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靜 對 顏耀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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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42/2018
[2018] HKCA 2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18年第42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編號2011年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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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索人 | LI JING JENNY (李靜) | |
| 及 | ||
| 被告人 | 顏耀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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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
| 判案書日期: | 2018年4月25日 |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本案的背景和訟訴歷史詳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吳美玲在2018年3月27日頒下的判案書,本庭在此不再重覆。
2. 吳法官拒絕給予申索人許可,就高等法院聆案官黃健業2017年8月1日的命令,提出逾期上訴,並且駁回她的上訴。
3. 黃聆案官作出的命令,是拒絕申索人延長展開訟費評定程序期限的申請,所以是一非正審命令。吳法官的命令也是一非正審命令。因此,申索人若要對吳法官的命令提出上訴,必須先得到法庭許可才行。一般情況下,擬上訴人必須先向作出命令的下級法庭申請上訴許可,除非他有充份的理據,否則不得直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4. 在本案,申索人沒有向吳法官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就直接向本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申索人解釋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2018年1月24日的命令指出,“the proper way to challenge it is by way of an appeal and not by way of an application for judicial review”[1],所以直接向本庭提出申請。
5. 本庭認為,即使正確挑戰吳法官的命令的程序是上訴而非司法覆核,申索人仍須依從法律的要求,首先向吳法官申請上訴許可;她沒有充份的理據,可以直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是故,本庭駁回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撤銷其在2018年4月6日存檔的傳票。
| (朱芬齡) | (潘兆初)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