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P MEI NA 對 CHOW LAP KWOK PATRICK 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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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29/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17年第2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15年第1226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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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YIP MEI NA | |
| 及 | ||
| 第一被告人 | CHOW LAP KWOK PATRICK | |
| 第二被告人 | CHOW TSING KIN STEPHEN | |
| 第三被告人 | CHOW YIP WAI YE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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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
| 判案書日期: | 2017年11月13日 |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申請人為區域法院案件DCCJ 1226/2015的原告人。案件在2017年1月於區域法院審訊。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錦泉在2017年6月15日頒下判案書,判決原告人敗訴,頒令撤銷原告人的申請。
2. 原告人不服判決,向陳法官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陳法官在2017年9月12日拒絕上訴許可。
3. 原告人在2017年9月25日以傳票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但她沒有按《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1)條及《實務指示4.1》B部的規定同時存檔支持申請的陳述書述明應批予上訴許可的理由及申請文件冊。
4. 她也沒有即時送達她的傳票。
5. 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在2017年10月13日指示原告人須於7天內按《實務指示4.1》B 部存檔及送達她的文件,包括支持申請的陳述書及申請文件冊。
6. 原告人按指示在2017年10月13日送達她的傳票予被告人的律師。但原告人仍沒有按指示存檔及送達支持申請的陳述書及申請文件册。
7. 原告人在2017年10月25日致函法院及抄送被告人律師,表示她取消申請。但她抄送的地址為被告人律師舊的地址。被告人律師在2017年10月17日存檔更改地址通知書,新地址為Room 1210, 12/F, Inter-Continental Plaza, 94 Granville Road, Tsimshatsui East, Kowloon。按該通知書紀錄,更改地址通知書也有送達原告人。
8. 被告人的律師在2017年10月26日下午4:00時存檔反對申請的陳詞。
9. 被告人的律師在2017年10月30日存檔訟費清單及申請訟費的陳詞(日期為2017年10月28日)。被告人要求原告人支付他們在本申請的訟費港幣6,244元。
10. 鑑於原告人不欲繼續她的申請,本庭頒令撤銷2017年9月25日的傳票。
11. 至於訟費,原告人須負責2017年9月25日的傳票引致被告人須要支出的合理訟費。雖然原告人已在2017年10月25日以信件表示她取消申請,但該信件未有送達被告人律師的正確地址,而被告人律師亦不能等待到原告人存檔文件限期屆滿才開展反對申請的陳詞的工作,所以被告人就這陳詞的律師費是2017年9月25日的傳票引致的合理開支。
12. 經考慮過被告人2017年10月28日的訟費陳述書,本庭頒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在本申請的訟費,並評定該訟費為港幣4,500元。
| ( 林文瀚 ) | ( 朱芬齡 )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第一至第三被告人: 由湯氏律師事務所轉聘周立民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