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CourtDB
HomeDirectoryMCP
Hong Kong CourtDB
Back to directory
Small Claims Tribunal Appeal2019

劉嘉豪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

Related cases with same parties

  • CACV145/2012霍兆榮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
  • CACV147/2015莫炎熙 v. 香港房屋委員會
  • CACV19/2015凌發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
  • CACV207/2011程筱梅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
  • CACV212/2005關正 訴 香港房屋委員會
  • CACV227/2009楊家幹 訴 香港房屋委員會
  • CACV319/2003曾榮林 訴 香港房屋委員會
  • CACV593/2021葉仲恩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
  • CACV925/2001陳偉連及另一人 訴 香港房屋委員會
  • CACV99/2014霍兆榮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
  • DCCJ1218/2018黎秀琼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
  • DCCJ2298/2018黎秀琼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
  • DCCJ23583/1999陳偉連及另一人 訴 香港房屋委員會
  • DCCJ4266/2019黎秀琼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
  • DCPI498/2016黎秀琼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
  • HCA16709/1999蘇覺 訴 香港房屋委員會
  • HCA24/2013霍兆榮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
  • HCAL1716/2020葉仲恩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
  • HCAL178/2012傅遠濤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
  • HCSA17/2018黎沃均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
[2019] HKCFI 946-CH-2019-04-10

劉嘉豪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

HTML content

HCSA 6/2019

[2019] HKCFI 9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9年第6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9年第2146號)

____________

有關  
申請人 (申索人)劉嘉豪 

及

被告人香港房屋委員會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9年4月10日
判決日期:2019年4月10日

判決書

1.  這是申請人劉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

2.  事緣劉先生開展了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2018年第15415號 (「第一宗案」)。該申索被撤銷,而劉先生向原訟法庭申請的上訴許可也被拒絕。

3.  其後,劉先生開展了本原審案件 (「第二宗案」)。他以第一宗案的同一事件及相同的損失,起訴同一位被告人。審裁處向他解釋了普通法下一案不能二審的原則。劉先生表示明白,同意中止申索,並簽署了「申索人中止申索通知書」。審裁處因此藉命令批准劉先生中止第二宗案。

4.  劉先生現就着審裁處的命令提出上訴許可。

5.  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如果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該理由是涉及法律問題,就可以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在這一個階段,法律問題只需要是可爭議的問題便足夠。

6.  本席認為:審裁處引用一事不能二審的原則正確,劉先生也非在不明不白的情況下決定中止申索。劉先生的申請書沒有披露審裁處在任何法律方面的錯誤。他今天的口頭陳詞只表達對第一宗案就事實方面的裁斷的不滿。因此,本申請不符合上文第5段的要求。本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