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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rimonial Causes2018

關 對 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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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s (3)

[2021] HKFC 149-CH-2021-08-02

關 對 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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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5639 / 2018

[2021] HKFC 14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年第 15639宗

————————————————

 關 呈請人

及

 胡答辯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聆訊模式 :基於書面陳詞
判決日期 :2021年 8 月 2日

-----------------------

判 案 書
(上訴許可)

-----------------------

1.  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答辯人 (以下稱 「上訴申請人」或「丈夫」) 就有關更改臨時贍養費命令的上訴許可申請。

背景

2.  本案源於呈請人(以下稱 「上訴答辯人」或 「妻子」)的離婚呈請和附屬濟助申請。本席曾於2019年5月29日頒令丈夫支付兩名兒子的臨時贍養費10,000元(即每名5,000元)。妻子於2020年1月10日發出傳票,要求將臨時贍養費金額提升至16,000元,即每名兒子各8,000元。本席考慮過雙方的誓章証據和陳詞後,於2021年6月29日頒令將有關的臨時贍養費金額提升至16,000元(即每名兒子8,000元),有關的裁決理由,可見於當天所頒發的判案書內。

3.  丈夫於2021年7月13日發出傳票,要求上訴許可。

有關上訴許可的法律

4.  本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的規定。本席現將該條例節錄如下 : -

「63A. 上訴許可

……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 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5.  基於以上條文,本席須信納丈夫在有關的上訴中是有一個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特別的理由,才可批準上訴許可。

裁決

6.  從丈夫所存檔的傳票、上訴理由擬本和陳詞大綱可見,丈夫現時所持的上訴理由是: 妻子的代表律師教唆或指使犯罪: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C)及(D),或提交虛假或宣誓偽造文件給法院,誤導法官。

7.  本席認為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毫無道理,不予接納。本席亦認為他沒有任何合理的上訴勝訴機會,或本案有其他秉行公義的理由應給予上訴許可,因此,本席撤銷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

訟費

8.  由於丈夫的申請失敗,他應支付妻子的訟費,本席將妻子的訟費金額評定為300元,即時支付。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2021] HKFC 127-CH-2021-06-29

關 對 胡

HTML content

FCMC 15639/2018

[2021] HKFC 1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年第 15639宗

————————————————

 關 呈請人

及

 胡答辯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非公開)
聆訊方式:基於書面陳詞
呈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1年 5月 7 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2021年6月29日

 

-----------------------

判 案 書

(更改臨時贍養費)

-----------------------

1.  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呈請人 (以下稱「妻子」) 就更改臨時贍養費命令的申請。

2.  雖然答辯人 (以下稱「丈夫」) 反對有關的申請,存檔了反對誓章,但他並沒有交付書面陳詞,但無論如何,本席仍會就他在誓章中的說法作出考慮。

背景

3.  訴訟雙方於1995年結婚。

4.  雙方在婚姻期間育有兩名兒子:

(1)   大兒子,現年21歲,是一名學生,及

(2)   二兒子,現年11歲,亦是一名學生。

現時兩名兒子與妻子同住,二兒子仍由妻子照顧。

5.  妻子於2018年基於丈夫的行為提出離婚呈請,但丈夫反對。雙方經過商討後,最後同意以兩年分居為基礎以解除婚姻關係,並已獲法庭批准,另開新案 (FCMC 3198/2021) 進行有關的離婚呈請程序。

6.  雙方就二兒子的管養權問題未能取得完全協議,因此,法庭已定於2021年9月2日進行排解兒童糾紛聆訊。

7.  至於附屬濟助方面,法庭曾於2019年5月29日頒令丈夫支付兩名兒子的臨時贍養費10,000元,即每名兒子每月5,000元。但妻子於2020年1月10日發出傳票,要求將臨時贍養費金額調高至每月16,000元,即每名兒子8,000元。丈夫反對申請,因此本席指令雙方存檔誓章及書面陳詞,並將申請押後裁決。

法律

8.  本席在考慮是否更改有關的贍養費命令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文節錄如下:-

「11. 經濟給養命令的更改、解除等

(1) 如法庭已作出本條適用的命令,則在不抵觸本條的條文下,法庭須具有更改或解除該命令、或暫時中止執行該命令中任何規定的權力,以及須具有恢復實施任何經如此暫時中止執行的規定的權力。

……

(7) 在行使本條所授予的權力時,法庭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若該命令所針對的一方經已去世,則須包括顧及由於該方的去世而導致的情況轉變。」

9. 基於以上條文,法庭在決定是否更改有關贍養費命令時,是須要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以及有關重要事項的改變。

妻子現時的經濟狀況

10. 妻子現年48歲,她在2019年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表示為一名補習導師,月入約5,500元。但從她最新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來看,她現時報稱是一名家庭主婦,沒有收入。妻子在2019年的經濟狀況陳述書(文件夾78頁) 列出兩名兒子的每月支出為17,055.33元:

