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HKCFI 946-CH-2019-04-10
劉嘉豪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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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6/2019
[2019] HKCFI 9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9年第6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9年第2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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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 | ||
| 申請人 (申索人) | 劉嘉豪 | |
及 | ||
| 被告人 | 香港房屋委員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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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 2019年4月10日 |
| 判決日期: | 2019年4月10日 |
判決書
1. 這是申請人劉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
2. 事緣劉先生開展了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2018年第15415號 (「第一宗案」)。該申索被撤銷,而劉先生向原訟法庭申請的上訴許可也被拒絕。
3. 其後,劉先生開展了本原審案件 (「第二宗案」)。他以第一宗案的同一事件及相同的損失,起訴同一位被告人。審裁處向他解釋了普通法下一案不能二審的原則。劉先生表示明白,同意中止申索,並簽署了「申索人中止申索通知書」。審裁處因此藉命令批准劉先生中止第二宗案。
4. 劉先生現就着審裁處的命令提出上訴許可。
5. 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如果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該理由是涉及法律問題,就可以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在這一個階段,法律問題只需要是可爭議的問題便足夠。
6. 本席認為:審裁處引用一事不能二審的原則正確,劉先生也非在不明不白的情況下決定中止申索。劉先生的申請書沒有披露審裁處在任何法律方面的錯誤。他今天的口頭陳詞只表達對第一宗案就事實方面的裁斷的不滿。因此,本申請不符合上文第5段的要求。本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 (歐陽桂如)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申請人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