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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榮英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訴 黃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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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82-CH-2005-11-10

榮英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訴 黃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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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96/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4 年第 96 號

(原土地審裁處建築物管理申請 2002 年第 317 及318 號(合併))

 

申請人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Wing Ying Mansion
榮英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與
答辯人Wong Kwok Gee 黃國治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2005 年 11 月 10 日

判案書日期:2005 年 11 月 10 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本庭於 2005 年 3 月 14 日駁回答辯人黃國治先生針對上訴法庭袁家寧法官的裁決。袁法官命令答辯人必須就他針對土地審裁處容耀榮法官判決的上訴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答辯人現就本庭的判決申請許可,讓他向香港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 本庭拒絕答辯人的申請,原因是申請未能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 的規定。答辯人並沒有當然權利提出上訴,這是因為判決涉及的是有關上訴訟費保證金的裁決,這是一項非正審的命令。另外,本案亦不涉及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利益的議題或有任何其他理由需要由終審法院審理這案。

總結

3. 本庭駁回申請,並命令答辯人支付申請人本申請的訟費。

(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由馬清楠譚德興程國豪劉麗卿律師行轉聘張耀良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44681-CH-2005-03-14

榮英大厦業主立案法團 訴 黃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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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96/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4 年第 96 號

(原土地審裁處建築物管理申請 2002 年第 317及318 號(合併))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Wing Ying Mansion
 榮英大厦業主立案法團
 
 對 
答辯人WONG Kwok Gee 黃國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 2005 年3月10日

判案書日期: 2005 年3月14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土地審裁處容耀榮法官於 2004 年 3 月 17 日裁定申請人針對答辯人的申索勝訴及答辯人的反申索敗訴。答辯人就該判決提出上訴。申請人要求答辯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上訴法庭袁家寧法官於 2004 年 11 月 4 日裁定答辯人必須於 28 天之內提交 $200,000的上訴訟費保證金,在這段期間內,上訴將會被擱置;若答辯人未能依時提交有關上訴訟費保證金,他的上訴即被駁回,並須付上訴訟費。答辯人亦要求袁法官暫緩執行容法官的命令,但被袁法官拒絕。現答辯人就袁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

2.上訴法庭在特殊的情況下是可以命令上訴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的。這些特殊的情況包括上訴人因經濟有困難,若上訴失敗,他是沒有能力支付對方的上訴訟費。不過,即使上訴人有經濟困難,如他能提出充分的上訴理由以顯示其上訴勝訴機會極高之話,法庭是可以在行使酌情權時不作出要他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的命令。

3.在本案,袁法官已經清楚考慮過上述兩項因素。她認為答辯人確實是有經濟困難,他亦未能提出充分的上訴理由來顯示他的上訴成功機會極高,以致法庭不對他作出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的命令。

4.袁法官行使的權力是一項酌情權。法律清楚指出,本庭在處理這類上訴時並不是重新行使有關的酌情權,而是要判斷袁法官所行使的酌情權是否有錯誤。除非有證據顯示袁法官在作出判決時忽略了某些重要的法律原則或證供或者她的判決是基於一些錯誤的基礎,否則上訴法庭是不會推翻她的裁決的。在本案,本庭認為袁法官在作出有關的裁決時沒有犯任何上述錯誤。

5.同時,本庭認為袁法官拒絕擱置執行容法官命令的裁決是對的,既然答辯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並不充分,法庭是不應擱置執行原審的裁決。

6.本庭駁回答辯人的上訴,並命令答辯人支付申請人本上訴的訴訟費。

(胡國興)(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由吳少溥律師行轉聘張耀良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