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MC 613/2022
[2023] HKFC 11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22年第 613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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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
| 審訊日期 : | 2023年 6 月 7-8日 |
| 判決日期 : | 2023年 6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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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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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有關呈請人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
2. 在判案書中,本席將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
背景
3. 妻子現年38歲;丈夫則為54歲。
4. 訴訟雙方於2003年結婚。
5. 雙方育有兩名兒子,分別為18歲和17歲。大兒子是專上學院副學士一年級學生;二兒子則為中五學生。根據法庭2021年1月15日的命令 (FCMC 5735/2019),雙方擁有兩名兒子的共同管養權及照顧管束權;妻子擁有每星期4天的留宿探視安排;丈夫則有3天的留宿探視安排;其他假期方面,雙方大致是各有一半的留宿探視安排。
6. 雖然法庭已作出有關家庭子女的安排,但一個不爭的事實是: 大兒子現已年滿18歲,由於妻子現時的居所是比較狹窄,因此大兒子現時是每晚都會回前婚姻居所睡覺 (即丈夫現時的住所),至於二兒子則仍會根據法庭命令以安排他的住宿。
7. 妻子於2022年1月20日基於兩年分居的事實存檔新的離婚呈請。法庭於2022年10月11日頒發暫准離婚令。
8. 就妻子的附屬濟助申請方面,雙方於2023年5月4日同意有關兩名兒子的贍養費,即丈夫除承諾支付兩名兒子的學費、補習費、書簿文具費、醫療及牙齒護理費、課外活動費等開支外,亦同意直接支付給兩名兒子每月各HK$6,000的生活費。但就妻子的個人贍養費方面,雙方則未能取得協議。
9. 妻子現時要求每月HK$15,300的贍養費,為期10年;丈夫則只同意支付每月HK$1,000,或整筆性付款HK$200,000,分3期支付。由於雙方就這方面未能取得協議,因此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審訊。
爭議
10. 本席認為訴訟雙方有以下3項的主要爭議:
(1) 妻子的每月合理需要是什麼?
(2) 丈夫有什麼的支付能力?
(3) 法庭在考慮過案件的所有情況後,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妻子的證供及現時的經濟狀況
11. 妻子現年38歲,她在過往十多年間都是一名家庭主婦,直至近期才開始為一名醫療化驗室抽血員,月入HK$12,112.50,如加上政府的租金津貼HK$2,700,即總收入金額為約HK$14,800。
12. 根據妻子新近的經濟狀況陳述書所披露,妻子擁有約HK$63,000的總資產,其中包括約HK$13,000的銀行存款和約HK$50,000的強積金累積供款。
13. 據妻子所說,他們一家四口在婚姻持續期間都是無償的居於紅磡的前婚姻居所 (兩房單位,面積約300多平方呎) 中。該物業的業主是丈夫的父母,但當她與丈夫進行離婚訴訟期間,丈夫父母竟然向他們提出民事訴訟,強行將前婚姻居所的管有權收回,但收回後又繼續給予丈夫無償居住。妻子和兩名兒子被逼遷後,唯有租賃現時的近乎劏房單位,面積約100平方呎,妻子被逼與她母親和兩名兒子居於該非常狹窄的單位內,這才令大兒子需要返回前婚姻居所中居住。
14. 妻子亦於她最新的經濟狀況陳述中(文件冊A566-567頁) 列出了她的每月合理需要:
| 項目 | 金額 | |
| | | |
| 一般開支 | | |
| 租金 | $5,000 | |
