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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周 對 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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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HKCA 540-CH-2019-05-15

周 對 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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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553/2018

[2019] HKCA 5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18 年第 553 號

(原區域法院婚姻訴訟案件 2016 年第 4538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周 
 與 
答辯人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呈請人書面陳詞日期:2019年2月14日及3月7日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2019年2月28日
判決書日期:2019 年 5 月 15 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1  本案呈請人(「母親」)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2018年5月11日的裁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法庭張澤祐法官在2018年11月22日給予母親上訴許可讓她進行上訴。2018年11月23日,母親呈交上訴通知書。

1.2  2018年11月26日,母親提交傳票申請援引上訴新證據,新證據是母親和王荔的誓章。據母親稱王荔是答辯人(「父 親」)的前女友,她在2018年10月27日通過微信接觸母親及在2018年10月29日向母親提供關於父親如何照顧兒子之證據。

1.3  彭法官審理本案的時間是2018年2至3月。母親援引的新證據主要希望證明父親在2018年2月14日至2018 年10月22 日期間,根本毫無時暇用心照顧陪伴兒子,而大部份時間其實若不是與王荔交往,就是把照顧兒子的責任交托一名馮小姐或是爺爺嫲嫲。

1.4  父親反對此申請及提供誓章反駁母親質疑他沒有照顧兒子之說。

1.5  本案的新證據包括彭法官判案之前及之後所發生的事。上訴法庭在審理兒童案件時,對涉及原審判決之後的新證據,一般來說是採用一個比較寬鬆的手法處理,特別是若果這些新證據會明顯影響原審判決。這是有別於一般民事案件訴訟,雙方必須在原審時提交所有涉案證據,而上訴法庭只會在例外的情況才會接納新證據。但就算在兒童案件,上訴法庭考慮是否接納新證據仍須衡量這些新證據的內容、份量及是否會對原審裁決有明顯的影響。

1.6  本庭不認為這些新證據的內容或份量對原審裁決會有重大影響。彭法官聆聽雙方證供後作出裁決。本庭需要處理的是根據彭法官所接納的證據,他的裁決是否正確。本案的新證據是由一名第三者提供,它不是一些無可爭議的文件,而是涉及個人觀察之事。王荔是一名與父親有感情糾紛的人士。上訴法庭考慮這些證據只會節外生枝,先要費時處理這些新證據是否可信,從而分散關注上訴的核心事項。本庭不認為原審後母親稱發生的事會對裁決有明顯影響。

1.7  基於上述原因,本庭駁回申請。本庭保留申請訟費的裁決,在上訴聆訊時一併處理。

(關淑馨)(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鄭煥新蔡秀蓮律師事務所轉聘葉巧琦資深大律師、嚴永錚大律師及邱子敏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翁宗榮律師行轉聘黃佩琪資深大律師及杜慧燃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