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647-CH-2012-11-29
李祖羊 對 法律援助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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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85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12年第8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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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李祖羊(LEE CHO TSEONG) | |
對 | ||
| 被告人 | 法律援助署署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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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
| 審訊日期: | 2012年11月23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12年11月29日 |
判決書
1. 原告人不服聆案官在2012年8月17日頒布的判決,在2012年9月24日(即該判決頒布後逾5星期)向原訟法庭法官提出上訴。
2. 與本上訴所涉的事實,已在2012年8月17日的 “判決書” 詳述(尤其其中第2至4及10至11段),不再在此重複。
3. 簡單而言,本席同意聆案官的判決及其所持的論據(2012 年8月17日的 “判決書”,尤其其中第5至9段及12至13 段)。
4. 原告人曾就實質相同的事宜,針對被告人興訟:
(a) DCCJ 5038/2008(在2009年1月2日被剔除);
(b) HCAL 141/2009(在2010年1月20日被拒);
(c) CACV 24/2010(在2010年9月13日被駁回)。
5. 此外,本上訴提出時,已超逾《高等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1(3) 條規則訂定的時限,由於:
(1) 原告人未能就延誤提出合理解釋;
(2) 本上訴並無合理的勝訴機會,
本席不擬延展上訴時限。
6. 基於上述各點,本席駁回本上訴。
7. 原告需支付本上訴所涉訟費(以簡易程序評估)。為簡易程序評估該訟費:
(a) 被告人應於今日起計7天內,將簡易評估訟費清單呈交法庭及送達原告人。
(b) 原告人應於其後7天內,將簡易評估訟費反對清單呈交法庭及送達被告人。
| (鍾安德)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
| 被告人: | 由律政司指派高文傑政府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