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潮順 對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HTML content
HCSA 2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1 年第26 號
(原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7年第2745 號)
--------------------------
| 申索人 | 金潮順 | |
| 訴 | ||
| 被告人 |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
| --------------------------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1 年11 月3 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2012 年3 月9 日
--------------------------
判決書
--------------------------
背景
1. 申索人針對麥國昌審裁官在SCTC2745 / 2007 一案中的裁決申請上訴許可。申索人的案情是他在2006 年11 月10 日上午9 時左右到立法會示威,期間被鐵欄的一隻腳撞到他的右腳腳背。這次事件令他的右腳有點兒痛亦令他不能再繼續擔任中港貨車司機的工作。
2. 麥審裁官裁定申索人並未能證明他的右腳腳背被鐵欄撞到是因為被告人引起的。他的結論是在考慮過申索人的證供及被告人傳召的證人後得出的。
3. 麥審裁官亦裁定申索人聲稱他不能做中港貨車司機的損失並不是由於他的右腳腳背被鐵欄撞到所引起,這是基於申索人提供的病假紙並沒有指出申索人需要避免做粗重工作及申索人的證供承認當時的職業是在置地廣場擔任夜更保安員,而非中港貨車司機。
4. 麥審裁官撤銷申索人對被告的申索。由於被告不申請訟費所以麥審裁官並沒有作訟費命令。
5. 申索人的上訴理由主要是關於麥審裁官對被告人證人的處理,特別是他們到底有否搬動過鐵欄及有否碰撞過申索人。申索人的另一上訴理由是麥審裁官並沒有問他關於「人權」及「傷害人身」的問題。
6. 上述的上訴理由都是針對審裁官對事實的判斷,但在小額錢債上訴申請上,申請人是不可對事實判斷上訴的,而本席亦沒有發現麥審裁官有任何法律上的錯誤。因此,本席拒絕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7. 由於這是申索人單方面的申請,本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 (任懿君)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