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MP 249/2021
[2024] HKFC 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家事法庭雜項案件編號 2021年第 249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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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
| 審訊日期 : | 2024年 3 月 6 日 |
| 判決日期 : | 2024年 3 月 1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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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女兒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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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有關雜項案件答辯人(「母親」)要求雜項案件申請人(「父親」)支付女兒贍養費的審訊。
2. 在案件開審時,母親最新的立場是: 父親須支付女兒每月贍養費HK$5,000 (即女兒每月支出約HK$10,000的一半),由女兒出生日開始計算。
3. 父親的立場則是: 他同意支付女兒每月贍養費HK$2,000 (即與他從2023年11月開始支付女兒臨時贍養費的金額相同) ,及一整筆性付款HK$18,000 (由2023年2月母親申請女兒贍養費開始計算至2023年10月為止,共9個月,即HK$2,000 x 9 = HK$18,000) 。
4. 綜觀本案的所有證據,本席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點是父親的支付能力。
背景
5. 母親現年34歲;父親則為40歲。
6. 訴訟雙方於2015年結識,並成為情侶。
7. 母親於2019年誕下雙方的非婚生女兒。女兒現年4歲,與母親同住,並由她照顧。
8. 雙方於2020年分開,女兒自此與母親一起居住。
9. 父親於2021年提出訴訟。法庭於2022年5月19日頒發命令: 母親有女兒的管養、照顧和管束權;父親則有特定的探視安排。雖然據父親所說,他對女兒的探視並不順利,但這並不是今天法庭所需要處理的爭議。
10. 母親於2023年2月27日發出傳票,要求父親支付女兒的贍養費。由於雙方在排解財務糾紛聆訊中未能取得協議,因此案件排期至今天在本庭進行審訊。
法律條文
11. 母親現時的申請是基於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0條 (2) 款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10.
(1)…
(2) 就某一未成年人而言,不論憑藉根據第 (1) 款的命令或其他事情而在法律上對該未成年人有管養權的人如提出申請,法院可就該未成年人發出以下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命令 ——
(a) 規定該未成年人的父親或母親向該申請人支付一筆款項的命令;該筆款項(不論是整筆或分期支付)乃用以應付該未成年人的當前及非經常需要,或用以應付此項命令發出前因贍養該未成年人而合理招致的債務或支出,或用以應付上述兩者,款額為法院於顧及該名父親或母親的經濟狀況後認為合理者;
(b) 規定該名未成年人的父親或母親定期向該申請人支付款項的命令;該款項乃用於該未成年人的贍養,款額為法院於顧及該名父親或母親的經濟狀況後認為合理者;
…」
12. 根據以上的法律條文,法庭在考慮過雙方的經濟狀況和未成年人的合理需要後,可頒發一個合適的贍養費命令。
母親的證供及現時的經濟狀況
13. 母親現年34歲,是一名銀行職員,每月平均收入約HK$22,450 (1/127) 。 她現時與女兒、她媽媽(即外祖母)及弟弟一起居住。她只擁有少量的銀行存款(約HK$6,724)和資產(股票約HK$1,328)。她的債務為HK$66,402 (1/125)。至於支出方面,她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的申報為 (1/129-130):
| 項目 | 金額 | |
| | | |
| 一般開支 | | |
| 租金 | HK$1,800 | |
| 公共設施雜費 | HK$3,000 | |
| 食物開支 | HK$4,650 | |
| 雜項家用開支 | HK$300 | |
| 保險費 | HK$720 | HK$10,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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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個人開支 | | |
| 外出膳食 | HK$1,400 | |
| 交通費 | HK$600 | |
| 服裝/鞋費 | HK$500 | |
| 個人儀容 | HK$300 | |
| 假期消費 | HK$300 | |
| 醫療/牙齒護理費 | HK$500 | |
| 稅款 | HK$200 | |
| 保險費 | HK$300 | HK$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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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兒開支 | | |
| 學費 | HK$1,182 | |
| 學校書簿及文具 | HK$700 | |
| 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 | HK$700 | |
| 醫療/牙齒護理費 | HK$500 | |
| 課外活動費 | HK$3,000 | |
| 娛樂費/禮物 | HK$1,760 | |
| 服裝費/鞋費 | HK$800 | |
| 保險費 | HK$450 | |
| 午餐及零用錢 | HK$500 | |
| 其他交通費 | HK$200 | |
| 子女看顧費 | HK$500 | |
| 校服費 | HK$140 | HK$10,432 |
|
| | 總額共: | HK$25,002 |
14. 母親現時的說法是: 由於女兒有合理需要每月約HK$10,000,她只要求父親支付該數目的一半,即每月HK$5,000,並由女兒出生起開始計算。
