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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rimonial Causes2010

陳 對 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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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s (2)

[2022] HKFC 135-CH-2022-06-23

陳 對 馬

HTML content

FCMC 2482/2010

[2022] HKFC 13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

案件編號 2010年第 2482宗

————————————————

 陳呈請人
(上訴許可答辯人)
 及 
 馬答辯人
(上訴許可申請人)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聆訊模式 : 基於書面陳詞
上訴許可申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2年3月10日
 (但交付日期為2022年5月23日)
判決日期 : 2022年 6 月 23 日

-----------------------

判 案 書

(上訴許可)

-----------------------

1.  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上訴許可申請人 (以下稱「妻子」) 的上訴許可申請。

背景

2.  訴訟雙方於2000年結婚 。

3.  上訴許可答辯人 (以下稱「丈夫」)於2010年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10年10月29日頒發暫准離婚令;有關的暫准離婚令於2011年8月19日轉為絕對離婚令。

4.  有關附屬濟助方面,法庭根據雙方協議,於2011年7月11日頒令:

(1)  丈夫須支付整筆性付款2,100,000元給妻子;

(2)  丈夫須支付每月贍養費20,000元給妻子;及

(3)  丈夫須無償將其在前婚姻居所(即Flat A, 9/F, Silver Mansion, 81 Shek Pai Wan Road, Hong Kong)中的所有權益轉讓給妻子。

5.  雙方無爭議丈夫是有遵守以上有關整筆性付款及物業的轉讓命令。至於每月贍養費命令方面,丈夫於2019年9月9日存檔傳票(傳票日期則為2019年8月21日) ,要求將有關金額改為每年一元的象徵式贍養費命令。雙方並無爭議丈夫已於2019年8月開始停止支付有關的每月贍養費。

6.  該申請於2022年2月10日進行審訊。本席於2022年2月15日頒下判案書,將丈夫所須支付的贍養費,改為每年一元的象徵式贍養費。

7.  妻子並不滿意該裁定,並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8.  就提出上訴許可的時限方面,妻子的申請表面看來是超過了法定時限。但由於公共衛生的情況,家事法庭登記處曾於2022年3月7日起停止正常辦工個多月,加上妻子沒有法律代表,因此,本席不會因時限的關係而拒絕考慮妻子的申請。

9.  話雖如此,本席留意到妻子的申請傳票是發給:

「致(答辯人姓名) Lee Man Kin, solicitor HKSAR
其地址為Messrs Patrick Mak & Tse
 Rm 901-905, 9/F, WING ON CENTRE,
 111 CONNAUGHT RD, CENTRAL, H.K.」

10.  從以上可見,妻子是弄錯了她的上訴對象。本案的上訴許可答辯人應是丈夫,而不是他的代表律師。可能是因為這原因,本法庭曾收到丈夫前代表律師的信件,指出妻子的錯誤,但並沒有收到丈夫或其代表律師就應否頒發上訴許可的陳詞。

11.  本席曾考慮是否應將案件押後,給予妻子糾正有關的錯誤,或給予丈夫一個陳詞的機會。但本席認為本案案情及爭議都比較簡單,案件不應延誤。再者,本席認為丈夫是否作出陳詞,亦不會對申請的結果有所影響。因此,本席決定基於妻子現時所提出的理據去決定是否頒發上訴許可。

有關上訴許可的法律

12.  本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的規定。本席現將該條例節錄如下 : -

「63A. 上訴許可

……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 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3.  基於以上條文,本席須信納妻子在有關的上訴中是有一個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特別的理由,才可批准上訴許可。

妻子的上訴理由

14.  綜觀妻子的上訴理由,她的說法是本席在裁決時犯錯:

(1)  丈夫在申請時沒有病,只是工作上有壓力,本席不應信納他有病的這一事實。

(2)  丈夫是高薪一族,他所工作的行業(即廣告業)仍然很吃香。丈夫亦是一名知名人士,應很容易找到工作的。

(3)  本席不應相信丈夫的証言,即他現任太太月入只有40,000元,但可入住月租100,000元的豪宅。

(4)  妻子的証據只是重複當年所報的經濟,沒有欺騙法官(雖然妻子書面上是寫 「欺騙法官」,但本席相信這只是手文之誤,她的真正意思是她沒有欺騙法官)。

(5)  法庭沒有給予妻子足夠時間進行盤問。

討論

15.  本席是考慮過丈夫的証言,及他所提供的証物P1(即他的醫生收據),上面是寫: “Diagnosis: Diabetes mellitus” ,因此本席接納丈夫是有糖尿病的這一事實。

