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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cellaneous Proceedings2021

謝瑛明 對 社署梁松泰羅翠微歐陽穎儀徐寶珠曾昭英及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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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s (2)

[2021] HKCFI 2977-CH-2021-10-06

謝瑛明 對 社署梁松泰羅翠微歐陽穎儀徐寶珠曾昭英及其他人

HTML content

HCMP 559/2021

[2021] HKCFI 297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21年第559號

____________

有關

申請人謝瑛明 

及

第一答辯人社署 梁松泰 羅翠微
歐陽穎儀 徐寶珠 曾昭英
 
第二答辯人明愛醫院 張曉晴 袁淑儀 
第三答辯人趙宗義 陳一心 郭志銳 林雪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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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內庭聆訊
最後提交陳詞日期:2021年9月23日
判決書日期:2021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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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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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1年8月9日,本席作出暫令,要求申請人謝先生支付出席的答辯人的訟費,即付予律政司$2,500,付予出席的第三答辯人林雪貞女士$250。

2.  謝先生不服,要求更改訟費暫令,由被告人支付訟費給他。他所持的理由是:(1) 各方答辯人撒謊、欺騙法庭;(2) 有些答辯人缺席聆訊,藐視法庭。

3.  就着第一個申請理由,謝先生指稱各方答辯人說謊、欺騙法庭的說法,法庭已於原申請的聆訊中考慮過,謝先生的指稱毫無根據,亦與更改訟費暫令的申請無關。

4.  就着第二個申請理由,本席並不同意答辯人缺席是藐視法庭,原因是相關的送達根本不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兩整天(此可見於8月9日的判決書第5段)。

5.  再者,本席8月9日的訟費暫令,只是要求謝先生支付出席的答辯人的訟費,即是律政司和林女士的訟費,其他被告人沒有獲判訟費。第二個申請理由毫不成立。

6.  整體而言,本席認為訟費應隨訴訟結果而定。所以謝先生應該支付原申請的訟費。由於他未具更改暫令的理由,因此本席撤銷其申請,訟費暫令變為正式命令。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呈交誓章作書面陳詞

各答辯人:沒有呈交書面陳詞

[2021] HKCFI 2285-CH-2021-08-09

謝瑛明 對 社署梁松泰羅翠微歐陽穎儀徐寶珠曾昭英及其他人

HTML content

HCMP 559/2021

[2021] HKCFI 22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21年第559號

____________

有關

申請人謝瑛明 

及

第一答辯人社署 梁松泰 羅翠微
歐陽穎儀 徐寶珠 曾昭英
 
第二答辯人明愛醫院 張曉晴 袁淑儀 
第三答辯人趙宗義 陳一心 郭志銳 林雪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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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21年7月23日
判決書日期: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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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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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  2021年4月21日,申請人謝先生藉原訴傳票起訴各答辯人,要求撤銷其中一名第三答辯人趙宗義的「虛假虛構監護令」,及第一答辯人「串謀其他部門單位職員包括醫院、老人院,傷害當事人」,「申請禁制令禁制醫院老人院部門傷害當事人」。

2.  支持該原訴傳票的誓章提及一名需要受保護的胡寶棠女士,即謝先生的母親。看來第一答辯人是社署的職員、第二答辯人是明愛醫院的人士、第三答辯人分別是監護委員會的前主席、前委員、現任委員及祕書。

3.  謝先生於6月11日發出本非正審傳票,要求:

「撤銷監護令,申請禁制令監護令發出,因為長期毆打虐老申請人媽媽胡寶棠蓄意毆打。郭志銳林雪貞蓄意歹毒利用監護令串謀勾結社署[第一答辯人]教唆指使醫院老人院蓄意歹毒傷害襲擊傷害毆打胡寶棠女士同時命令教唆十字車救護員不准將受傷流血當事人胡寶棠女士送去醫院驗傷醫治。[第二答辯人] 蓄意串謀侵害胡寶棠女士人權,胡寶棠女士於2018年10月8日已經離開CMC醫院不是霸佔CMC醫院病床,[第二答辯人]仍上去監委會說謊。」(間線為突顯用詞)

傳票的送達問題

4.  傳票本於6月18日由陸啟康法官聆訊,陸法官將傳票的聆訊押後至7月23日,原因是謝先生未完成對所有答辯人的送達。

5.  及至這次聆訊,已獲送達傳票的答辯人士爲第一答辯人、第二答辯人的張曉晴及袁淑儀及第三答辯人的林雪貞女士,但謝先生沒有給予該些答辯人兩整天的通知。明愛醫院、趙宗義、陳一心及郭志銳仍未獲送達。因此整體的送達仍不符合法律要求。

