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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cellaneous Proceedings2024

梁中平 對 杜蓓蕾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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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s (2)

[2025] HKCFI 3299-CH-2025-07-31

梁中平 對 杜蓓蕾及另二人

HTML content

HCMP 637/2024
HCMP 725/2024
HCMP 1142/2024
(一併聆訊)

[2025] HKCFI 3299

HCMP 637/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24年第637號

__________________

有關  
原告人梁中平 

及

第一被告人蔡娟娟 
第二被告人陳惠珍 

__________________

及

HCMP 725/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24年第725號

__________________

有關  
原告人梁中平 

及

第一被告人蔡娟娟 
第二被告人陳惠珍 

__________________

及

HCMP 1142/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24年第1142號

__________________

 有關 
原告人梁中平 

及

第一被告人杜蓓蕾 
第二被告人陳惠珍 
第三被告人林澤銘 

__________________

(一併聆訊)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書面處理)
判決日期 :2025年7月31日

評定訟費判決書

1.  本席在2025年6月9日頒下判決書 (“該判決書,[2025] HKCFI 2262”),剔除了梁先生在這三宗案件的申索。本席在該判決書的第13段,作出了暫准訟費命令。梁先生沒有在指明的時間內申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該暫准訟費命令已經成為絕對訟費命令。本席現在根據該訟費命令,循簡易程序評定訟費。本席在本文採納在該判決書中所用的簡稱。

2.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28A(3)條的規定,親自行事的訴訟人,在沒有證據顯示他因為花時間處理訴訟而蒙受了金錢損失的情況下,他可得的訟費,不多於每小時HK$200。根據該訟費命令,訟費以彌償基準評定,就著相關的親自行事的訴訟人可得的訟費,本席以每小時HK$200計算。

3.  梁先生沒有對勝訴方申索的訟費金額呈交任何書面回應。

4.  HCMP 637/2024

(1)  蔡女士申索訟費HK$1,920,本席認為合理,全數批准。

(2)  陳女士申索訟費HK$1,720,本席認為合理,全數批准。

5.  HCMP 725/2024

(1)  蔡女士申索訟費HK$1,920,本席認為合理,全數批准。

(2)  陳女士申索訟費HK$1,720,本席認為合理,全數批准。

6.  HCMP 1142/2024

(1)  陳女士申索訟費HK$1,720,本席認為合理,全數批准。

(2)  律政司申索的訟費,為HK$27,668。鑑於2025年5月14日的聆訊只是花了約5分鐘的時間,本席把律政司可得之訟費,評定為HK$19,000。

7.  梁先生須即時支付上述訟費金額予相關訴訟方。

 ( 廖文健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HCMP 637/2024, HCMP 725/2025, HCMP 1142/2024

第一、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三被告人(HCMP 1142/2024): 由律政司代表

  

[2025] HKCFI 2262-CH-2025-06-09

梁中平 對 杜蓓蕾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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