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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ployee's Compensation Case2016

李賢青 對 陳國忠 t/a 忠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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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HKDC 815-CH-2020-09-18

李賢青 對 陳國忠 t/a 忠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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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2861/2016

[2020] HKDC 8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6年第2861號

---------------------

申請人LI XIANQING (李賢青) 
 及 
答辯人CHAN KWOK CHUNG (陳國忠) trading as 
 CHUNG KEE ENGINEERING (忠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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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梁國安法庭聆訊
審訊日期:2020年7月13日
補償額之評估日期: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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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額之評估

---------------------

1.  申請人於2014年12月30日工作期間受傷,向僱主申索僱員補償,而答辯人(即僱主)一直沒有參與聆訊,法庭亦已登錄非正審判決,在此只是處理補償的金額。

月薪工資的計算

2.  根據申請人的證據,申請人是於2014年9月3日開始受僱於答辯人,從事泥水雜務清拆裝修等等的工作。雙方以口頭形式協議,申請人日薪為港幣$850,加班費為每小時港幣$160。

3.  至於工資的發放,答辯人通常是以現金,支票或銀行過數形式, 每半個月發放之前半個月的工資。申請人也解釋,他有時是自己購買了材料,所以答辯人也會以現金支付尾數。

4.  申請人也向法庭展示一份他手寫的開工紀錄,裡面有詳盡的資料,例如日期,開工地點,工作性質,加班時間,發薪金額等等。申請人在庭上也能對這些資料提出非常詳盡的解釋。

5.  本席接納答辯人沒有為申請人辦理強積金或報稅,所以沒有這方面的記錄。

6.  綜合以上的證據,本席認為申請人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申請人於2014年9月的工資是港幣$17,905,10月為$28,915,11月為$20,720,12月為$23,590。

7.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1條(1)(b)列出的每月報酬額計算方法,本席接納申請人的月薪應為:

HK$(17,905 + 28,915 + 20,720 + 23,590) / 119 x 30 = HK$22,973.95。

病假

8.  於2014年12月30日,答辯人派遣申請人(當時是42歲)拆卸花槽,申請人用電鋸清理植物時,因電鋸滑落而割傷左手中指及無名指。

9.  根據明愛醫院急症室及其他醫學報告,申請人於當日入院,於翌日接受左手中指血管及神經線修補手術,出院後亦接受物理治療,但直至意外後約三個月,他左手中指知覺仍然沒有太大改善,左手的抓拿力度比右手亦有明顯下降。

10.  申請人也向法庭出示病假紙,顯示主診醫生向他批出由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3月24日(共85天)的病假。這些病假有醫學報告支持,本席認為是合理的。

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評估

11.  表格九列明申請人永久喪失0.75%的賺取收入能力,申請人對此沒有爭議。

醫療費用

12.  本席接受申請人醫療費用的收據,裁定醫療費用支出為港幣$767。

總結

13.  僱員補償條例第9條的補償:

HK$22,973.95 x 72 x 0.75% = HK$12,405.93

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的補償:

HK$22,973.95/30 x 85 x 4/5 = HK$52,074.29

僱員補償條例第10 A條的補償: HK$767

共: HK$65,247.22

利息(有意外日期到審訊約66.5個月): HK$14,463.13

總共: HK$79,710.35

命令

14.  本席判決補償金額為HK$79,710.35,至於訟費方面,本席判決申請人訟費包括已保留訟費須由答辯人支付,如雙方不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評定。申請人本身的訟費根據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 梁國安 )
 區域法院法官

申請人:由廖廣志律師事務所的黃殷殷律師代表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