16.  本席相信丈夫曾有一份高薪的職業,否則他亦不能在離婚時給予妻子條件不差的附屬濟助。但這是11年前的事。本席在11年後的今天,在考慮過丈夫的年紀、健康和其他情況後,接納他經濟上有重大的改變,即他現時已失去了他的原有職位;他已從內地回流香港;他現獨自在港照顧11歲的女兒;他已沒有能力維持以往的贍養費金額,這些都是本席就事實的裁定,本席看不到妻子有一個合理成功的機會去推翻這些事實上的裁定。

17.  就妻子是否如實匯報她現時的經濟狀況方面,明顯的是她在審訊時沒有說明所提供的資料是10年前的資料。況且,妻子的說法亦於理不合。法庭在2022年就雙方的經濟狀況作出考慮,當然期望雙方提供現時的資料,而不是11年前的資料。

18.  就妻子是否有足夠時間進行盤問方面,本席在審訊時已給予她盤問丈夫的機會,她當時沒有表達時間不足夠,本席認為妻子這方面的投訴沒有道理。

總結和命令

19.  總括而言,本席並不信納妻子的上訴有一個合理的成功機會,亦不認為本案有特別原因應給予上訴許可,因此,本席現拒絕妻子的上訴許可申請,傳票撤銷。

訟費

20.  有關訟費方面,不作任何命令。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2022] HKFC 32-CH-2022-02-15

陳 對 馬

HTML content

FCMC 2482/2010

[2022] HKFC 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

案件編號 2010年第 2482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陳 呈請人 
 及 
馬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2年 2月 10 日
判決日期: 2022年 2 月15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更改贍養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呈請人 (以下稱「丈夫」)  就有關更改贍養費命令的申請。

2.  答辯人(以下稱「妻子」)  反對有關的申請。

背景

3.  訴訟雙方於2000年結婚 。

4.  雙方婚後沒有子女。

5.  雙方於2008年分居,這是一段約8年的婚姻。

6.  丈夫於2010年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10年10月29日頒發暫准離婚令;有關的暫准離婚令於2011年8月19日轉為絕對離婚令。

7.  有關附屬濟助方面,法庭根據雙方協議,於2011年7月11日頒令:

(1)  丈夫須支付整筆性付款2,100,000元給妻子;

(2)  丈夫須支付每月贍養費20,000元給妻子;及

(3)  丈夫須無償將其在前婚姻居所(即Flat A, 9/F, Silver Mansion, 81 Shek Pai Wan Road, Hong Kong)中的所有權益轉讓給妻子。

8.  雙方無爭議丈夫是有遵守以上有關整筆性付款及物業的轉讓命令。至於每月贍養費命令方面,丈夫於2019年9月9日存檔傳票(傳票日期則為2019年8月21日),要求將有關金額改為每年一元的象徵式贍養費命令。雙方並無爭議丈夫已於2019年8月開始停止支付有關的每月贍養費。

9.  由於雙方在案件提訊時未能取得協議,有關的申请因此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法律

10.  本席在考慮是否更改有關的贍養費命令時,是需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文節錄如下:-

「11. 經濟給養命令的更改、解除等

(1)   如法庭已作出本條適用的命令,則在不抵觸本條的條文下,法庭須具有更改或解除該命令、或暫時中止執行該命令中任何規定的權力,以及須具有恢復實施任何經如此暫時中止執行的規定的權力。

……

(7)   在行使本條所授予的權力時,法庭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若該命令所針對的一方經已去世,則須包括顧及由於該方的去世而導致的情況轉變。」

11. 基於以上條文,法庭在決定是否更改有關贍養費命令時,是須要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以及有關重要事項的改變。

丈夫現時的經濟狀況

12. 丈夫現年57歲,原是一名廣告公司創意執行總監,在上海工作,屬於高薪一族。但根據他的證供,他從2019年開始身體不適,加上工作的壓力令他不勝負荷,他已於2019年5月31日離職。他於2012年再婚,並育有一名現年11歲的女兒。他現任太太仍在上海,亦是從事廣告製作的工作。丈夫說由於他年紀不輕和身體出現不適狀況,加上廣告界的不斷轉形,他很難再找到一份合適他和高薪的工作,因此,他與女兒在2020年12月正式回歸香港居住。他現時沒有收入,亦沒有資產,他與女兒二人在香港居於一所屬於他太太上司的單位內,不用支付租金。女兒由他一人照顧,太太則留在上海繼續工作,並負責供養他和女兒的學費和生活費。他說女兒現就讀於一所國際學校,學費每月12,000至13,000元,由太太支付。太太會另外給他約7,000元的生活費。丈夫認為他已沒有能力繼續支付贍養費,因此,他要求將原本的贍養費金額,調低至每年一元的象徵式贍養費。