| 公共設施雜費 | $700 | |
| 食物 | $4,000 | |
| 雜項家用開支 | $1,100 | $10,500 |
| | | |
| 個人開支 | | |
| 外出膳食 | $3,000 | |
| 交通費 | $300 | |
| 服裝/鞋費 | $100 | |
| 個人儀容 | $100 | |
| 娛樂費/禮物 | $100 | |
| 假期消費 | $100 | |
| 醫療/牙齒護理費 | $100 | |
| 供養父母 (現已沒有能力支付) | ($1,000) | $3,800 |
| | 共: | $14,300 |
本席留意到妻子的一般開支細項加起的總數是HK$10,800,但她所填寫的總數則是HK$10,500,但由於她在作供時未有作出合理解釋,本席將以每月HK$10,500的金額作出考慮。
15. 除此之外,妻子亦表示她患有頸椎疲病(骨剌),需要每月醫療費約HK$5,000,但由於她現時入不敷支,因此只能吃一些止痛藥勉強維持,而未能得到適當的治療。
16. 至於住屋方面,妻子說前婚姻居所面積有300多平方呎,現由丈夫居住。妻子要求她亦可住大一點,她說在前婚姻居所同一棟大廈相約單位的租金是約HK$12,900 至HK$15,500,至於同區相約單位的租金則為約HK$10,300 至HK$16,000。
17. 妻子說,在婚姻持續期間,丈夫是有給予每月HK$14,000的家用,亦基於妻子現時的經濟需要,她認為她現時的附屬濟助要求是合理的。
妻子的合理需要
18. 本席明白妻子在過往的多年都是居於由丈夫父母持有的前婚姻居所中,面積300多平方呎,兩房一廳,雖然談不上豪華住所,但亦是一個合理的居所。但在雙方鬧離婚後,丈夫父母便提出訴訟,表面上是收回住所,但實際只是將妻子逼遷,以令丈夫及兒子繼續在那裡居住。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妻子被逼住在一個近乎劏房的單位,對她是有點不公。本席認為應容許妻子在居住上得到一個比現時租金高一點的預算,就以預算的金額而言,本席認為每月HK$10,000的租屋預算是為合理,這未必能為妻子租到一個與前婚姻就居所相等的單位,但至少令她及二兒子的居住環境有所改善。
19. 至於妻子的醫療需要方面,本席聽取她的證供後相信她是有某些需要的,但可惜沒有任何實質證據支持那醫療的合理需要是HK$5,000。但無論如何,本席認將該需要酌情提升至HK$1,000是為合理。
20. 丈夫代表大律師在陳詞中挑戰妻子的食用支出(共HK$7,000) 過高,但他未能提出實在證據以證明什麼才是合理的金額。再者,丈夫的食用總開支是HK$6,500,這是與妻子的相約,因此,本席認為丈夫這方面的挑戰不能成立。
21. 本席在作出以上的考慮後,認為應將妻子的每月合理需要調升HK$5,900 (租金加HK$5,000和醫療需要加HK$900) ,即為每月約HK$20,200。以妻子現時總收入約HK$14,800,即她每月應有赤字約HK$5,400。
丈夫的證供和現時的經濟狀況
22. 丈夫現年54歲,他現時主要與大兒子居於前婚姻居所中。
23. 丈夫的職業是一名地盤經理,以往主要是在內地工作,但由於內地新的稅務規則,即如他每年在內地工作超過6個月,他便須支付內地的入息稅,因此,丈夫說他將來會被派往內地工作的機會將大幅減少。至於他現時每月入息平均是約HK$43,000,雙方就這點並沒有很大的爭議。
24. 但從妻子代表律師的盤問中可見,妻子方的說法似乎是當丈夫出差內地時是可得到一些津貼,這些津貼亦應計算為他的收入來源。就這點而言,本席考慮過有關的證供後信納: 丈夫將來出差內地的機會將會愈來愈少,再者,這些都是一些實報實銷的津貼,對丈夫的總體收入並非幫助很大。
25. 至於支出方面,丈夫在他最新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列出以下項目:
| 項目 | 金額 | |
| | | |
| 一般開支 | | |
| 公共設施雜費 | $1,625 | |
| 管理費 | $1,000 | |
| 食物開支 | $1,500 | |
| 雜項家用開支 | $1,500 | |
| 保險費 | $84 | $5,709 |
| | | |
| 個人開支 | | |
| 外出膳食 | $5,000 | |
| 交通費 | $800 | |
| 服裝/鞋費 | $500 | |
| 個人儀容 | $500 | |
| 娛樂費/禮物 | $500 | |
| 假期消費 | $500 | |
| 醫療/牙齒護理費 | $800 | |
| 保險費 | $3,483 | |
| 供養父母 | $6,000 | |
