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CourtDB
HomeDirectoryMCP
Hong Kong CourtDB
Back to directory
Matrimonial Causes2012

歐 對 林

Related cases with same parties

  • CACV971/2025黃 對 林
  • CAMP106/2020黃 對 林
  • CAMP20/2017劉 對 林
  • CAMP2/2023黃 對 林
  • FCJA18/2006林 對 劉
  • FCJA384/2014韓 對 林
  • FCMC1021/2016林 對 林
  • FCMC10862/2019張 對 林
  • FCMC11085/2014林 對 袁
  • FCMC11578/2003林 訴 周
  • FCMC11592/2018歐 對 周及另二人
  • FCMC11831/2005林 訴 陳
  • FCMC11878/2016黃 對 林
  • FCMC12262/2010周 對 林
  • FCMC1397/2018林 對 姜
  • FCMC14333/2017林 對 關
  • FCMC14668/2014林 對 葉
  • FCMC14769/2016林 對 張
  • FCMC14838/2010張 對 林
  • FCMC14888/2006譚 訴 林
99870-CH-2015-06-30

歐 對 林

HTML content

FCMC 17833 / 2012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2年第 17833宗

————————————————

 歐呈請人
 (判定債權人)
 及
林答辯人
 (判定債務人)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15年 6 月 30 日
判決日期 : 2015年 6 月 30 日

-----------------------

判 案 書
(更改贍養費)

-----------------------

1.  本席今天需要處理以下2項申請:-

(1) 判定債務人(以下稱「丈夫」) 要求取消之前所給予的承諾及暫停支付判定債權人(以下稱「妻子」) 贍養費的申請;及

(2) 妻子的判決傳票申請。

2.  本席首先會以內庭聆訊的形式,處理丈夫的申請,然後才以公開審訊的形式處理有關妻子的判決傳票。

背景

3.  訴訟雙方於2006年結婚。

4.  雙方婚後沒有任何子女。

5.  妻子於2012年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13年6月4日頒發暫准離婚令;有關的離婚令於2013年9月18日轉為絕對命令。

6.  有關附屬濟助方面,訴訟雙方透過律師達成協議,其內容包括(但不止於)以下兩點:

(1) 丈夫承諾會在絕對離婚令頒發後(即2013年9月18日),無償將汽車粵BYXXXX轉名給妻子,並繼續支付每月人民幣2,500元的供款,直至該汽車的欠款供完為止。

(2) 丈夫會由絕對離婚令頒發後開始,於每月1日,支付人民幣2,000元作為妻子的贍養費,直至任何一方過世,或妻子再婚為止,兩者以先者為準。

法庭於2013年6月4日將以上的協議,包括在法庭所頒發的命令內。

7.  但據妻子所說,丈夫由2013年10月開始便拖欠汽車的每月供款,直至今天審訊為止,丈夫總共拖欠的汽車供款為人民幣52, 500元 (¥2,500 x 21= ¥52,500) 。再者,丈夫亦欠2014年4月的贍養費人民幣2,000元。換句話說,丈夫現時的總欠款金額為人民幣54,500元。

8.  基於丈夫的欠款,妻子於2014年9月16日發出判決傳票,要求執行有關的贍養費命令。丈夫在收到有關的判決傳票後,並不反對有該些欠款,但他於2015年3月2日發出申請附屬濟助通知書,申請將有關的承諾和妻子的贍養費作出更改。由於雙方在案件提訊時未能取得協議,因此,本席將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法律

9.  本席在考慮是否更改有關的贍養費命令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文節錄如下:-

「11. 經濟給養命令的更改、解除等

(1) 如法庭已作出本條適用的命令,則在不抵觸本條的條文下,法庭須具有更改或解除該命令、或暫時中止執行該命令中任何規定的權力,以及須具有恢復實施任何經如此暫時中止執行的規定的權力。

……

(7) 在行使本條所授予的權力時,法庭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若該命令所針對的一方經已去世,則須包括顧及由於該方的去世而導致的情況轉變。」

10. 基於以上條文,法庭在決定是否更改有關贍養費命令時,是須要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以及有關重要事項的改變。本席進一步認為,法庭在考慮是否批準更改有關的承諾時,有關的準則亦可適用。