項目金額(大兒子)金額(二兒子)
   
學費5,000元 0元
額外補習費500元 0元
學校書簿費及文具300元258.33元
上學交通費500元 0元
醫療/牙齒護理費 500元 500元
娛樂費/禮物500元 500元
假期消費500元300元
服裝費/鞋費 300元 500元
保險費338.50元 338.50元
午餐及零用錢3,500元 400元
其他交通費300元 200元
課外書300元 1,000元
課外活動費0元420元
校服0元100元

 12,538.50元 4,516.83元

11. 但從妻子現時的支持誓章內容可見,她說當10,000元臨時贍養費令頒發時,她是免費寄居於朋友的單位中,但朋友已於2019年7月起收回該單位,因此,妻子與兩名兒子需另找居所。妻子說現時所租下的居所每月租金為12,000元(文件夾173-174頁) ,由於這是事實上的重大改變,她現時要求丈夫增加每月6,000元的臨時贍養費,以支持兩名兒子的臨時需要。

丈夫的反對誓章

12. 丈夫存檔了他的反對誓章(文件夾206-215頁) 。他基本的說法是他沒有能力支付這每月額外臨時贍養費6,000元,他甚至說這6,000元對他來說是一個天文數字。他亦說在妻子離開前婚姻居所後,他已向銀行借貸了150,000元及向丈夫母親借了80,000元,以償還妻子所欠財務公司的款項。在過往兩年間,由於他需支付每月臨時贍養費10,000元,他已用完一生積蓄,還欠下律師費和法院訟費約100,000元,因此他反對妻子這次的申請。再者,他不明白為何妻子會用這麼多生活費,他希望妻子能減少開支,戒除吸煙習慣,和不要再用大兒子的銀行戶口買賣股票。至於誓章的餘下部份是有關丈夫與兒子的探視問題,本席不打算在這裡作出討論。

13. 從丈夫在2019年所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文件夾5-60頁) 來看,丈夫現經營一間電腦公司,月入約10,000元。至於支出方面,他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文件夾20頁), 是這樣陳述的:

一般開支

租金HK$18,500 (公司) 
按揭供款約HK$3,700 (家) 
公共設施雜費約HK$1,815 
管理費HK$1,540 
食物開支不固定 
雜項開支約HK$2,000 
汽車開支HK$39,000 (每年) HK$12,305

個人開支  
外出膳食包括香煙1包 HK$2,000 
交通費HK$12 
個人儀容HK$45 
供養父母HK$1,000 (不固定) HK$1,152

討論

14. 如純粹以以上的數字計算,丈夫似乎在收入和支出間未能取得平衡。但本席在考慮丈夫的這些證據時,留意到以下幾點:

(1) 雖然丈夫表示財政緊絀,但他仍然擁有私家車。當然,本席明白一輛二手的私家車未必很昂貴,但眾所周知,在香港維持一輛汽車的所費不菲。本席認為丈夫這方面的支出並不合理。

(2) 從丈夫所提供的公司戶口存款來看(文件夾29-35頁),公司在2018年12月間仍經常保持有結餘接近HK$440,000。從妻子提供有關公司比較近期的銀行月結單來看,公司在2020年9月仍有約HK$390,000的存款,月結單中亦見到公司戶口中有不少的存入及支出項目,這證明公司仍在積極運作,這亦表明丈夫的財政並不是很差。

(3) 本席明白這家庭的最主要資產是前婚姻居所,現時由丈夫一人獨自居住。由於妻子和兩名兒子的居住需要比較大,因此她曾建議她及兩名兒子搬回前婚姻居所居住,但不獲丈夫的同意。

15. 本席考慮過以上的事實後,信納妻子和兩名兒子的臨時需要是有所增加,即他們要額外支付每月租金12,000元。當然,本席同意如雙方能找到一個方案,如丈夫暫時搬離前婚姻居所,從而令妻子及兒子可搬回前婚姻居所居住,這亦不失為一個解決妻子和兒子臨時居住需要的合理方案。但在雙方有這方面的協議前,本席同意妻子和兒子的臨時居住需要,是一個急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16. 本席考慮過丈夫的財政狀況,雖然他說沒有能力支付額外的臨時贍養費,但本席從他公司的經營狀況來看,他的經濟狀況理應不是如他的所說的那麼差,因此,本席認為丈夫是有能力支付這額外臨時贍養費6,000元。

命令

17. 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命令丈夫須於每月1日支付兩名兒子的臨時贍養費16,000元(即每名8,000元) ,由2021年7月1日開始,直至法庭進一步命令為止。

訟費

18. 妻子的申請成功,應得到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訟費。至於妻子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援規則評定。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 由楊振文律師行張律師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2020] HKFC 22-CH-2020-01-14