| 供養兩名兒子(各$3,000) | $6,000 | $24,083 |
| | | |
| 兒子 | | |
| 學費 | $6,628 | |
| 額外補習費 | $2,000 | |
| 學校書簿及文具 | $300 | |
| 醫療/牙齒護理費 | $1,000 | |
| 課外活動 | $400 | |
| 午餐及零用錢 | $6,000 | $16,328 |
| | 共: | $46,120 |
26. 但從丈夫庭上的證言可見,有關管理費的金額應是$874,而不是$1,000,但事實是這對整體數字影響不大。因此,他現時的每月實際開支應是約HK$46,000。當然,丈夫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亦有提及將聘請家庭傭工以照顧父母 (支出增加HK$5,600) 和大兒子可能升讀大學 (增加HK$5,000) ,這都或會令他的支出有所增加。
27. 丈夫的證據亦有提及他有約HK$109,000的債項,主要是他向好友借貸以支付律師費。但除了部份費用是丈夫父母收回前婚姻居所的律師費外,亦沒有證據顯示該些欠款需要即時清還。
丈夫的支付能力
28. 純粹從以上的數字來看,丈夫現時似乎是有每月赤字約HK$3,000。但本席同時 亦需考慮他某些支出項目的必須性。
29. 丈夫說他供養父母每月HK$6,000。 他說他無償住在父母所持有的前婚姻居所中,因此他覺得給予他們一些生活費亦不為過。就這爭議而言,本席留意到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他父母曾要求丈夫的供養,亦沒有證據顯示如丈夫停止「供養」他們,他們便會收回前婚姻居所。況且,一個不爭的事實是: 丈夫父母已年近九十,他們持有兩個沒有按揭欠款的物業,雖然該些物業沒有租金收入 (一個自住,一個給予丈夫居住) ,但一個合理的推論是: 他們理應有相當的經濟基礎,否則他們怎能購入兩個物業? 本席相信,就算丈夫停止他的 「供養」,他父母亦不會陷入經濟困境。再者,丈夫是他父母的唯一兒子,他亦不否認當他父母百年歸老後,他便是兩個物業的自然繼承人。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這HK$6,000的供養父母的金額並不是完全必需的。
30. 丈夫另一項支出為保險費HK$3,843。他說這是人壽保險,是在兩名兒子年幼時購買,目的是萬一他個人有什麼不測,年幼兒子的生活亦有所保障。本席認為丈夫未雨籌謀,以保障兒子的利益,這原是十分可取的行為,但目前的情況是: 他多年婚姻的妻子生活出現問題,丈夫如有能力,他在法律上是有供養妻子的責任。現時兩名兒子已成年或接近成年,雖然在未來幾年間丈夫仍有供養他們的責任,但似乎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丈夫患有重病,在未來幾年間不能負上供養兒子的責任。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丈夫人壽保險的供款,亦不是必需的。
31. 丈夫如減去HK$6,000的供養父母和HK$3,843的保險供費,他的每月合理支出為HK$36,277 (HK$46,120 – HK$6,000 – HK$3,843 = HK$36,277) 。由於他每月有HK$43,000 收入,他理應可有盈餘HK$6,723 (HK$43,000 – HK$HK$36,277 = HK$6,723) 。
法庭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法律
32. 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 (例如退休金) 的價值。
...」
案例
33. 有關附屬濟助的申請,香港終審法院曾頒下一個非常有指引性的案例,即LKW v. DD (判案書日期:2010年11月12日) 。
34. 李義常任法官在案例中詳細分柝了一些英國的案例,如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Miller v. Miller and McFarlane v. MacFarlane [2006] 2 AC 618,亦詳細討論了《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要求。李義常任法官的結論包括:-
(1) 香港法院不應再跟隨舊有香港案例C v. C [1990] HKLR 183 而局限申請附屬濟助一方只可得到「合理需要」 (reasonable requirement) 。(案例中第22段)