6.  然而在本聆訊,律政司仍出席代表第一答辯人,而林雪貞女士亦親自出席,雖然她並不代表其他第三答辯人。第二答辯人沒有出席。無論如何,本席利用本聆訊澄清了謝先生申請的基礎。他的申請分為 (1) 撤銷監護令;及 (2) 申請禁制令。

撤銷監護令

7.  原訴傳票並沒有說明謝先生想申請撤銷的監護令是那一個,本傳票及其支持誓章也沒有説明。謝先生只在誓章給予不完整的監護文件副本,但該副本並沒有說明那是監護「令」、日期及胡寶棠女士或受保護的人的姓名。

8.  在聆訊中,林雪貞女士爲協助法庭,呈遞了一些關乎胡寶棠女士的監護令副本,但謝先生拒絕確認那一個監護令是他想申請撤銷的,他甚至拒絕接受法庭書記給他監護令副本,因此本席現階段不能倚賴林女士的副本。

9.  謝先生更沒有說明他為何說監護令是虛構的,只是說其母有認知表達能力,而且是長期清醒的,但他沒有醫學報告佐證。

10.  基於資料不詳,本席無法知悉傳票所針對的監護令、該監護令發出的原因、及是否有足夠原因去撤銷該監護令等。單憑這些原因,已足以撤銷謝先生的傳票。

禁制令

11.  謝先生申請的是非正審的禁制令,他須證明有嚴重的議題要審理,金錢不是適切的賠償,而在衡量禁制令對與訟雙方的方便或不便下,發出禁制令是合符公義的。

12.  謝先生在誓章及口頭陳詞中聲明禁制令的目的是:針對多個政府機構如社署、房署、消防署、入境處等,禁止他們拿着監護令「招搖撞騙」。但其中只有社署數位人士是本案的答辯人,因此本席不會處理謝先生對其他政府部門的指控。

13.  謝先生聲稱母親被蓄意毆打或虐待,但是:

(1) 即使根據謝先生於2020年1月11日給警方的口供,他只有指出兩次母親被毆打的細節,發生的日期為2018年12月7日及2019年1月28日,毆打的人為醫護人員而非本案任何一名答辯人。

(2) 此外,根據謝先生2021年6月11日的誓章,附件
第18頁,護老院於2019年8月26日虐待胡女士,使她掉落輪椅,令到胡女士傷得更重。這極其量是護老院的虐待行動,與本案的答辯人無關。

14.  謝先生列舉一系列的動詞來形容答辯人的行為,如:蓄意歹毒利用監護令、勾結、教唆、歹毒傷害、串謀侵害及說謊等。「串謀」需證明有「協議」或「共同謀劃」;而「歹毒」、「蓄意」更須指稱及證明相關答辯人的不良意圖。這些都是嚴重的指控,但無論是原訴傳票或謝先生存檔的任何誓章,都沒有說明誰、與誰、在何時、何處、憑藉那一個監護令做了什麽,以至構成他的動詞所形容的嚴重行為,或顯示出不良意圖。

15.  謝先生在誓章中又指稱社署的人員奪取胡女士的財產、騙陪診費、「搶藥」、「搶何時複診」、剝奪家屬所有權利、剝奪人權自由、社署從不查究胡女士被虐待的行為,不履行監護令及執行職責。究竟那監護令是否謝先生申請撤銷的那份?若不是,那是什麽監護令?若是,爲甚麽社署有責任執行一份虛假虛構的監護令?謝先生的案情毫無條理,也自相矛盾。至於胡女士那方面的人權受侵,謝先生也沒有交代。

16.  以上的分析顯示謝先生的證據未足以顯示嚴重的議題要審理。

結論

17.  由於傳票及誓章根本沒有披露任何合理的訴因,衹有大堆雜亂無章的指控,實在是惡意中傷,無理纏擾的申請。因此本席撤銷傳票。

18.  本席暫令謝先生支付出席的答辯人的訟費,付予律政司$2,500, 付予林女士$250。若有任何一方不同意本暫令,可於14天內以傳票方式更改此暫令。

19.  本席請律政司草擬命令。

20.  本席感謝王律師及林女士對法庭的幫助。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答辯人:由律政司的王家琪政府律師代表

第二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第三答辯人的林雪貞: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其餘的第三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