15. 本席留意到代表父親的郭律師在庭上曾就某些項目提出盤問,其中主要包括如書簿文具 (HK$700) 、課外活動 (HK$3,000) 等。雖然母親在庭上未能在文件夾中將全部的收據指出,但本席認為有些項目是比較瑣碎的,母親未能提供全部收據並不為奇。再者,女兒的實際開支都是不時在轉變的,這些開支數字只能是一些合理估計,而事實上該些估計是沒有加入女兒應佔家庭一般開支的某些份額。本席就女兒的支出作出一個整體的考慮後,認為女兒每月有約HK$10,000的需要,並沒有任何不合理之處。
父親的證據和現時的經濟狀況
16. 父親現年40歲,他在一名親戚所開的書局中任職資源助理,每月入息為HK$21,042。從他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可見,他亦只擁有少量的資產(銀行存款HK$14,370;股票HK$72,854),但有債務HK$214,000(1/20),主要是欠親戚和現任妻子。
17. 父親於2022年12月與現任妻子結婚。他現時與現任妻子、妻子的一名女兒(「繼女」)、他媽媽共四人居於他媽媽所擁有的單位中,不用交租。至於支出方面,他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的申報為 (1/24-25):
| 項目 | 金額 | |
| | | |
| 一般開支 | | |
| 公共設施雜費 | HK$2,800 | |
| 管理費 | HK$816 | |
| 食物開支 | HK$4,500 | |
| 雜項家用開支 | HK$1,200 | |
| 其他(手提電話) | HK$734 | HK$1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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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個人開支 | | |
| 外出膳食 | HK$3,000 | |
| 交通費 | HK$1,200 | |
| 服裝/鞋費 | HK$200 | |
| 個人儀容 | HK$400 | |
| 娛樂費/禮物 | HK$200 | |
| 假期消費 | HK$400 | |
| 醫療/牙齒護理費 | HK$1,200 | |
| 稅款 | HK$28 | |
| 保險費 | HK$1,280 | |
| 供養父母 | HK$800 | |
| 其他(儲蓄供股) | HK$1,000 | HK$9,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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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繼女開支 | | |
| 學校書簿及文具 | HK$100 | |
| 醫療/牙齒護理費 | HK$100 | |
| 課外活動費 | HK$198 | |
| 娛樂費/禮物 | HK$200 | |
| 假期消費 | HK$500 | |
| 服裝費/鞋費 | HK$100 | |
| 其他交通費 | HK$50 | |
| 其他 | HK$200 | HK$1,448 |
|
| | 總額共: | HK$21,206 |
18. 母親在庭上亦就父親的收入和支出提出盤問和挑戰。
19. 母親說父親的每月收入多年沒變,他定是沒有如實申報所有收入。但據父親所說,他由於長時間受訴訟所困,工作表現不佳,因此他得不到加薪。本席留意到父親能提供他每月的入息證據,本席信納他每月只有約HK$21,000的收入。
20. 母親提出父親所提供的公共設施雜費(HK$2,800)沒有足夠的單據支持;手提電話費(HK$734)過高;父親的外出膳食費用(HK$3,000)過高;醫療費(HK$1,200)和保險費(HK$1,280)過高;供養父母金額(HK$800)不合理等。正如本席在先前的討論所說,部份的支出只是一些估計,每月都可以不同,父親未能提出所有單據並不代表該些支出一定不存在,重點是要以一個整體的角度去考慮該些支出是否合理。
21. 就以一個四人家庭來說,父親每月約HK$2,800的公共設施雜費並無不合理之處。況且,母親的公共設施雜費是HK$3,000,那又怎可說父親的HK$2,800不合理呢?
22. 父親每月約HK$700 的電話費,是包全家的手提電話,有些人用於這方面的開支可能會少一點,但不能說每月HK$700這方面的開支是一定不合理。
23. 父親的外出膳食費HK$3,000,即約每天HK$100,並非不合理。
24. 醫療費用和保險費是否過高,見仁見智。母親亦有保險費支出,本席認為父親這方面的開支並非不合理。
25. 父親每月供養他媽媽HK$800,雖然某程度可以說這並不是必須的,但當考慮到父親媽媽是沒有收取租金讓父親無償居住,從這角度來考慮,父親給予她每月HK$800的供養也是無可厚非。
26. 總括來說,在父親的開支中,除了HK$1,000的每月供股不是必須外,其他項目都是合理的。以此計算,本席信納父親每月的合理開支為HK$20,206 (HK$21,206 – HK$1,000 = HK$20,206)。由於父親每月收入HK$21,042,因此他只有盈餘約HK$1,000。他現時建議支付每月HK$2,000,這意味他在其他項目需作出刪減,他可能需減去供養媽媽的金額,或要求現任妻子作出某些經濟支援。但總括來說,本席信納父親只有每月供養女兒HK$2,000的能力。
27. 至於母親方面,她得到每月HK$2,000的女兒贍養費,可能需要節約某些支出項目,但她的總收入將增加至HK$24,450 (HK$22,450 + HK$2,000 = HK$24,450),這與她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所填報的開支HK$25,002相差不遠。
總結及命令
28. 基於以上討論,本席信納父親所建議支付女兒每月HK$2,000贍養費是一個合理的安排。由於母親於2023年2月才開始申請女兒贍養費,以父親的經濟狀況而言,命令他支付由2023年2月至10月的贍養費共9個月,即HK$18,000的整筆性付款,亦是合理安排。
29. 本席頒發以下命令:
(1) 父親須支付女兒贍養費每月HK$2,000,於每月1日支付,由2024年3月1日起,直至女兒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學業為止,兩者以後者為準。
(2) 父親須於本命令頒發的14天內,支付女兒的整筆性贍養費HK$18,000。
訟費
30. 這是有關未成年人贍養費的申請,有關訟費方面,包括保留訟費,不作命令。至於父親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律援助規則作出評定。
雜項案件申請人:由郭匡義律師行郭匡義律師代表
雜項案件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