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天放 對 黃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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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1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4年第16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4年第74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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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索人 (申請人) | 陳天放 (CHAN TIN FONG) | |
及 | ||
| 被告人 | 黃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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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江耀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2014年4月30日 |
| 裁定書日期: 2014年5月7日 |
裁定書
1. 本案申請人陳天放先生為小額錢債審裁處2014年第SCTC 007438/14號案的申請人。他現在申請許可,擬就該處署理主任審裁官鄭念慈先生於2014年2月27日在該案作的裁決,提出上訴。
2. 申請人因破壞公共圖書館的報紙而被檢控。屯門一位黃姓裁判官在TMCC 1152/2013號案中判申請人罰款HK$800。申請人在審裁處向黃裁判官追討這HK$800,和申請人因要到警署接受調查,及兩次到裁判署應訊的費用HK$1,000,合共HK$1,800。他追討的理由是黃裁判官無知識,罰他HK$800是貪污給庫房。
3. 鄭審裁官認為若申請人不滿黃裁判官在TMCC 1152/2013號案的裁決,他可以循法律程序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而不是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向黃裁判官提出民事訴訟。
4. 再者,《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85條規定如下:
「第八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5. 所以鄭審裁官認為申請人在該處的申索,屬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
6. 按《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5條規定:
「25. 審裁處可隨時駁回其認為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的申索,並施加其認為適當的訟費繳付條款。」
因為申請人的申索屬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所以鄭審裁官便按上述條例第25條,在2014年2月27日駁回這申請。
7. 申請人現申請上訴許可,擬就鄭審裁官的裁決提出上訴,申請人的上訴理由是鄭審裁官在處理他的申索時似在做戲,他更對鄭審裁官作出毀謗。
8. 本席認為若申請人對黃裁判官的裁決不滿,他可循法律程序提出上訴,所以鄭審裁官的做法是對的,鄭審裁官引用《基本法》第85條也是恰當的。而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是不合理和沒有理據的,所以本席不接受這申請,並予以撤銷。
| (陳江耀)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申索人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