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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Proceedings2018

周麗珍 訴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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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HKCFI 2223-CH-2018-10-04

周麗珍 訴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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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2006/2018

[2018] HKCFI 22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00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周麗珍 
 訴 
第一建議答辯人香港房屋委員會 
第二建議答辯人  律政司司長代表香港房屋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內庭聆訊
頒下判決書日期 :2018年10月4日

判決書

1.  在本申請中,申請人要求得到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以覆核上訴法庭於2011年9月21日根據《高等法院規則》 (第4A章) 第59號命令第2A(8) 條規則作出的命令,按此命令,編號HCMP 1570/2011 案中的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上訴法庭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中,要求重新考慮上訴法庭拒批上訴許可的裁定 (“有關命令”) 。

2.  申請人曾經是房屋署聘用的辦公室助理。申請人表示,因房屋署違反責任,她在受聘工作期間受傷。她展開法律程序,在區域法院DCPI 1666/2007 號案件中,向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申索損害賠償。申請人的訴訟在區域法院法官梁俊文席前進行審訊,法官於2011年6月21日頒下判案書,撤銷她的申索。她為此申請上訴許可,擬提出上訴,但許可申請於2011年7月26日被梁法官駁回。

3.  2011年8月17日,申請人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擬針對區域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2011年9月21日,上訴法庭根據書面陳詞作出判決,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作出上述的有關命令。

4.  申請人現擬通過司法覆核反對有關命令。在申請人的誓詞 (日期為2018年9月21日) 中,隨附了一份由申請人簽署而日期為2018年9月20日的文件,當中她表明希望向終審法院取得“公道”。

5.  提出本司法覆核許可申請顯然是錯誤的,原因是司法覆核並不適用於上訴法庭作出的命令,這一點已獲充分確立。基於以上原因,現駁回本許可申請,訟費方面不作出任何命令。

( 周家明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