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對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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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0862/2019
[2020] HKFC 25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9 年第 10862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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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 | 呈請人 | |
及 | ||
| 林 | 答辯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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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
| 審訊日期 : | 2020年12月3 日 |
| 頒下判案書日期 : | 2020年 12 月 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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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臨時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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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有關兒子臨時贍養費的聆訊。本席在判案書中將稱呈請人為 「母親」;答辯人為「父親」。
背景
2. 訴訟雙方於2017年結婚。
3. 雙方婚後育有一名兒子,現年3歲,現與母親同住,並由她管養。
4. 母親於2019年9月10日基於父親的行為向法院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20年4月1日頒發暫准離婚令。
5. 就有關兒子的管養權方面,法庭已於2020年10月27日頒令,母親可有兒子的單獨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父親則有合理的探視權。
6. 有關附屬濟助方面,母親於2020年6月19日發出傳票,要求父親支付兒子的臨時贍養費每月6,000元,及追溯有關臨時贍養費至2019年9月28日,即要求父親支付由2019年9月28日至2020年6月19日,共9個月,即54,000元的臨時贍養費。
7. 案件於2020年7月8日提訊時,本席曾命令父親存檔反對臨時贍養費的誓章,但父親並沒有存檔任何誓章。本席亦曾命令父親支付每月3,000元的臨時贍養費給兒子,但父親亦沒有遵守有關的命令。
法律
8. 母親現時的申請,是要求父親支付兒子的臨時生活費。有關的申請是依賴香港法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5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
5. 在離婚等案件中對家庭子女的經濟給養
(1) ……在關於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法律程序中,法庭可在下列時間作出第 (2) 款所述的任何一項或多項命令─
(a) 在批予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判令之當時或之前作出,或在其後的任何時候作出;
(b) 如任何此等法律程序在審訊開始後即遭駁回,則隨即作出或在駁回法律程序後的一段合理期間內作出。
(2) 第 (1) 款所指的命令為─
(a) 命令婚姻的一方按命令所指明的期間,向家庭子女或為該子女的利益而向命令所指明的人,作出命令所指明的定期付款;
(b) 命令婚姻的一方按命令所指明的期間,就命令所指明的定期付款,向該子女或為該子女的利益而向命令所指明的人,提供足令法庭滿意的保證;
(c) 命令婚姻的一方向該子女或為該子女的利益而向命令所指明的人,繳付命令所指明的整筆款額。
(3) 在不損害第(2)(c) 款的概括性的原則下,凡根據本條作出命令,規定為家庭子女的利益而繳付整 筆款額予任何人,或規定繳付整筆款額予該子女,其目的可以是為了應付在根據本條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之前,由該子女合理招致或為了該子女的利益而合理招致的債務或開支。」
9. 從以往多個案例可見,法庭在考慮有關的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或臨時贍養費申請時,是不會就雙方所有爭議的事實進行深入查究。法庭只會以一個粗略的計算方式去考慮申請方審訊前的臨時需要,及支付方的支付能力,從而作出一個臨時並且合理的贍養費命令。由於這只是一個粗略的評估,因此法庭是不排除在日後的正式附屬濟助申請審訊時,如發覺有關的臨時命令並不適當,法庭是會作出合適的調整。 (有關的原則可見於案例,如CYTS v LCK [2005]1 HKC 376; Wong Wai Chi, Susanna v Kim Min Sup, Mark CACV 263/98 判決日期:1999年2月10日:LJ v LWHH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2003]3 HKC 455 (para. 31 at p.461)) 。
妻子的案情和現時的經濟狀況
10. 母親現年28歲,她與兒子及家人居於家人所擁有的居所中。母親是一名美甲師,但因新冠疫情關係,她現時只是兼職,月入約8,000元。
11. 至於支出方面,母親在支持誓章中所列的每月支出包括:
一般開支 公共設施雜費 600元 食物 4,000元 雜項家用開支 1,200元 家庭傭工 4,630元 其他 80元 10,510元 個人支出 外出用膳費用 1,800元 交通費 750元 服裝/鞋費 200元 個人儀容 500元 娛樂費/禮物 500元 假期消費 500元 4,250元 兒子支出 學校書簿及文具 300元 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 400元 醫療/牙齒護理費 300元 課外活動費 800元 娛樂費/禮物 800元 假期消費 500元 服裝/鞋費 300元 保險費 3,000元 校服費 200元 6,600元 共: 21,360元
12. 基於以上計算,由於母親現時入不敷支,因此,他要求父親支付6,000元的臨時贍養費,以暫時彌補她收入的不足。
父親的經濟狀況
13. 父親現年34歲,是一名點心師父。父親沒有根據法庭命令存檔反對誓章,從他今早在庭上的陳詞可見,他似乎是說母親的一些開支並不合理,亦有提及現時的經濟環境並不理想,他工作亦不穩定,他似乎是說他沒有能力支付兒子的臨時贍養費。
14. 有關父親的經濟狀況,由於他沒有存檔誓章,本席只能從他較早前所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得知他的一些經濟狀況。在父親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他填寫的工資為每月15,000元。至於支出方面,父親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所申報的包括:
一般開支 食物開支 3,000元 雜項家庭開支 2,000元 5,000元 個人支出 交通費 1,000元 服裝/鞋費 1,000元 個人儀容 300元 假期消費 700元 供養父母 5,000元 8,000元 兒子支出 假期消費 500元 服裝/鞋費 500元 1,000元 共: 14,000元
15. 如以以上的收支來計算,父親是每月有1,000元的盈餘。
本席看法
16. 綜觀母親的証據,本席認為在兒子的支出方面,在現時經濟環境緊絀的情況下,她仍然支付每月3,000元的保險費,是似乎有點不合理。但就算扣除該項目,母親仍有約10,000元的每月赤字,因此,她要求父親承擔兒子每月6,000元的開支,亦無可厚非。但本案的主要爭議點是:父親是否有能力支付每月6,000元的兒子臨時贍養費。
17. 本席在考慮過案件的所有情況後,認為父親是有該經濟能力。首先,父親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確認他的每月收入為15,000元,以及他與社會調查主任會面時,他亦表達每月收入為15,000元。就算近期他經濟環境真的有所改變,父親是有責任提出証據,以証明他收入有所減少,但他並沒有這樣做。因此,本席是信納他現時的每月收入為15,000元。
18. 雖然父親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表達他的每月支出為14,000元,但其中有5,000元為供養父母。在中國人的傳統中,子女供養父母原本值得鼓勵,但父親是有法律責任去供養兒子的需要,因此,本席認為父親應將供養父母的5,000元,用以供養兒子。除此之外,父親亦有能力再額外供養兒子每月1,000元。因此,本席信納父親是有能力支付兒子的臨時贍養費每月6,000元。
19. 至於母親追溯臨時贍養費的要求,由於有証據顯示父親曾於2019年入獄,這肯定會影響到他在當時或及後一段短時間內的謀生能力,因此,本席認為並不適當作出追溯臨時贍養費的命令。
命令
20.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將頒發以下命令:
(1) 父親須於每月一日,支付兒子臨時贍養費每月6,000元,有關金額須存入母親的匯豐銀行戶口021-341391-292內,由2020年7月1日開始,直至法庭進一步命令為止。
(2) 法庭於2020年7月8日的臨時贍養費命令取消,並由本命令所取代。
(3) 母親的追溯臨時贍養費要求被撤銷。
訟費
21. 母親成功追討臨時贍養費,應得到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母親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援規則作出評定。
| ( 陳振國 ) | |
| 區域法官 |
呈請人: 由黃律師事務所梁富衡律師代表
答辯人: 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