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HKCFI 3303-CH-2025-07-31
梁中平 對 易庭暉陳偉健律師事務所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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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148/2024
[2025] HKCFI 33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24年第2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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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 | ||
| 原告人 | 梁中平 | |
及 | ||
| 第一被告人 | 易庭暉陳偉健律師事務所 | |
| 第二被告人 | 譚壹東 | |
| 第三被告人 | 凌依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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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書面處理) |
| 判決日期 : | 2025年7月31日 |
評定訟費判決書
1. 本席在2025年6月9日頒下判決書 (“該判決書,[2025] HKCFI 2265”),剔除了梁先生在這三宗案件的申索。本席在該判決書的第16段,作出了暫准訟費命令。梁先生沒有在指明的時間內申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該暫准訟費命令已經成為絕對訟費命令。本席現在根據該訟費命令,循簡易程序評定訟費。本席在本文採納在該判決書中所用的簡稱。
2. 梁先生沒有對勝訴方申索的訟費金額呈交任何書面回應。
3. Y&C申索訟費HK$48,725, 本席認為合理的訟費金額,應為HK$20,000。
4. 梁先生須即時支付上述訟費金額予相關訴訟方。
| ( 廖文健 )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一被告人:由易庭暉陳偉健律師事務所代表
第二及三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