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CourtDB
HomeDirectoryMCP
Hong Kong CourtDB
Back to directory
Miscellaneous Proceedings2018

李靜 對 顏耀松

Related cases with same parties

  • CACV104/2008李靜 訴 陳泰谷及另一人
  • CACV221/2004劉錦泉 訴 李靜
  • CACV221/2005李靜 訴 陳泰谷及另一人
  • CACV237/2009李靜 訴 陳泰谷及另一人<br>
  • CACV284/2005劉錦泉 訴 李靜
  • CACV338/2005李靜 訴 劉錦泉及另二人
  • CACV342/2020李靜 對 京衛保安有限公司
  • CACV387/2004劉錦泉 訴 李靜
  • CACV39/2019李靜 對 陳泰谷及另一人
  • CACV399/2024律政司司長 訴 李靜
  • CACV451/2022李靜 對 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
  • CACV65/2006李靜 訴 陳泰谷及另一人
  • CAMP324/2023李靜 對 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及另一人
  • DCCJ4966/2021李靜 對 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及另一人
  • HCA1508/2005李靜 訴 劉錦泉及另二人
  • HCA3803/2003李靜 訴 陳泰谷及另一人
  • HCA767/2018李靜 對 張少慧
  • HCAL1245/2021李靜 對 張少慧
  • HCB7683/2023律政司司長 對 李靜
  • HCLA2/2020李靜 對 京衞保安有限公司
[2018] HKCA 217-CH-2018-04-25

李靜 對 顏耀松

HTML content

CAMP 42/2018

[2018] HKCA 2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18年第42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編號2011年第19號)

__________________

申索人LI JING JENNY (李靜) 
 及 
被告人顏耀松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判案書日期: 2018年4月25日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本案的背景和訟訴歷史詳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吳美玲在2018年3月27日頒下的判案書,本庭在此不再重覆。

2.  吳法官拒絕給予申索人許可,就高等法院聆案官黃健業2017年8月1日的命令,提出逾期上訴,並且駁回她的上訴。

3.  黃聆案官作出的命令,是拒絕申索人延長展開訟費評定程序期限的申請,所以是一非正審命令。吳法官的命令也是一非正審命令。因此,申索人若要對吳法官的命令提出上訴,必須先得到法庭許可才行。一般情況下,擬上訴人必須先向作出命令的下級法庭申請上訴許可,除非他有充份的理據,否則不得直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4.  在本案,申索人沒有向吳法官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就直接向本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申索人解釋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2018年1月24日的命令指出,“the proper way to challenge it is by way of an appeal and not by way of an application for judicial review”[1],所以直接向本庭提出申請。

5.  本庭認為,即使正確挑戰吳法官的命令的程序是上訴而非司法覆核,申索人仍須依從法律的要求,首先向吳法官申請上訴許可;她沒有充份的理據,可以直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是故,本庭駁回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撤銷其在2018年4月6日存檔的傳票。

  

  

(朱芬齡)(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1] 按吳法官2018年3月27日判決書第26段,這是來自原訟法庭區法官2018年1月25日的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