和兒子繼續留在前婚姻居所居住的情況下的評估,假若他們須搬離前婚姻居所的話,當然會有額外的租金支出。

39. 第3步是決定運用分享原則,在此本席會對《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1)條中各個因素作出考慮。

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雙方年齡及婚姻持續期

40. 丈夫現年大約44歲,妻子現年大約42歲,兩人年齡相差大約2年。這段婚姻維持至雙方感情破裂至無法彌補,妻子提出離婚呈請時大約已有17年,是一段長婚姻。如計算至2012年底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這段婚姻長達18年。

41. 婚姻期間,與訟雙方和兒子住自置居屋物業,丈夫有一份穩定的工作,不錯的收入,是一個小康之家。但自從丈夫搬走後雙方依靠丈夫一份收入來維持2個家庭,因此與訟雙方現時都是入不敷支,生活水平也並不如前。

雙方對家庭福利的貢獻

42. 結婚初期,妻子是一名會計文員,也不時在工餘時間在丈夫經營的影樓幫手。於2001年開始成為家庭主婦,打理家庭,照顧兒子。丈夫初時經營影樓,後來全職工作,也一直供養家庭。雙方對家庭福利均有相當的貢獻。

43. 雙方的婚姻長達17、18年之久,雙方又都對家庭福利作出相當的貢獻。從這方面衡量,法庭應以「平均分割準則」作為分配資產的起步點。

44. 第4步是考慮是否有否充份理由不作平均分配。

雙方的健康情況

45. 就已提交的証據,丈夫並無任何嚴重疾病。

46. 如前所述,妻子受HPV病毒感染最後按醫生建議接受全個子宮及左輸卵管切除手術,又患上抑鬱症和焦慮症等精神病,現正接受精神和心理治療,和長期服用精神科藥物。審訊時,妻子更說大約6至7年前開始聽力減退。

其他考慮因素

47. 本案其中一個主要爭論點在丈夫是否將HPV病毒傳染給妻子。丈夫說結婚前妻子有男朋友。妻子承認在婚前曾和其他男子拍拖,但說並沒有和這些男子有任何性關係,她堅稱丈夫是她唯一的性伴侶。對於妻子的說法,丈夫的回應是:「他不知道妻子所說是真還是假」。有關丈夫是否妻子唯一的性伴侶這一點爭議,由於沒有客觀的証據來幫助法庭就此作出確實的決定,故最後的關鍵在証人的可信性。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接受妻子的供詞,即丈夫是她唯一的性伴侶。並無爭議,妻子的HPV病毒感染是經性交傳染的,由此推斷這是丈夫將HPV病毒傳染妻子。

48. 如前所述,在審理附屬濟助問題時,為了清除潛在的歧視和確保公平,法官就如何分配資產有初步構想時,應該以「平均分割準則」來檢查這些構想,必定要有充分和清楚長遠的理由才應該不依從這準則。

49. 日前需要論討的問題是,法庭應否因為丈夫的惡劣行為而在分配資產時偏離上述「平均分割準則」,將更大部份甚至全部資產分配給妻子。

50. 香港家事法庭在就行為和與訟雙方的資產分配的關係這個問題上有不少裁決,譬如可見於以下案例:K v C (Ancillary Relief) [2008] HKFLR 395、WLK v TMC [2009] 5 HKC 438、WML v STW [2010] 3 HKLRD 431。簡而言之,香港的家事法庭沿用了英國的法庭在這方面的判例:Wachtel v Wachtel [1993] Fam 72、Miller v Miller [2006] 2 AC 618。有關行為的因素,終審法院在LKW一案中作出以下的指引:

「99. 第7(1)條規定法庭行使酌情權時有責任顧及雙方的行為。因此,原則上這個因素可能,單獨一個或結合別的因素,導致法庭不作出平均分割。

……

104. 因此,行為、或較準確的說法是負面行為,必須如Wachtel v Wachtel案裡所說的「明顯和嚴重」,或者是如法庭認為不理會便會有違公平 (這兩個標準是一樣的),才會被視為重要因素。」

51. 在本案裏,丈夫:-

(1) 有不安全的婚外性行為;

(2) 從婚外性行為感染到HPV病毒;

(3) 又透過夫妻性生活將HPV病毒傳染給妻子,導致妻子須接受電療,後來切除受感染的子宮頸;

(4) 妻子病發後,丈夫仍然不理會妻子的反對強行與她進行不安全性交;

(5) 又於2010年8月遺棄妻子和兒子,離開前婚姻居所;

(6) 其後妻子身體情況惡化癌變,須再接受電療,最後切除全個子宮和左輸卵管。

(7) 妻子因而失去生育的能力

(8) 在妻子接受治療住院其間,丈夫不聞不問。

52. 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丈夫以上惡劣行為,屬「明顯和嚴重」,如法庭認為不理會便會有違公平。

53.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因為丈夫的惡劣行為,妻子患上抑鬱症和焦慮症等精神病,現時長期接受精神科和心理治療和長期服精神科藥物。