(2) 香港法院在考慮怎樣行使《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所付予的權力時,應該參考英國方面如White v. White等一系列的案例。(案例中第46段)
(3) 經濟濟助申請的結果很多時都是基於案件的個別事實基礎,而最終的指導原則是旨在取得一個公平的結果。(案例中第52段)
(4) 在大部份的案件中,家庭資產很多時未能滿足雙方面的需要,因此,法庭根本不需要就雙方需要以外的資產分配作出考慮。(案例中第54段)
(5) White v. White 系列案例中的指導原則可以歸納如下:-
(i) 法例的目的是要達致一個公平分配的結果 (案例中第56段);
(ii) 法庭在考慮分配時,不應有性別或角色間的歧視 (案例中第57段);
(iii) 法庭在有了初步分配的構想時,應考慮該分配是否符合平均分配的標準(yardstick of equal division)。一般來說,如要偏離平均分配的標準應要有好的理由 (案例中第58段);及
(iv) 法庭不應容許雙方在審訊時就婚姻持續期間中的一些細微事實作出事後的追查,這只會耗費家庭的資源及增加雙方的敵視 (案例中第62段)。
(6) 法庭在實際進行考慮時的步驟理應如下:-
(i) 調查雙方的經濟資源、謀生能力及各自的資產(案例第71至73段);
(ii) 調查雙方的各自需要,如雙方的總體經濟能力是不能滿足雙方的需要。調查應在此結束(案例第74至79段);
(iii) 如雙方的總體經濟能力是大於雙方的需要,法庭應該應用平均分配原則(案例第80至82段);
(iv) 法庭亦應考慮有否好的理由徧離平均分配原則(案例第83至130段);及
(v) 法庭在考慮法例中的各種因素時,是有酌情權給予不同的比重,而達致最後的一個公平結果(案例第131段)。
討論
35. 本席現時所需裁定的只是妻子的附屬濟助申請,她現時要求丈夫支付每月HK$15,300的贍養費,為期10年。
36. 本席在考慮妻子的申請時,留意到以下的事實:
(1) 這是一段約16年的婚姻 (2003年結婚,2019年分居)。
(2) 丈夫現年54歲;妻子38歲。丈夫比妻子大16年。
(3) 丈夫年紀雖然比較大,但仍屬壯年。本席信納他仍有工作和謀生能力,每月收入HK$43,000;合理支出約HK$36,277,他每月可有HK$6,723的盈餘。
(4) 相反地,妻子年紀比較輕,但她多年為家庭主婦,最近才出外工作,每月總收入約HK$14,800,但有合理支出約HK$20,200,即她每月有赤字約HK$5,400。
(5) 本席相信雙方現時都沒有擁有特別的資產,但丈夫方面則有一個合理期望,在他父母將來離世後,他可繼承兩個物業。雖然沒有正式的估價報告以評估該些物業的價值,但以一般的估算,該兩個物業應至少值數百萬元。
(6) 本席信納丈夫在雙方分居前是有給予妻子每月HK$14,000的家用,當然這是包括了兩名兒子的一些開支。
37. 本席考慮過以上因素,尤其是雙方的收入、資產和需要後,認為一個合理的附屬濟助命令,是丈夫須支付給妻子每月HK$5,400的贍養費,為期10年。本席定下這金額應以可滿足妻子的合理需要,亦是丈夫可負擔的範圍內。至於10年的期限是考慮到時丈夫已64歲,快到65歲退休的年齡。本席亦希望妻子好好利用這10年的緩衝期,能找到一份合理收入的工作,並好好籌劃未來的生活。
命令
38.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頒令: 丈夫須於絕對離婚令頒發後,於每月的1號,支付HK$5,400給妻子作為贍養費,為期10年,有關款項須存入妻子所指定的銀行戶口內。
訟費
39. 由於妻子成功取得一個比丈夫建議更高的贍養費命令,表面上應視為附屬濟助勝訴一方,應得到附屬濟助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訟費。至於妻子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律援助規則作出評定。這將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命令頒下的14天內沒有作出申請,這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由陳黃林律師行李威華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佘英輝律師行轉聘莊建朝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