關 對 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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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5639 / 2018

[2020] HKFC 22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年第 15639宗

————————————————

 關 呈請人

及

 胡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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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聆訊模式 : 基於書面陳詞
判決日期 :2020年 1 月 14日

-----------------------

判 案 書
(上訴許可)

-----------------------

1.  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答辯人 (以下稱 「上訴申請人」或「丈夫」) 就有關訟費命令的上訴許可申請。

背景

2.  本案源於呈請人(以下稱 「上訴答辯人」或 「妻子」)的離婚呈請和附屬濟助申請。在案件的初期,妻子是由楊振文律師行代表。本庭就妻子的附屬濟助申請,曾於2019年5月29日進行第一次排解財務糾紛的初次會見,當時妻子已改由現時的陳氏律師行代表。在該次聆訊中,本席批准妻子的代表律師於7天內存檔及送達以中文撰寫的問卷,並命令丈夫須於問卷送達的28天內作出書面回答。本席同時將初次會見押後至2019年9月20日作進一步處理。

3.  妻子代表律師於2019年6月5日存檔有關的問卷,但丈夫在收到問卷後並沒有根據命令作出回答。在2019年9月20日的第二次初次會見中,本席詢問丈夫為何沒有遵守有關回答問卷的法庭命令,丈夫說他拒絕回答該問卷的原因是他已將所有文件交給妻子的前代表律師,因此他不會再作出回答。

4.  就丈夫的這個解釋,本席留意到在法庭的紀錄中,妻子的前代表律師(即楊振文律師行)並沒有存檔過任何問卷,亦沒有任何證據丈夫真的將 「所有文件」交給了妻子的前代表律師,因此本席對於丈夫的解釋是存有很大的疑問。無論如何,本席已於2019年5月29日明確命令丈夫須回答妻子現時代表律師(即陳氏律師行)的問卷,因此無論丈夫有否將文件交給妻子的前代表律師,他仍有責任就妻子現任律師的問卷作出回答。

5.  由於本席並不接受丈夫拒絕回答問卷的解釋,因此本席將案件押後至2020年1月29日,並再次命令丈夫須於28天內,就妻子代表律師的問卷作出回答。由於丈夫並沒有遵守法庭2019年5月29日的命令以致案件需要押後,因此本席同時命令丈夫支付該次聆訊的訟費。由於妻子是有法律援助的,本席並沒有將訟費金額作出即時的評定。

6.  從法庭的紀錄可見,丈夫於2019年12月13日發出傳票,要求法庭就2019年9月20日的訟費命令頒發上訴許可。

7.  在他的上訴理由擬本中,丈夫說妻子沉迷股票買賣,欠下巨款而做出衝動和愚蠢的行為。他反對妻子的家暴指控。最後,他說收到妻子的 「律師行收費,共$55,740」,這費用不應由他支付,他亦沒有能力支付。

8.  在丈夫的陳述書/陳詞大綱中,他說經營的小店嚴重虧損,他未能負擔該$55,740的律師費,因此他懇請法庭能豁免他訟費。

9.  丈夫亦存檔誓章,說他於2019年11月25日才收到妻子律師收費信,致電家事法庭才知可作上訴的手續,所以他才遲了作出上訴許可申請。

判決及理由

10.  本席考慮過丈夫的申請理由後,拒絕頒發上訴許可,理由是:

(1)  有關非正審命令的上訴時限是14天:《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4)(b)條規則 。有關的訟費命令是於2019年9月20日發出,於2019年11月7日加蓋印章和存檔,因此,當丈夫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時(即2019年12月13日),他是遲了22天。本席認為丈夫就有關的延誤未能提出一個合理的解釋,因此,本席不會頒發一個延展上訴期限的批准。

(2)  法庭在處理有關訟費的命令時,是行使法庭的酌情權。就這訟費命令而言,本席是在丈夫拒絕遵守法庭命令(即有關回答問卷的命令)時,而導致案件需要押後的情況下,才命令丈夫須支付該次聆訊的訟費。本席認為丈夫沒有一個合理勝訴的機會,去推翻這訟費命令。

(3)  有關的訟費命令只牽涉責任問題,與訟費的金額無關。如丈夫反對有關的訟費金額,他可要求訟費評定官作出評定。丈夫說他無力支付訟費金額並不能構成一個合理的上訴理由。

(4)  本席認為本案沒有其他秉行公正的理由,以令本席頒發上訴許可。

\總結和命令

11.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認為丈夫沒有延誤申請的合理解釋;他的上訴申請沒有合理的成功機會;本案亦沒有其他秉行公正的理由,因此,本席拒絕丈夫的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撤銷他的傳票。

訟費

12.  由於丈夫的申請失敗,他應支付妻子的訟費,至於妻子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有關的法律援助規則作出評定。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由陳氏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