妻子現時的經濟狀況

13. 妻子現年49歲,她聲稱為一名家庭主婦,沒有工作,現時獨居於前婚姻居所內。從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可見,她除了前婚姻居所外,沒有任何的資產。至於前婚姻居所的價值,妻子說現時約值4,000,000元。雖然丈夫曾表示前婚姻居所在2012年時已值約2,000,000元,相隔10年後,其價值理應不只4,000,000元。但由於雙方就這方面都沒有提出實在的證據,因此,本席信納妻子方面的證供,即前婚姻居所現時市值是約4,000,000元。

14. 至於支出方面,妻子在經濟狀況陳述書(文件夾141-142頁)  中披露為45,265元,但明顯這並不是準確的資料。首先,當中的每月10,000元保險費並不存在。就算加上妻子無心的計算錯誤,她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的每月支出仍有約25,000元。但由於丈夫已於2019年8月停止支付贍養費,妻子在沒有收入和資產(除前婚姻居所外)的情況下,她未能解釋她怎樣維持每月25,000元的支出。雖然妻子在盤問下曾嘗試解釋,她所填的資料只是仍和丈夫一起生活時的支出,但本席明白雙方已分居超過14年(雙方於2008年分居)  ,妻子的解釋十分牽強,並不可信。這亦不禁令本席懷疑妻子是否有其他的資產和收入,否則她怎能維持生計。

本席的看法

15. 本席考慮過雙方的證據與庭上證供後,本席首先信納以下的事實:

(1)  丈夫現年57歲,這並不算是一個很大的年紀,當然,他亦不算是年輕;

(2)  但從證物P1可見,丈夫事實上是患有糖尿病(diabetes mellitus),並現正接受治療;

(3)  丈夫在過往多年的工作基地是在內地的(在雙方的婚姻持續期已是這樣),現時丈夫已和女兒回歸香港長期居住,未能在香港找到一份合適或收入與以往相約的工作是可以理解的。

16. 其實從妻子庭上的證供或陳詞可見,妻子就丈夫以上的說法並沒有提出很大的挑戰,她甚至沒有向丈夫作出盤問。從她的立場可見,她主要是說丈夫自動辭職,離職亦應有經濟上的補償,因此,她認為丈夫肯定是隱藏了他的資產。

17. 就妻子這方面的說法而言,本席留意到她並沒有提出實質的證據,她甚至沒有向丈夫提出盤問,她亦未能提供資料,她何時曾向丈夫作出資產披露的要求。本席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並不信納丈夫是有隱藏資產的行為。因此,本席信納丈夫現時是沒有收入,他在香港全職照顧11歲的女兒,並由他在內地的現任太太供養。本席信納丈夫沒有擁有有價值的資產。

18. 本席亦進一步考慮到以下事實:

(1)  雙方的婚姻曾是一段維持了8年的婚姻(由2000年至2008年);

(2)  雙方已分開了14年(由2008年至2022年);

(3)  在離婚時,丈夫已給予妻子2,100,000元的整筆性付款和放棄一個現價值至少4,000,000元的物業;

(4)  丈夫由2011年至2019年(共8年)支付每月20,000元的贍養費,其中有數年的贍養費金額其實是比20,000元更多;

(5)  妻子現年49歲,雖然不算年輕,學歷不算很高(中五畢業),但她理應有某程度的謀生能力;

(6)  妻子現時擁有至少4,000,000元的資產;及

(7)  妻子未能合理地解釋她現時的財務狀況,包括她的收入和支出狀況。

19. 本席在考慮過本案的所有情況後,信納丈夫事實上是有重大的財務改變。他現時沒有收入,亦沒有資產。丈夫已支付了8年的週期性付款,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是適當的將有關的贍養費金額改為每年一元的象徵式贍養費。

總結及命令

20.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頒發以下命令,將2011年7月11日的附屬濟助命令中的第3段改為: 丈夫須支付每年一元的象徵式贍養費給妻子,由傳票存檔當天,即2019年9月9日開始。

訟費

21. 由於丈夫的申請成功,他是勝訴的一方,本席命令妻子支付這申請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協議有關訟費的金額,則交由訟費評定官作出評定。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 由麥家榮律師行李文健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