54. 妻子現年42歲。雖然她只有中五教育程度,過去多年來更長期是家庭主婦,沒有在社會工作,再加上近年聽覺轉差,但是兒子已長大,本來妻子可返回社會全職工作。但因為丈夫的惡劣行為患上精神和心理病,妻子說她曾經和醫生商量,醫生並不建議她現時到社會全職工作,更認為可能在未來一段長時間她並不適宜全職工作。

55. 本席認為丈夫的惡劣行為令妻子患精神病和心理病,損害妻子的工作能力而給她帶來經濟損失。若妻子全職工作,就以現行的最低工資的標準衡量,她每月很可能可以有大約7,000元至8,000元多的收入。但現在譬如說妻子從事有限度的兼職工作,每月收入應會大大減少。更甚者,妻子現年42歲,若在未來幾年不能全力重投社會工作,隨著她年紀漸大,她能夠重投社會從事一些文職或技術性的收入較高的工作,將會是越來越困難。當然,若現在須就妻子在這方面的經濟損失作一個確實的計算,是十分困難的。但粗畧來說,本席相信妻子在這方面的損失將不少,甚至會達到三、幾十萬元。

56. 在本案而言,可供分配的重要的家庭資產包括:-

(1) 前婚姻居所,由雙方聯名持有,與訟雙方同意價值為1,600,000元。

(2) 丈夫的公積金,現在的價值為大約335,156元。另他在保單的權益和一些現金。

同時丈夫有三十多萬元負債。若以平均分割原則分配這些家庭資產,每人大約可佔800,000元。但考慮到丈夫的惡劣行為令妻子患精神病和心理病,令妻子蒙受身體、精神和心靈上的痛苦,和上述的經濟損失。因為丈夫的惡劣行為,本席認為法庭應在分配資產時偏離上述「平均分割準則」。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丈夫應無償的將他在前婚姻居所所有權益轉讓給妻子。基於妻子可獲前婚姻居所全部權益,本席認為丈夫可全數保留公積金、保單的權益和現金。

57. 在日常開支方面,本席在前面的評估是若盡量節省的話,妻子每月的開支需要不少於8,000元,這是包括了家庭支出,妻子的個人支出和兒子的個人支出。本席認為丈夫應每月付妻子3,500元和付兒子2,000元,作為他們的贍養費,以上共5,500元。

58. 本席認為妻子可兼職工作,每月掙取大約2,500元的收入,以彌補不足之數。

59. 兒子現時就讀高級文憑課程第2年也即最後一年。妻子說若果可以的話,兒子打算畢業後升讀大學學位課程。無論如何,兒子很可能會在未來1至3年內自立。

60. 平均來說丈夫現時每月的收入大約為22,000元,每月付租金3,500元,若付妻子和兒子贍養費共5,500元,另須付銀行還款大約8,400元和保費大約600元,以上共大約18,000元。換言之,支付上述各項開支後,丈夫目前每月只餘下只有大約4,000元用來應付家庭和個人日常開支,生活將是捉襟見肘,這是不言而喻的。但至今年底,丈夫會因為前述二筆貸款其中一筆貸款全部清還而無須再每月支付這一項大約為4,200元的銀行還款,亦即是屆時丈夫會有額外大約4,200元可供他使用。再者,如前所說兒子會在未來1至3年自立,到時丈夫可以再省下現在須付兒子的每月2,000元。

61. 丈夫的職業十分穩定,僱主提供了完善的員工醫療保障,作為員工,丈夫可免費乘搭港鐵和使用公司提供給員工的廉價飯堂。

62. 綜觀來說,本席認為就以上安排,丈夫日常生活還是可以過得去,也並不比妻子為差。

63. 丈夫有公積金,粗畧的推算,到了他於60歲退休時他應可獲取接近大約800,000元至1,000,000元的公積金。丈夫的保單的利益的價值為USD50,000。又如前所述,2至3年後丈夫應每月有餘錢可作積蓄。按照以上的資產分配的方法,本席認為丈夫的退休生活,也是過得去的。

訟費

64. 與訟雙方均沒有律師代表,各自的公開建議最後也沒有獲得法庭接納,本席認為不作出任何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待決之訟費,是適合的做法。

65. 第5步是決定分配結果。

裁決

66. 丈夫須支付妻子每月3,500元作為妻子的贍養費。首次付款始於2013年10月5日,其後在每月的第5日付款。此命令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絕對命令時成為最終命令,上述款項適用直至任何一方身故之時或直至妻子再婚之日的期間,兩者以較短者為準。

67. 丈夫須支付妻子每月2,000元作為家庭子女的贍養費。首次付款始於2013年10月5日,此後每月5日為一期,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68. 上述款項須直接存入交通銀行戶口,戶口號碼02756910030862。

69. 丈夫須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絕對判令時,將其名下於前婚姻居所所有業權及利益轉讓予妻子名下,而有關物業的轉移費用由妻子支付。

70. 有關訟費事宜,包括所有保留訟費,法庭不作命令。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與訟雙方在本命令頒佈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親自出席

答辯人: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