丈夫的証供

11. 丈夫現年43歲,他原在內地工作,是一間電子公司的市場部總監,月入約人民幣16, 500元。但丈夫說他已於2014年11月30日離職,現正失業,亦沒有入息。他說他已於2014年6月再婚,現任太太亦於2014年7月20日離職,不再於鞋業公司工作。丈夫與現任太太現居於深圳的一個租住單位內,而太太已經懷孕,並將於2015年9月生產。丈夫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亦提及是被逼才與妻子達成贍養費協議。他又提及他母親已經過世,遺下兩間物業,但由於在承辦遺產時手續出現問題,因此,有關的承辦手續還未完成。

12. 丈夫在他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提及他現時只有銀行存款約人民幣5, 000元,但有債項港幣21, 000元。至於他現任太太方面,她雖然沒有工作,但擁有資產約人民幣312,000元,當中包括汽車(¥110,000); 股票(¥160,000); 儲蓄(¥42,000)。

13. 至於支出方面,丈夫說他現時每月支出為約港幣20, 000元。由於丈夫沒有工作及收入,因此,他現時是依靠現任太太供養。

妻子的證供

14. 妻子現年35歲。她原先的職業是關於銷售的,但自2011年起沒有全職工作,現時只做一些不固定的工作,每月收入1,000元至2,000元左右。妻子現時獨居於香港,但她仍擁有位於深圳的前婚姻居所,市值約人民幣1,190,000元。她亦擁有一輛汽車,市值約人民幣90,000元。妻子說她有債務約人民幣485,000元,是有關前婚姻居所和汽車以往的供款等。

15. 妻子說她現時的每月開支約為人民幣12,650元及港幣4,500元。

本席意見

16. 本席現時需要考慮丈夫的更改贍養費申請,因此,舉證的責任是在於丈夫。

17. 本席考慮過丈夫的證供及本案的所有情況後,並不接受他的證供,本席所持的理由如下:

(1) 雖然丈夫說他現時沒有工作,原因是他於2014年12月被公司辭退。但當本席向他指出,公司的書面證明是寫他於2014年11月離職,丈夫才改口說記錯日期。更加重要的是,公司的信件是寫丈夫是以個人理由離職,而不是被公司辭退,丈夫解釋在一般情況下都是這樣寫的。本席認為丈夫的解釋十分牽強。

(2) 丈夫現年43歲,正值壯年,他未能好好解釋他為何到現時仍沒有工作。

(3) 從丈夫所提供的兩個銀行戶口紀錄來看(即招商銀行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丈夫在拖欠汽車供款期間(即2013年10月以後),丈夫在絕大部份期間都擁有足夠存款以支付¥2,500元的汽車供款,但他决定不這樣做,他的解釋是希望留一些金錢以作不時之需。本席認為這解釋甚為牽強,亦不能接受。本席認為一個合理的推論,就是丈夫故意逃避他支付汽車子供款及贍養費的責任。

(4) 從本案的歷史來看,丈夫支付汽車供款的責任,只是由絕對離婚令生效後才開始,即由2013年9月18日以後才開始。而事實證明,丈夫基本上是由一開始便拒絕履行他支付汽車供款的責任,丈夫的這些行為應被遣責。

(5) 丈夫說他現時每月約20,000元的開支,全由他現在正懷孕及沒有工作的現任太太支付。本席留意到丈夫除了他口頭證供外,完全沒有其他實質認據去支持這方面的說法。本席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不予接納。

18. 本席除了不接納丈夫的證供外,亦留意到丈夫的母親於2013年去世,遺產包括兩層至少值5, 000,000元以上的物業由丈夫繼承,雖然丈夫在現時情況下仍需一些時間以辦理承辦手續,本席認為的在這情況下,實不應就原本的命令作出修改。

總結及命令

19. 基於以上分析,本席認為沒有任何理由將丈夫就有關的汽車供款或贍養費的責任減少。因此,本席將丈夫的附屬濟助申請撒銷。

訟費

20. 由於丈夫申請失敗,理應支付訟費。由於雙方沒有法律代表,本席將丈夫應付訟費的金額定為1,000元,即時支付。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