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對 鄧前稱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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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7744 / 2013
[2018] HKFC 10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3 年第 17744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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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 | 呈請人 | |
| 及 | ||
| 鄧前稱胡 | 答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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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內庭聆訊(非公開) |
| 審訊日期 : | 2018年 7 月 4 日 |
| 判決日期 : | 2018年 7 月 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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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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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今天須要處理的是答辯人(以下稱「妻子」)傳票日期為2017年6月5日申請取消2017年6月5日發出的暫准離婚令及相關命令。
2. 本席會當作妻子要求撤銷2017年5月2日發出的司法常務官證明書的申請處理。
背景
3. 呈請人(以下稱「丈夫」)於2013年12月11日基於妻子的行為不合理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詳情指︰
「妻子長期無業,並想獨吞呈請人深圳物業及每月勒索HK$8,000自己花,如不合作把深圳物業賣掉遠走高飛。」
4. 根據送達認收書顯示,妻子表示同意離婚,她並且填寫她在2016年4月23日已收取了有關呈請書。因此,本席信納有關的呈請書已成功送達給妻子。
5. 根據香港法第179A章《婚姻訴訟規則》第15(2)及18(1)條,妻子是分別有8天和21天存檔擬抗辯通知和答辯書,但妻子並沒有在指定時間存檔答辯書。
6. 又根據香港法例第179A章《婚姻訴訟規則》第18(2)條的規定,妻子仍可於訴訟的審訊指示發出前存檔答辯書。在本案中,司法常務官是於2017年5月2日發出審訊指示,但妻子亦沒有在審訊指示發出前存檔任何的答辯書。妻子在2016年9月26日的誓章中請求法庭作出命令並指同意離婚,及同日亦存檔表格25就附屬濟助提出申請。
妻子申請的理據
7. 從妻子存檔日期為2017年7月7日的誓章可見,她的申請理據是︰
(1) 丈夫企圖申請絕對離婚令後剔除妻子名,從而令妻子居無定所;
(2) 妻子認為絕對離婚令於附屬濟助未有判決前頒出,會對妻子極度不公平。
丈夫的立場
8. 丈夫缺席聆訊,但本席滿意丈夫已知悉聆訊日期,因此本席批準有關審訊在丈夫缺席下進行,而丈夫曾表示他的立場是反對妻子的申請。
相關法律原則
9. 關乎本案相關適用的法律原則,可參看YSP and HFF, HA CACV 235/2003。其中在該案的第13段段落適用本案。
10. 在該上訴案中,已將有關的申請分為2個類別。第一個類別就是當申請人並沒有被派送有關訴訟文件而聆訊亦在申請人不知情下進行,申請者可即時得到重審的機會。
11. 另一類別,就是申請人得悉有關的聆訊但選擇不抗辯,但其後改變主意並要求額外時間。在此情況下,申請人必須令法庭滿意,在相對可能性下,批出暫准離婚令會造成對該案的不公。
12. 簡單而言,即除非相關申請能顯示有充分理據證明批出暫准離婚令是對該案做成不公平,即有違公正的情況,否則相關申請應被拒絕。
13. 首先妻子所指現居的公屋,並非私人物業,而根據丈夫提供的資料顯示,深圳物業亦已在2013年12月18日由妻子與買家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並以人民幣1,720,000出售,而轉移證手續亦在2014年2月13日辦理了。這表明了妻子已收到了一筆相當可觀的金錢。
14. 妻子在她2018年1月24日的誓章中,只指出丈夫隱瞞妻子提出單方面離婚,及指反對丈夫以行為不合理理由離婚。妻子除指控丈夫在婚姻期間做出令她不能接受的行為外,從妻子誓章中所列舉的理由來看,似乎沒有一樣是就丈夫所依賴妻子的行為提出可能的抗辯。妻子在庭上指如果丈夫用其他理由離婚,她會同意離婚,但她只是不同意現時丈夫所持的理由,那麼為何她又早前表明同意離婚而妻子的誓章亦已表明她對丈夫的種種不滿,本席認為他們之間的婚姻已達到了無可挽救的地步。
15. 既然妻子收到呈請書後,在她交上法庭的文件內,多次表明同意離婚,亦同時要求進行申請附屬濟助,加上她並未能提出令本席滿意可以抗辯丈夫呈請詳情的答辯理由,而妻子早前亦收到一筆可觀的金錢,本席看不出批出暫准離婚令是對該案做成不公平。本席認為妻子完全沒有抗辯離婚的理由,因此本席亦不會行使酌情權來擱置有關的暫准離婚令。
16. 固此,本席撤消妻子2017年6月5日的傳票申請。
17. 由於丈夫缺席聆訊,因此本席就本聆訊不作任何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訟費。
| ( 張志偉 ) | |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
呈請人(丈夫):缺席聆訊
答辯人(妻子):親自出席,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